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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警官沒有想殺人,因為子彈打在了牆上。而不是人身(周圍)
有些人說,由於梁的過失,都死了人了,還不算犯罪?
那麽,如果那天反彈的子彈碰上了和梁一塊去的另一個警官,那個警官給死了。這算是犯罪,還是犯錯? (碰上那個黑人和碰上另一個警官都是有可能的(---上帝的意思而已)
如果一個人開車不小心,車翻了,坐車的人死了一兩個 (或者路人死了一個),這算是犯罪,還是犯錯?
據說陪審團最後是以梁的手指放在手槍上的位置,做出他是有罪的裁決。 這和腳該放在 brake 上,而錯誤的放在了油門上的道路差不多。 因為經驗的問題,因為教練(車教練或者警校教員)的問題
如果按梁案的處理結果,所有公路上死人的車禍,都應該有算某某人是犯罪。至少去社區勞動500-800小時。
由於某某人的過失,死了人,某某就是過失殺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