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警阿豬的博客

皇家警察故事,西方犯罪紀實
正文

出庭記

(2011-08-10 14:55:42) 下一個
 

    (1)現場

     

    這是我第一次出庭。案子屬遺留問題,從刑警隊帶到交警隊,一直未結案。在刑警隊的時候接手過不少各式各樣的案子,也抓過不少的人。這些案子到了法庭,警方公訴人出示證據,被告對法官說有罪,案子就了了。當事警員用不著出庭做證人。

     

    案子無需出庭就能結案,給辦案警員帶來的輕鬆感,好比懷的娃不用自己生。那些長期沒有出庭案子的警員,甚至會很得意,以此做為炫耀。在刑警隊的時候有個家夥,三年沒出過庭,那是一個很難打破的記錄。這家夥並且能去重案組都不去,陶醉於記錄保持者的身份。誰都知道重案組不是那麽容易進的,可重案組沒有哪個案子是不用出庭的。刑警隊的案子一般兩三個月就結案存檔了,可重案組的案子至少要拖上個一年半載的。

     

    碰巧,我帶到交通隊的這個案子,是一起交通事故。而當初和我一起處理這起交通事故的搭檔,恰好就是那位記錄保持者。

     

    事情發生在連著七個夜班的最後一個夜班的最後一個小時裏,周五臨晨五點過半。係統呼叫,有居民報警,一輛寶馬當街倒車,撞上了停靠在路邊的一輛拖車,拖車上載著帆艇,肇事者,已逃離現場。

     

    在去出事地點的路上,搭檔邊聽續報,邊跟我分析。我年齡多他一輩,但警齡少他一半,分析案情,得洗耳恭聽:高尚區淩晨出車禍,絕少疲勞駕駛,多半酒後開車。下車就跑了,那是傷得不重或者沒傷,也說明家就在附近。有什麽事,先回家再說。人不在現場,現行抓不到了,線索就異常重要。到了先保護現場,肇事者下落,讓警犬先聞聞。

     

    都讓他說中了,難怪要招他去重案組。

     

    趕到現場,一看,不是倒車,而是迎頭撞上去出事的。屬於那種――車撞成那樣兒了人居然沒事――一類車禍:寶馬撞得拖車打轉轉,拖車反過來將寶馬頂到路的另一邊,把整個路給堵上了。差點兒沒把停在馬路對麵的車子給捎帶上。

     

    上山的坡道,居然那拖車還能讓寶馬連船帶車給推出七八米遠。撞得拖車打橫,騎上人行道,船頭一頭頂進路邊的一間車庫,把車庫鐵閘門頂出個窟窿。寶馬車頭,吃進半截子船尾,稀巴爛。船帆的帆幊,長數米,碗口粗的一根合金杆兒,這頭戳碎左前車窗,那頭刺破了司機右側的前擋風玻璃。

     

    到現場趕緊查看災情,拍照,做證人筆錄,登記受害人信息,,,一邊封路,等待狗警。

     

    肇事者被證人描述為:中年男性一米八,苗條白種領帶花,步履輕盈無醉態,毫發無損命可大。

     

    狗警拽著警犬,沿肇事者被看見逃離的方向,消失在黑暗中。不一會兒,又遛回來了。一問,原來受害人得知肇事者乃徒步逃循,等不及警察便先行撒腿兒追擊了一段路。他半途而廢無功而返不要緊,那警犬繞了一圈現場,拾嗅的體味,剛好是他,受害人的,而不是肇事者的。

     

    這狗鼻子也是,一個現場,隻認一個體味,再就不靈了。(不知中國的警犬能否打破這個記錄?)我和搭檔無奈隻好順著山坡閃著手電向上攀登,搜尋。

     

    一公裏多盤山道兒,盡頭處有一座豪宅,周圍的住家都不亮,隻它的二樓有燈光。我們於是上前按鈴兒,心中企盼肇事者恐怕也是剛進門兒,讓我們逮個正著。

     

    出來開門的是一老太,報上出事車牌後,二位氣喘籲籲的警察被讓進屋裏,帶上客廳歇腳兒。老太說話:兒子回來時通報過了,車子撞完蛋了,自己走回來的。搭檔追問:他人呢?這會兒在洗澡間呢吧。叫他出來。好嘞,我去尋尋。

     

    老太從這門兒把我倆繞進來,趕緊又從那門兒繞出去找她兒子去了。好大的房子呀,我們一邊等著抓肇事者,一邊欣賞中,,,這是我頭一回進到內有人工瀑布的客廳,那瀑布的寬度,有我們家從這頭到那頭那麽長。看完瀑布,一扭頭兒,從全幅落地大玻璃看出去,是清晰的一百八十度都市港灣燈輝夜景,跟攝影作品似的。哇!豪宅!真正的半山豪宅。

     

    可惜呀,當時沒有:豪宅,闊佬,不差錢,名律師,出庭案,,,的聯想。

     

    房間找遍了,兒子不見了,老太又出現了,從另一個門兒。她一臉迷惑:他人回來在洗手間裏好一會兒了,我剛才還聽見淋浴嘩啦啦的,怎麽一閃身就沒影兒了呢?我趕緊通報係統,叫住狗警別走,再繼續幫著找人。這時,從第四個門兒裏出來一胖子,寬邊眼鏡瘦西服,皮鞋擦得亮堂堂的,手持新型藍莓。來人自報是肇事者之兄弟,願意開他的車跟我們下山去看看現場。這家夥,開的也是寶馬。

     

    該叫你們寶馬兄弟?車上,我隨便套近乎。不,不,他撞的那車是我母親的,連車牌也是個個性車牌,我母親的名字。

     

    寶馬兄弟確認了肇事車,一邊上前給受害人賠禮道歉。我們則沿著鄰居指引的一條上山階梯小道兒,近道兒,複又開始攀登。呼哧,呼哧,喘得就要斷氣的時候,就聽警犬在百米開外開吼。狗警在係統呼叫:趕快,這裏藏著一個!特別是我,憋著沒斷的那口氣,拔腿,還來了個百米衝刺,撲向前去。

     

    跌跌撞撞到跟前,謝過狗警,確認了那人正是我們要找的肇事者,我開始按程序:測酒,不過。向他宣讀人權法第二十三條。上拷。帶回警局。

     

    2)之後

     

    宣權,那些個港產片翻得太簡單: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說一切將成為呈堂證供。實際比這要長很多:你有權保持沉默,有權先招請律師再回答問題,招請律師或可免費。而你所說的一切將被記錄且可能成為呈堂證供。最後還要加問:以上權利,你的明白?並在小本本上迅速記下:

     

    某時某分    宣權――完畢。你的明白?答:明白。

     

    肇事者,中文挺明白的個詞兒,可英文裏卻無單詞對應。我那小本本上速記的,後來一看竟是這順序:

     

    某時某分    某某某,承認喝過酒

    某時某分    測酒。結果:不過

    某時某分    責令拘押,帶回警局取證。宣權――完畢。你的明白?答:明白。

     

    法律上有一條:宣權之前所認之罪,不可成為呈堂證供。當時叫我給忽略了。

     

    國外對人權重視到這種程度:帶回警局後第一件要緊事兒,再宣權一次。且這一次,不隻我要記下某時某分,還要他在一份標準的宣權書上,自願地,簽上字。

     

    正常是可以在這個時候多問他個問題,記錄下來,對不出庭結案是有幫助的。可是的可是,我們警察從來就是在不正常的情況下工作的。這一點,我納悶眾法官雖經曆了百年司法卻怎麽到現在還不能予以理解?

     

    一是取證設備得及時使用,使用完畢及時騰出來,下一個來人馬上還要用。這會兒,早班的警察正無頭蒼蠅一般,到處抓酒後開車的主呢。周末的這個時段,經常是要排隊的。你想啊,酒吧早間打烊,泡酒吧泡到天光才回家的,多了去了,是酒後開車的高峰期。二是我們的下班時間早過了。樓上,半層樓的同班警員不能回家,都等著我倆呢。準確的說,都等著我呢。哪來的閑功夫瞎問?

     

    警察文化之一:不成文規定,隻要有一個沒完活兒的,大家都不準走。初衷也許是怕剩下仨倆的看見大家夥兒都走光了,自己心也會飛,手頭工作就潦草了。可這一招對我不靈啊。心知大家都隻等我一個人呢,跟群催沒什麽區別啊。何況眼見身邊這位記錄保持者,此刻也流露出迫不及待的樣子。

     

    針紮的空兒,我忍不住還是問了,很客氣地。我說:你丫命大。看見那根船幊了沒,隻差毫厘,我們就不會坐在這裏,而是處理命案車禍了。他聳聳肩膀頭兒:那道兒上山這麽走,可不得開足馬力嗎?不然上不去呀。我將他的這段話記到小本本上了。

     

    儀器結果出來了,這家夥酒精過量,讀數超限幾乎一倍。檢測完畢,對他提出的指控是兩條:飲酒過量;玩忽駕駛。

     

    經手此案數月後,我收到法庭回執:被告拒不認罪,法庭將擇日開庭。警長把卷宗交回給我時說:這是你的第一個出庭案吧?你運氣不佳啊,辯方律師是QC

     

    QC,我查了,寫全嘍是QUEENS COUNSEL。中文翻譯過來叫禦用大律師。這是做律師的,資深到一定程度時,經皇家欽點,聯邦最高法院授予,才能具有的一種身份和榮譽。想當皇家王室的法律顧問,你就必須得是QC。除了皇家王室,能請得起QC出庭辯護的,也隻有那些大腕款爺。而對我來說,最關鍵的,是QC如無必勝把握,決不輕易出手。但凡QC願意接的案子,當中必是千瘡百孔,不堪一擊。

     

    看見警長深表同情的樣子,我當時蚍蜉撼樹的感覺都出來了。

     

    警員因案出庭乃家常便飯,庭上或贏或輸亦不足為奇。可象我這樣,一上來就刀俎魚肉如此分明的,不多。而且,我還隻能硬著頭皮上。其他有些案子,遇到類似情況,警方考慮自己證據不足,執法過當,輿論不利等等,多半就三十六計走為上,提前撤訴了。而此案存在明明白白的受害人,又有酒精超限的充分證據。我上,QC不會放過我,不上,警局不會放過我啊。

     

    重新翻開卷宗,自己先行尋找那些可能的漏洞。然後,我一一給當時在場的和接觸過的人打電話,預約做證詞筆錄,補做,補漏。三個關鍵證人:鄰居,受害人,還有被告的母親。電話聯係了一圈,我心涼了一截兒:

     

    先說這受害人,根本沒聽我說完就要掛電話。首先,他是一個在警局有案底的人,剛剛跟前妻鬧的分居。鬧得厲害的時候,前妻報警。警方在那事件上列他前妻為受害人,指控他有行凶行為。其次,他的帆艇被寶馬撞壞了,連同車庫卷紮門,被告全部及時地賠償,修補,令他十分滿意。他本人已無意再幫助警方,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

     

    再說被告的母親。本人雖是個很有修養的老太。可她該明白,已有數次酒後開車記錄在案的兒子,這回若被判有罪,則難免牢獄之災。因此,怎麽可能大義滅親,自己出庭指證自己的兒子呢?我提筆錄的事兒,她堅決回絕了,借口身體不好,無法奉陪。

     

    那位鄰居證人,這會兒也嫌麻煩。當時黑燈瞎火的,我什麽也沒看清楚,不能我上法庭瞎說吧?你最好別傳我出庭,省得畫蛇添足。盡管他這麽說,我還是通知法院將證人全部傳喚出庭了。

     

    我擔心辯方將會提出的辯辭:

     

    1. 被告在出車禍後到被狗警發現的這段時間裏,喝過酒。這一點,我們沒有直接的證據能排除此可能性。如果被告庭上堅稱:撞車闖禍確有其事,然心情沮喪,回家就猛灌了半瓶子威士忌才被警察逮住,,,則我們對他的兩向指控,酒後那一項就立馬不成立。

     

    1. 被告並非肇事司機,而是另有他人。這一點上,警方的證據比較充分。不是在於鄰居的描述,母親的證詞或者狗警的記錄。這些雖然都可以被法庭視為捕風捉影。而是,肇事者本人在整個拘押測酒過程中從未提出身份異議,從未抗辯或拒絕承認,說明自己不是當時開車的司機。

     

     

    1. 狗警證詞的可質疑性。在最初向QC公開的警方證據裏,那狗警的證詞是我給寫的,完全不符合為警犬作證的要求。首先,我連那警犬叫什麽名字都不知道。它的從警年限,訓練記錄以及上崗資格等等,這些都是狗警作證不可缺少的。在我的那份文件裏全都沒有。好在開庭之前,終於聯係上了休假歸來的那狗警,補上了一份合格的證詞。

     

    當然,這不是一個鐵證如山的案子,說明了我的工作沒有做好。現場記錄沒有指明誰是司機,亦無提供線索者本人的簽字。想後補證詞筆錄時,又無能為力獲得證人的合作,,,

     

    中間還有一個小插曲:我上門,向我的證人送達法院的出庭傳票。老太太的還行,禮貌接受。鄰居證人雖然滿臉不高興,也勉強接了。到了受害人那兒,他拒不接旨,並且衝我大發雷霆,罵罵咧咧的,簡直是抗旨。當看見我掏出傳票時,他趕緊搶著關門。門關得很重,跟摔門似的。好在我手比他還快,那傳票,在門關上的一刹那,剛好夾在門縫兒裏。法律上,這就算送達。

     

    我奇怪這家夥火氣怎麽這麽大,過後一查,其因違犯保護令,正受到警方通緝。我當即聯係了負責該通緝令的警員,商量好到開庭那天,在法院等他作證完後再抓他不遲不提。

     

    3)法庭上

     

    開庭日,時間一到,大家魚貫入場。交通案專場。庭內,坐在最前麵的是警方公訴人,孤零零一人。他的身後,是一排的被告律師,各自到場為自己的當事人辯護。單庭單日,一個法官要審判數個案子。

     

    涉案警員們,進來坐在左邊。兩三個,三四個而已,全穿製服。右邊,呼呼啦啦的,是被告們,證人們,家屬們。看見他們互相點頭哈腰,竊竊私語,禮貌融洽的氣氛,倒像將要被審判的是我們哥兒幾個警察。

     

    案子由淺入深,先易後難,自輕到重,由書記員主持,一個一個展開。我這案子,來的是QC大律師,桌前是大卷宗,當然排在最後。

     

    簡單的案子,被告站起來,說聲:有罪,就出去了。然後是其律師幫著解釋幾句,懇請法官從輕發落。十分鍾完事兒。有的,被告不認罪,律師要辯護,公訴人於是傳警員作證,時間就會稍長。法官再時不時地退庭喝咖啡,等輪到我們的案子,已近中午。

     

    一排的律師,走得隻剩那QC了。我被叫到公訴人身邊就坐,被告則在我身後,跟辯護律師坐在一起。

     

    其他證人都先出去,再由書記員逐個叫進來。各自的證供,他人不能旁聽旁觀。每個證人,由警方公訴人先行提問,完後交叉,辯方律師提問。如有疑問或補充,再交叉一輪,最後才是法官親自問。

     

    我覺得比較慶幸的是,辯方於此案沒有從半瓶子威士忌的方向辯。而是追究的警方文件中,司機身份的不確切性。犯了方向性路線性錯誤。

     

    受害人(通緝犯)上來,公訴人就問那拖車那帆艇,誰賠償的?答:支票是被告給的,陪了不是,簽字的也是他。而大律師追問的是那拖車停靠位置的合法性。一個普通的停車位,怎麽能停一條船呢?超寬超長了吧?答:有一點兒。

     

    鄰居上來,公訴人問看見肇事司機的時候他自己人在哪裏?距離出事地點多遠?光線如何?到了證人還追加了一句:當時我沒戴眼鏡兒。難怪這家夥當時看成是倒車了。大律師沒有問題。

     

    關鍵是被告的母親。在上麵受了一些煎熬。然後是我的搭檔,不出庭的記錄保持者。

     

    法庭休庭,一小時吃飯。

     

    吃飯的時候,我跟公訴人聊。說到自己的感覺,好在辯方沒拿威士忌說事兒。公訴人不以為然:這兩個方向是互相互斥的。說後來喝酒了,就不能說不是他開的車。咬死被告不是司機警察抓錯人了,再說後來喝酒就是畫蛇添足沒必要。QC的選擇是對的。拿威士忌說事兒,那被告就要自己出來作證,講另一個不為人所知的故事。既然他其實沒喝,那所有的證詞就句句都是假話。假話嘛,是很容易被戳穿的。我敢打賭,QC今天不會讓被告出來作證。我很佩服我的公訴人,果然言中,被告沒有上證人席。

     

    吃飯回來,才輪到我(狗警老婆生孩子,沒來)作證。大律師糾纏完了司機身份,狗警證詞之不同版本之後,忽然問了一個我始料不及的問題:請問,為什麽要給我的當事人上手銬?

     

    我的當事人合作嗎?很合作啊。對你構成威脅了嗎?沒有啊。對其他人構成威脅了嗎?也沒有。差點兒讓他把我給繞進去。那你為什麽要拷一個很合作又毫無威脅的人?我仰天,幹瞪眼,停頓了半天。那是可怕的停頓,要輸官司的停頓。公訴人沒有提出抗辯,因為問題有明顯的相關性。法官盯著我,嚴厲的目光是從老花鏡的上方,額頭的下方之間的狹縫中射過來的。

     

    我開始臨場發揮,跟高考考場上對付沒有複習到的考題似的:拷他,是因為他半小時前就曾經逃離出事現場一次,把不準還會再跑;當時他的合作,可能畏懼的是狗,不是人;下山的路漫長而且黑燈瞎火,丟了人再不好找;還有,帶回去測酒,不屬於逮捕歸案,我當時沒有法律依據,不能搜他身。而他是酒醉之人,狀態不能說正常,不敢排除他隨身未攜帶任何凶器和進而使用之的可能。

     

    對於這個問題,大律師在向法庭做總結的時候是這樣說的:給一個合作的,無眼見威脅的良民上手銬。其威懾性,羞辱性使得神誌不清的我的當事人無所適從。此舉不僅不近情理,且構成了非法拘捕。大律師接下來拋出了過去的判例,推廣警方因此所提出之訴訟的無效性。

     

    法庭再次休庭。法官大人沒有在當天辯論結束後立即對此案做出判決。我的公訴人鼓勵我,你表現不錯,今天大家都不錯。這案子,嗬嗬,有點兒意思。

     

    4)後記

     

    上周出庭的那案子,明天就會知道結果了。靠,讓法官調了我七天的胃口,這兩天過大年,跟朋友聚餐大吃二吃的都吃不香。

     

    最高估計,是法官為了給足QC麵子。不在被告在場的情況下宣布他有罪。還有就是,慎重。慎之又慎。按這西方法典,任何法庭對任何個案所做出的結論,都可以在後來被當作案例引用。案情類同的,判罰不能有差異。英文叫個案例法也不判例法。

     

    比如說,在新西蘭你吃官司了,完全可以自己上網或去圖書館查找,把英,美,澳,加這些國家的類似案子及其判決,挑幾個能套在你這情況下的,引經據典,上法庭力爭輕判或無罪。反過來,如果你是受害人,則可以如法炮製,要求從重從嚴。當然,最簡單的,就是請個律師,替你出庭。人家是學這個的,有名的案例死記硬背了不少,應該比自己赤膊上陣強。這律師費就是這麽出來的。

     

    回到我的這個案子。既然法官的選擇是:判決保留不宣一周。說明他當時也吃不準該不該妄下結論。也就意味著,這案子一下子還找不到可以引用的案例。被告律師,那QC,倒是羅列了三四個相關的,有利於被告的案例。但其中有些明顯已經過時。

     

    這裏,先說了案例法之引用。怎麽引用又會過時呢?還得交代幾句。

     

    英美法係,案例積累,法典浩瀚,哪個大律師大法官能了如指掌?又如果不能,日常判罰難免有偏差。再者,社會在前進,氣象在更新,法條的包容性如果受到案例法太多的挑戰,就得改,把新的一些案例法涵蓋進去。好比舊家具,重新油漆一下,就又好看好用了。所以,個別法律法案,日久便要國會立法修正修改。比如新西蘭的證據法,我在警校讀書的時候,就正好出台了新的版本。正學著背著呢,又變了。

     

    舊法有三不認:道聽途說不認,個人觀點不認,人品議論不認。不認,就是法庭不接受其為證據。陪審團之審理也會被要求在剔除三不認之後。當然,針對每個不認又規定了一些例外,即可以認用的情況。比如在法庭上轉述臨終教誨--受害人臨死前對凶手的描述等等。

     

    正是由於需要認可的特例太多了的緣故。換到新證據法,尤其是這道聽途說,幾乎倒過來了。基本都認,不認的情況倒成特例了。臨終教誨--認,證人出國無法傳訊--認,證人因病痛難以出庭作證--認,連證人丟失,找不到了的,都認。

     

    法律才改不久,法官大人因此謹慎一點,可以理解。再回到我這個案子。案中證人之一,被告的母親,在出事當天對我們說的話,雖有證詞記錄,但因當時未要求她老人家本人在記錄上簽字,因此法庭視為道聽途說也不奇怪。如果她老人家不方便來,這邊按新法也就認了。但開庭那天她老人家來了,神采奕奕的。讓她在證人席上把當初說的話再說一遍,就有了很大的偏差。

     

    有偏差,可以理解。母親嘛,怎麽能忍心讓兒子伏法?

     

    出事當天,我們在她家的客廳的時候,老太太是這麽說的:兒子回來時說了,他把車給撞了,自己走回來了。可是到了法庭上作證的時候,老太太改了一個字,成了:兒子回來時說了,他的車子給撞了,自己走回來的。誰給撞的?沒說。

     

    此案法院判決結果,老警阿豬雙贏。被告兩項有罪:酒後開車,玩忽駕駛。

     

     

    老警阿豬 

    零九年二月 

    新西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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