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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介石與日本的和談(三)

(2023-09-17 21:21:24) 下一個

蔣介石與日本的和談(三)

由於蕭振瀛與和知在香港的談判進展似乎順利,蔣甚至開始研究和談成功後的停戰、撤兵要點,並開始草擬《和平宣言》:“中國所求者,惟為領土、主權、行政之完整與民族自由、平等之實現。日方誠能如其宣言所聲明,對中國無領土野心,且願尊重主權、行政之完整,恢複蘆溝橋事變前之原狀,並能在事實上表現即日停止軍事行動,則中國亦願與日本共謀東亞永久之和平。內求自存,外求共存,此為中國立國唯一之政策,亦為世界各友邦所深信。況與日本為同文同種之國家,誠能共存共榮,何忍相仇相殺!苟日本能以誠意相與,中國亦以誠意應之。倘使能以此次戰爭之終結為樞紐,一掃荊棘,開拓坦途,共奠東亞永久之和平,是不僅為中日兩大民族之幸,亦為世界全人類和平之福也。”

中方也草擬了《停戰協定》草案等有關文件。《停戰協定》草案共五條:1)停戰協定成立之同時,兩國政府即命陸、海、空軍停止一切敵對行動;日本立即撤兵,在本協定簽字後三個月內恢複七七蘆溝橋事變以前之原狀;2)日本政府絕對尊重中國領土、主權、行政之完整;3)兩國政府努力恢複兩國人民情感上之親善與諒解,取締一切互相排侮之言論行動;4)兩國在此次事變所發生之一切損失,以互不賠償為原則:5)本協定自發布之日起發生效力。

草案還提出:日軍撤兵應分三個時期,每期一個月,至第三期時,日軍完全撤出黃河以北及黃河、長江以南,恢複蘆溝橋事變前狀態。考慮到清末《庚子條約》規定外國軍隊在平津一帶有駐兵權,蔣特別以紅筆加添了一句:“日本在平津一帶之駐軍人數務須與《庚子條約》相符,勿多駐兵。”關於當時存在於華北、華中的兩個偽政權,草案提出:1)自停戰協定簽訂之日起兩星期內,南北兩偽組織即行取消;2)國民政府對於偽組織之參加者,寬大處理,但絕不能有預設任何條件。關於中日兩國合作問題,中方提出:“必須在恢複蘆溝橋事變前原狀後,方能商訂協定,事前隻能交換意見,成立精神上的無文字的諒解。”

關於《經濟協定》,草案提出:“絕對以平等互惠為原則”,日方“所提原則,尚須修改”,“將來舉行經濟會議,決定具體內容”。

關於《軍事協定》,草案提出:“在恢複原狀後,可先商訂互不侵犯條約。”

關於滿洲國問題,草案擬訂了“相機應付”的三條談判意見:1)日方自行考慮,以最妥方式及時機,自動取消滿洲國,日本保留在東北四省一切新舊特權,但承認中國之宗主權;2)中國承認東四省之自治,而以日本取消在華一切特權為交換條件(如租界、領事裁判權、駐兵、內河航行等等);3)暫仍保留。

十月三日,蔣繼續研究和議,他在日記中寫道:“媾和險矣。敵軍對支院(即興亞院)與特務總監之既經設立,豈肯輕易放棄?”他除繼續擔心日軍停戰後拒不從華北、上海、察、綏等地撤退外,還擔心“對內宣言”以及“死傷軍民之撫慰”等問題。他在十月五日的日記中寫道:“敵既欲求和而又稽延不決,以探我軍虛實緩急之情。……餘惟有以拙製巧,以靜製動而已。”十月七日,蔣在日記中提醒自己,“敵來求和是否為緩兵消耗我主力之計?”他決定確定限期,不許日方拖延時日,同時絕對拒絕簽訂軍事協定與經濟協定。

十月八日,雷嗣尚到漢口向蔣請訓,蔣當麵指示:1)對方如確有誠意,應在十月十八日以前完成一切手續,否則不再續談;2)我方絕對不要停戰,更不怕漢口失守,我方有力量支持長期抗戰,此層應使對方徹底明白;3)直接談判係指此次事件之解決而言,並非永久受此限製,但對方如不質詢此點,我方自不必自動說明;4)此次談判,係對方主動,我方誠意與之商洽,對方不得故意歪曲事實,散播不利於我方之宣傳,否則認為對方毫無誠意;5)停戰協定係兩國政府間之協定,不可作為前線軍隊與軍隊間之協定;6)談判重點應集中於恢複七七事變前原狀,若對方能做到此層,以後雙方定能開誠合作。蔣特別強調:“凡將來之事,不可先提限期,自處束縛。……破裂則不怪,越範則不可。”

十月十二日,日軍在廣東大亞灣登陸;十三日,日軍攻占河南信陽;二十一日,日軍攻占廣州。日軍的軍事行動使蔣強烈懷疑日方的和平誠意,他在日記中寫道:“倭既在粵登陸,我應決心持久抗戰,使之不能撤兵。”“勿忘三年前以四川為抗戰根據地之準備,況平漢粵路以東地區抗戰至今十五月之久,而敵猶不能占領武漢,則以後抗戰必更易為力。”

此前,蔣就有利用太平洋各國和平會議解決中日問題的打算。日軍侵粵,戰區擴大,不僅使蔣看到了更多的"滅寇良機",而且讓他感到,英國與日本妥協的可能將會減少,召開太平洋各國和平會議,共同對付日本的希望已經大為增加。

十月十四日,蔣致電蕭振瀛稱:“敵既在粵登陸,可知其毫無誠意,不可與之多談。”此時,進行多時的武漢會戰已近尾聲,為保存有生力量,蔣決定自武漢撤退,同時正在草擬《為國軍退出武漢告全國國民書》。

和知十月十五日再到香港,十六日與蕭振瀛會晤時稱:回國後向近衛、板垣、多田等人匯報,都認為蔣有誠意,願意放棄此前曆次宣言,以誠意商談。日方經最高會議決定,中日停戰協定可以不涉及任何其他協定,但恢複七七事變前原狀後必須有七項諒解,即1)防共軍事協作及駐兵;2)中國政府之調整;3)偽組織之收容;4)滿洲國之承認;5)中國領土、主權之尊重;6)日、華、滿經濟提攜;7)戰費互不賠償。

和知深知這些條件不可能為中國政府照單全收,因此作了“弱化”處理,其解釋是:1)如中國政府自動實行反共,則可秘密約定。所謂駐兵,指將來在內外蒙邊防,雙方作軍事布置之意;2)所謂“中國政府之調整”,指“酌令接近日本之人員參加,以便促進中日兩國親善之關係”;3)所謂“偽組織之收容”,指對其主要人物酌予安置;4)滿洲國問題暫可不談,待合作兩三年後再商解決;5)日、華、滿經濟提攜,“滿”字可不涉及。和知稱:前次所談原則,隻有軍、參兩部最高首腦同意,此次則已取得內閣全體之同意,表麵雖近煩苛,實際已經讓步。如防共問題,倘使中國自有辦法,則協定之有無,可從長商討。又稱:自天皇以下對於此事均盼速決,隻須雙方誠意努力,當可順利解決。關於日軍當時仍在向華南進兵問題,和知解釋說,此係以前預定計劃。如和談有眉目,即可停止。和知並表示,可致電日本軍部,通知前方,對於夜間飛機不加襲擊,以便代表在香港、漢口之間往來。對於和知提出的上述七項“諒解”,蕭振瀛稱:“超出前談範圍,不能答複。”

十月十七日夜,蕭振瀛致電何應欽,請示“究應如何”。

十月十八日,何應欽複電指示:日方所提“諒解”,1)至4)四項,都是“幹涉中國內政,萬不能承認。……如其再提此等事,可知其毫無誠意,不必續談”。關於5),何應欽認為,日方僅提“中國領土、主權之尊重”,而未提尊重“中國行政之完整”,“是其居心仍欲亡我中國。如其有誠意,則其宣言必須言明尊重中國領土、行政、主權之完整,決不能將行政二字刪而不提也”。關於6),何應欽稱:中日經濟提攜,必須在恢複原狀後方可商討。他表示,“我方除此以外,再無其他可言”。日方有無誠意,以十月二十日為期,過此即作罷論。何應欽提醒蕭振瀛說:“須知侵粵以後,內外情勢大異,不容有從容商酌餘暇也”。

何應欽又迅速發電補充說明:關於日方所提1),曆年以來,委員長及中央所發宣言一再聲明,除三民主義外,不容有共產主義存在,此為我方堅決立場。如對方不提1)、2)、3)、4)四項,則將來恢複七七事變前原狀後,在內外蒙邊境軍事布置一層“或可情商”。

當時,中方的《和平宣言》已經起草完畢。何應欽在電中特別指示:“在日方宣言稿未提出之前,不可先將我方宣言稿示之。”何應欽又於同日再發電稱:“關於經濟合作與軍事布置等事,必須待恢複原狀後,以能否先訂互不侵犯協定為先決問題。又無論何項合作,必以不失我獨立自主之立場而不受拘束為法則,請於此特別注意。”

何應欽在兩日之內,連發四電,反映的都是蔣的主張。

十月十九日,蕭振瀛與跟回漢請示又於十八日趕回香港的雷嗣尚繼續與和知談判。在長談七小時之後,雙方在六個方麵取得“大體接近”的意見:1)雙方的《和平宣言》原稿,須互相同意,宣言在停戰協定簽訂後再發表,作為協定之解釋;2)《停戰協定》內容隻載以下三項:(1)規定停戰日期及地點;(2)日本尊重中國領土、主權、行政之完整;(3)在恢複戰前和平狀態後,中國政府誠意與日本謀兩國間之全麵的親善合作;3)中方要求規定日軍撤退期限。和知表示,日本天皇詔令班師,約須一年方能撤完;4)經濟合作問題:(1)以絕對平等互惠為原則;(2)在恢複戰前和平原狀後召集中日經濟會議,決定具體內容;5)滿洲國問題保留二年,中國再考慮日方所關心之問題,誠意謀求合理解決;6)雙方因戰爭所發生之一切損失,互不賠償。

蕭振瀛在電報中稱:上述六點,“均接近我方腹案”。此外尚有三點,和知極端為難,研究費時甚久,即:1)和知欲將撤兵及其將來諒解留交正式代表團談判,我方則堅持須先商定一切內容,方能簽訂停戰協定。此點經討論,和知表示同意;2)關於防共軍事協定及駐兵問題,蕭等恐其別有打算,堅請說明具體辦法。和知稱,防共可不要協定,隻要中國自行鏟共,問題即可解決。所謂軍事協作及駐兵問題,係指內外蒙一帶之軍事共同布置而言。對此,蕭等表示:(1)中國自行清共,日方不必提及;(2)在恢複戰前和平原狀後,內外蒙邊軍事共同布置可商,但其他區域必須完全恢複戰前原狀。蕭稱,此點和知已電東京請示,尚未得複。關於3)收容偽組織的問題,和知閃爍其詞,似有難言之隱。蕭等稱:取消南北偽組織,係和議一切前提,否則,恢複原狀一語,毫無意義,且此問題,前已完全解決,此次應不再談。對此,和知稱:土肥原一派仍支持偽組織,梁鴻誌等聽說和知赴港,已聚集滬上,問題趨於複雜化,須去電請示,得複後尚須再聽取北平、上海等地意見,方能定案。蕭等遂聲明:(1)南北兩偽組織及戰區內一切偽組織,必須即刻取消;(2)凡參加戰區維持治安者,一律寬大處置。和知最後表示,他個人同意,仍須電東京請示。

蔣在收到蕭振瀛與和知十月十九日的長談資料後,立即研究並以紅藍鉛筆作了修改,其一,在“大體接近”的第二條上眉批:此“全麵的”三字不能加入;在第三條上眉批:(1)撤兵日期必須在停戰協定詳細載明;(2)必須載明恢複七七前原狀。其二,在和知“為難”的問題的第二條上眉批:“必須先行撤兵,恢複七七原狀,然後再商駐兵問題。內外蒙交界之線最多以張北、沽源與大青山以北之線,對於興和、陶林、武川、固陽、安北,必須駐紮國軍。”

十月二十一日清晨,和知離港返回東京。行前,與蕭振瀛密談,聲稱因防共軍事協定、駐兵及偽組織問題,頗形煩難。上海方麵,梗阻尤大。土肥原曾來電,請其返滬,故決定先回東京陳述,擬在十月二十五日以定案電告中方。

蕭振瀛稱:如和局可成,必須在十月三十日前完成手續,十一月十日前在福州或九龍簽訂停戰協定,否則即作罷論,不再續談。同時約定,由和知通知日軍,自十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七日午後九時至午前三時之間,停止攻擊香港至漢口的夜間航班,以便往來。關於中方全權代表,和知要求由何應欽出任;日方全權代表,因土肥原偏見頗深,以多田代替土肥原最佳。

蕭振瀛在寫給蔣、何應欽的報告中稱:和知態度,確甚懇摯,一切問題,有研究而少爭執,但是,日方動員六十個師團,耗財百億,死傷數十萬,必須求得代價,方能自圓立場,因此,我方“惟有善用內外形勢,示以不可克服之力量,又餌以將來可以合作之誠意,似可就我範圍,實現和局”。

十月二十一日,蔣在日記中寫道:“敵方答複延緩,並無誠意之表示,餘當考慮發表宣言以示決絕。語雲:寧為玉碎,毋為瓦全。非下此決心,無以救國。”

十月二十四日,蔣離開武漢赴重慶。

和知返日密商後,旋即來華,十月二十五日到達上海,立即致電蕭振瀛,盼何應欽急赴福州,同時聲稱將派人攜函赴港,十月二十八日可到。蕭振瀛認為“和局當已有望”,於十月二十六日致電何應欽及蔣,聲稱待和知所派之人到港,即詢明詳情,如與在港所談沒有大出入,即請和知到福州商定,同時請何應欽前往。電稱:“何部長應即準備,待電即行。”

十月二十七日,蔣得悉板垣於十月二十六、七兩日先後發表好戰談話,認為“敵寇野心並未減殺,而且有緩兵與誘惑之狡計”,決定發表《告全國國民書》,以示決心。十月二十八日,蔣又接到重慶行營主任張群來電,認為日本外相宇垣辭職,求和空氣已淡,必須我方持久抗戰,使敵益感疲乏之後,由英美聯合,形成國際中心力量,著手調停,才能實現“差強人意之和平”。他說:“抗戰至現階段,決無拋棄立場、根本改變國策之理。”

十月二十九日,和知所派之人到港,聲稱“中華民國臨時政府”與“中華民國維新政府”兩方爭持甚烈,正在上海會談。如果難以作出決定,和知仍擬返回東京,請“最高幹部”決定。同日,蕭振瀛致電孔祥熙,報告上述消息,聲稱此外各問題,仍與在港所定腹案大體無出入,統由雷嗣尚帶到重慶進呈。

蕭振瀛還是對和談前途樂觀,蔣卻一直心情矛盾,舉棋不定。他又還擔心和議達成後可能出現的三種狀況,一是停戰後日方不撤兵或不交還華北;二是共黨擾亂,不從命令;三是英美不悅。

十月三十日,蔣命何應欽轉令蕭振瀛,停止和談,返回重慶。同日,蔣致電孔祥熙、汪精衛和王寵惠,要他們考慮對日宣戰的利害問題。電稱:"今後沿海各口既全被封鎖,故我對於海外交通,不再有所顧慮。若我宣戰,則美國必實行中立法,可斷絕敵人鋼鐵、煤油之來源,實於敵有害也。”

十月三十一日,蔣在南嶽致電張群,要他立即發表《為國軍退出武漢告全國國民書》,不可再緩。同日,《告全國國民書》正式公布。該文說明抗戰根據,不在沿江沿海,而在廣大、深長之西部諸省。武漢會戰予敵重大打擊,任務已畢,目的已達,現決定放棄武漢,轉入主動有利之地。該文又稱:“我國在抗戰之始,即決定持久抗戰,故一時之進退變化,絕不能動搖我抗戰之決心。唯其為全麵戰爭,故戰區之擴大,早為我國人所預料,任何城市之得失,絕不能影響於抗戰之全局;亦正唯我之抗戰為全麵長期之戰爭,故必須力取主動而避免被動。敵我之利害與短長,正相懸殊;我唯能處處立主動地位,然後可以打擊其速決之企圖,消滅其宰割之妄念”。蔣號召國人“自今伊始,必須更哀戚、更悲壯、更刻苦、更勇猛奮進,以致力於全麵之戰爭與抗戰根據地之充實,而造成最後之勝利”。

蔣在其日記中說:“發表告國民書後,敵必又受一不測之打擊,使其以後之威脅失效,更使其進退維穀。”

十二月十七日,土肥原到香港,邀蕭振瀛見麵,蔣指示:"不準蕭赴港"。

蕭振瀛與和知的談判因蔣的刹車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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