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講到這裏,還去敘述在聽到有罪判決的那一刻,法庭內外的歡呼,雀躍,以及熱淚,似乎有些多餘。大家的心思,一定比這個更八卦。所以,且容我將本案後續的花絮,一並打包奉送,作為結尾。
本庭的大法官,在得到了陪審團對史蒂夫·布蘭德利的有罪判決之後,迅即當場宣布了刑期——終身監禁。(注:澳大利亞各州取締死刑判決的年份各不相同。最早的是昆士蘭州,在1922年。接下來,悉尼所在地新南威爾士州是1955年。塔斯曼尼亞是1968年,維多利亞州是1975年,南澳是1976年,西澳最晚,是在1984年。)
從陪審團作出有罪判決,到法官宣布刑期決定,中間還會有兩個非常重要的庭審內容。1)法庭要給受害人一個機會,聆聽他/她們的感受和受害陳述。每個受害人都會當庭宣讀(或請人代為宣讀)受害人(受害)陳述。(英文叫:Victim Impact Statement)法官在量刑的時候,受害人的受害程度,會是考量之一。2)法官將允許控辯雙方律師,各自對法庭量刑給出建議。如果有可供參考的,以往的,類似的判例,可以向法庭提出,作為本方建議的量刑依據。
本案中,瑪格達深知自己的丈夫,此番是罪有應得,必然難逃法網。她因此甚至不敢,不忍,留下在法庭內等候最後的宣判。而是悄然早退,找個安靜的地方一個人呆著,順便考慮後續的事情。尤其是孩子們的歸屬問題。
簡單說結果:三個孩子,大兒子自願跟他父親溫伯格先生過,留在了悉尼。女兒海倫,又是外爺爺前來跟瑪格達打官司。而這一次,瑪格達既沒有錢,也無心戀戰。到了政府替她買的英國回程票不能再往後改簽的日子,她帶上小兒子上了船,徹底放棄了愛女海倫。
瑪格達最後一次到監獄裏去探丈夫,是在她離開澳大利亞之前。雖然史蒂夫一再寬慰瑪格達說,他們還會有一家團聚的那一天。但瑪格達對此已不再抱任何希望。她在去到倫敦之後,於1965年辦理了與史蒂夫的離婚手續。
瑪格達高壽,活到2002年。她從70年代起,就又從英國回到了澳大利亞,一直過著非常低調的生活。
在知罪這一點上,史蒂夫很不同於瑪格達。他是有罪而不自知。一審判決後,在上訴期限內,他委托他的律師,向上訴庭提出了(罪名)上訴。(另一種上訴,為刑期上訴。即對罪名並無異議,而隻是不滿法庭給予的,過重的,刑期。)史蒂夫是3月底被判有謀殺罪的。到了5月份,上訴庭通過辯論,駁回了他的上訴,維持原判。上訴雖然被駁回,史蒂夫仍滿心不服。他繼續上訴,試圖把案子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但這一次,因為沒有能從州政府成功申請到打官司所需的法律資助,辯護律師打退堂鼓,不奉陪了。史蒂夫這才終於罷休,踏踏實實做牢犯了。
8年後,1968年10月裏的一天,牢犯史蒂夫在監獄放風時,跟人打網球,忽然心髒病發,倒地身亡。終年42歲。直到他死,史蒂夫沒有向任何人透露過他是怎樣在綁架過程中,對小格雷姆進行武力控製,並致其死亡的。他並且從未承認自己犯有謀殺罪。
說到罪名。在格雷姆·索恩綁票案風停雨住之後,新南威爾士州議會於1961年12月通過了對刑法的增篇。正式將綁架罪(Kidnapping——detention for ransom or any other advantage)列入刑法。
最後,讓我們一起來悼念一下本案的無辜男童,格雷姆·索恩。他的遇害,徹底地改變了澳大利亞的犯罪版圖。他是這個國家第一個,並且也是唯一一個遭遇到綁票的兒童。而殺害了他的罪犯,史蒂夫·布蘭德利,卻沒有被起訴應與謀殺罪並罰的綁架罪。有關資料表明,自此案告破之後,直到現在,澳大利亞再沒有一個兒童遭到綁架的案例。
這是小格雷姆出殯時記者在沿途拍下的照片。
小格雷姆的父親巴希爾活到56歲,死於1978年。母親弗麗達高壽,活到86歲,死於2012年。這一對父母,直到他們相繼離世,從未走出過失去親生兒子,在他們的心靈裏鋪上的陰影。
他有否承認曾經去被害人家要電話#? 這個可以和被害人當麵對質
加拿大也有一個人在寫,最近沒有更新了。 http://kksk.org/tieku/r_24286_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