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番夷人(指台灣的平埔族人)不知所自始 ,居彭湖外洋海島中。起魍港(嘉義布 袋)、加老灣(鹿耳門附近), 曆大員(台南附近)、堯港(高雄 茄定)、打狗嶼(高雄旗津)、小淡水(屏東 東港)、雙溪口(嘉義溪口)、加哩林(台 南佳裏)、沙巴裏(金包裏或 淡水)、大幫坑(台北八裏),皆其居也, 斷續凡千餘裏。種類甚蕃,別為社,社或千人,或五六百。無酋長,子女多者眾雄之,聽其號令。 性好勇喜鬥,無事晝夜習走。足蹋(ㄊㄚ`;腳著地)皮厚數分, 履荊刺如平地,速不後犇馬(奔馬,犇,「奔」的古體字), 能終日不息,縱之,度可數百裏。鄰社有隙(紛爭)則興兵, 期而後戰(相約定打鬥日期)。疾力相殺傷,次日即解怨, 往來如初,不相讎(仇視)。所斬首,剔肉存骨, 懸之門,其門懸骷髏多者,稱壯士。
地暖,冬夏不衣。婦女結草裙,微蔽下體而已。無揖讓拜跪禮。無曆日、文字,計月圓為一月,十月為一年, 久則忘之,故率不紀歲,艾耆老髦(ㄇㄠ?;毛發中較長者; 指老年人),問之,弗知也。交易,結繩以識(?;作記號), 無水田,治佘(ㄕㄜ;用火燎原而後種植的耕作方式)種禾, 山花開則耕,禾熟,拔其穗,粒米比中華稍長,且甘香。采苦草,雜米釀, 間有佳者,豪飲能一鬥。時燕會(宴會), 則置大 (ㄌㄟ?;古代一種盛酒或水的容器),團坐,各酌以 竹筒,不設肴。樂起跳舞,口亦烏烏若歌曲。男子剪發,留數寸,披垂;女子則否。 男子穿耳,女子斷齒,以為飾也(女子年十五、六,斷去唇兩旁二齒)。地多竹,大數拱, 長十丈。伐竹構屋,茨以茅(用茅草鋪蓋屋頂), 廣長數雉(雉,計算城壁麵積的單位,一雉∶ 高一丈,長三丈)。族又共屋,一區稍大,曰公廨(同族的人住在一起, 而保留一區較大的空間,稱為「公廨」)。少壯未娶者,曹居(群居)之。 議事必於公廨,調發易也。
娶則視女子可室者,遣人遺瑪瑙珠雙,女子不受則已;受,夜造其家,不呼門,彈口琴挑之。 口琴,薄鐵所製,齧而鼓之,錚錚有聲。女聞,納宿,未明徑去,不見女父母。自是宵來晨去 必以星,累歲月不改。迨產子女,婦始往婿家迎婿,如親迎,婿始見女父母。遂家其家, 養女父母終身,其本父母不得子也。故生女喜倍男,為女可繼嗣,男不足著代故也。 妻喪複娶,夫喪不複嫁,號為鬼殘,終莫之醮(ㄐ丨ㄠ`;已婚婦女再嫁)。家 有死者,擊鼓哭,置屍於地,環福(原字為部首為「火」; 火烤之意)以烈火,乾,露置屋內,不棺。屋壞重建, 坎屋基下(坎,墓穴;將地基下挖墓穴), 立而埋之,不封,屋又覆其上,屋不建,屍(屍)不埋。 然竹楹茅茨,多可十餘稔(十多年。稔,稻麥等作物 成熟,一年收成一次,所以一稔為一年。)。故終歸之土,不祭。
當其耕時,不言不殺(不殺生), 男婦雜作山野,默默如也。道路以目,少者背立,長者過,不問答,即華人侮之,不怒。 禾熟複初,謂不如是,則天不?、神不福,將凶歉,不獲有年也。女子健作;女常勞,男常逸。 盜賊之禁嚴,有則戮於社。故夜門不閉;禾積場,無敢竊。器有床,無幾案,席地坐。 有大小豆、 有胡麻、又有薏仁,食之已瘴癘;無麥。蔬有蔥、有薑、有番薯、 有蹲鴟(ㄔ;芋頭),無他菜。果有椰、有毛柿、有佛手柑、 有甘蔗。畜有貓、有狗、有 、有雞,無馬、驢、牛、羊、鵝、鴨。獸有虎、有熊、有豹、有鹿。 鳥有雉、有鴨、有鳩、有雀。山最宜鹿, 俟俟( ,音ㄅㄧㄠ; 野獸成群行走貌。),千百為群。
人精用鏢。鏢,竹棅鐵鏃(竹 製的柄,鐵製的箭頭。棅,同「柄」。),長五尺有咫, 甚(非 常銳利。 ,ㄒㄧㄢ)。出入攜自隨,試鹿鹿斃,試虎虎斃。居常禁不許私捕鹿。冬,鹿群出, 則約百十人即之,窮追既及,合圍衷之,鏢發命中,獲若丘陵,社社無不飽鹿者。取其餘肉, 離而臘之(將肉切下曬乾);鹿舌、鹿鞭 (鹿陽也)、鹿筋亦臘;鹿皮、角委積(積聚)充棟(形 容極多)。鹿子善擾馴(馴養)之,與 人相狎習(相互親近)。 篤嗜鹿,剖其腸中新咽(丨ㄝ`;填塞)草將糞未糞者, 名百草膏,旨食之,不饜(百吃不厭), 華人見,輒嘔。食豕(ㄕ√;豬)不食雞, 畜雞任自生長,惟拔其尾飾旗;射雉,亦隻拔其尾。見華人食雞雉,輒嘔。夫孰知正味乎? 又惡(豈)在 口有同嗜也?
居島中,不能舟;酷畏海,捕魚則於溪澗,故老死不與他夷相往 來。永樂(明成 祖年號)初,鄭內監(鄭和, 1371-1433,曾七次下西洋)航海諭諸夷,東番獨遠竄,不聽約, 於是家貽(丨?;贈送,遺留)一銅鈴,使頸之, 蓋狗之也。至今猶傳為寶。始皆聚居濱 海,嘉靖(明世宗,1522-1573年)末, 遭倭焚掠,乃(乃)避 居山。倭鳥銃長技(長 槍),東番獨恃鏢,故弗格( 無法打勝敵人)。居山後,始通中國,今則日 盛。漳、泉之惠民、充龍、烈嶼諸澳,往往譯其語 ,與貿易;以瑪瑙、磁器、布、鹽、銅簪環之類,易其鹿脯、皮角。間遺之故衣(舊衣服), 喜藏之,或見華人,一著(穿衣服),旋複脫去。 得布亦藏之。不冠不履,裸以出入,自以為易簡雲。
野史氏(作者自稱)曰∶ 異哉東番!(東番真是個奇異的地方)從烈嶼諸澳(港灣), 乘北風航海,一晝夜至彭湖,又一晝夜至加老灣,近矣。乃有不日不月(沒有歲月紀年), 不官不長,裸體結繩之民,不亦異乎?且其在海而不漁, 雜居而不嬲(ㄋ丨ㄠ√,戲弄,相擾;指男女雜居而 不會淫亂),男女易位(指重 女輕男),居瘞共處(瘞,丨`,掩埋;指住家與墳墓 在一起)。窮年捕鹿,鹿亦不竭。合其諸島,庶幾中國一縣。相生相養, 至今曆日書契(曆法與文字), 無而不闕,抑何異也!南倭北虜,皆有文字,類鳥跡古篆,意其初有達人製之耶? 而此獨無,何也?然飽食嬉遊,於於 (ㄎㄢ`?ㄎㄢ`;自 得其樂的樣子),又惡用(何需用)達人 為?其無懷、葛天(中 國古代傳說中的帝王)之民乎?自通中國,頗有悅好,奸人又以 濫惡之物欺之,彼亦漸悟,恐淳樸(純樸)日 散矣。萬曆壬寅冬(明 神宗萬曆三十年,1602年),倭複據其島,夷及商、漁交病(當地 原住民及商旅漁民都受其害)。 浯嶼沈將軍(沈有容)往剿, 餘適有觀海之興,與俱。倭破,收泊大員,夷目大彌勒輩率數十人叩謁, 獻鹿饋酒,喜為除害也。予親睹其人與事,歸語溫陵陳誌齋先生,謂不可無記, 故掇其大略。
【延伸閱讀】四百年前台灣初體驗-讀《東番記》雜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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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遊於曆史與現代之間
Apr 28 Sat 2012 14:34
從明清材料看陳第的〈東番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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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陳第,字季立,號一齋,為明末儒士,擅於經學,著有《毛詩古音考》、《屈宋古音義》、《伏羲圖讚》、《尚書疏衍》等書。至於〈東番記〉乃偶然所作,陳第自言∶「浯嶼沈將軍往剿,餘適有觀海之興,與俱。……歸語溫陵陳誌齋先生,謂不可無記,故掇其大略。」可見得陳第到台灣本非專程考察番人風俗。
關於陳第在台停留時間,〈舟師客問〉有載∶「萬曆壬寅臘月初旬,將軍沈有容率師渡海,破賊東番。海波蕩定,除夕班師[1]。」可知陳第來台時間為十二月初至月底,至於詳細日期,《陳第年譜》又曾提及∶「與沈士宏將軍同往東番剿倭。初八晚,舟過澎湖溝[2]。」按考沈有容擊敗海寇的日子應在十二月十日[3],依此估算從擊敗海寇至除夕班師,前後隻有約二十餘天,陳第對於東番的風俗考察也就在這段期間,時間雖短暫,卻對日後何喬遠、張燮以及各種台灣誌影響甚大,此後關於台灣東番之記載幾乎都從陳第之言。
陳第留台時間甚短,對於台灣番人的了解實屬有限,從地域與文中的記載可判斷陳第主要所寫的是西拉雅族,但其中亦有雜揉其他平埔族的風俗,甚至有些杜撰,不知當初如何所聞。本文集《番俗六考》、《諸羅縣誌》、《鳳山縣誌》與其他古籍中平埔族資料,及整理現今學者觀點,試重新探析〈東番記〉之內容。
貳、作者的考證
自清以降皆言〈東番記〉為明人周嬰所作,始見康熙三十四年徐懷祖〈台灣隨筆〉,略雲∶「台灣於古無考,惟明季莆田周嬰著《遠遊編》內載〈東番記〉一篇。」此後凡考〈東番記〉皆引此說,如道光十三年俞正燮《癸巳類稿》記載∶「宣德時,閹使入洋東至台,始知之;謂之台員,見周嬰〈東番記〉亦謂之北港。」至日治時期,伊能嘉矩編《台灣舊慣記事》、《台灣誌》承襲上說亦言〈東番記〉為周嬰所作。
然按方豪考證,今廣傳的〈東番記〉作者實為陳第,其證有數∶首疑周嬰非好遊之人,未聞曾有較遠之遊蹤。再者觀《閩書·島夷誌》與《東西洋考·東番考》二文,見其記敘東番之內容極似,疑二文同為一源或別有所祖。且《閩書·島夷誌》內文有「連江陳第曰」雲雲,可見陳第與〈東番記〉關係甚密。賴後有日本學者桑田六郎抄示《粵閩巡視紀略》,其文對陳第事跡有多記載,略雲∶
萬曆三十年(東番)為倭所據,浯嶼營沈將軍有容出舟師擊之。有連江人陳第者以薊鎮遊擊家居,與偕往,共破倭,泊舟大員。其酋長大彌勒等持鹿、酒以獻,因備詢其土俗及山海形勢,述之成篇。
可知陳第有作〈東番記〉無疑。而周嬰賜進士在崇禎十三年,以時間點論之,周嬰輯《遠遊編》時,當可見陳第所為文,且周嬰為莆田人,與陳第所在之連江不遠,就地域而言,易見其文,故懷疑周嬰其文即陳第之文,或觀陳第之文後改寫而成,至於是否如是,因彼時該文散佚,未能之其詳[4]。最後,因日本東京帝國大學附屬圖書館找出《閩海贈言》一書。另外,北京圖書館找到明末刊本及清抄本的《遠遊篇》善本書,方知陳第與周嬰皆有作〈東番記〉[5],再觀周嬰之文與陳第相照,雖有增新仍有部分略同,誠如方豪所疑,〈東番記〉皆源於陳第。
參、地理的考證
東番可做番人解,如文中有「東番獨遠竄不聽約」、「東番獨恃鏢」等等,但因首段開宗即雲「東番夷人」,結語又有「異哉東番……近矣」,故篇名〈東番記〉的「東番」應非指東番人而為東番地之稱呼,即指台灣的西南靠海地區,此概念在明代就已盛行,如《天下郡國利病書》記雲∶「澎湖一島在漳、泉遠洋之外,鄰界東番。」《神宗實錄》亦雲∶「福建海賊林鳳,自彭湖逃往東番魍港,總兵胡宗仁、參將呼良朋追擊之[6]。」而後東番則演變為指雞籠,有以部分借代全體台灣之概念,如晚明張燮《東西洋考·東番考》首段雲∶「雞籠山、淡水洋,在彭湖嶼之東北,故名北港、又名東番雲[7]。」張燮將雞籠與淡水二港作山和水,有可能是誤以為東番隻有一個港口,所以誤作雞籠山、淡水洋[8]。至清時,《明史·雞籠》則雜揉陳第與張燮的說法,在地理描述上抄於張燮,番人風俗則抄於陳第[9],東番已非原來所指。
至於番人生活之地域,文中記曰∶「起魍港、加老灣,曆大員、堯港、打狗嶼、小淡水、雙溪口、加哩林、沙巴裏、大幫坑,皆其居也。」魍港(台南虎尾寮)、加老灣(台江外圍沙堤)、大員(台南安平)、堯港(高雄茄 )、打狗嶼(今高雄打鼓山)、小淡水(高屏溪)、雙溪口(嘉義溪口)、加哩林(台南佳裏)皆在台灣西南部,較無法確認者為沙巴裏、大幫坑,周婉窈以為此二處應亦在台灣西南,因台江南海因淤積作用,變化甚大,今日無法確認不足為奇,後又雲∶
有學者把大幫坑比定為荷蘭文獻中的Tapiën社,社址在今天台北縣八裏鄉,是有待商榷的。筆者認為根據陳第的文章,東番最北從魍港算起,是非常確定的,且〈東番記〉無一語提及台灣中北部、再者,古人寫文章很重順序,而陳第是實務派的學問家,不當把遠在北邊的地方寫到一串南方地名之後,就算是回頭提一些具體的地名,也不可能超出「起魍港」的這個起點。此外,一個強有力的旁證是,比陳第稍晚的周嬰,毫不含糊地把東番和淡水視為兩個截然不同的地區,他說∶「東番……其國北邊之界,接於淡水之夷。」杜臻也認為陳第不知道魍港以北的台灣(「自此以北,第不及知矣」)以此,大幫坑在魍港之南,應是相當明顯的[10]。
但沙巴裏、大幫坑指台北淡水、八裏是有可能的。原因有數∶第一,因沙巴裏(Taparri)、大幫坑(大坌坑)平埔族音譯有跡可尋,且兩地相近,相關連性大。第二,陳第下文即接「斷續凡千餘裏」,「斷續」若作零星、零散解釋則可通,千餘裏似為文人誇大之辭,且不論實際距離,從其「千裏」之用詞,略可符合距離極遠之北部。第三,《台灣文獻叢刊》、《台灣方誌》中關於沙巴裏與大幫坑資料,除張燮外,全部源自〈東番記〉所敘。而張燮的《東西洋考·東番考》中似已將東番視為台灣北部(雞籠山),故自然而然地將此二地歸於雞籠、淡水條目中。
至於對陳第全文未提到北部的質疑,誠如前言,若將篇名的東番視為專指台灣的西南地區,那便十分合理了,文記西南部自然不必言及北部。而對沙巴裏、大幫坑超過「起魍港」的界線的質疑,可試想此二地既與東番較無相關,置於最後應可理解。另外,杜臻記載陳第不知道魍港以北的台灣的敘述,原文如下∶
自赤隷城北行,曆大橋、小橋(二港皆經花園)、烏鬼橋(其港為下寮港)一百二十裏,至新港社。新港西行出海口,有目茄洛灣;即陳第所謂加老灣也(港北有召籠社、黎頭標社、有大目降、大武籠、大岡山,為東山盡處)。其北又有歐王溪,歐王社在其旁(又有大小茄冬林)。自新港社西南五十裏至麻豆社。水西出,曰莽港;即陳第所謂魍港也。其旁有茄哩嶼、雙溪口,皆第記所有。自此以北,第不及知矣(又有大龜肉,鐵線橋、急水溪、赤山)[11]。
杜臻於文中亦未提及沙巴裏、大幫坑,陳第卻已提及「小淡水」(即下淡水),小必有相對,係指北部之淡水,因而時人已將淡水、雞籠視為北部之地並稱,如前引張燮的《東西洋考·雞籠、淡水》,更早的紀載可見於《神宗實錄》萬曆二十五年,略雲∶
法久漸敝;撫按金學曾等條議……議引數∶東西洋引及雞籠、淡水、占城、高址州等處共引一百十七張,請再增二十張發該道收貯;引內國道東西聽各商填注,毋容猾骨高下其手[12]。
故「自此以北,第不及知」的「知」應解釋為通曉而非知道。依此,同周婉窈所言,陳第與周嬰皆知東番和淡水為兩個截然不同的地區,極有可能的情況是明人對於台灣的全貌尚無法厘清,陳第對於北部實際的地理位置於何也不甚清楚,隻聞沙巴裏、大幫坑亦有番人群居,故於文中略載。
文中其他述及地理概況者,尚有文末讚語,其雲∶「合其諸島,庶幾中國一縣」。此合其諸島,一般認為是合台灣與澎湖諸島,此說應該不錯。惟周婉窈曾論及台灣為數島,略雲∶
在明末,台灣往往被當成幾個島嶼組合而成的,以西洋繪製的地圖而言,一五九六年《東印度水路?》附圖「東亞地圖」還把台灣畫成三個島嶼,台灣被繪成一個島最早可能是在一六二五年[13]。
又雲∶
對明人而言,此時還沒有一個連成一氣的「台灣」的觀念,他們心中的圖景應是不相連屬的雞籠、小琉球、東番。[14]
此說固然有其道理,但翻閱古地圖,繪製中國全輿圖的地圖幾乎都是將台灣畫作一個不精確的大島,如嘉靖年間《廣輿圖》「東南海夷圖」中的琉球,萬曆時期利瑪竇所繪「坤輿萬國全圖」內的大琉球,崇禎末年《地圖綜要》「華夷古今形勝圖」裏的琉球皆是[15],分為數島者僅有茅元儀,《武備誌·輿地總圖》等少數。因此,在觀念而言,中國人認為台灣是一個島嶼的觀念早已蒂固,隻有實際航海者才會有將台灣視作分島的情況。至於外國繪畫的部分,西洋人相較於中國人對台灣認識,無論是時間、觀點上都是有相當差異的,自不能同語。
肆、內容的考證
一、居處與公共建築
房屋建造方麵陳第隻提到以竹建屋,以及部族的公共建築,至於建造過程沒有詳載,略雲∶
地多竹,大數拱,長十丈。伐竹構屋,茨以茅,廣長數雉。族又共屋,一區稍大,曰公廨;少壯未娶者,曹居之。議事必於公廨,調發易也。
《番俗六考》則詳載諸羅番建屋,略雲∶
自新港、蕭壠、麻豆、大武郡、南社、灣裏以至東螺、西螺、馬芝遴,填土為基,高可五、六尺;編竹為壁,上覆以茅。茆簷深邃垂地,過土基方丈,雨 不得侵;其下可舂,可炊,可坐,可臥,以貯笨車、網罟,雞塒、豕欄。架梯入室,極高聳宏敞,門繪紅毛人像。他裏霧、鬥六門,亦填基為屋,較此則卑狹矣[16]。
綜觀兩文,大致相同,惟《番俗六考》強調他裏霧、鬥六門,「亦」填基為屋,可見即使是不同部族的平埔族也以竹子為梁柱,屋頂覆上茅草。
而平埔族的公共建築除陳第所載之公廨,尚有貓鄰、禾間、田寮、望樓等[17]。《諸羅縣誌》略雲∶
居室外,結茅為禾間;番喜禾,故名之也。竹木交加,疊空而起,離地數尺如小樓;貯粟其上,以避蒸濕酶腐。視田畔高敞地,結數椽為憩息之所,蔭以竹木;收獲時,寢食其中,曰田寮。社中擇公所為舍,環堵編竹,敝其前,曰公廨(或名社寮).通事居之,以辦差遣[18]。
《東瀛識略》亦載∶
彰化番則異是,男女未婚嫁者另築小屋曰「籠仔」、或曰「貓鄰」,女居之;男所居曰「公廨」,此公廨番所由名也[19]。
從陳第、周鍾 所載可知公共建築外貌並未較特殊,隻是集合眾人之力所蓋的較大建築而已。至於用途,禾間、田寮為儲放收獲所用,望樓是防衛高台,籠仔、貓鄰、公廨皆給未嫁娶者居之,公廨亦做議事集會場地,至清代演變成官方所用的場所。
二、收獲與飲食
收獲與飲食方麵,「諸羅三十四社土番捕鹿為生、鳳山八社土番種地糊口[20]。」陳第農耕與狩獵皆有所載。農耕部分,〈東番記〉略雲∶
當其耕時,不言不殺,男婦雜作山野,默默如也;道路以目,少者背立,長者過,不問答;即華人侮之,不怒,禾熟複初。謂不如是,則天不?、神不福,將凶歉,不獲有年也。
但《番俗六考》則記載諸羅番有全然相反的行為,記雲∶「若遇種粟之期,群聚會飲,挽手歌唱,跳躑旋轉以為樂;名曰遇描堵[21]。」並且《諸羅縣誌》也有「途次相遇,少者側立,先問訊長者,俯以俟;長者既過,乃移足[22]。」此二者言皆與陳第所載相悖,且平埔族耕作似無不言語問答的行為,疑陳第誤載。
至於詳細的耕作內容,陳第記曰∶「無水田,治佘種禾,山花開則耕,禾熟,拔其穗,粒米比中華稍長,且甘香。」番人的香米在《番俗六考》亦有所載,曰∶「有香米倍長大,味醇氣馥,為飯逾二、三日香美不 [23]。」佘即為用火燎原而後種植的耕作方式,為一種極原始的農業方式,故文中雖然提到米粒,但米量必然不豐,非番人傳統主食,《東瀛識略》中對番人主食作物即有詳細記載,略雲∶
番以薯芋為常餐,食飯者僅十之三、四,飯皆摶而食之;或將糯米蒸熟,舂為粉糍,名「都都」,珍為上品。緣不知耕作,故粟米甚少[24]。
潘英認為平埔族最早的農作物是薯芋,其次才是小米、黍、陸稻,水稻的灌溉始於一六三零年以後[25],李亦園也表示番人廣植稻米的習慣為較晚期的事情,係受到漢人所影響,南北番又有差異等[26]。原載於《申報》中的〈台灣番社風俗考〉記曰∶「飯多占米,清晨煮熟,置小籃內(名「霞籃」),或午、或晚,臨食時沃以水。或以糯米,炊蒸為飯[27]。」想必是漢化所致。
其次關於製酒、飲酒方麵的記載,陳第僅略載∶「采苦草,雜米釀,間有佳者,豪飲能一鬥。」《諸羅縣誌》則詳細記載製酒方法與風味,略雲∶
蒸熟(術米)拌条,以篾為臍,置甕口;糟實其上、液釃於下,封固藏久.貴客至,乃開酌。……搗米成粉,番女嚼米置地,越宿以為条,調粉以釀,沃以水,色白,曰姑待酒;味微酸。外出,裹其醅以蕉葉或載於壺盧。途次遇水,灌而酌之,渾如泔[28]。
陳第言「間」有佳者,可見這種粗糙的釀法與漢人習慣所飲的酒差異甚大,但番人未嚐以為劣。飲酒宴客時番人「則置大 團坐,各酌以竹筒,不設肴;樂起跳舞,口亦烏烏若歌曲。」《番俗六考》有收錄各部族番人歌曲的音譯及語譯,內容包羅萬象,有捕獵豐收歌、飲酒歌、戀愛相思歌等。
狩獵部分,「捕鹿、采魚,自新港以至澹水俱相等[29]」,為各番族皆有的習俗,平埔族「捕鹿名曰出草,或鏢、或箭,帶犬追尋[30]。」鳳山有部族捕鹿前有「先聽鳥音占吉凶[31]」的風俗。陳第記載捕鹿的限製與方式為「居常,禁不許私捕鹿;冬,鹿群出,則約百十人即之,窮追既及,合圍衷之,鏢發命中。」而平時禁止捕鹿的限製隻有平埔族才有,高山族則可恣意捕鹿,《赤 筆談》略載此事,曰∶
內山之番,不拘月日,捕鹿為常;平埔諸社,至此(十一月)燒埔入山,捕捉昼鹿,剝取鹿皮,煎角為膠、漬肉為脯及鹿茸筋舌等物,交付贌社,運赴郡中,鬻以完餉[32]。
捕鹿的方法陳第記載的是以多人包圍的方式,《諸羅縣誌》中尚有另一種以火勢逼鹿的方式,略載∶
出草先開火路,以防燎原。諸番圍立如堵,火起焰烈,鹿獐驚逸;張弓縱狗,小大俱殪,見之惻然。先王戒焚林竭澤,有以也。荒野開窟,蒙頭以草,夜潛窟中作鹿鳴。鹿以為群也,呦呦而至,前而射之[33]。
關於捕魚,陳第於文中沒有提及方法,僅略提「捕魚則於溪澗」。捕魚方法有數,如「於水清處見魚發,發用三叉鏢射之,或手網取之[34]。」及「績麻為網,屈竹為弓,以獵以漁[35]。」等。
陳第於文中亦提到番人食肉的好惡,如「取其餘肉,離而臘之,鹿舌、鹿鞭(鹿陽也)、鹿筋亦臘,鹿皮角委積充棟。……習篤嗜鹿,剖其腸中新咽草將糞未糞者,名百草膏,旨食之不饜」又「食豕不食雞,蓄雞任自生長,惟拔其尾飾旗,射雉亦隻拔其尾。」番人食用肉類的方法大略是「肉之生熟不甚較,果腹而已[36]」,更有「不剖魚腹,就魚口納鹽,藏甕中,俟年餘,生食之。……獲鹿即剝割,群聚而飲。髒腑醃藏甕中,名曰膏蚌鮭[37]」的奇特醃漬食法,而百草膏的記載隻見於陳第,後人皆從抄此說,此外便無關於此風味的記載了。平埔族原來不許私捕鹿的規範,荷蘭人據台以後行贌社製度,大肆濫捕,收集鹿角、鹿皮等商品,以至「昔年近山皆為土番鹿場;今則漢人墾種,極目良田,遂多於內山捕獵[38]。」
三、衣飾與儀容
衣飾儀容方麵,因台灣氣候的溫暖偏熱,故番人基本上是不著衣物,僅「婦女結草裙,微蔽下體而已。」《番俗六考》記載∶「男裸全體,女露上身。自歸版圖後,女著衣裙,裹雙脛[39]。」與陳第所載相符。但如過冬或天氣寒冷,番人則會添衣保暖,如《東瀛識略》載∶「炎天或結麻 ,縷縷繞垂下體,以為涼爽;冬以鹿皮披於身閑[40]。」《諸羅縣誌》曾引沈文開的雜記,將番人衣著的演化做簡略的描述,記曰∶「土番初以鹿皮為衣,夏月結麻 縷縷掛於下體;後乃漸易幅布,或以達戈紋為之[41]。」
在身體裝飾上,陳第記載∶「男子剪發,留數寸,披垂;女子則否。男子穿耳,女子斷齒,以為飾也(女子年十五、六斷去唇兩旁二齒)。」《鳳山縣誌》內則是記載∶「男約十四、五歲,或編藤箍腰,使嫻於奔走;拔去髭需,不留身上一毛。女發稍長,斷其半,以草束之;齒用生草染黑[42]。」而去齒在《裨海紀遊》則為良緣定物,略雲∶
挽手者,以明私許之意也。明日,女告其父母,召挽手少年至,鑿上齶門牙旁二齒授女,女亦鑿二齒付男,期某日就婦室婚,終身依婦以處[43]。
《番俗雜記》亦雲∶「男女答歌相慕悅而後為夫婦,拔去前齒。齒皆染黑,傳所謂黑齒、雕題者乎[44]?」由上觀之,可見在頭發與牙齒做的裝飾是各族皆有的習俗,可能各族同於一源,經年累月後各自演化,故詳細規範並不一致,遂與陳第所記略有差異。
外在裝飾上多有可述,文中記載求婚時「遣人遺瑪瑙珠雙」,《諸羅縣誌》亦有載,略雲∶
男女喜以瑪瑙珠及各色贗珠、文具、螺殼、銀牌、紅毛劍錢為飾;各貫而加諸項,累累若瓔珞。喜插花,或以雉尾及鳥羽插髻垂肩。遇賽戲,袞龍刺繡,悉以被體;然皆購梨園故衣,鮮稱身者。腰以下以色綢、錦緞重疊圍之;另綴綺羅於肩之左右如結 然,隨風飄楊,五采奪目。女裝之侈,數倍於男;惟跣足無首飾耳[45]。
由上引文可以見得番人的裝飾都是原始礦石、自然遺物,然而受到和漢人影響,漢人過節時番人也會扮裝嚐鮮,此者陳第亦有載,其略雲∶「間遺之故衣,喜藏之,或見華人一著,旋複脫去。」明代時番人看到漢人也扮起漢裝,隻是覺得一時新鮮而已,到清代時似已經見怪不怪了。
四、婚嫁與母係社會
婚嫁方麵,其他諸誌的記載與陳第大致相同,其特點是∶皆不從媒妁,男性主動追求,意合則為夫妻,並且男性幾乎亦都有饋贈珠飾與使用樂器的行為。雖在結婚的過程方麵略有微異,但都可反映出平埔族以女為尊的母係社會,〈東番記〉略雲∶
娶則視女子可室者,遣人遺瑪瑙珠雙,女子不受則已;受,夜造其家,不呼門,彈口琴挑之。口琴薄鐵所製,齧而鼓之,錚錚有聲。女聞,納宿,未明徑去,不見女父母。自是宵來晨去必以星,累歲月不改。迨產子女,婦始往婿家迎婿,如親迎,婿始見女父母,遂家其家,養女父母終身,其本父母不得子也。故生女喜倍男,為女可繼嗣,男不足著代故也。
《鳳山縣誌》進一步提到女性強勢「休夫」的記載,略雲∶
俗重生女,不重生男;以男則出養於人,女則納噐於家。婚嫁之初,男吹嘴琴,女出與合;當意者,告於父母,具酒食邀飲同社之人,即成配偶,名曰「牽手」。一切耕作,番婦同之。偶有不合,不論有無生育,輒出其夫,所有家私則平分焉;番婦複「牽手」於他番[46]。
陳第未載離異的事體,不知是略記還是無此風俗,不過《番俗六考》中對此多有描述,並且各社標準不一,「南社番夫婦雖反目,終不離異;下四社任意離合[47]」。
鰥寡嫁娶方麵,案陳第的記載是「妻喪複娶;夫喪不複嫁,號為鬼殘,終莫之醮。」但《番俗六考》的諸羅番卻多有改嫁的事體,如∶「夫死一年後改適,必自為擇定,告前夫父母及所生父母而後嫁[48]」又「夫死,婦守喪亦三月。即改適,先告父母,後自擇配;與新港等社期年除服、先後擇配不同[49]。」尚有近十種改嫁的記載,但細部規定各族殊異。
另外,陳第記載「女子健作;女常勞,男常逸。」其不全然正確,因為男子體力較佳,出外捕獵、建造屋舍,莫不須男子為力,《諸羅縣誌》即雲∶「番婦耕獲、樵汲,功多於男;唯捕鹿不與焉。能織者少,且不暇及;故貿易重布.錢穀出入,悉以婦為主[50]。」
五、喪葬禮俗
埋葬部分,陳第記載是將死者烤乾,不裝於棺材,待家屋重建時直接立埋於家中,略雲∶
家有死者,擊鼓哭,置屍於地,環楕以烈火,乾,露置屋內,不棺;屋壞重建,坎屋基下,立而埋之,不封,屋又覆其上,屋不建,屍不埋。然竹楹茅茨,多可十餘稔,故終歸之土不祭。
棺材使用方麵,除《諸羅縣誌》同陳第為「無棺槨塋域,裹以鹿皮[51]」外,《番俗六考》則載北部的諸羅番有的部族為「不論貧富,俱用棺埋厝內[52]」,有的則是「富者棺木,貧者草席或鹿皮襯土而殯[53]」,其他或「用木板四片殮葬[54]」,或以「大窑缸作棺[55]」,但無論如何,都是瘞於屋內。而屍體的處理的方式,有的是「以平生什物之半懸死者屋內[56]」的風乾方法,火烤死屍惟陳第有載。埋葬的方式大多不記,僅知陳第所言的立葬與《番俗六考》中北路諸羅有一番為「屈曲屍膝[57]」二種。禮俗部分,《番俗六考》記載除北路有一番族「哀哭數日;無居喪儀節[58]」外,其於各部族皆有守喪、服皂衣、殉物的行為,陳第雖無提到此部分,但有提及「不祭」,故此類追悼行為,特別是服皂衣等,與傳統番族風俗(不著衣)不同,應是漢化致使。
六、器用物品
器物方麵,文中無載,僅略提「器有床,無幾案,席地坐。」《番俗六考》記鳳山番亦雲∶「坐皆席地,或藉鹿皮。飲食宴會,蹲踞而食;近始製桌椅以待客,番眾仍架竹為凳,而蹲踞席地之風少減矣[59]。」而床的部分,諸羅番則「夜仍寢於地[60]」與陳第所載不一致(《番俗六考》其時間較晚卻無床)。耕作方麵《諸羅縣誌》提到「淡水至雞籠諸番無田器,耕以鋤[61]。」從其記載的情況可之生活是相當原始的,受了漢俗影響後「耕種犁耙諸器,均如漢人。食器亦有鐵鐺轳艶。阿裏山、水沙連內山諸番,尚用木扣;平埔諸社多仿漢人[62]。」樂器部分,陳第文中記載的口琴也是很重要的工具,是「番男女潛相彈和以逗情私[63]」的法寶,其他還有鼻簫、蘆笛等樂器。
武器的部分,陳第記載「東番獨恃鏢」,所以無法與倭寇的鳥銃相鬥,文中僅介紹「鏢竹鲳、鐵鏃,長五尺有咫, 甚」,但前文有「斬首倭」的描述,《裨海紀遊》記有「腰間一刃,行臥與俱[64]」,所以大概也有類似高山族番刀之流的武器,《東瀛識略》即有提到弓的製造方法為「弓箭俱用竹,搓苧繩為弦,漬以鹿血,堅棃過絲革[65]。」故武器部分有弓箭、長短番刀、鐵鏢,《鳳山縣誌》、《諸羅縣誌》所載也不出此類。
七、政治製度
文中對於政治製度的描述極少,僅有首段敘述「別為社,社或千人、或五六百,無酋長,子女多者眾雄之,聽其號令。」文末讚語則提及「夷目大彌勒輩」。可知平埔族雖沒有集權的酋長,但仍有領導階級,李亦園引伊能嘉矩的年齡分法,說明有的平埔族部落是以年齡最高者可成為領袖,如道卡斯族[66]。陳第所記者既為西拉雅族,可是西拉雅族似無以子女眾多為領導的習俗,且將領導階級稱為「大彌勒」者,不但為前所未聞,亦是後無來者。因彌勒在明朝的民間信仰中有其獨特意義,目前關於西拉雅族的文獻中又未有相關的音譯資料,故彌勒之稱可能為陳第自行比附而成。
另外,文中出現「盜賊之禁嚴,有則戮於社」、「居常,禁不許私捕鹿」的類似法律規定,又有公廨等公共建築。顯而易見的平埔族社會為組織化的社會,雖有領導階級但卻沒有所謂的不平等,若以人類學家桑德斯(Willian T.Sanders)與普萊斯(Barbara J.Price)所提出的國家形成四階段論,平埔族社會為部落(tribe)社會,較特殊的是平埔族已有相當程度的手工業基礎,似有向酋邦(chiefdom)社會發展的趨勢,惟後來受外來文化影響,獨立的發展就此而終。
八、其他風俗與文化
前已闡述〈東番記〉居處、飲食、衣飾、婚嫁、喪葬、器用、政治的內容及風俗,在其他風俗方麵,文中略雲∶
性好勇,喜鬥,無事晝夜習走,足蹋皮厚數分,履荊刺如平地,速不後奔馬,能終日不息;縱之,度可數百裏。鄰社有隙則興兵,期而後戰,疾力相殺傷,次日即解怨,往來如初,不相讎。所斬首,剔肉存骨,懸之門;其門懸骷髏多者,稱壯士。
可知番人個性勇敢,善走,且有獵首的風俗。其中善走又以青年人為最,《諸羅縣誌》曾載番人鬥捷與官府利用其快腿送公文的趣例,略雲∶
夜冷月明,展足鬥捷,腳掌倒彎去地尺許,撲及其臀,如淩空遐舉;習之既嫻,故逐走射飛,疾於奔馬。遞公文悉用咬訂、貓踏、貓鄰(未婚的青少年男子)。插雉尾於首,肘懸薩豉宜,結草雙垂如帶,飄楊自喜;沙起風飛,薩豉宜叮當遠聞,瞬息間,已十數裏[67]。
瞬息能走十數裏,此說為免誇張,但番人善走之事確為不假,現存於台南縣佳裏的飛番墓即為曆史見證,其主人翁程天與有飛奔絕技,乾隆聞之乃召進京,程天與發掛銅錢百餘枚與駿馬賽跑,馬奔仍無法相及,乃得「飛番」之美譽[68]。
獵首的部分,《番俗六考》的鳳山傀儡番有載「八歹社、加者膀眼社率領番眾數百,暗伏東勢莊,殺死客民三人,割頭顱以去[69]」的事跡。《諸羅縣誌》更有詳載番人「以殺人為雄長,自相攻。或伺客於徑,陰射之,取其首烹剝去皮肉,飾髑髏以金;持以誇眾,眾則推以為長[70]。」雖此二文沒有記載懸首於門,但皆提到剔肉存骨,《諸羅縣誌》更提及族人殺人眾者為尊,平埔族受漢化則矣,高山族則至日治時期仍存獵首的風俗,霧社事件時日本政府即挑撥原住民,致使彼此獵首相殘。
文化方麵,按陳第記載,番人「沒無揖讓拜跪禮」、「無曆日文字」、「南倭北虜,皆有文字……而此獨無」、「交易,結繩以識」。《鳳山縣誌》首段亦雲「不知姓字,不知年月生辰。父母外,無伯叔甥舅之親,無祖先祭祀之禮[71]。」總之一切都是相當原始。
後來則因外來文化影響,傳統風俗幾不複存,如文中已記載到番人與漢人貿易的事體,陳第感歎漢人中有「奸人又以濫惡之物欺之,彼亦漸悟,恐淳樸日散矣。」到清朝則更是如此,因番人有荷蘭銀幣,甚有「台人非此不用,有以庫帑予之,每蹙額不顧,以非所習見耳[72]」的怪事。除此,荷、漢皆行教育教化,如荷蘭人命番人「習紅毛字,橫書為行,自左而右;字與古蝸篆相彷佛。能書者,令掌官司符檄課役數目,謂之『教冊仔』。今官設塾師於社,熟番子弟俱令從學,漸通漢文矣[73]。」番人於此識得文字。祭祀、揖讓跪拜之禮亦同,前文已有詳述。
伍、小結
??作者考證上,陳第、周嬰皆有作〈東番記〉,分別收於《閩海贈言》與《遠遊篇》中,故凡史冊有載「明季莆田周嬰作〈東番記〉」雲雲,皆非訛誤。
??但今廣傳之〈東番記〉實為陳第所作,且周嬰之作亦源陳第,故一切有謂東番者,始於陳第也。
地理考證上,東番雖有以部份借代台灣全體台灣之概念,但就詳細而論,應係專指台灣的西南靠海地區。而沙巴裏、大幫坑應為北部之淡水、八裏,而非指西南部地區,因明人對於台灣的全貌尚無法厘清,張燮甚將東番與雞籠、淡水混為一談,故有可能是陳第對於北部實際的地理位置於何也不甚清楚,僅知該地亦有番人活動,遂於文中有載。至於文中「合其諸島,庶幾中國一縣」,應係指台灣與澎湖諸島,非所謂明人以為台灣為數島之說。
內文考證上,居處及公共建築方麵,番人的屋舍都是以竹子為梁柱,屋頂覆上茅草而成,公廨為未婚男子居所及議事集會場地,至清代已演變成官方所使用的場所。收獲與飲食方麵,陳第言「當其耕時,不言不殺」,於其他史冊中不但無所記,且有「先問訊長者」的相悖事體,疑陳第誤載。飲食方麵,番人的主食是薯芋,其次才是小米、黍、陸稻,水稻的灌溉係受外來文化影響所致,食用肉類的方法大略是原始烹調,「肉之生熟不甚較,果腹而已」,喜食豕鹿而不食雞雉,惟「百草膏」的記載僅陳第有載,至於製酒技術,陳第言「間」有佳者,可知其不甚高明。衣飾與儀容方麵,番人喜飾原始礦石,男性平日不著衣,女性亦僅微蔽下體而已,天寒則「鹿皮披於身閑」。陳第言拔齒為成年象徵,其他各族則為結婚訂物,然觀各史冊所載,頭發與牙齒裝飾各族皆有,疑其同於一源而後各自演化,故詳細規範並不一致,遂與陳第所記略異。
??婚嫁與母係社會方麵,陳第未言夫妻離異,且言「妻喪複娶;夫喪不複嫁」,但後來史冊皆有寡婦再娶與休夫的行為,此可以解釋為母係社會以女為尊,亦有可能與漢化有關。而陳第記「女常勞,男常逸」則為不正確的觀點,男性因體力佳,故另有專業,所以才有「番婦耕獲、樵汲,功多於男」的事體。喪葬禮俗部分,陳第記載番人不棺不祭,《番俗六考》則載有些部族備有棺材,但無論有無棺材,幾乎都是瘞於屋內,但著皂衣的追悼行為與番俗不合,係因漢化所影響。器物方麵,番人用具皆相當原始,日常家具「有床,無幾案,席地坐。」武器則有弓箭、長短番刀、鐵鏢等物。政治製度方麵,平埔族社會為組織化的部落(tribe)社會,有領導階級但尚無不平等的階級分化,陳第曰其領導階級為「大彌勒」,可是目前關於西拉雅族的文獻中未有相關的音譯資料,疑彌勒之稱可能為陳第自行比附而成。在其他風俗方麵,番人善走,曾有番人程天與於禦前與馬競走的事體,至於獵首的習俗,平埔族受漢文化影響已不複見,高山族至日治時期仍存。
??本文原僅欲試論陳第筆下的平埔族飲食,卻發現要處理的問題愈寫愈多,於是將番人的日常一並寫入,最後甚至同作者、地域都做了簡考。按地理位置,陳第所載應為西拉雅族,但西拉雅族最為人所知的祀壺夜祭於文中卻蘋字未提,令人甚為疑惑,可見陳第對於平埔族的了解似非全盤,僅是就其所知而記。但綜觀全文,除飲食、婚嫁、喪俗有較詳細的記載外,其他如醫藥、卜筮、歌謠也是略而未談,〈東番記〉文末亦自言為「掇其大略」而已,因此或可以解釋陳第是就其所知且有興趣者而記之。
且不論陳第所記是否全然正確,但陳第可謂實地考察台灣田野的第一人,作〈東番記〉不以漢人本位為優而劣番者,僅客觀記之,實屬難得。
陸、參考資料
一、原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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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叔 ,《台海使槎錄》(台灣文獻叢刊四)(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7)。
黃典權,《台灣南部碑文集成》(台灣文獻叢刊二一八)(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6)。
二、專書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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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黎明 總編,《台灣的古地圖─明清時期》(台北∶遠足文化,2003)。
李亦園,《台灣土著民族的社會與文化》(台北∶聯經出版,1986)。
張崇根,《台灣曆史與高山族文化》(西寧∶青海人民出版,1991)。
陳宗仁,《雞籠山與淡水洋─東亞海域與台灣早期史研究》(台北∶聯經出版,2005)。
潘英,《台灣平埔族史》(台北∶南天書局,1998)。
三、期刊論文
李祖基,〈陳第、沈有容與〈東番記〉〉,《曆史月刊》,第162期(台北∶2001年7月)。
周婉窈,〈山在瑤波碧浪中∶總論明人的台灣認識〉,《台大曆史學報》,第40期(台北∶2007年12月)。
周婉窈,〈陳第〈東番記〉∶十七世紀初台灣西南地區的實地調查報告〉,《故宮文物月刊》,第241期(台北∶200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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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第,《閩海贈言·舟師客問》,卷2(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頁28。
[2]金雲銘,《陳第年譜》(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72),頁87。
[3]周婉窈,〈陳第〈東番記〉∶十七世紀初台灣西南地區的實地調查報告〉,《故宮文物月刊》,第241期(台北∶2003年4月),頁30。
[4]方豪,《方豪六十自定稿》(上)(台北∶學生書局,1969),頁845-853,864-867。
[5]張崇根,〈周嬰《東番記》考證〉,《台灣曆史與高山族文化》(西寧∶青海人民出版,1991),頁156。
[6]中央研究院曆史語言研究所校勘《明實錄·神宗》(台北∶中央研究院曆史語言研究所,1966),卷30,頁731-732。
[7]張燮,《東西洋考·雞籠、淡水》,收錄於《流求與雞籠山》(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4),頁87。
[8]陳宗仁,《雞籠山與淡水洋─東亞海域與台灣早期史研究》(台北∶聯經出版,2005),頁163-164。
[9]張廷玉 等撰/楊家駱 主編,《明史·雞籠》(台北∶鼎文書局,1980),卷323,頁8376。
[10]周婉窈,〈陳第〈東番記〉∶十七世紀初台灣西南地區的實地調查報告〉,《故宮文物月刊》,第241期,頁34。
[11]杜臻,《澎湖台灣紀略》(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頁13。
[12]中央研究院曆史語言研究所校勘《明實錄·神宗》,卷316,頁5900。
[13]周婉窈,〈陳第〈東番記〉∶十七世紀初台灣西南地區的實地調查報告〉,《故宮文物月刊》,第241期,頁35。
[14]周婉窈,〈山在瑤波碧浪中∶總論明人的台灣認識〉,《台大曆史學報》,第40期,(台北∶2007年12月),頁120。
[15]夏黎明總編,《台灣的古地圖─明清時期》(台北∶遠足文化,2003),頁58-59,66-67,81。
[16]黃叔 ,《台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7),頁103
[17]潘英,《台灣平埔族史》(台北∶南天書局,1998),頁256。
[18]周鍾 ,《諸羅縣誌·風俗誌》,卷8(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頁159。
[19]丁紹儀,《東瀛識略·番社、番俗》,卷6(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7),頁75。
[20]高拱乾,《台灣府誌·賦役誌》,卷5(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頁161。
[21]黃叔 ,《台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頁96。
[22]周鍾 ,《諸羅縣誌·風俗誌》,卷8,頁164。
[23]黃叔 ,《台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7,頁144。
[24]丁紹儀,《東瀛識略·番社、番俗》,卷6,頁76。
[25]潘英,《台灣平埔族史》,頁240。
[26]李亦園,《台灣土著民族的社會與文化》(台北∶聯經出版,1986),頁60。
[27]不著撰人,《清季申報台灣紀事輯錄·台灣番社風俗考(十一)》(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8),頁152。
[28]周鍾 ,《諸羅縣誌·風俗誌》,卷8,頁157。
[29]黃叔 ,《台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頁103。
[30]黃叔 ,《台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頁95。
[31]黃叔 ,《台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7,頁144。
[32]黃叔 ,《台海使槎錄·赤 筆談》,頁52。
[33]周鍾 ,《諸羅縣誌·風俗誌》,卷8,頁171。
[34]黃叔 ,《台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頁94。
[35]鬱永河,《裨海紀遊》,卷下(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頁35。
[36]鬱永河,《裨海紀遊》,卷下,頁35。
[37]黃叔 ,《台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頁95。
[38]朱仕 ,《小琉球漫?·海東剩語》,卷7(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7),頁77。
[39]黃叔 ,《台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7,頁144。
[40]丁紹儀,《東瀛識略·番社、番俗》,卷6,頁75。
[41]周鍾 ,《諸羅縣誌·風俗誌》,卷8,頁156。
[42]陳文達,《鳳山縣誌》,卷7(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頁81。
[43]鬱永河,《裨海紀遊》,卷下,頁34。
[44]黃叔 ,《台海使槎錄·番俗雜記》,卷8,頁169。
[45]周鍾 ,《諸羅縣誌·風俗誌》,卷8,頁156。
[46]陳文達,《鳳山縣誌》,卷7,頁81。
[47]黃叔 ,《台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頁105。
[48]黃叔 ,《台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頁97。
[49]黃叔 ,《台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頁101。
[50]周鍾 ,《諸羅縣誌·風俗誌》,卷8,頁164。
[51]周鍾 ,《諸羅縣誌·風俗誌》,卷8,頁167。
[52]黃叔 ,《台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頁97。
[53]黃叔 ,《台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頁105。
[54]黃叔 ,《台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頁101。
[55]黃叔 ,《台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頁111。
[56]黃叔 ,《台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頁101。
[57]黃叔 ,《台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6,頁120。
[58]黃叔 ,《台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頁114。
[59]黃叔 ,《台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7,頁146。
[60]黃叔 ,《台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頁102。
[61]周鍾 ,《諸羅縣誌·風俗誌》,卷8,頁172。
[62]黃叔 ,《台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6,頁132。
[63]陳文達,《鳳山縣誌》,卷7,頁83。
[64]鬱永河,《裨海紀遊》,卷下,頁35。
[65]丁紹儀,《東瀛識略·番社、番俗》,卷6,頁77。
[66]李亦園,《台灣土著民族的社會與文化》,頁65-66。
[67]周鍾 ,《諸羅縣誌·風俗誌》,卷8,頁166。
[68]黃典權,《台灣南部碑文集成》(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6),頁769。
[69]黃叔 ,《台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7,頁162。
[70]周鍾 ,《諸羅縣誌·風俗誌》,卷8,頁172。
[71]陳文達,《鳳山縣誌》,卷7,頁80。
[72]鬱永河,《裨海紀遊》,卷上,頁13。
[73]周鍾 ,《諸羅縣誌·風俗誌》,卷8,頁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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