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修榮理財專欄

林修榮出生在香港,七零年代初期來美留學,獲加州大學貝克萊分校商科碩士學位,此後二十一年在美國與香港參予銀行、金融、電訊管理工作,曾任香港訊聯電信電話公司總裁,與美國聯合銀行總裁及董事局主席。四十五歲提早退休,此後全部時間義務輔導華人財務,每星期主持三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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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生前信托」?為什麽需要它?

(2009-04-02 21:42:39) 下一個



生前信托.
 
預先訂立遺囑,是最基本的遺產規劃,但有些家庭應該考慮設立生前信托,往往好處更多。

何謂「生前信托」?

「信托」(TRUST),是有法律效力的安排,「生前信托」,顧名思義,是在生前設立,通常由律師製定信托文件,詳細列明遺產安排指示和條款。

信托一般分為可撤銷(REVOCABLE)和不可撤銷(IRREVOCABLE)兩種,大部份生前信托都屬前者,即訂立人在生時,可隨時修改甚至取消。因此,該信托對訂立者的稅務及資產產權並無任何影響,亦不會對債務起任何保護作用。

生前信托內訂明,將來夫婦中任何一方離世,屬於死者的資產應如何處理。信托可指定由未亡人或子女繼承產業,或指定其遺產全部或部份歸入特別信托內,該信托稱為「繞道信托」(BY-PASS TRUST),或簡稱為「B信托」,為不可撤銷的信托,作用是保留死者的個人遺產免稅額。

舉個簡單例子﹕夫婦有兩個孩子,年紀還小,夫婦設立生前信托,將自住房屋及銀行戶口改由生前信托擁有,由夫婦作為共同信托人(CO-TRUSTEE),任何一方離世後,其所屬之資產便歸入「B信托」,由未亡人作信托人全權,並可取得信托賺得的全部收益;未亡人本身的資產,則繼續留在生前信托內,並繼續為該信托之信托人。將來未亡人離世,信托內預先指定的「繼任信托人」(SUCCESSOR TRUSTEE) 便接過責任,將信托內的產業按信托條款處理,包括待子女成年後,將資產交予子女繼承,之後,所有信托結束。

其他附加文件

生前信托文件,通常都會包括以下三份相當有用的附加文件﹕

· 「傾注遺囑」(POUR-OVER WILL),作用是將沒有放入生前信托的資產,將來都按生前信托條款處理。

· 「財務管理授權書」(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作用是在萬一本人無力管理產業或作財務決定時,由代理人(AGENT)代為辦理。

· 「醫療授權書」或「預先醫療指示」(ADVANCE HEALTH CARE DIRECTIVE ),作用是萬一自己無法作醫療決定時,由代理人代作決定。

生前信托的好處

生前信托最重要的好處,是避免遺產需要通過法庭的「認證」(PROBATE)手續。「認證」是一個公開的法律過程,令私隱權盡失。通常即使有遺囑,亦要經過「認證」,才能由受益人繼承遺產,除了要花時間外,亦要按遺產總值交付認證費用,往往還要交由律師辦理。在生前信托內的遺產,則完全無需通過認證手續。

生前信托內的「B信托」,能幫助保留(不是增加)死者本身的遺產免稅額(目前為一百萬元),故對省遺產稅亦有所幫助。

生前信托的附加文件,讓家庭整體財務與醫療決定,預先有更妥善的安排。

由於生前信托是一個法律文件,故大家都應谘詢律師,由他按你家庭情況和個人需要設立。
下期本欄將繼續探討與遺產規劃有關的知識。

生前信托(二)

上期提到,生前信托最大的好處,是避免認證(PROBATE)過程。文中亦提到,信托中假如指定將來成立「繞道信托」(或稱為「B 信托」),可保留死者本人之遺產免稅額,亦可預先指定死者遺產之最終受益人。

「B 信托」

生前信托,通常都在條文內指定,配偶之一離世後,成立「B 信托」,將屬於死者之產業放入,由仍在世之配偶作信托人管理,並可全數取用信托產生之收益。在特別情況下,例如﹕需要維持生活水平、醫療等,在生配偶有權動用信托內之資產,但無權去更改該信托之條款。

需要放入「B 信托」之產業,乃以價值計算,例如﹕屬於死者的產業價值為四十萬元,信托人可隨意選擇,將任何總值四十萬之資產,放入「B 信托」。由於「B 信托」將來不再有遺產稅, 故在生配偶在考慮將那部份產業放入該信托前,應徵詢會計師或律師意見。一般來說,有較高增值機會的產業,較適宜放入「B 信托」;但要注意,自住樓宇每人二十五萬元之資金增值免稅額,會因該物業被放入「B 信托」而受到影響。

「可放棄信托」

去年,國會大幅度提高個人遺產免稅額,目前每人為一百萬元;到二零零四年增加為一百五十萬元;到二零零六年,增為二百萬元;到二零零九年,增至每人三百五十元。一般資產淨值低於該免稅額之家庭,可索性考慮不指定成立「B 信托」,以免在生配偶需受該信托之限製。

近來亦有律師推薦用「可放棄信托」(DISCLAIMER TRUST)代替傳統的「B 信托」。「可放棄信托」,乃在生前信托內,給予在生之配偶權力,在死者去世後九個月內,決定是否使用「B 信托」。

雖然決定在生前信托不設立「B 信托」條款,或利用「可放棄信托」,將給予在生配偶去作彈性處理的權力,但這個決定須經夫婦坦誠商討,彼此信任,因為放棄預先指定成立「B 信托」,等於將全部資產處理權,將來交由在生之配偶去作決定。

「C 信托」

除以上「B 信托」外,有些生前信托文件,更指定將來成立「C信托」,目的是讓資產價值高的夫婦,各自決定自己資產的繼承權。通常放入「B 信托」的資產價值,都不會高出個人遺產免稅額,否則超出的部份馬上要付遺產稅。假如生前信托指定將來成立「C信托」,除了夫婦各人可為自己的全部資產預先指定繼承人外,更可延遲交付遺產稅,直到在生之配偶逝世,才需要付遺產稅。

生前信托是一份法律文件,內容與遺產法例和稅務都很有關係,故必須找專門處理遺產規劃的律師辦理,按您家庭情況和個人需要要設立信托,不宜自己由互聯網路或其他途徑自行草擬,以免因小失大。

遺產規劃與贈與

除上兩期提到的「生前信托」外,還有幾個方法亦可避免認證過程,但都有利弊。

共同擁有

以共同擁有(JOINT TENANCY)形式,擁有房地產物業產權或銀行戶口,甚至股票帳戶,都可以在業主離世後,自動由其餘業主擁有,無需通過法庭認證(probate),手續簡單。很多夫婦都用這個方法,作為主要或唯一的遺產規劃。

這種做法的好處是簡便,但夫婦假如不幸同時過世,便可能要通過認證,遺產才可以交到後人。此外,共同擁有形式,隻有死者的那部份產業獲得「市值提升」(STEP-UP),其餘業主擁有的那部份,成本依然維持於原來的成本價值,對將來賣出時之資產增值甚至稅項,都可能有不良影響。

舉個例子﹕甲夫婦以共同擁有形式,以十萬元成本購置房地產,在配偶去世時,該物業已升值至五十萬元。該物業由未亡人自動繼承,死者擁有之一半產權,成本價由五萬元提升至二十五萬,加上未亡人本身五萬元成本,共為三十萬元成本。乙夫婦以「夫婦共有」(community property)方式擁有,未亡人繼承遺產時,整個物業全部成本價值,可提升至市值五十萬元,為他在賣出時減少資金增值,不過要通過認證過程。

若要將其他人士加上房地產產權,成為共同擁有業主之一,往往需要作增予,但要明白美國之增予稅例,和合法避免繳交贈予稅的方法(見下文)。

銀行戶口或股票帳戶,原來由一人擁有。假定戶主要將親人加上帳戶,成為共同擁有人(JOINT TENANTS),以方便後人繼承遺產。這個方法在稅例上,處理規則與上述處理房地產贈予的方法有所不同。在銀行或股票帳戶上,加上他人名字,雖然是讓他作戶口的共同擁有人,但是在未提取存款或股票之前,該新加入之戶主並未接受贈予,故無需擔心贈予稅。

將本身產業,以共同擁有形式,加入他人名字,成為共同擁有人,事前除了要考慮稅務外,也要考慮其他因素,例如,將來出售物產時,需要其他業主合作;銀行戶口加入共同擁有人,他可能未經您同意,就提取帳戶內之資產。

贈與

贈予稅例,與遺產稅例之間,關係很密切。適當地利用贈予稅例,可減低或避免遺產稅。

稅例規定,將資產贈予他人,需要繳納贈予稅,稅率與遺產稅率相同。同時,稅例容許納稅人,每年免贈予稅地,向任何人作不超過一萬一千元之贈予。假如納稅人要超出這個贈予金額,便可選擇預先由個人遺產免稅額(目前為一百萬元)內扣除,去避免繳納贈予稅,做法是在報稅時,填寫709表格。

一般以現金或實物作贈予,都是用當時市值計算贈予價值,故以房地產作贈予,都應該由估值師(appraiser)評估價值。有兩項贈予是不受上述贈予限額限製的,就是直接為他人繳付學校學費,或醫療費用(包括醫療保險保費)。

Source:林修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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