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流美國者要注意稅例
過去美國經濟良好的時候,曾經有人才短缺的現象。尤其是科技公司都可能需要在外國,聘請非美國居民技術人員。這些外國人或會持有H、L、E或其他非移民簽證來美國工作,他們可能在工作了一段時間之後,由於美國經濟不景氣,而需要回到原居地。但是他們也希望在將來經濟好轉之後,再次回到美國工作。
有一條稅例,可能對這類再次來到美國做事的外國人會有影響。稅例第七七O一條說明,
如果這些外國人曾經在美國工作了至少三年,在他們再回到美國做事後,便可能需要為中間不在美國工作期間的收入來報美國稅。
這一條稅例還說明,第一次在美國工作三年期的計算方法,是以一年內居住時間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便是為一年。所以一個外國人在二OO一年六月來美國做事,二OO三年七月離開,雖然真正工作隻有兩年的工作時間,但亦計算為三年。除了回流到美國工作的外國人,可能會在稅務遇上複雜的情況,獲取了綠卡的時間長的永久居民或公民,即使要放棄綠卡或公民權,都有特別的稅例是需要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