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猴年的春節,是我在時隔二十幾載後,回國過的第一個年。歸功於網絡和微信,心係童年的回憶間,還被遠隔萬裏的一件事情所牽動,即紐約華人警察梁彼得開槍致無辜黑人死亡案。2月11日,陪審團裁決他有罪,造成華人社會的強烈反彈,國內媒體也進行了跟蹤報道。由於眾說紛紜,各方觀點相差很大,我自己做了一番調查,於是便有了如上的結論。
此事脈絡清晰,本不是疑案。2014年11月20日晚,紐約市警察局入職一年多的27歲華裔警察梁彼得,和同為新人的白人搭檔Shaun Landau,例行在一棟政府公寓執行公務。按要求二人需從八樓的走廊進入樓梯間,從上至下進行巡查。梁左手持槍右手拿手電,用右肩頂開了通往樓梯間的門。樓梯間的燈壞了,一片漆黑。而剛結束在七樓友人Melissa Butler家做客的黑人青年Akai Gurley,因為電梯故障與送他的Butler選擇步行下樓,幾乎同時從七樓也進入樓梯間。
從梁的手槍中射出了一發子彈,打到七樓的牆壁,不偏不倚反彈到Gurley的胸部。後者聽到槍響後本能地跑下兩層,倒在五樓,後不治身亡。
這起血案立刻被卷入長期以來警民矛盾的漩渦中心,尤其在發生了Ferguson黑人騷亂、NYC警察鎖喉致死黑人煙販等案件、警察對黑人執法屢屢引起爭端的敏感時刻,代表官方的梁警官殺死無辜黑人,一下成了眾矢之的。經過1年多的起訴和審理,陪審團作出決定,梁被控二級過失殺人罪等5項罪名全部成立,最高刑期可達15年,將在4月宣判。而上一個紐約警察因槍殺平民而獲刑的,還是十一年前。
感到憤怒的華人沒有保持沉默,在向白宮請願撤銷起訴無果後,於20日在全美幾十個城市同時舉行大遊行,抗議對梁定罪不公,涉嫌種族歧視,認為相對於白人判決他更加容易,他成了警察局過往錯誤的替罪羊。
我人不在美國,錯過了這些活動,但即使在我也會持謹慎態度。因為我不認為會對翻案有作用,對量刑是否有正麵影響,也不得而知。界定公與不公,有很多視角,而最不取決於民族情感。那麽就事論事,就要看地區檢察官、法官和陪審團,是如何給梁定的罪。
據公開的紐約州法庭記錄顯示,進入樓梯間的梁警官,聽到一聲動靜後,向下行樓梯忽然開槍,把仍然在樓道的Landau嚇了一跳,罵道我靠你幹什麽。梁說走火了,立即退回樓道,表示怕被開除,Landau還安慰了他。二人並不知道有人中彈,開始爭吵誰應該打電話向上司匯報,因為擔心挨批,誰也不想主動來打。
過了約4分鍾, 他們在仍未就報告警局達成共識下,決定先下樓查看子彈打哪了。此時四樓的一位女住戶報警後,正按呼救台的電話指令,指導Butler對Gurley進行人工呼吸。梁發現後大叫我打傷人了,然後才上報警局。數分鍾後援警趕到,實施急救並呼叫了救護車。梁向他們承認走火傷人,並且情緒崩潰伏地大哭。他和Landau始終都沒有盡警察的義務,對Gurley提供任何救助。
紐約警局派遣警員去以低收入居民為主的政府樓巡邏,主要目的是為了阻止犯罪。這幢樓宇是紐約市最危險的政府樓之一,販毒猖獗,惡性刑事案件頻發。通常警局總是先把新兵蛋子放置在第一線,去讓他們經受鍛煉,體驗當警察的危險。這個規矩和該樓的治安狀況,梁和Landau都很清楚。
按照事後梁向警察局的交代,發射的原因是個意外,槍擊前,自己的手指不在扳機上。設想在陰暗危險的樓梯間,作為新警他感到不安全,因心情緊張走火傷人,他有錯但錯不至罪。這也是梁的律師對他的辯護,以及眾多華人同胞對他的理解。
但檢察官、法官以及陪審團成員,卻不同意此種說法。檢方的立案,主要圍繞著兩項指控:魯莽地向Gurley的方向開槍造成他的死亡;事發後疏於對Gurley提供醫療救助。他們認為梁是有意瞄準射擊方向的,因為當時樓道門大開,從走廊射進了燈光,槍的扳機被梁主動扣動。之後拖延報告,意欲掩蓋事實,說明他非常清楚後果。
進行這類巡邏,警察局對警員是否可以掏槍沒有硬性規定,但要求手指不能放在扳機上,除非麵臨危險準備射擊。當時梁單獨在樓梯間,沒人碰撞他身體的任何部位,他也沒有絆到或摔跤,因此不存在重力作用或手的不自主挪動引起射擊。紐約警察的配槍是特製的重觸發槍,扳機力超大,還裝有扳機護圈,以防止手指無意滑到扳機上。經槍械專家測試,梁的槍沒有故障,彈道學專家證實,必須手指放到扳機上,使用11磅半的力量,才能發射出子彈。
法庭還讓每個陪審員都握著他的槍扣動扳機,體驗到不用力根本不行,這讓陪審團對梁警官喪失信任,認為他在撒謊。另外該種手槍走火記錄一年僅有20次,且全部是在槍檢和擦槍時引起。基於所有這些證據,陪審團遵循合理推測原則,判斷槍不可能發生走火,梁應對扣動扳機負責。
警察在執行任務時開槍打死人,死者是否有違法行為和當時的反應,以及對警察和他人的威脅,是決定罪與非罪的基礎。梁在沒有受到任何危險的情況下,違反武器安全法規,造成了無辜路人的死亡,盡管是無意的,但足夠符合魯莽引起的二級誤殺,故陪審團做出有罪裁決。
而如果梁承認他是在黑暗中聽到聲音,感到危險心中害怕而扣動扳機,即使屬於判斷失誤,也不會被認為是撒謊。很多白人警察,就是以類似理由讓槍殺黑人得到脫罪的,因為警察在工作時遭遇的險情瞬息萬變,任何潛在的危險都準許使用武力。
與梁最相似的例子,是2004年紐約白人警察Neri槍殺黑人青年Stansbury案。事發當日淩晨,Neri和搭檔打開一座政府樓的天台門,準備查看裏麵的樓梯間,不料Stansbury恰好出現了,被Neri當場打死。Neri承認自己持槍待發,但解釋不是故意開槍,因為此處販毒猖獗,他精神高度緊張出現了意外。他放棄可能的豁免權,選擇在大陪審團麵前作證,被認為誠實可信,最終沒被起訴。
美國人有一句諺語:掩蓋罪行比罪行本身更壞。梁事前缺少職業判斷,事後缺乏職業操守,種種表現沿襲了中國人愛耍小聰明的習慣,尤其是推諉遮掩、見死不救,可能在我們看來是不懂事,但在陪審團眼裏則是漠視生命,隻顧自己,結局就是12人集體裁定他瀆職罪。
梁出於未公開的原因,選擇略過在大陪審團麵前作證,而直接進入審判程序,錯失了重要的自辯機會。美國人如果沒有足夠的把握贏,一般會避開陪審團審判,選擇認罪以換取從輕發落,因此有人懷疑梁的律師很不給力。
美國大城市為低收入者建立的政府公租房,一向以危險而臭名昭著,特別在紐約的,凶殺搶劫強奸等暴力犯罪叢生,販毒率更是其它地區的數倍。紐約市政府和警察局為防止大亂,長期對小亂采取嚴加防範態度,慣常進行叫停-問話-搜身-逮捕的辦法。垂直巡邏,更是減少販毒活動的主要措施。
但這是一個不可能讓各方都滿意的使命。除了任務本身的複雜性,政府房中以貧困黑人人口居多,而執行警械的大都是綠色警察,即在優越的環境下長大的白人,因此雙方的不信任和敵對頻頻發生。在公共安全和公民權利之間的取舍,在警察執法權不可侵犯和包括嫌犯在內生命權至上之間的平衡,一直是紐約政府的巨大難題。
梁槍殺黑人,恰好發生在警察暴力執法被詬病,全警局被嚴密督查的關鍵時期。由於矛盾根深蒂固,非裔社區借此把矛頭對準全體警察,強烈要求加強對警察的問責製。這起案件的地區檢察官是黑人,審理法官是韓裔,被告是華裔,受害者是非裔,雙方律師是白人,陪審團成員又是混合族裔,我看不到有證據說明判決有種族歧視的因素,梁的律師也沒從這方麵進行辯護。
美國的新聞媒體一貫煽風點火成性,大家比較熟悉的幾起白警殺黑案,都有被其誤導的痕跡。媒體盡管在對政府的監督上有積極意義,但相信他們在報道上正義公平,則非常不可取。那些案例中警察沒被起訴,是因為在捉捕嫌犯過程中,對方有拒捕和襲警行為,才被使用致命武器。而梁無的放矢,與他們的處境截然不同,因此他未被免罪是種族歧視的說法,連牽強都算不上。
事實上白人警察因違紀受懲處的非常多,如果登入policemisconduct.net,隨時都可以看到警察被起訴的案例。僅因為梁是華人就不顧事實去支持,更像宗族觀念和江湖義氣在作祟,並不是追求司法的公正。
美國白人和黑人間斬不斷理還亂的家史,已經糾纏了幾百年。白人曾販運、購買和擁有黑人,使他們成為種植園中的苦力,其中女性做主人的性奴也是公開的秘密。今天的美國黑人近80%以上擁有比例不等的白人血統,南北戰爭之後的廢奴運動,以及上世紀中頁的民權運動,皆有深刻的經濟、政治和司法淵源,遠不是黑人衝上街頭騷亂一陣便可嚇退白人那般簡單。黑白之間的恩怨情仇,貓鼠大戰,他們早習以為常,因此不是華人可以想象的。
如果華人覺得自己的膚色比黑人淺因而與白人近,或者比白人深因而與黑人近,都不準確。換句話說華人其實是圈外人,如果發現黑人以某種方式取得了好處,我們也可以簡單效仿,則既沒尊重曆史又非常天真。
世界上不是說有示威的權利就必須要用,如果憤於白人警察施暴沒有被判罪,黑人遊行的時候卻沒見華人響應,所以本質上很多華人不平,是覺得華警沒有得到白警的特權,因而要求要像白警一樣打死黑人也不被懲罰。這手一石二鳥的種族牌,既向白人開火也向黑人揮刀,除了擴大族裔間分歧,不會有別的效果。因為如果華人示威就能改判,黑人也可以示威要求重判,想清楚了,人家的數量是我們的十幾倍。
其實遊行示威是一種民主的表現形式,但民主並不是絕對公平的製度,它容易產生多數對少數的侵害,那就需要另一種力量來製衡,即法治。法治用來保證每人擁有一樣的權利,對華人來講,遵從法治比提倡民主更重要,因為人少嘛。隻有當司法不受外界的影響,少數族裔才最為受益。
去年密蘇裏的黑人暴動,要求審判白人警察,但後者的法律程序走得非常對頭。猶太人也曆來依靠法律、程序等聰明的手段,來達到自己的訴求。而一哭二鬧三上吊,則爭取不來權利和尊重。那些燒殺嘶喊的黑人,得到幾分鍾聲名後,不是返回了政府樓,就是進了監獄而已。
事實上,由控辯雙方共同挑選出來的12位刑事陪審員,是很難取得一致意見的,因為大家扼守如果證據不足寧可不判的原則,梁哪怕贏得其中一位的信任都不會定罪。陪審員的道德、理智和判斷不容被輕視,推翻陪審團裁決的先例鳳毛麟角。從現有的證據看,法律層麵對梁魯莽的定義無可挑剔,他本身有罪談何替罪呢,對比冤死的Gurley,他偷著笑吧。
作為民眾,我不希望碰到這樣的警察,一緊張就開槍,不管他是藍的綠的還是粉的紅的。他也不是個可憐的乖寶寶,而是受過訓練的專職警員,如此心理素質,怎能擔當服務和保護的職責呢。
很多華裔對司法程序存在著很大的誤解。一種典型的辯解說,梁即使開槍魯莽也是出於感到危險,因為那個區治安很差,沒及時施救是人慌無智,怕丟工作頂多算自私,總之他有錯但無罪,真正有罪的是派倆新人去巡樓的警察局。可惜這是個街道主任或工會主席的法盲邏輯,按照美國的法律,他的行為不算一級謀殺,但完美地適用二級誤殺。
還有人乖戾之氣十足,總看到層層黑幕籠罩在華人的上空,自虐般堅信梁是種族歧視的受害者,對持不同意見者則冠以洋奴之稱。這充其量就是現代義和團,可惜喊破了嗓子也救不了梁的。
當然整個事件還有梁運氣不佳的問題,比如因為尚處在見習階段,和對暴力執法“嚴打”時期,警察工會也無法保全他。Landau更冤, 雖作為檢方證人未被起訴瀆職,但也被開除出警,斷送了職業生涯。接下來還有死者家屬的天價民事訴訟,要由紐約的納稅人來買單。
認識一些朋友,平時並不是缺乏判斷力的人,卻也選擇上街搖旗呐喊,我發現是有挺梁之外更深層次的緣由,跟案件本身已經沒有直接關係了。那沁入肺腑的母國文化,堅不可摧的思維定式,藕斷絲連的鄉情,和對身為少數族裔微妙的不安全感等等吧,大概都找到了一個難得的宣泄機會。
要說我們既然選擇來到新大陸,就該多了解一些美國的法製規則,這樣在出現與種族有關的衝突時,就會持有成熟自信的態度。雖說是親三分向,但幫親不幫理也不對,示威盡可以使人逞口舌之快,可無法掩蓋梁犯下一係列低級錯誤的事實。他被依法判罪使正義得到了伸張,鑒於警察職業的風險,在量刑上給予他緩刑類輕判,應該是這場悲劇最好的結局。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2016年3月12日
我請你來了嗎,自己手賤剁了吧,不願意聽哪涼快哪打噴嚏放屁去,不送。
洋洋灑灑,歪歪唧唧,別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