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警阿豬的博客

皇家警察故事,西方犯罪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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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馬裏奇疑案 15

(2017-04-04 13:11:17) 下一個

15

1969年12月24日,聖誕節的前一天,香港北九龍裁判法院,約瑟夫·庫馬裏奇死因調查庭的三名陪審員,經過了大約45分鍾的後室商議後,於午間2點15分,重新回到法庭。首席陪審員向法官表示,陪審團已達成一致意見,裁定:21歲南斯拉夫籍青年約瑟夫·庫馬裏奇,職業不祥,於1969年10月31日於香港伊麗莎白醫院證實死亡。死亡原因為:糖尿病惡化,引起急性心髒衰竭,導致肺水腫而死。死因屬自然(死亡)。

法庭主持,驗屍官科菲爾德在允許陪審團員退庭,進入後室審議之前,先發表了大段講話,對本案審理做總結發言,引導陪審員判案。科菲爾德指出:可能影響陪審員作出公正裁決的因素,包括了對本案的社會關注度。無論是在開庭審理之前,還是在審理過程當中,一直有報紙新聞對本案的種種評論。陪審員在裁定死因時,不應受到此類報章議論之影響。

在講到傳聞證據時,科菲爾德重點提到兩件事,一是新西蘭大律師凱文·瑞恩的證詞,當中不少是其與他人談話中道聽途說來的,在法庭上做引述。陪審員如果接納這些傳聞證據,則往往會偏離事實,十分危險。

其二,科菲爾德提到一位警方證人,香港著名男校華仁書院(Wah Yan College)的科格倫神父(Fr Coghlan)在庭審聆訊初始出庭作證。老人家講述了約瑟夫在從加爾各答飛往香港的飛機上的若幹表現。但那其實並不是科格倫神父親眼所見,而是他的一位朋友,麥凱布神父(Fr McCabe),在一次與他喝咖啡,閑聊之中談到的。而這位真正與約瑟夫同機的麥凱布神父,後來便離開了香港,去了加拿大。這就是一個典型的傳聞證據。陪審員要特別小心加以考慮。

我很奇怪,當科菲爾德在總結發言中,談到警方法醫官李福基的證據第時候,竟然明目張膽地使用了雙重標準。他特別提醒陪審員們予以考慮:警方李法醫官之所以會改變初衷,是因為他最近才聽說(recently heard)自己所用試劑條有錯。這明明也是一個典型的傳聞證據啊,並且是本案的一項關鍵證據。而科菲爾德並沒有警告陪審員,須特別小心加以考慮,否則會偏離事實,十分危險。他而是鼓勵,要求陪審員予以接受。身為法官,如此公開地踐踏法理,混淆視聽,居心叵測啊!

在發言之最後,科菲爾德強調說:有關死者致死的原因,(陪審員)可以考慮專家與(各位)醫官之證詞。案中並無顯示死者遭到(警察)暴力對待,亦無證供顯示其他之可能死因。所以,如果陪審員認為死者之死因為肺水腫,則可裁定其死於自然。

上圖:當年香港華文報紙報道約瑟夫·庫馬裏奇死因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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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約瑟夫·庫馬裏奇的死,對於北九龍裁判法院給出的,死於自然,這個結論,我們該做如何評價?法庭聆訊內容,是否解釋了死者家屬心中的疑惑?聆訊進程本身,證人證詞,是否經得起事實的檢驗?真的是如驗屍官科菲爾德所說的,無證供顯示其他之可能死因嗎?死於肺水腫,就能等同於自然死亡嗎?真的是如那位港大醫學教授所說的,隻有糖尿病才會引發其所描述的6種症狀嗎?那6種症狀,真就能對上約瑟夫·庫馬裏奇在香港期間的狀態發展嗎?

說到底,約瑟夫·庫馬裏奇真的是死於糖尿病嗎?香港警方和法庭,真的沒有對約瑟夫的真正死因進行掩蓋嗎?

請容我一樣一樣來,把本案的諸多疑點給大家捋一遍。

1)關於出租車司機證人

首先說說那個沒來出庭,但卻是從九龍城警察署載上約瑟夫去機場的出租車司機。我們假設他名為X。

這個X司機,從九龍城警署的阿諾德幫辦的證詞,以及出庭作證的那位王姓出租車司機的證詞來看,與王司機並非是同一個人。

如果說,王姓出租車司機——就是聲稱從旺角拉上約瑟夫,繞尖沙咀,最後約瑟夫不顧行李,自行離去的那位——是看到報紙新聞後,主動聯係警方的。(否則難以想象警方是怎麽找到他的。)那麽,更有可能主動聯係警方,而且,警方也更有線索去找的,應該是這個X司機。X司機剛好沒看到本案新聞,也沒聽人八卦過本案內容,所以沒向警方報案的可能性,是極小的。

根據阿諾德幫辦的證詞,X司機從九龍城警署門前拉了約瑟夫,要去機場。可是,卻又沒有拉到目的地。(約瑟夫隨後便出現在旺角。)中途一定發生了什麽變故,對此,他應該很有印象。

而且,因為有阿諾德幫辦親自叫的X司機出租車,還專門向他(用粵語)交代了要送約瑟夫去機場。警方如果要找到X司機,應該是輕而易舉的。阿諾德幫辦對X司機其人,其車,進行描述,就不難找到X司機所在的出租車公司。再按時間地點這麽一查,X司機是肯定能找得到。問題是,警方為什麽不去找找這個X司機呢?約瑟夫是怎麽上的他的車,警方知道。可約瑟夫是如何離開他的出租車的?時間,地點?對於本案,難道不是很重要的信息嗎?為什麽舉手之勞,警方卻舍近求遠呢?

除非————這個X司機,根本不存在!

並且,出庭作證的這位王姓出租車司機,他的證詞,也是完全不合邏輯的。在這裏,我就不重複了。

到此,很顯然,我的結論就是:九龍城警察署,把約瑟夫從英國空軍機場軍事禁區帶回,盤問,最終是放人了。但時間並非如阿諾德幫辦所說的,是在上午10點送約瑟夫上了X司機的出租車。而是在更晚些時候。

而警方為什麽又要找一個王司機出來做假證呢?這裏麵就隱約可見香港警方不可告人的目的了。(打住。且聽下回分解。)

2)關於伊麗莎白醫院裏的那15分鍾

首先引起我注意的是,那位特邀出庭的港大醫學教授,在他的證詞裏提到:約瑟夫曾經昏迷!並且是在警察叫了救護車,將約瑟夫送至伊麗莎白醫院的時候。教授講了糖尿病人可能出現昏迷的原因,又講了——依當時的情景,也就是說,在那15分鍾裏,要求一個醫生(盡管是對糖尿病很有經驗的醫生)當場判定約瑟夫屬於身患糖尿病而昏迷,確實較難。

由教授供證的這昏迷一說,與醫院急診檢查室的翁醫生的證詞顯然對不上號。翁醫生並沒有提到約瑟夫有出現昏迷。雖然在現場的目擊證人是翁醫生,教授並不在場。但我相信,港大教授應該不會無中生有,給警方添麻煩。他而是專程來法庭,拋出一套所謂的專業理論,替警方擦屁股,求證不得已而為之的——第三個死因的。

這裏麵,暴露的是警方與教授的溝通出現了問題。翁醫生做了假證,說約瑟夫沒有出現昏迷。否則應該是允許留院觀察和治療的。但是,警方沒有及時與教授統一口徑。結果教授把不該說的,也在法庭上說了。

這15分鍾裏,關於約瑟夫的狀態,三個證人,給出了完全不同的三種描述:教授說,約瑟夫之昏迷,醫生難做判斷。翁醫生說,因約瑟夫暴躁,抗拒,使若幹檢查無法進行。而警方證人梁警司卻說,約瑟夫在醫生麵前,顯得很安靜,情緒平穩。我的天呐!我們究竟應該相信誰?三人之中,必有兩個在撒謊。不是嗎?

3)關於伊麗莎白醫院院長給家屬的死因確認信

回顧在案發的時候,伊麗莎白醫院的院長曾經親自給家屬寫信,確認約瑟夫的死因是醉酒。那封信,家屬具體是哪一天收到的,如今約瑟夫的二哥,伊萬·庫馬裏奇老先生已經回憶不起來了。但是,根據證詞,政府高級化驗師埃奇利的化驗報告,是在11月6日就完成並提交給了警方的。也就是說,院長大人要麽就是沒等出化驗報告,便不負責任地通知了家屬,一個假的死因。要麽就是明明知道化驗結果酒精為零,卻依然向家屬謊報死因。

這位院長大人,並沒有出庭作證。但是,很明顯,一個是失職,另一個,則是幫助警方掩蓋罪行。是犯罪。究竟是哪一種情況呢?我認為,掩蓋罪行的可能性極大。也就是說,香港警方決定要將約瑟夫的死做成醉酒,時間就是在11月6日。

埃奇利對血樣尿樣以及骨髓的化驗結果,肯定讓警方是吃了一驚,怎麽會沒有酒精?但轉念一想,覺得約瑟夫隨身帶了度數高達67.6%的酒,並且喝剩下半瓶。這將是一個很有利的證據,在法庭上說服陪審團,約瑟夫是個酒鬼。再者,約瑟夫的屍體於此前一天,11月5日在奧克蘭下葬,香港警方是收到新西蘭方麵的通報的。於是警方會覺得,屍體已經埋了,這瞞天過海的事,就做成了一大半。

其實,約瑟夫,正是如家屬所證實的,根本就是一個不愛喝酒的人。警方在已經知道了約瑟夫體內不含酒精的情況下,還要再送那瓶梨酒樣品去給化驗師化驗,這就表現出他們已經是心中有鬼了。

香港警方萬萬沒有想到,在過了一個月之後,凱文大律師介入,首先就決定要開棺驗屍。在這一個月時間裏,警方已經把醉酒的Case都包裝好了,假證人,假證,都安排好了。結果,凱文大律師到香港,不但有了奧克蘭屍檢結果(部份結果),還跟化驗師埃奇利通了電話,掌握了警方的底牌,打了他們一個措手不及。

4)關於港大醫學教授之出庭作證

要印證本案的的確確在約瑟夫的死因上出現過變數,從醉酒,匆匆忙忙改成了糖尿病,一個簡單證據,就是這位港大教授的出庭安排。如果還能夠找到法庭當時的文字,文件,我敢說,這位港大教授一定不在最初的證人名單上。而是後加進去的,在凱文大律師離開香港之後。甚至他所說的,對死者心髒,肺,及肝髒切片樣本親自進行了化驗,也是僅僅發生在他出庭作證的前幾天,新鮮出爐的。

5)關於法醫官李福基的證詞

警方法醫官李福基的證詞,既關鍵,又可疑。

李法醫官的驗屍報告我雖然沒有見到。但其中死者尿樣化驗無糖份(陰性),這是可以肯定的。否則就不用當庭予以推翻了。這一點,說明了什麽?說明在凱文大律師沒有來到香港,沒有代表家屬對官方給出的醉酒死因提出質疑之前,由警方提交法庭的文件,包括警方的驗屍報告,都是以醉酒為死因而設計的。而這一設計方案,隨著凱文大律師的到來,隨著《中國郵報》事件的突發,被完全打亂。而那些通過法庭已經公布出去的文件內容,想改也來不及了。所以,當實在是無法自圓其說的時候,警方使出了最為卑鄙的一著:在驗屍官科菲爾德的配合下,公然作假,稱——剛剛得知,尿樣化驗試劑棒所用試劑為過期!

李法醫官在其證詞裏,提到了另一名職員交過給他一份化驗報告。該化驗報告的結果顯示,死因符合醉酒,而不是糖尿病。這份(醉酒)化驗報告,如果真的存在,則顯然與政府高級化驗師埃奇利的化驗報告(酒精為零)完全矛盾。我們已知的是,這兩份報告,無論哪一份,在開庭之初,都沒有交給法庭對外公布。否則,凱文大律師就不需要親自打電話到政府化驗室去問了。

試想,如果不是凱文大律師以及《中國郵報》這麽樣橫插一杠子,如果約瑟夫的死因,仍維持官方原先既定的調子——酒精中毒引起肺氣腫。那麽,埃奇利的化驗報告就根本不會對外公布。而換上來到,一定會是那份,偽造的,——由另一名職員交出的化驗報告。

可見,在這裏,李法醫官說漏嘴了。其實,隻存在一份貨真價實的化驗報告,那就是——化驗師埃奇利的化驗報告。而這——由另一名職員提交的化驗報告,本身就是警方為了掩蓋事實真相而準備的。隻是由於事情進展不順,發生了突變,沒有派上用場而已。李法醫官根本就不應該在證詞裏提到這份報告。因為那將進一步證實,香港警方有造假,掩蓋行為。證實約瑟夫·庫馬裏奇——死於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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