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文明社會反“不當行為”法律 老祖宗說過,“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失禮退求法,法不治則求兵,失兵而後天下亂,天下亂而後道”。可悲的是,幾千年過去了,人類還是沒有能力跳出這個怪圈!這萬維網失禮已久,不得不反複求法。可又沒有人很具體說這個法。今天我就來個拋磚引玉,說說有關反不當行為的法律。 反不當行為的法律主要針對惡劣不當行為(SERIOUS MISCONDUCT),包括歧視(DISCRIMINATION),騷擾(harassment),欺辱(bully)三個方麵。 這篇以澳洲為例,簡單探討一下有關反不當行為的法律問題。我相信民主社會大體理念相同,歡迎大家補充指正。 反不當行為法律,主要適用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不可以用於私人場合。比如你可以在自己家裏私下罵日本人是豬中國人是狗, 不可以在商場公開這樣說。這就是你的自由和不自由。 澳洲民事法律是由獨立的州法律執行的。各個洲法律不同,但在針對惡劣不當行為問題上,都是毫不含糊的。以筆者所在州法律為例。具體規定如下: When is it against the law? The Act says it is against the law to treat you unfairly because of your: sex,relationship or parental status,race,religious belief or activity, political belief or activity,impairment,trade union activity, lawful sexual activity,pregnancy, breastfeeding needs, family responsibilities, gender identity,sexuality,age 。 (煩請英文好的網友翻譯一下) 這法律條款清清楚楚,不可以拿種族,性別,信仰等等不同,而對人進行歧視,欺辱和騷擾。 歧視可以是各種情況,而一般性的欺辱和騷擾,大致要重複性的行為才算。比如,你老板偶爾一次對你發脾氣,可能夠不上欺辱,除非情節十分嚴重;經常性的發脾氣就有欺辱的嫌疑。再比如你摟抱異性同事,以示親熱,對方要求停止,表示抗議,下次再犯,即可算性騷擾。 可以看出來,這個法律的主觀性很強,完全是個人感受。隻要對方抗議,原則上你必須停止對對方的行為,否則很危險,弄不好要被解雇甚至吃官司。 需要說明的是,任何公共活動,或者公共場所,都需要有公共保險(PUBLIC LAIBILITY INSURANCE),而保險公司對投保人是有要求的,那就是必須履行投保人的責任(DUE DILLIGENCE),否則是不支付賠償的。DUE DILLIGENCE包括投保人有沒有明確責任界限,負責範圍,防險措施等等。比如兩個人在俱樂部口角,其中一人將另一人打傷。這時傷者律師可能建議不起訴打人者,而以俱樂部沒有及時保護對俱樂部進行起訴,這是因為俱樂部較私人有錢,有較大賠償能力。(這樣的例子很多。有些人認為西方社會法律是為了保障公平,很幼稚;說明這些網友對西方社會缺乏了解。“法律根本不是為了保障公平”,這是我們所請法律專家講課時反複強調的,絕不是開玩笑。)如果俱樂部沒有適當的應對,結局會很慘。 不過啥事都有例外。歧視,欺辱和騷擾上司相對較安全,特別中層和頂層 “黨和國家領導人”。 最無風險的事是罵總理和議員,好像專門就是給人罵的,而這是我最喜歡聽的。我成人以後最害怕的,就是專門替領導考慮的那些草民。在我看來,人都是有惰性的,正是草民的“理解”“寬容”,給了當權者惰性的發揮提供了可能(這裏且不說“惡”性),覺得沒有盡力把事情做好的必要。“有什麽樣的人民,就有什麽樣的領導”,這話是沒有錯的。實際生活如此,網上能不能例外? 最後一點,表述個人的政治觀點(POLITICAL OPIONION),無論如何的尖銳,隻可能影響政治“品德”,似乎並不構成違法。比如經常見到勞動黨人肆無忌憚地惡意攻擊自由黨人(很少會涉及家人),或者反過來,司空見慣。這中間如何界定,就非我這外行可以說的清楚得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