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亂局的前因後果
(普法篇)
國慶前夕,香港突然爆發“占中”運動。仿佛一夜之間,香港就亂了。世界矚目,國人側目。本來好好的東方之珠,為什麽忽然之間爆發雨傘革命?平日裏忙著掙錢的港人,為什麽群情激奮要走上街頭?如果你是一個除了娛樂新聞之外,平時不怎麽關心香港的內地人,如果你看完大陸媒體長篇累牘的聲討文章之後,想問問“占中”究竟是為什麽,讓我來告訴你事情的原委:
簡單地說,就是香港人要求普選特首,中央政府也已經答應了(或者至少香港人以為中央政府答應了)2017年可以搞普選,結果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突然通過了一個《決定》,說普選可以啊,但隻能從我認可的2-3人裏選。結果香港人傻眼了,沒想到中央政府好聰明,就像一個睿智的母親對付一個留洋回來就要自己選擇早餐的兒子,本來說好20歲以後就可以自己選了,但是到17歲的時候突然對他說,選是可以自己選,但是隻能從我做的炸雞蛋、蒸雞蛋和煮雞蛋裏選。於是兒子不幹了,哭著鬧著非要遊行示威;老媽也生氣了,說鬧也沒用,老娘的決定是絕對不會改變的,再鬧,連飯也不給吃了。看到母子失和,許多居心叵測的鄰居們也來起哄,於是爭議愈演愈烈,最後難以收場……
比喻雖然簡單,事情基本也就是這樣了。故事的結局也可以劇透一下,有ABC三種劇本。A劇本呢,兒子不服管教,母親惱羞成怒,下不來台,把兒子打殘了,兒子倒是不鬧了,但也成了植物人,鄰居們心中竊喜,彈冠相慶;B劇本呢,兒子在母親高壓下表麵上服軟了,心裏麵卻和母親越走越遠,母親雖然暫時保住了顏麵,和兒子的隔膜卻難以挽回;C劇本呢,母親心疼兒子,放下身段,收回了原來的粗暴決定,兒子也不鬧了,好好商量了一個折衷的方案,本來想攛掇母子反目的鄰居們悻悻而歸。
選用哪個劇本,是一件“大大”頭疼的事情,也是一件需要大智慧和大勇氣的事情。如果你確實很忙,下麵就不用看了,就等著看結尾是哪個劇本吧。如果你還有點空閑,容我仔細說說這個事兒。
前麵說了,這次“占中”的導火索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這個決定的全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主要內容有三點:
一、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確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
二、明確規定,從2017年開始,行政長官雖然可以由普選產生,但候選人隻能是由1200人的提名委員會提名產生的二至三名候選人,且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
三、強硬規定,如果香港立法會不同意這個方案,行政長官的普舉就不要搞了,繼續適用上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即繼續由1200個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間接選舉產生。
對於習慣了讓政府替自己做主的內地人來說,這三條好像沒什麽大不了的:特首要愛國愛港理所當然嘛,難道香港人連這個也不同意嗎?至於候選人要經過提名委員會什麽的,老百姓也搞不大清楚,不過大常委會既然決定了,態度還這麽強硬,我們就執行吧。但對於已經習慣了法治和自由的香港人來說,特別是在2007年中央政府就已經同意於2017年進行普選的情況下,這個《決定》立刻就讓香港炸了鍋。炸鍋的原因不是因為香港人忘恩負義,也不是因為香港經濟不好, 而是因為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實際上偷換了普選的概念,讓(部分)香港市民感覺受了愚弄;而且從法律上說,《決定》直接違反了《基本法》和適用於香港的國際條約,破壞了香港的法治傳統,也動搖了一國兩製的法律基礎。
《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並且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基本法》作為“憲法性法律”,在香港具有“根本大法”的地位,並未要求行政長官“愛國愛港”。人大常委會《決定》對於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的要求,於法無據,實際構成了對《基本法》的修改,而修改《基本法》權力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本身並無此等權力,在這一點上,《決定》本身就是越權的、違法的,因此也自然無效。
除了涉嫌越權之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還直接違反了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公約。這個公約就是大多數大陸人都沒聽說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力國際公約》。該公約由聯合國於1966年12月16日在《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上通過,主要規定了國際公認的基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力,香港隨英國於1976年加入該《公約》,並在1991年6月通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將其納入香港本地法律。
該《公約》第一條即明確規定: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第二十五條又規定,每個公民應有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和機會,不受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區分,也不應受不合理的限製;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的,以保證選舉人的意誌的自由表達。
對照上述公約,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央政府限定候選人的做法直接侵犯了香港人民的自決權,同時更明確了剝奪了某些公民的被選舉權,從而從反麵限製了選舉人意誌的自由表達。換言之,普選並不是簡單的一人一票就行,而是必須保證選舉人自由表達自己的意誌,不僅能自由投票,而且能自由選擇支持的人。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同樣重要。對被候選人進行不合理的限製和篩選,預先剔除中央政府不滿意的人選,而不是交由香港人民去選擇,實際上就是對公民選舉權利的侵犯,也公然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力國際公約》。從這個角度來說,前一段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說香港政改屬於中國內政的說法是不準確的,因為這不完全是個內政問題,它其實涉及到國際公約在香港的適用問題。
很多大陸人會問,還有這麽個公約,我怎麽不知道?這也不奇怪,中國雖然於1998年簽署了該《公約》,但到今天為止也沒有批準,甚至沒有批準的打算,報紙上不讓宣傳,學術研究也受到限製。而且政府那麽慈祥,打你罵你、拆你的房子都是為你好,中國人哪還敢提什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力。
從表麵看,通過提名委員會產生候選人的規定並不違反《中英聯合聲明》與《基本法》。《中英聯合聲明》僅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並沒有提出要通過普選進行。《基本法》第45條則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應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所以,從字麵上看,《決定》完全符合《基本法》,讓人挑不出毛病,這正是中央政府高明之處,也是許多官方學者為《決定》辯護的一個重要論點。正因為這一點,許多大陸人不理解港人的激烈反應,認為港人是在無理取鬧,甚至有意無意把香港比喻成“逆子”。
事實上,在普選的問題上十年前中央政府就給港人做了個局,下了個套。十年來,麵對香港市民不斷要求普選的呼聲,中央政府一方麵虛與委蛇,一方麵用溫水煮青蛙的方式,逐步改變了《基本法》的規定,掌握了政改的主導權。
《基本法》規定,香港實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對香港的管轄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照《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事務;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也就是說,中央對特首雖有任命權,但特首如何產生卻應該香港人自己決定。
《基本法》附件一規定:“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這就是所謂“三步曲”,即香港如果想搞普選,應該由一、由香港立法會通過相關法案,二、經行政長官同意,三、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不批準香港報上來的方案,但並無事前的幹涉權、決定權。
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利用一次很牽強的機會,發布了一個《關於〈基本法〉附件一的解釋》,篡改了《基本法》的規定,為自己創設了事前幹涉政改方案的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解釋》中規定,特首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會常委會“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這個解釋實質上改變了《基本法》的規定,為香港政改增添了“兩步曲”:行政長官先要提出報告,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由此,香港政改由“三步曲”變成“五步曲”。 通過這個《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賦予了自己對香港政改方案的事前幹涉權。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基本法》附件一原來的規定並無歧義,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不僅沒有必要,而且實質上修改了《基本法》原來規定的程序,擴大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自己的權力。前麵說過,修改《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此權力,因此這個《解釋》實際是非法的和無效的,隻可惜中國沒有憲法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也沒有司法審查的權力,香港人大概也沒有想到這個《解釋》會在十年後發揮這麽大的作用,於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僭越成為合法,自說自話擴大自己的權力也無人能夠阻止。
正因為有了這個2004年的《解釋》,才有今年7月香港特區行政長官 “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 2017 年行政長官及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問題作出決定。”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充分利用這個機會行使它為自己創設的權力,再次僭越,並沒有簡單回答是否需要修改,而是不厭其煩地對行政長官的提名辦法定出了方案,巧妙地偷換了普選的概念。
更離譜的是,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僅通過偷換概念,忽悠港人,而且態度十分強硬,要麽接受這個方案,要麽就維持現狀,一人一票也不給了。這哪裏是政改“五部曲”,分明是獨奏音樂會嘛!我規定好了方案給你,你隻能接受,不接受就沒有方案了,總之你不能搞自己的方案,完全剝奪了《基本法》原來賦予立法會的提出政改方案的權力。政改“五部曲”直接變成一步到位,立法會立馬變成橡皮圖章!高,常委會實在是高!!
事實上,在《基本法》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框架內,完全可以找到各方利益的均衡點,香港的許多政黨和學者都提出了各種方案。最簡單的辦法就是保留現在的提名委員會,或者把更能代表民意的立法會作為提名委員會,保持現在的八分之一提名的門檻不變,或者把提名的門檻提高到五分之一,這樣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候選人的多樣性。也可以在提名委員會的投票機製上,做些技術性的安排,比如每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時,每人隻有一個投票權,得票最高的前五名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就目前香港的主流民意來看,泛民主派的民意基礎大約為三分之一。在正常情況下,3-5名候選人中,親建製派占2-3名,泛民主派占1-2名。這樣的方案既遵守了《基本法》,又保證了候選人的多樣性,是個雙贏的方案。隻可惜全國人大常委會充滿了製度自信和權力自信,完全不願考慮這些溫和的方案,一意孤行,執意圈定最苛刻的方案,逼港人就範,從而引爆了此次香港的亂局。
不得不承認,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整個事情的處理手法確實是十分高明的,因為單看《決定》本身,並不違反香港《基本法》和《中英聯合聲明》。隻有熟悉法律,並且熟悉香港政治發展曆史的人才會意識到,如果不是因為2004年的那個《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實根本就無權作出這個《決定》,《決定》根本就是非法和無效的!!根據《基本法》附件一,特首根本無須事先就政改方案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根本無權給政改設定任何前提和限製條件。誰也沒有想到,10年前那一次看似不經意的僭越篡改了《基本法》,也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一項重要的權力,現在終於派上了用場,就像一個圍棋高手,布局階段一顆看似無用的閑子,中盤時發揮出巨大的能量。我黨心機之深,在下十分佩服!!!
可惜現代政治不是下圍棋,不適用“兵不厭詐”的原則,香港人民也不是中央政府的敵人,不需要鬥智鬥勇。現代政治講的是法治和誠信,背棄法治和誠信的人,終將被人民所唾棄。
《基本法》明確承諾香港的行政長官最終由普選產生,而人大常委會也於2007年就決定了香港最早可於2017年實現普選,當時並未對候選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限製。此次的《決定》實際上是中央政府偷換概念,和香港市民玩起了文字遊戲,讓港人吃了個啞巴虧。你要一人一票,我就給你一人一票,但你隻能在我指定的炸雞蛋、煮雞蛋和蒸雞蛋裏選。說白了就是希望通過提名委員會的運作,把中央政府不鍾意的候選人排除在選舉之外,剝奪他們的參選機會。這種做法在大陸的“民主實踐”中非常成功。正是通過提名委員會的工作,曾經名噪一時的李承鵬(李大眼)等所謂“獨立候選人”,連候選人名單都上不了,完全喪失了競選人大代表的資格。人大常委會顯然希望把這樣的先進經驗推廣到香港,但顯然也低估了前殖民地人民的智商和勇氣。
如果按《決定》規定的辦法產生特首候選人,甚至比原來選特首的方法更倒退了,因為原來選特首,隻需要選舉委員會八分之一的委員支持就可以成為候選人,現在門檻提高到二分之一,幾乎使得任何中央不喜歡的人都無法獲得足夠的票數成為特首候選人,也就是說中央隻要搞定了提名委員會1200人裏的601個人,就可以實際上控製350萬香港選民對特首的選擇,這難道就是前特首董建華和現特首梁振英所說的“貨真價實”的民主嗎?如果按照《決定》中規定的方案搞普選,香港的選舉將和大陸的選舉一樣,淪為過場和雞肋而已,甚至連雞肋都不如,食之無味,棄之不可惜。
故事講到這裏,不知各位看官對港人是否有了一點理解和同情?麵對如此聰明、強勢卻不講理、也不講法的中央,港人的選項就很有限了,要麽乖乖聽話,要麽起來抗爭。誰不希望安居樂業,風花雪月,可是被逼到這個份上,稍微有點血性的至少也要出來喊兩嗓子吧。吞下這顆苦果,就是對人大常委會僭越的縱容,人大常委會的越權行為將成為既成事實,進一步破壞《基本法》作為香港“根本大法”的地位,中央政府將得寸進尺,一步步蠶食香港依據《基本法》本來享有的高度自治,最終架空《基本法》,就像在內地實際架空《憲法》一樣。
平心而論,2017年的香港特首選舉,本來是中國人實踐民主、實驗民主的最好機會。大陸不實行民主一直有一個理由是人民素質低,法治不完善,而香港是中國經濟最發達、市民社會最活躍、法治最完善的地方之一;如果香港搞民主都搞不好,那麽大陸其他地區就更不用說了,民主派從此可以閉嘴;而如果能夠搞好,甚至比台灣搞的更好,那說明中國人是完全可以搞民主的,也可以為執政黨從革命黨轉變為選舉黨積累寶貴經驗,奠定良好基礎。
可惜這樣難得的曆史性機遇,就要被這一紙荒唐的《決定》葬送。趁現在事態還沒有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中央政府完全可以站得更高些,看得更遠些,像平反“四五”運動一樣撤銷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轉危為機,挽回人心。否則無論結局如何,“一國兩製”將名存實亡,內地和香港將漸行漸遠、兩敗俱傷,台灣和平統一的前景將變得十分渺茫,中華民族的複興之路將再因內亂而遭遇重創。真搞到那個地步,鄧公泉下有知,恐怕不但要開口罵娘,還要爬起來找某些人算賬了。
2014年10月7日於美國灣區
下麵是我摘錄了?其中的一部分。作者說:“2017年可以搞普選,結果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突然通過了一個《決定》,說普選可以啊,但隻能從我認可的2-3人裏選。結果香港人傻眼了,沒想到中央政府好聰明,就像一個睿智的母親對付一個留洋回來就要自己選擇早餐的兒子,本來說好20歲以後就可以自己選了,但是到17歲的時候突然對他說,選是可以自己選,但是隻能從我做的炸雞蛋、蒸雞蛋和煮雞蛋裏選。於是兒子不幹了,哭著鬧著非要遊行示威;老媽也生氣了,說鬧也沒用,老娘的決定是絕對不會改變的,再鬧,連飯也不給吃了。看到母子失和,許多居心叵測的鄰居們也來起哄,於是爭議愈演愈烈,最後難以收場”……。
我看了上麵他寫的東西,也就有了想幫幫他的欲望。想先幫他糾正些概念性的錯誤。
首先,這就像是老人家在教育孩子,可小孫子一時興起,對老人家說:爺爺,爺爺?你好是聰明啊,你敢管起我來了……。是一個道理。子不教父之過。
在裏麵還提到說:“就是香港人要求普選特首,中央政府也已經答應了(或者至少香港人以為中央政府答應了)”看看,這是多麽的荒謬的P話啊,原來是,“或者至少香港人以為中央政府答應了”。還好,港人沒有“以為”政府答應了,每人先發黃瓜一根,再外加雞蛋兩枚。??哈哈,這分明不就是個傻B嗎?本來就是自己傻,缺心眼兒。爹娘老子好言相勸,卻又非要說,是別人在騙自己。而且,還不是一般的傻。有的孩子有點“傻”,但“傻”的可愛,招人喜歡。可這些人,傻的缺心眼兒,還自作聰明。令人望而生厭。嘿!說你呢,你就屬於這種人,還找什麽呢?看這兒。
在這兒,我想也就用他的比喻,更加貼切的來講述一個真實的故事:中央政府就像是一位大智若愚和藹可親的母親,對待一個在若幹年前,被洋鬼子癟三強行擄走的孩子,溫文爾雅。雖然一身洋裝,但他卻還懷有一顆中國心。可孩子還小,不懂人間事理。回家後,又分不清敵友。時常惹的爹娘和親人們生氣。盡管,孩子離家在外已有多年,又濫交了損友。回歸後還不孝敬父母,經常對大陸鄰裏出言不遜。可是親人們從來都不計前嫌,還百般嗬護。因為,我們知道,血永遠要濃於水……。
看起來寫這東西的人,也是沒把自己當成中國人。講個故事也在為強盜土匪塗脂抹粉。不然就是他的腦袋讓驢給踢了。另外,還有一種可能就是,他媽的,他在裝孫子不成?
要知道,我們的那兒子可不是去“留洋”了。兒子是他媽的被洋鬼子癟三,在百多年前強搶,掠奪走了。你的比喻讓我無言以對,你的弱智讓我難以置信,你的無知讓我難以啟齒,你的無恥更讓我瞠目結舌。還有什麽比這,更讓人憤怒不已的。
兒子離家多年沒人管教,少年時代先天不足,變成了弱智,活了這麽大了仍舊不明事理。要不是自己的親媽經過艱苦卓絕的努力,終於在十七年前,才從強盜手中奪回了可憐的孩子。
可是孩子自私,缺少教養,崇洋媚外,還在依戀著強盜的奶水。非要認賊作父。真是可氣,可恥又可悲啊!
那裏麵還說:有人把香港人比做“逆子”。其實不然,我看充其量也隻不過是個“傻子”兒子。不識好歹的弱智兒。
看起來,寫這東西的人,應該是在美國。所以,他也隻把美國的法律視為法律。而中國的法律,他認為,那也隻是政府為人民“布的局”罷了。哈哈……甚是可笑!你一點也不幽默,更是不厚道。要知道,拍馬屁,吹喇叭抬轎子,可以不吝嗇體力,但也該懂得珍惜自己的顏麵啊。
規定,法規,法律是對所有人的約束。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管到你了,你就不開心,你還不服,你就鬧了起來。豈有此理。
難道還要讓七百多萬港人各個都來輪流作特首不成。你才開心?還別說,就有這樣弱智的港人。更有這樣無恥的吹鼓手。
無論是普選特首還是什麽選舉或者是選什麽東西。都是有一個法定年齡,才可以參加選舉與被選舉。可是“占中”的策劃者,組織者還在號召中學生參加“占中”?不是覺得怪怪的嗎?
一個沒有行為能力的人,一個還在家長監護下的人。要我說呀,你小子毛還沒長全呢,就想要自立門戶了。想要幹涉普選參政了。你有選舉權嗎?你有這個資格嗎?
不知道是我弱智,還是港人弱智?是我別有用心,還是有人別有用心?現在,我終於想明白了,寧可自己吃虧變傻點。也不能讓自己的傻兒子再吃虧上當了。真是可憐天下父母下啊!
愛國愛港”的標準本身不管是不是無法驗證的誅心之說,反正香港政府的選舉結果人選是要中央政府任命的,中央政府不認可,就是無法上任。所以中央政府根本不需要驗證什麽,也不需要誅心,不同意就是不同意,不任命就是不任命。你把香港政府放在和中央政府等同的位置上,好象中央政府需要通過各種合法非法手段來間接控製香港政府,這根本就是可笑的.中央政府完全有權力和能力明天就發一道命令廢除一切基本法香港本地法本地機構,完全改變成一個普通中國城市的政府結構,現在這麽搞完全是給香港人麵子,不要給臉不要臉.
還有茶黨,還有獨立候選人。兩黨的初選也是選民自己投的票。建議對美國選舉製度多了解。
愛國愛港是一個很正常的標準。就是說那些鬧港獨的不能當選,那些背對五星紅旗的人不能當選,那個揮舞港英旗幟要求英國重新治港的人不能當選。
Wiserman 2014-10-07 19:06:31 回複 悄悄話 美國的選舉也是選擇題,人民隻能從共和和民主兩派 出來的兩人中選一個,
還是間接選舉.
樓主應該先罵美國好了.
還是間接選舉.
樓主應該先罵美國好了.
很得人心!
本文實在不麵對現實,說些不負責任的話,低劣.
四﹑不少於一百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隻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七﹑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什麽2014年文件?2014年的文件是肯定了1984年的文件。不要企圖造成中央出爾反爾的印象。
如果你認為自己在為正義事業工作,就不要撒謊。
關於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的抱怨更是可笑.不愛國愛港的怎麽可以做行政長官?這不過是中國官樣文章常用的無意義修飾詞語罷了,你看不慣中央政府對香港政府的管束,就橫豎看不上眼.就好比你女朋友要和你分手的時候,你不管做什麽事說什麽話都是錯的.
關於國際公約的討論也十分可笑.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說"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注意這裏不是說"必須由人大常委會/中共認可的愛國愛港人士擔任",所以這一條規定對香港選民的選擇完全沒有任何影響.隻要香港的選民認為某人是愛國愛港的人士,此人就符合選舉的條件,所以此項語句完全沒有任何違背國際公約的地方.美國的選舉不也基本上是民主黨說某人愛國,共和黨說此人叛國嗎?這樣的爭論是完全合理的,人大常委會作為獨立的個體也完全可以由它自己的判斷.回到最開始得話,你還是別忘了人大有否決權,所以人大的判斷不是你可以用選舉結果來忽略的.
你抱怨全國人大常委無權解釋基本法也是非常可笑的.這就好比美國的最高法院可以解釋法律,但是這不代表最高法院就剝奪了議會的立法權.如果照你的解釋,修改法律是美國議會的權利,所以最高法院對法律的任何解釋都是無效的和非法的,輕而易舉的你就否決了美國幾百年三權分立的基礎.
說了半天,最後你的狐狸尾巴終於露出來了.原來搞了那麽多可笑的理由,最後你的目的就是要讓泛民派當選阿.老天爺,美國的選舉還沒有人這麽明目張膽的敢說我們改變選舉方式的目的就是為了共和黨或者民主黨能當選,雖然這是心照不宣的事實,至少大家還要扯一個理由說明各種改變都是公平的.你到好,直接說我改變就是為了某派能選上,下麵你是不是要再改變一下,投泛民派的一票頂十票,確保能當選你才滿意?
你對基本法的前途的擔心完全是別有用心的,你就是想讓香港走上和中央對立的局麵.問題就在於,基本法是附屬於中央政府的,中央政府完全有權利在任何時間以任何理由中止基本法的實施,基本法不是兩個平等個體之間的國際條約,所以香港要和中央政府對立的結果隻能是基本法的徹底廢除,這是完全合法合理的,你不承認的話就不如抱怨為什麽英國不把香港吞並為領土吧.
內地何時架空過憲法了?你這完全是戴有色眼鏡的看問題.
最後看來,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是沒有道理的.我本來也覺得人大的決定的確太aggressive了,本來很多可以暗地操作的東西沒必要一定要放到明的地方.但是你這樣的海外勢力的言論真實的體現了海外反華勢力在香港的肆無忌憚,不把一些舉措做死某些人就是不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