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101)
2018 (52)
2023 (1)
2024 (1)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作為一項標誌性的刑事訴訟原則,20世紀初萌芽於英國,率先確立在美國。19世紀初,美國的建國者和早期開拓者極力主張限製政府權力,保護公民的民主、自由、人權,這些思想充分體現在美國憲法及憲法修正案中。美國在建國初期,警察經常采用刑訊逼供從犯罪嫌疑人的口中獲得證據。1914年,美國聯邦法院通過威克斯案改變了這種情況,明確在審理被告人的過程中排除非法搜查所獲得的證據,是執行《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所規定的保護條款的適當方式。首次將排除非法證據與保護被告人的憲法權利聯係起來,並最終放棄了“證據的取得方式不影響證據的可采性”這一古老的普通法原則。
就是說,所謂證據非法是為了限製政府,不是為了限製人民,不是為了限製媒體,個人等獲得信息,資料和證據。
當然除了商業上原因,如果有損一方的經濟的,私人的利益,他們當然可以打官司要求賠償。而保密是政府的義務,媒體用什麽方式獲得,政府都很難因此對媒體定罪,因為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是沒有底線的,隻要不是行動。不論言論是正確還是不正確的,道德的還是不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