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警阿豬的博客

皇家警察故事,西方犯罪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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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人酒後開車

(2011-08-17 19:17:20) 下一個
 

一中年女司機,某房產管理公司的經理,開著開著車,大半夜的,犯低血糖。因為害怕正常靠邊停車,人背過去了都無人會注意到她,就把車子打橫,停在了一個十字路口的馬路中央。(很危險,但卻是不失機靈的一招兒)果然很快就有人敲她的車窗,隻見她已抬不起頭,耷拉著腦袋,口中喃喃,生氣微弱:叫救護車,叫救護車,我有糖尿病。

 

那路人見她要死要死的樣子,急忙打111。等醫護人員趕到現場,聞到她身上有酒氣,通知叫警察也來,我剛好就在附近巡邏,就趕去了。到了那個路口,她人已被攙扶上救護車,醫生正給她嚼糖塊兒餅幹,喝糖水呢。

 

醫生說:剛才確實很危險,測量她的血糖,幾乎為零,而且血壓非常的高,低壓160,高壓190,這種病人很容易出現並發症。她坐在椅子上,看上去麵色慘淡,雙手在顫抖。一邊吃著喝著,醫生每隔兩三分鍾就要測一次血糖。按照急救規定,血糖不恢複到3.5,就不能把病人交給警察測酒精。

 

醫生在她手上紮針測血糖,換了幾個手指頭,每個都紮到血止不住,才又換一個。這樣將近過了四十分鍾,糖水的用量據醫生說已經加大了一倍,可血糖還是在2.62.9之間徘徊。

 

血糖從0.6開始,上升到2.9,將近四十分鍾,可再一測時,一下子就跳到了5.8。等把她帶回警局測酒室,她自測,已經升到7.9。知道她很難受,狀態很邊緣,而我又必須完成測酒,將她繩之以法。當時很有顧慮,並因此減緩了操作速度。一邊觀察,寬慰,一邊解釋,記錄。一件本來隻需半小時的工作,拉長成了2個小時。外麵,什麽都仍在繼續發生。警長了解我平時不會偷懶的,可花在這個人身上的時間也超長了點兒,於是催了我好幾回。

 

警察向被拘押者宣權這件事兒,看似短暫,幾句話就完了,卻是最為普遍的法庭辯論問題。我當警察才幾年啊,這宣權,文字上已經更改了三回了。剛入行那會兒的版本,不但拗口,用偏字,還帶有蒙騙性。一般人聽完了,肯定不太懂不說,多半會以為自己麻煩大了。警察再說什麽,有問必答,乖乖照做吧,沒誰幫得了自己了。

 

後來,警隊自身多元化,這宣權竟把不少的警員都給繞進去了。有過一個案例,被告律師宣執行逮捕的警員,一個老印,出庭,突然襲擊讓他在法庭上背誦一遍標準宣權,丫口音濃重,背了三遍法官也沒聽明白。等終於明白,律師忽然又叫丫解釋那是啥意思,,,這樣的煩惱出得多了,國會製定法律的那幫人才決定改用通俗語言。背出來是這樣:

 

你有權不發表任何證詞並保持沉默,你有權想想清楚,在回答詢問之前私下征求律師的意見。依照共和國警押人員法律援助條例,此一征詢可獲免費。而你之所言,將被記錄並有可能作為成堂證供。

 

改過之後,依然拗口,而且很快又產生了新的混淆,遭到質疑,不得不再改。原文當中可獲免費的免費二字,用的是FREE OF CHARGE(免費),很多被告就在法庭上爭辯說:當初俺是以為不會被CHARGE(被控犯有某罪),所以才招供的,雲雲。結果,CHARGE這個字,改成了COST(費用),FREE OF COST(免費)。

 

等我從偷盜組再回到外勤大組時,發現宣權又變了。變成了:你有權保持沉默,有權想想清楚,問過律師再回答問題。而你之所言,將被記錄作為成堂證供。警局有值班律師名單供你免費撥打。這一次用了大白話,簡單明了,估計醉鬼都能聽懂了。

 

考察從前警察抓人,宣權的時候,是有些猶抱琵琶半遮麵的味道。不像是在解釋,而像是在宣判。大家都不願意嫌犯保持沉默,而是希望他把什麽都說出來。大家都不希望他打電話問律師,因為律師第一條就會要求他什麽也不對警方說。

 

簡單一個測酒程序,我先後要向醉酒司機宣權三次:第一次是在叫停地點,使用手持儀測出她呼息中酒精含量超限,要宣布拘押,帶回警局測酒的時候;二是在到達警局測酒室,開始機器測酒之前;三是機器測酒完畢,問她要不要驗血測酒的時候。

 

有必要解釋一下此三重測酒的區別:手持儀初測結果,當然不能成為成堂證供,不然警察的權力就泛濫了。機器測酒,雖有打印結果,但如果司機不認同,仍不能用作證據。因為操作者是警察,且機器每年才檢測一次,恐讀數有誤。驗血結果,則是最可靠的,第三方法庭證據。血樣是由注冊醫生抽取,專業化驗員化驗的。

 

那位房產經理,經我再三的宣權,解釋,反而猶豫了:你老是問我要不要問問律師,是不是真該問一問啊?你讓我覺得這似乎很重要耶,我看我還是問問吧。然後,大半夜地,她騷擾了三個律師(都不接電話),得罪了第四個(接通了)。

 

司機如果選擇提交血樣測酒,警察就得召喚一名值班醫生前來警局。這往往要將整個過程再後拖半點鍾或者更長。如果值班醫生是個女的,還要加上她化妝,挑衣服的時間。記得有一次,我打電話通知值班醫生,他聽上去喝多了:啊,我來不了啊,今晚有跟朋友看球,喝酒,不能開車啊。除非,除非你們派警車來接我。我去報告警長,擔心如果讓酒醉醫生來取血樣,會不會,,,不足為證。警長說:快去,丫酒後開車違法,可我從未聽說過酒後紮針也違法的。最終受苦的是被測酒者,那醫生來了之後,滿嘴酒氣,東倒西歪的,比他還醉,愣在他手腕子上戳了好幾下。

 

一般來講,驗血結果會高於機器測酒的結果。你想啊,呼吸係統在停止飲酒一段時間後,會被新鮮空氣中和,而血液中的酒精則仍在堆積過程中,要滯後一些,多飲水多排尿,才會回落。所以,除了時間耗費,我並不在意司機會選擇驗血。那位房產經理,沒有選擇驗血。估計給律師打電話時,已被告知了這個道理。

 

她之前有過酒後開車被處罰的記錄。而我則希望這是她最後一次酒後開車,她那個身體條件,太危險了。

 

 

老警阿豬

一零年七月

新西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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