最近柴玲公開指責遠誌明二十年前強奸她,並要求遠誌明道歉的消息在網上和海外華人中鬧得沸沸揚揚。我很少去教會,但我可以想象,各地華人教會一定也是議論紛紛吧。網民們的說法五花八門,有質疑柴玲的誠信,說她瞎編造的;有說柴玲可能有心理疾病的;有批評遠誌明是個混混,要他公開做出說明的;也有的把遠誌明,柴玲和海外民運人士通通貶斥為沒有道德操守的胡作非為之徒的;也有對基督教和基督教會嗤之以鼻的。這件事本身十分具有戲劇性,因為兩個很有名的民運人士,多年以後又先後信了耶穌基督,成了基督徒,遠誌明還成了有影響的傳道人。這兩個人的關係本應更加親近,但突然之間爆出二十年前的“強奸”事件,其轟動效應可想而知。這一對男女之間的性關係是否真的發生過,已經很難證明,其性質是強奸還是兩情相願也難以說清。即使證明強奸是確有其事,也早已過了法律追訴時效的期限。照理,這本該是遠誌明和柴玲之間的問題,最多也是教會內部的事務,或民運分子的家務事。但是其影響卻遠遠超過了教會和民運隊伍的範圍,也使我產生了從文化的高度來思考這個問題的想法。
據柴玲所說,她找過遠誌明的某位按立牧師,這位牧師的態度是要柴玲把這事掩藏起來,因為這可能損害遠誌明的聲譽,進而損害教會和傳教的事功。網上也有人指責柴玲不該把幾十年前的舊事重提。他們為遠誌明辯護,稱他如果真犯有奸淫罪,也是在信主得救之前,這罪早已得到主的赦免。果真如此嗎?其實就是基督教信徒們對此也有截然不同的看法。何春勳, 何俊明等十三位華人牧師聯合發表了一個聲明。他們在這個聲明裏明確表示:“教會中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或藉口,掩蓋、袒護、包庇或縱容罪惡。愛、寬容、赦免,都不能取代教會對罪惡的清理。教會必須顯明其公平與公義的特質。”他們還進一步申明:“柴玲姊妹提出的這些很嚴重的指控,必須經過公正的調查與澄清。如果確屬事實,遠誌明牧師應該坦誠麵對,當就自己信主前和以後所犯的罪,勇敢地、徹底地悔改。我們深信遠牧師若真心地悔改,神必赦免、潔淨......這將會給遠牧師和家人帶來心靈上真正的自由,以後也可以安然站在基督的台前。深信神也會賜遠牧師恩典和力量去麵對一切可能的後果。如果事實並非如柴玲姊妹所言,她也要承擔自己的責任。”我百分之百地讚同 何春勳等十三位牧師的意見。我堅信,事情非如此辦,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解決。
我一向認為中國人可能是世界上最沒有宗教情懷的民族。中國雖然有多種宗教,但中國人裏真有虔誠信仰的實在太少。我們中國人對宗教多是抱一種實用主義的態度。人們進寺廟,道觀,教堂主要是求平安,求健康,求發財。有時候同一個人可以進出幾個不同的宗教廟宇。真正為了信仰而願意獻身的少之又少。各種宗教在中國本土化和世俗化的程度也是最高的。宗教的本土化是一個普遍的現象,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本土化的結果可以讓這個宗教變得更好,也可以讓他變得更糟。可悲的是各種宗教到了中國後都變得更糟了(可能伊斯蘭教除外)。我們中國文化裏的一些壞東西融入了這些宗教。最明顯的是封建專製製度對人們的獨立意誌,自由精神的壓製和打擊的做法,被很多宗教接受。中國人為尊者諱,為長者諱的習慣融入了中國化的佛教,最早佛教主張的眾生平等,容許“嗬佛罵祖”的傳統蕩然無存。以至於談玄說佛成了某些人追名逐利,自高身價的工具。上世紀著名的馬列主義佛學家趙樸初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為了迎合中共“反修鬥爭”的需要,趙樸初在上世紀六十年代寫了有名的散曲《某公三哭》,嘲笑,謾罵在前蘇聯領導改革的赫魯曉夫。他不單罵赫魯曉夫,連赫魯曉夫的太太和女婿都一並帶上,尖酸刻薄,看不到一點佛家寬容大度的影子。今天的情形更加荒唐,中國的佛教寺院大多成了藏汙納垢之所,僧人們也整天為權勢名利而奔忙。
各種宗教在中國逐漸朝壞的方向蛻化的過程現在是愈變愈壞。國內個宗教團體都是在宗教局控製下的,和尚,尼姑,牧師們都是共產黨公開或秘密任命的。這些神職人員都有對應的行政級別並享受相應的待遇。除了組織控製外,由於共產黨的嚴厲管製,黨文化向各種宗教的滲透日益嚴重。即使海外的華人教會也受到很大的影響。和美國人的教會比,華人教會的牧師和長老,執事們在行事風格上受黨文化的影響極深。從中國大陸出來上了點年紀的人第一次邁進教會都會感到回到了六七十年代的中國。如像國內基層領導幹部愛以黨的化身出現一樣,國外華人教會的牧師,長老和執事們常常自覺或不自覺地以神的化身或代表說話,做決定。國內各級共產黨組織都把黨的各級負責人打扮成一貫正確,即使他們有各種各樣的毛病和缺點,也被他們自己或下屬掩飾起來。這樣做有一個好聽說法叫維護黨的威信。這種做法在華人教會也很普遍,流行。這些教會領袖們完全沒有意識到基督教的一個根本屬性就是尊重和愛每一個個體,因為他們是由神造的,是生而平等的。在教會裏大家都不顧世俗的輩分,互相以兄弟,姊妹相稱。就是牧師在神的眼裏也不必普通信眾有更高的地位。每一個信眾都有直接與神交流的權利。我聽說一個很大的華人教會的主任牧師經常以個人的好惡論斷信眾,隨意地取消信眾在禮拜日上台侍奉的權利。但他最終被發現曾經隱瞞離過婚的事實,而他的前妻就在附近不遠的另一個教會。事情被揭露出來後,好些人以維護教會的名譽和維護神的榮耀為借口替他遮掩。這事情引起了教會裏兩派信眾的嚴重不和。有的牧師或執事還很聽不得不同意見,哪怕隻是對聖經的不同理解,有時這種理解的差異是非常小的。過去二十多年裏我聽過馮秉誠牧師多次講道,但我後來對他的講道漸漸失去興趣。他在後來經常舉一個例子,說一次他們在街上漫步,恰逢一個跑江湖的在表演特異功能。當他表演失手時就說:觀眾中有牧師或僧人的請離開。言外之意是資深的牧師有特殊的能力能幹擾這些特異功能。看來,馮牧師似乎真以為自己具有某種超自然的能力呢。我很擔心他繼續這樣下去,很可能那一天就成了“馮半仙”了。同時我對當年毛澤東被捧上神壇,他也把自己擺到眾人之上有了一點理解。過度的權利和無限的吹捧讓他昏了頭。我說這些是表示我珍視個人獨立的意誌和自由精神。失去了獨立意誌和自由精神,人就可能被欺騙和奴役,成為奴隸。現在基督教信眾在中國飛快地增長。有人估計,中國很快將成為世界上基督徒最多的國家。也有人滿懷信心地期望基督教在中國的發展會對中國的前途起不可估量的正麵影響。說實話,我倒沒那麽樂觀。無論基督教在中國有多大的發展,無論中國的基督徒占全民的比例有多高,如果信眾們喪失了獨立意誌,自由精神,過去幾十年在以馬克思主義和共產主義理想的旗號下發生的各種慘劇就會在以耶穌基督的名義和天國的神話下重演一遍。
基督教裏和世俗社會對事物的評判有不同的標準。我不欣賞那種硬把神,教會和聖經的概念強加於世俗社會的做法,這樣做是一廂情願的,也是粗暴的。我們看到每一種宗教都自稱有高於世俗社會的道德標準。果真如是的話,那大可不必對教徒和神職人員的過錯以各種藉口掩飾,袒護,包庇或縱容。我很讚賞何春勳, 何俊明等十三位牧師的聲明:“教會中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或藉口,掩蓋、袒護、包庇或縱容罪惡。愛、寬容、赦免,都不能取代教會對罪惡的清理。教會必須顯明其公平與公義的特質。”
附:
何春勳, 何俊明等十三位牧師的聲明
讀到柴玲姊妹寫給教會的信,我們為其中談到的問題,感到震驚和傷痛。我們在神麵前迫切禱告,憑著聖靈的感動與帶領,以此信作為對柴玲姊妹公開信的回應。
一. 我們的原則
1. 教會是神從世界中分別出來、用基督寶血所買贖的屬靈群體,是耶穌基督的身體和見證。教會應當竭力遵行基督的命令,維護自身的聖潔(以弗所書 1:4,5:26‐27;彼前 1:15,2:9)
2. 基督徒(包括傳道人)作為“蒙恩的罪人”,會有軟弱,會犯罪、會跌倒;當基督徒犯罪的時候,教會應當遵行聖經的教導:“若有人偶然被過犯所勝,你們屬靈的人,就當用溫柔的心,把他挽回過來。又當自己小心,恐怕也被引誘。”(加拉太書 6:1)
3. 教會中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或藉口,掩蓋、袒護、包庇或縱容罪惡。愛、寬容、赦免,都不能取代教會對罪惡的清理。教會必須顯明其公平與公義的特質。
4. 一個人,在沒有重生得救之前,可能犯有各樣的罪。而當他真正重生之後,就一定會為自己過去的罪真心地憂傷和悔改,並有悔改的表現和行動(見路加福音19:8 撒該信主後的表現)。
二. 我們的態度
據柴玲姊妹在信中所言,她已經按聖經的教導,走完了馬太福音 18:15‐17節的過程。但信中也指出,遠誌明牧師提出了“另一個版本”,因此“並沒有達成真正的認罪和解”,使得該事件目前落入了“He said,she said”(各說各話)的情況。柴玲姊妹在公開信中說,她為了證明自己所說的是真相,主動接受了測謊專家的測試。信中說,測試結果表明,她所說的都是真實的。現在她希望教會對該事件做出公正的判斷。
鑒於此,作為華人教會的牧者,我們願意懷著對主、對主的教會、對廣大弟兄姊妹、對柴玲姊妹、對遠誌明牧師負責的態度,以誠摯迫切的心,表明我們的態度,並做以下呼籲:
1. 我們寫這封回應信的目的,不是要傷害或論斷任何人,而是鼓勵柴玲姊妹、遠誌明牧師以及眾教會,採取一個符合聖經原則的方式,去積極麵對和解決這個問題。
2. 既然柴玲姊妹已經以公開信的形式,將此事件公諸於眾,遠誌明牧師就應該暫停手中的事工,以嚴肅、誠懇、公開的態度,來麵對這項指控。遠牧師應該為自己的家庭,為了教會中那些愛他、支持他的弟兄姐妹,更是為了基督的名不受羞辱,采取合宜的行動。我們認為,基督徒接受測謊是一件令人悲哀的事情(“因為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馬太福音 5:37);但如果事情發展到必須依靠測謊才能得出真相時,我們支持遠牧師接受測謊。
3. 柴玲姊妹在公開信中說:“我希望你(指遠牧師)對我的性侵犯和後來的兩次欺騙行為 (第一次是2011年11月左右對我說的謊話和威脅;第二次是2013年3月對周愛玲牧師說的謊話)書麵道歉。”我們認為,柴玲姊妹提出的這些很嚴重的指控,必須經過公正的調查與澄清。如果確屬事實,遠誌明牧師應該坦誠麵對,當就自己信主前和以後所犯的罪,勇敢地、徹底地悔改。我們深信遠牧師若真心地悔改,神必赦免、潔淨(“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翰一書 1:9),這將會給遠牧師和家人帶來心靈上真正的自由,以後也可以安然站在基督的台前。深信神也會賜遠牧師恩典和力量去麵對一切可能的後果。如果事實並非如柴玲姊妹所言,她也要承擔自己的責任。
4. 與此同時,柴玲姊妹在信中提及:“幾位維護遠誌明的牧師都用神在使用他的理由來說服我不要繼續證實真相。並以這件性暴力發生時他還未信主等為他開脫,甚至攻擊我為什麼膽敢把這件事講出來等等”。如果真的有牧師如柴玲姊妹所指出的這樣做的話,我們不能贊同這樣的做法和說法。
我們深信,神看工人的聖潔,比工人所做的工作更重要;並且,如果一個人帶著沒有被對付的罪來事奉,既不能被神悅納,也不會被主記念;我們堅信神的教會不應該掩蓋罪惡,而是要靠著神的恩典和憐憫,用耶穌基督的寶血來洗淨罪惡。
5. 無論從今日的教會現實還是從教會歷史角度,我們都應當嚴肅、認真地處理此事件。在中國教會的歷史上,由於一些類似事件沒有“真相”,以至於多年來給教會帶來分裂、傷痛、爭吵和羞辱。而現在網絡中已經有相當一部分信徒在詢問此事,感到困惑不解,已經受到打擊,又不知所措。為了對主所託付給我們的群羊負責,對基督的教會和教會的歷史負責,我們必須找出該事件的真相,給我們牧養的信徒及公眾一個答案: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馬太福音 5:37)。掩蓋真相,不做任何處理,將對雙方都不公平,都是傷害;而最受傷害的,則是主的教會,是教會中許多的小羊。
6. 因此,我們認為,遠誌明牧師作為該事件的當事人,有責任給關心他的眾教會一個清楚的交代。同樣,遠牧師所在機構的董事會,遠牧師所在教會的牧者與長執會,遠牧師的按牧委員會,以及灣區牧者聯禱會,在尋求澄清該事件之真相方麵,有責任為遠牧師提供幫助,並且有義務監督遠牧師採取正確的行動。為了澄清真相,成立一個有公信力的專門調查委員會是必要的。
三. 我們的盼望
事實上,神若糾察罪孽,沒有人能站立得住。我們無論在什麼境況下,各人都當儆醒敬虔度日。因為神是鑒察人心的主,祂要我們聖潔。我們誠摯盼望弟兄姐妹為這件事禱告,讓這兩個家庭以及神的眾教會都行走在神的旨意當中。讓想藉此破壞教會的魔鬼撒但蒙羞退後。
我們誠摯地呼籲,眾教會為此事件迫切禱告,求聖靈動工,使真相得以顯露,罪惡得以被清理;受傷害的,得著醫治,軟弱跌倒的,得以被赦免、被扶持;神的教會得潔淨、得復興,神的名得榮耀。
牧師署名(按姓氏拚音為序):
1. 何春勳牧師
2. 何俊明牧師
3. 黃雅憫牧師
4. 劉傳章牧師
5. 劉 康牧師
6. 任運生牧師
7. 王天聲牧師
8. 王峙軍牧師
9. 文耀銘牧師
10. 辛立牧師
11. 餘鈞牧師
12. 張道山牧師
13. 趙約翰牧師
2015年1月3日
請參看:
1. 趙鏞基牧師涉嫌貪汙被判3年 主日證道中向會眾道歉
http://chinese.christianpost.com/news/趙鏞基牧師涉嫌貪汙被判3年-主日證道中向會眾道歉-16468/
2. 最危險的時候——從韓國趙鏞基牧師案談起宋喬http://faith100.org/最危險的時候-從韓國趙鏞基牧師案談起/2824
3. 趙鏞基牧師事件的省思
http://anita511.pixnet.net/blog/post/356118860-趙鏞基牧師事件的省思
說得很好!無論誰都沒有權利剝奪她這種權利。如果政府這樣做,那是獨裁政府:如果民運團體這樣做,那是打著民主自由旗號謀私利的團體;如果教會這樣做,那是魔鬼掌權的邪惡教會。她的說出真相的權利是中國和美國憲法都保障的。
具體是為什麽當然隻有她自己知道。不過我記得她好像在聲明裏提到過當年沒有追究是害怕影響海外“民運”的“大局”. 現在她講出來,果然有很多教會領袖人物指責她不顧全海外華人教會的穩定“大局”,試圖引起分裂。這樣看來,當年她的擔心也是情有可原的。
對性侵害的揭露,什麽時候都不能算晚。現實情況是太多的受害者出於種種擔心,寧可忍氣吞聲, 尤其是當侵害者是有頭有臉道貌岸然的人物時。比方這些年揭發出來的神父性侵害男童案,很多都是年代久遠而一直不為公眾所知,直到有受害人終於勇敢地或終於有機會揭露出來,才帶動更多的受害人終於能夠講出真相,讓幾十年的冰山浮出水麵。而且很多時候,並不是受害人不揭發,而是被人出於各種利益層層打壓隱瞞下來。
不管柴是什麽樣的人,有什麽樣的名聲,出於什麽樣的動機,她有揭露自己所受侵害的權利,而且這個權利沒有時限。
是嗎?看看你們海外民運這幫人!也搞選舉,結果互不承認。 連自己都不能通過民主手段整合海外民運。 爭權奪勢,貪汙醜聞層出不窮。 自己且昏昏,如何說服中國不走埃及伊拉克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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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等到柴玲的控告“強奸”一事? 六四以後的二十五多年裏發生的那麽多醜事,還不足以說明 那幫民主鬥士實際上就是一群醬缸國出來的人渣? 國會山上當著洋施主的麵因分贓不均而大打出手、王若望棺材前群毆的事情就在眼前。相信這幫人能在中國真正搞民主,和大半個世紀以前很多海外華人相信老毛帶領毛共能救中國是一樣一樣的。
作為天朝的子民,應該知道,一個女士出來控告別人強奸自己對於她自己意味著什麽。除非她腦子有病,否則,真的沒有必要往自己身上潑糞,自取其辱。
即使是現在普遍接受的聖經也是經過很多改寫增刪的。其實再多讀讀有關這方麵的曆史考證,就可看出這種刪改還不小。我不否認基督教在曆史上起過的進步意義。但是不能把基督教教義強加給世俗社會。就如過去小布什就有把基督教教義強加給那美國人的做法,歧視同性戀,禁止幹細胞研究等,造成社會和科學退步。
請問遠誌明有回應文章嗎?能否給一個鏈接? 謝謝!
我完全沒怒啊。非常讚同“平和地自由表達自己的看法和觀點”。
1。"法律是要有足夠證據才可以判斷是非的。" 恕我愚鈍,您是想說神和教會是不需要證據就可判斷是非的?
2。"聖經與律法是不相抵觸的"。好,不抵觸就好。
3。“現在不僅光涉及兩個人的事情,甚至引起整個華人教會的大震蕩,並且會麵臨教會、信徒的分裂的危險。隻能說太不可取了!”
這個邏輯恕我不能理解。您的意思是說,隻要受害人通通不出聲,我們就進入美好的大同世界了?我隻想說,在目前狀況下,如果遠牧師出麵澄清,或者教會其他華人領袖不偏不倚,主持公義,為什麽會“引起整個華人教會的大震蕩,並且會麵臨教會、信徒的分裂的危險”?現在之所以“引起整個華人教會的大震蕩,並且會麵臨教會、信徒的分裂的危險”,完全是因為遠牧師不願澄清,某些華人教會領袖不願主持公義造成的。而不願主持公義的原因不由得發人深思。樓主已經分析了很多,我就不重複了。
4。"無人能完讀聖經,即便已讀了幾十遍。"
讀不讀得完是一回事,去不去讀是另外一回事。
"不管人信與不信,聖經的權威性是不容置疑到,從古到今還沒有人能駁倒過它,他還是一字不少留到現在,還將留到永恒。"
您真是一位言辭間表現得非常虔誠的原教旨基督徒。您應該知道並不是所有基督徒都認為“聖經的權威性不容置疑”。
從曆史角度來說,新教徒通過強調聖經的權威性來挑戰教皇的絕對權威在人類曆史上是非常有進步意義的。但世易時移,曾經是推動人類進步的事物如果拘泥不化,或被居心叵測的人所利用,就可能反成為進步的絆腳石。
遠誌明和絕大多數華人牧師不同, 他比較感性(右腦思維),他在信主過程充滿了來自神的啟示和經曆, 和以左腦學習聖經不同的是, 這類人更容易有金錢,性和權利方麵的軟弱。如果在他信主之後,沒有發生能夠類似的事, 他是個值得敬佩的基督徒。希望神的恩典給雙方一個公平完美的結局。
我們很多人都能接受經曆過的事情,很難接受那些沒有經曆或聽說的事情,如上帝,我們沒有人見過他,但很多相信他。正是因為我們從人的角度看上帝,就會出現這樣非常普遍的現象,例如,某些人不喜歡基督教,是因為某個“基督徒”的不好而造成,還有,有些人喜歡去某個教會是因為那裏的牧師的道講的好等等,我們的概念實際上都是來自人的判斷,而是來自上帝。
當把某人或某個教會視為“標準”時,那一定是違背上帝的旨意的,是的,答案就在聖經裏。
在上帝眼裏,我們每個人都是罪人,遠誌明更是,如他真心信靠上帝,他的靈命就的重生,但他要承擔上帝“律法”(十誡)給予他的責任。我們樂見遠誌明的這場重生和律法的見證。
“法律”和“愛”是聖經的主旨。
有宗教這塊招牌真好,哪天我作奸犯科後,立馬皈依上帝,也就是說可以提起褲子不認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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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人的話,在上帝麵前,你能做到嗎?
1)法律是要有足夠證據才可以判斷是非的。
2)聖經與律法是不相抵觸的。耶穌說“我來不是要廢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太5:17。並且更何況基督徒要結的聖靈果子:“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製”是已經超乎於律法的要求了,-加5:22
3)我們都不知道那天事情發生的真像,但有一點是:事情若真有發生,也在她的私房裏,區別於公共場所;孤男寡女的,是兩情相願還是牽強隻有他們和“天”知道了。為什麽保持沉默至今才來追究?到底為了什麽原因?現在不僅光涉及兩個人的事情,甚至引起整個華人教會的大震蕩,並且會麵臨教會、信徒的分裂的危險。隻能說太不可取了!
4)無人能完讀聖經,即便已讀了幾十遍。聖經是神默示的,隻有籍著聖靈才能感悟其精意,“因為聖靈穿透萬事,就是神深奧的事也穿透了”。-林前2:10
請注意,聖經所說的生命不是指肉體的生命,信主的上帝赦免,那是“靈”的生命的重生,當然這種重生也會直接影響一個人肉體的行為,這就是所謂“新造的人”。
信主得生命重生,但要承擔肉體的所造成的過犯或最,聖經舊約中大衛的故事是最典型的例子。
柴玲雖然在各方麵都談不到有多大建樹,但是她無論當年參加和領導89 民運,後來成功經商,都是很有名氣的了。我不大相信她會用這麽一個不愉快的經曆來博關注。她為啥這樣做呢?她的目的是什麽呢?
他的沉默本身就是回應。如果沒有強奸這回事情,任何人被人汙蔑是強奸者,不管多老實,都會雙手岔腰跳腳大罵了。他遠誌明敢說嗎?
豈止騷擾一兩個,不過是被爆一兩個而已。這種道貌岸然的,有怪異癖好,跟聯歡殺手一個性質,受害人都是幾十上百。他不會停止的,即使出現這事,也不會停止,行為模式早就被強化了。而且我相信他內心深處也不會覺得怎麽樣,沒有人們想象中的愧疚自責。。。。沒準兒一提這事兒人家還重新回味當年場景呢。在國外想用輿論把他打倒那是不可能的。他這種人在國內,被人挑斷手筋腳筋割掉生殖器,連個屁都不敢放。
再多說一句。我堅決支持宗教信仰自由。但堅決反對任何教徒認為隻有自己代表真理,代表正義,堅決反對任何教徒認為自己有神賜的權利把自己的信仰強加於別人,把自己的信仰作為判斷一切事物的唯一準繩。人類社會千百年來打著宗教信仰的神聖大旗以掠奪世俗名利,嚴重踐踏人權,甚至視他人生命如草芥的慘劇難道還不夠多嗎?
1. "法律不再追究"? "因為'信而得救',誰有權柄判人有罪?" 麻煩您讀一下我底下關於新州法律追訴時效期的評論。看不懂英文我可以翻譯。
2. "聖經說'若有人在基督裏,他就是新造的人,舊時已過,都變成新的了'哥林多2書5:17." 請問這就是某些華人基督徒認為自己可以淩駕於法律之上的依據嗎?您如果一意固執此見,我也沒辦法,但請千萬不要拿這個錯誤觀點來誤導別人。
3. "再說,她自己也該負起責任,沒有保護好自己而單獨和一個男人留在自己的家裏." 這可以被稱為神邏輯嗎?照這個邏輯,您是想說,如果一個女子居然敢一個人出門,敢拋頭露麵,也可以被算在“沒有保護好自己”之列,萬一被壞人盯上了,自己也要負起責任嘍?請問您該不是中東某些地方來的吧。
4. "如您再有什麽問題要找答案,請在聖經裏找。" 實話實說,我十年前就把新約和舊約都仔細通讀過。問過無數的問題,華人教會裏隻會在新約裏斷章取義的教會領袖們從來告訴我自己到聖經裏找答案,或者乞求神讓我放棄對這些答案的追求。西人教會的朋友通常告訴我他們覺得我的問題很有趣,但他們自己因為從小信教,從來沒想過類似的問題,所以也沒有答案。
犯了錯,甚至殺了人隻要在神麵前悔改,或者符合教義,就認為世俗法律不應該管了!
Still, if Yuan was innocent, he SHOULD sue her for defa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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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得太好了
(a) No limit for:
Sexual assault or aggravated sexual assault (§ 2C:14-2)
So technically, there seems to be NO statute of limitation for sexual assault in NJ. Therefore, Yuan may still be prosecuted, though there is no real chance in this case.
如果有人居然真心以為"人一旦受洗舊人就已經被埋葬,不必再翻起已腐爛的東西",那就不但大錯特錯,而且太搞笑了。
A rape is a rape, and it's a crime. That's why guys need to be careful and don't take certain things for granted. Someone may have been sleeping around but that doesn't mean he/she is willing to sleep with YOU.
Whether 柴玲的目的是在搏關注 is a separate issue.
The issue at hand is whether Yuan committed rape/sexual assault to her. If she was lying, Yuan can totally sue her for defamation and she WILL be punished by law.
"相信神已早就赦免了。"
Just curious: what made you so confident about this?
"一是用刀槍威脅生命,二是把女方打昏,否則不可能 “強奸” 成功。女方不配合,男方能進去?柴玲在撒謊。" If you're a guy and live in North America, you're very ignorant and may be in danger of committing a crime without knowing it's a crime (but you'll still be found guilty). News for you: definition of rape does not involve "用刀槍威脅生命" or "把女方打昏".
E.g., this alleged incident seemed to happen in NJ, where the term "rape" has been replaced with "sexual assault" (like in many other states). So let's look at the NJ law.
"An actor is guilty of sexual assault if he commits an act of sexual penetration with another person under any one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1) The actor uses physical force or coercion, but the victim does not sustain severe personal injury;. . ."
If the victim sustains severe personal injury (i.e., "severe bodily injury, disfigurement, disease, incapacitating mental anguish or chronic pain,"e.g.打昏), or the actor is "armed with a weapon or any object fashioned in such a manner as to lead the victim to reasonably believe it to be a weapon and threatens by word or gesture to use the weapon or object," it becomes "aggravated sexual assault," which is a crime of the first degree (non-aggravated sexual assault is a crime of the second degree).
For more details and definitions, see Title 2C of The New Jersey Code of Criminal Justice, Chapter 14 - Sexual Offenses, 2C:14-2. Sexual assault. BTW, the actor does not have to be a man and the victim does not have to be a female.
You're welcome.
女方不配合,男方能進去?柴玲在撒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