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特勒德國的婦女
杜好書
從納粹主義的人種優越論出發,希特勒德國的婦女被分為四類:鼓勵其生育的,不反對其生育的,不應當生育的,第四類是要通過絕育來避免生育的的猶太人,吉普賽人等低等人種。
希特勒德國非常鼓勵生育。法律規定雇主不許解雇懷孕的婦女,在產後四個月內保證生育前的職位,12個星期產假期間放全薪。國家提供幼兒園等。丈夫可以向國家借低息生育的貸款,生一個孩子可以減四分之一,生四個孩子後,那貸款就免了。這是聰明的做法,男子可以早結婚早生孩子。有5個孩子的,國家每月給補助,後改為從有第三個孩子的家庭給補助。 希特勒的勞工部長還提出,這些福利還應當給不工作的媽媽們,對她們也要發生育的工資,那才公平。他提得太晚了(1942),希特勒的錢要用來打仗,不批準這個提案。
希特勒德國的婦女的就業率增加很快。在工業界,1925年結婚的婦女占21.4%, 到1939年達到41.3%。
在1933年,希特勒德國是要抓妓女的。到1939年,軍隊要妓女,外來的勞工要妓女,集中營的男勞工要妓女。希特勒改其政策為鼓勵開有性病控製的妓院。
希特勒德國的婦女是沒有權的。生了孩子後的國家福利,是要由丈夫去申請的。就連大量婦女參加的德國婦女會和納粹婦女會的頭頭們也沒有權的。做的隻是服務婦女和教育婦女的事,比如丈夫上前線了,不要和低人種的東歐勞工生出孩子來。
(寫於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