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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究竟會不會有“真普選?”

(2014-12-28 15:26:51) 下一個
作為獨立的旁觀者,對於香港占中一直沒有什麽特定的看法,因為沒有試圖去了解其真正的訴求和背景。從道義上來說,學生和民眾爭取最大民主權利固然是“天然合理”,不過,仔細查閱相關法律,覺得願望和現實的差距畢竟是實實在在的。

按《基本法》規定: 

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Article 45 
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be selected by election or through consultations held locally and be appointed by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The method for selecting the Chief Executive shall be specified in the light of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gradual and orderly progress. The ultimate aim is the selection of the Chief Executive by universal suffrage upon nomination by a broadly representative nominating committee in accordance with democratic procedures. 
The specific method for selecting the Chief Executive is prescribed in Annex I: "Method for the Selection of 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這裏很清楚:即便在香港民主的“最終”階段,提名委員會也是一個絕對繞不過去的合法機構,不可能被取消,不論其組成是否合理。也就是說,《基本法》從一開始就已經否決了自由參選的可能性。這一規定,必定是因為預見到一部分有經驗,有民望,同時又和英美有密切關係的前港英政府政客完全可能借不受任何約束的選舉勝出。因而,這個永久性的提名委員會的真正職責就是篩選和過濾。

人大常委會在2010年又進一步規定:
不少於一百五十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隻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決定明確,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普選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1984年《中英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第四條規定: 
(四)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The Chief Executive will be appointed by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the Basis of the results of elections or consultations to be held locally)

這裏並沒有明言選舉的具體辦法,更沒有定義如何才是真正和徹底的普選,甚至還把“協商”也作為一種選項,也為中央日後的幹預預留了空間。因而,英國人意圖“監督”《聯合聲明》的實施並沒有依據。

在這一現行法律框架下,2017年一人一票投票選舉就可以看做是”真普選“。但至於選誰,或誰可以被選,則從一開始就在提名委員會的合法限製和掌控下。可謂是一頭鬆,一頭緊。想做特首的人自由報名競選,或自我提名,這一意義上的 ”真普選“ 在現有”提名後普選“法律框架下無論如何是不可能的,也沒有法理基礎。客觀地說,在這個問題上,中央政府從來沒有 “承諾”過,也談不上違背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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