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修榮理財專欄

林修榮出生在香港,七零年代初期來美留學,獲加州大學貝克萊分校商科碩士學位,此後二十一年在美國與香港參予銀行、金融、電訊管理工作,曾任香港訊聯電信電話公司總裁,與美國聯合銀行總裁及董事局主席。四十五歲提早退休,此後全部時間義務輔導華人財務,每星期主持三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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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外國人與出租房地產物業的稅務問題

(2009-03-15 01:04:42) 下一個

外國人與出租房地產物業  
 
外國人都可以在美國購買出租房地產,但租金收入和將來賣出時得到的資金增值,都是個人的收入,需要繳付入息稅,情況與一般美國納稅人無異。
 
可是,稅例上規定,假如賣屋者是外國人,而該物業不是自住和售價不超過三十萬元,買家或其公證代理便有責任,要在賣屋款項上扣除預繳稅(WITHHOLDING TAX),然後交入國稅局。扣除的金額是賣屋價的百分之十。不論是否有資金增值,也不論資金增值多少,都要扣除預繳稅。
 
除了聯邦國稅局扣稅的要求外,州政府也有可能規定要扣除預繳稅。在加州稅局規定,要扣起售價的百分之3.3%,亦是買家和公證代理的責任。
 
這兩者都是預繳稅,假如真正的稅款比預繳金額低,當然可以在報稅時要求將多付了的稅金取回。
 
由於外國人在美國購買房屋沒有特別稅務優惠,將來要作贈予也會引起贈予稅問題,業主離世後也極可能產生遺產稅 (因為外國人隻有六萬元遺產免稅額),用外

國人本身名字去在美國擁有房地產是不聰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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