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修榮理財專欄

林修榮出生在香港,七零年代初期來美留學,獲加州大學貝克萊分校商科碩士學位,此後二十一年在美國與香港參予銀行、金融、電訊管理工作,曾任香港訊聯電信電話公司總裁,與美國聯合銀行總裁及董事局主席。四十五歲提早退休,此後全部時間義務輔導華人財務,每星期主持三個現場
正文

打工誤會篇

(2009-03-14 11:29:41) 下一個



近日企業紛紛裁員,我也收到許多與打工有關的問題,發覺其中有不少似是而非的觀念,以下為您列出四則。

誤會之一﹕雇主不能隨便解雇員工,必須有充份的理由。

許多人以為美國是一個民主法治社會,凡事都講事實和理由,雇主不能無理解雇員工;雇主假如要解雇員工,必須給予充份的理由。其實,在美國私人公司打工,絕大多數員工是所謂AT-WILL雇員,AT-WILL的意思就是雇主隨時隨地,不管什麽理由(甚至完全沒有理由),都可以解雇員工。隻有以下雇員不屬於AT-WILL﹕聯邦或州政府雇員、有工會「集體談判協議」的雇員,和與雇主有訂立雇用協議者。

這個AT-WILL的概念,源於十九世紀美國政府對私人企業不幹擾政策,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法給予雇員自由選擇雇主的權利,但隻要雇主沒有歧視,雇主亦有自由選擇和解雇員工的權力。所以大多數情況下,即使雇主沒有合理的理由解雇,都很可能是合法的。

誤會之二﹕公司遣散員工,必須付出「遣散費」

聯邦條例中有一項是工人調整與重新訓練通知法,簡稱為WARN。該法例規定雇主在大幅度裁員六十天之前,要通知員工,不過這項法例隻適用於擁有超過一百名員工的公司,而所謂大幅度裁員的定義是三十日內裁員五十人以上、至少占全部員工的三分之一、或裁員人數超過五百人以上,才受到這項法例管製。所以很多公司裁員,員工突然收到「大信封」,才知道被裁減,失去工作。

法例上沒有規定要給員工遣散費,當然很多有規模公司的員工福利,會訂下遣散費的條款,平均是每做工一年,就有一個月的遣散費,但這是公司自願付出的。一旦公司有遣散費規定,便需要一視同仁,否則便可能被指歧視。

法例上唯一有規定的就是超過二十名雇員的雇主,要給予被裁減的雇員可以自己付款購買健康保險,即所謂COBRA。不過,如果公司倒閉,則連COBRA都可能沒有了。

被裁員時,應問清楚公司有否其他福利能繼續享用,未放的年假有否現金補償,有否提供轉業輔導等。然後就是去申請失業金,寫好自己的履曆,要求舊公司提供一封Reference的信件等。最重要是不要氣餒,保持開朗心境。因為新工作可能比舊工作更理想。

誤會之三﹕法律規定雇主必須每年給予員工有薪假期。

另一項經常被打工仔誤會的,是以為雇主每年必須給予雇員有薪假期(PAID VACATION)。本來讓員工每年有機會休息一下,或到外麵走走,回到工作崗位工作時會更有幹勁。可是,勞工法律並沒有規定雇主必定要為雇員提供有薪假期。

事實上,許多雇主根本不為員工提供有薪假期,有見於此,加州在零四年成為美國首個州提供「有薪家庭假期」,讓需要照顧家庭成員的雇員和其配偶,可以每十二個月得到六個星期有部份薪金的假期。不過,這個保險福利其實是要雇員自己掏腰包,因為保險金是由雇員薪金中扣起。此外,假期內員工的職位並不受到保護,即是雇主有權在您放假時將您解雇。

誤會之四﹕隻有被裁員才有資格領取失業金,自己辭工一定不能取得失業金。

即使是自己辭職,卻是因為被雇主或公司其他人強逼辭職,亦有可能領取失業金。就算是因為犯錯被革職,其實都有可能拿到失業金。原因是失業保險條例規定,隻有「故意犯錯」(Misconduct),才會失去領取失業金的資格。
 
根據加州失業保險條例,「故意犯錯」需要具備以下四項特點﹕第一、雇員犯錯的行為是他職責的主要部份;第二、雇員嚴重地違犯職守;第三、雇員違犯職守是特意(Willful)及極度(Wanton);第四、雇員違反職守是漠視雇主利益,及對雇主有損害。
 
除非是因為極嚴重及故意犯錯而被雇主辭退,其他被辭退的理由,例如﹕做事不小心或不稱職等,都有可能取到失業金。因此無論是什麽理由被辭退,都應該嚐試申請失業金。

誤會之五﹕雇主可以自由選擇給你W-2或1099-MISC。

最近不少雇員投訴雇主不再在工資中扣起稅款,並不再發給W-2表格,而改為發給1099-MISC表格。雇主這樣做,是將雇員(EMPLOYEE)改為「獨立合約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用意是希望節省雇主應付的工資稅金(PAYROLL TAXES),包括社會安全稅、醫療保險稅,失業保險費用等。
 
雇主是否有權自行決定是雇員還是獨立合約人?答案是﹕不可以的;因為國稅局對兩者的定義都有十分清楚的規則,一般要「朝九晚五」工作,並在工作時要遵守公司員工規則的員工,大多數都是雇員。雇主如硬要將雇員當作獨立合約人,一旦被政府發現,不單要罰款和繳付雇主本來要付的工資稅金,還可能要為雇員繳付本來雇員要付的稅款。八零年代末期,微軟公司將八百多個職員當為獨立合約人,但他們工作與一般員工無異,結果被這班員工控告,國稅局也介入調查,結果微軟敗訴。
[ 打印 ]
閱讀 ()評論 (1)
評論
不開竅 回複 悄悄話 自己辭工一定不能取得失業金? 這種情況雇主可OFFER再雇傭你,你不會取得失業金的。 我有幾個自己辭工,MOVE到外州的。我倒是樂觀其成,但都為政府駁回。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