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
本已定好搭D.R.的車與他一同參加CL市的5 K 比賽,但是到了賽場報了名以後兩人才發現都忘記帶跑鞋了。於是決定退出比賽,回家自己練習。
我本以為,如果退賽,報名費就算是白交了,因為以往的比賽好像報名時都有不退報名費的提示。但D.R.堅持要試一試。不料,他隻跟一個比賽管理人員說了一句不能跑了,結果那個管理人員也沒問原委,居然爽快地把我們兩人的支票還給了我們。
在回來的路上,我跟D.R.講,如果我是他,可能要先擺出很好的理由來,然後再要求退款。不明白為什麽他連理由也沒有解釋,而且居然把事情辦成了。D.R.告訴我,“我說我不能跑是由衷的,表情也是誠摯的,對方一定能夠看得出我有不能跑的苦衷。而至於是哪一種苦衷,這個時候並不重要。可是你如果說明理由,也許無論如何也不會充分。畢竟,你光著腳也還是能跑的,或者,你還可以走呢。”
他說得有道理,但我感到跟我們東方人的想法和做法有很大的不同。我感到老美絕大多數人是相互信任並重視個人隱私的。
後來在PFGV 田徑場與他兩人自行比賽同樣距離。結果他領先我5 秒跑完。我第一英裏 6’23;第二英裏 6’39”;第三英裏 6’53” 左右。最後800米感覺相當吃力。眼看著D.R.的背影,但就是超不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