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稅法與外籍人士
甲.前言
筆者首先要提醒讀者:外籍人士在美國的稅務十分繁複。本章的敘述隻求精簡,讀者千萬不要用來代替專家的輔導或其他有關刊物。本章內容純以個人角度著眼,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合夥生意(PARTNERSHIP),信托(TRUST)等。
乙.外籍人(NONRESIDENT ALIEN)的定義
在稅法上外籍人的定義與一般法律上的外籍人定義有相當程度上的出入。以筆者看,稅法有以下有關外籍人的定義﹕
A.一個香港人,從來沒有踏足美國。他和他的家人一向在香港居住,國籍是中國。他也從來沒有商業,貿易,入息,投資等與美國拈上關係。此人是百份之百的外籍人,與美國稅法毫無關係。
B.情況同上,不同點是他的妻子有美國綠卡,在美國居住。以後簡稱香港人為H,他的妻子為W。H及W在W還沒有取得綠卡之前以百份之百香港法律,明確地分了家。所有在香港之物業,生意是屬於H的。在美國的房子及生意是屬於W的,是她移民時帶來的。移民後,H的業務與W無關,同時亦與美國沒有沾上邊際。W在美國的一切亦與HL關。在這情況下,H依然是百份之百的外籍人。
C.情況同上述A)及B)相同。不同點是W經常回港協助H處理或管理H在港的商貿,投資等。H的商貿,投資收益將會有部分,甚至一半經W來付美國稅,雖然H本身仍然是外籍人。
D.情況同上述A)及B)相同。不同點是W定居美國後甚少回港,亦實際上絕不過問有關H在國外的商貿。W是美國人,屬於她的物業,生意所得需照美國稅法付稅。H是百份之百外籍人,與美國無關。
E.情況同上述A),B)及D)相同。不同點是H在港的商貿包括與美國通商。W一切與D)同。H的情況可簡列為三。
1.美國來源(U.S.SOURCE)收益是要付美國稅;
2.非美國來源卻因H在美營商與美商貿沾邊,所得收益亦需付美國稅;
3.H其他海外收益繼續以外籍人身份,不用付美國稅。
丙.收益來源(SOURCE OF INCOME)
A.收益來源有二。一是美國來源,二則是海外來源。美國包括美屬土及保護土如美屬維珍尼亞島,關島,波多尼各等。
B.原則上外籍人士隻需負責美國來源收益的稅項。但在某種情況下,外籍人的海外收益可能會有部分要付美國稅。這類情況甚少發生,而且十分複雜,詳情不在這裏敘述。
C.以經常性而論,下列可作「來源」的一般參考﹕
1.報酬(COMPENSATION)--以服務地點而定。
2.利息(INTEREST)--非存款性質,非債券性質的利息以借款人地點而定。
3.股息(DIVIDEND)--以派發股息公司注冊地為準。如果該公司與美有商貿及與美商貿沾邊則作別論。
4.租金(RENT)─以物業所在地而定。
5.出售物業所得(GAIN / LOSS FROM SALE OF PROPERTY)--以物業所在地而定。
6.保險賠償(非人壽保險)--視乎所保之「險」是美國「險」還是外地「險」。
丁.經營商貿與商貿沾邊 (TRADE AND BUSINESS ; EFFECTIVELY CONNECTED WITH TRADE AND BUSINESS)
如果讀者從一般角度上看經營商貿絕對不難明白,有就是有,無就是無。但是有否「與美商貿沾邊」便需要細心研究了。什麽是「與美商貿沾邊」呢?筆者用下列作分析的嚐試﹕
A.這個概念是要用事實與情況(FACT SAND CIRCUMSTANCES)來推斷的(以下稱為「實況」)。所下的結論是從「實況」推斷出來的。
B.稅法的條款定下一些規則作為推斷的準則(TESTS)。用這些準則來考驗究竟有沒有沾邊。
C.稅法所定下的準則可舉例如下﹕
1.「實況」觀察。
2.商貿地點,如辦公室,分店,生產,包裝,裝配等。
3.代理人或經理人的性質,是獨立的,全職的?
4.款項,資金的來源和操縱權。
5.作業上的管理或控製的程度。
D.除少數收益的類別外,一個外籍人士是可以自願選擇(ELECT)用「與美商貿沾邊」的方法付稅的。一般來說,這樣會簡化不少複雜的問題。
戊.圖解(FLOWCHART)
寫到這裏,筆者認為用一個圖解(FLOW CHART)來繼續解釋外籍人士與美國稅法的關係可能來得容易一些。圖解在本文後頁,圖解上之字母注釋在下頁。
下頁圖解之注釋﹕
A.原則上與美國人相同
B.一般來說,不用付美國稅
C.基本外籍人稅率為30%或稅務條約訂明較低的稅率。這類收入,除某種情況外,不能用同類別的損失來對扣,剩餘才需付稅。
D.要按時填交稅表。個人用1040NR稅表及依照一般美國個人稅率付稅。
E.外籍人基本稅率為30%或稅務條約訂明較低的稅率。可以用同類別的損失來對扣,剩餘下來才付稅。
F.部分股息可按稅法第861條規定比例免稅。
G.其他收益及情況,因類別繁多和複雜而不能盡述。
已稅務條約(TAX TREATIES)
美國與很多國家有稅務條約,其中包括英國,加拿大,中國。1997年以前在英國的條約內有幾條有關香港的條文,現在與中國的條約香港不包括在內。到目前為止,香港是非條約地區,基本稅率為30%。
庚.參考(REFERENCE)
下列可供讀者作詳細參考
1.外籍投資者稅桉(FOREIGN INVESTORS TAX A CTOR FITA)
2.外籍投資實業稅桉(FOREIGN INVESTMENT IN REAL PROPERTY TAX A CTOR FIRPTA)
3.稅務法律(INTERNAL REVENUE CODE)以下的條文﹕第861,862,864,871,879,883,894,897等。
4.美州研究學院(RESEARCH INSTITUTE OF AMERICA)的有關刊物及報告。
以上由陳操勳會計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