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與出租房地產物業
外國人都可以在美國購買出租房地產,但租金收入和將來賣出時得到的資金增值,都是個人的收入,需要繳付入息稅,情況與一般美國納稅人無異。
可是,稅例上規定,假如賣屋者是外國人,而該物業不是自住和售價不超過三十萬元,買家或其公證代理便有責任,要在賣屋款項上扣除預繳稅(WITHHOLDING TAX),然後交入國稅局。扣除的金額是賣屋價的百分之十。不論是否有資金增值,也不論資金增值多少,都要扣除預繳稅。
除了聯邦國稅局扣稅的要求外,州政府也有可能規定要扣除預繳稅。在加州稅局規定,要扣起售價的百分之3.3%,亦是買家和公證代理的責任。
這兩者都是預繳稅,假如真正的稅款比預繳金額低,當然可以在報稅時要求將多付了的稅金取回。
由於外國人在美國購買房屋沒有特別稅務優惠,將來要作贈予也會引起贈予稅問題,業主離世後也極可能產生遺產稅 (因為外國人隻有六萬元遺產免稅額),用外
國人本身名字去在美國擁有房地產是不聰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