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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水:“躲貓貓”民調:真權力與假民意苟合

(2009-03-02 23:00:39) 下一個
2009-02-23 19:17:08
來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566d82990100ca7m.html

2月上旬,雲南省晉寧縣北城鎮24歲男子李蕎明因盜伐林木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度過4天後卻因“重度顱腦損傷”身亡。警方稱,李蕎明受傷,是由於其與同監室的獄友在看守所天井裏玩“躲貓貓”遊戲時,遭到獄友踢打並不小心撞到牆壁而受傷致死。媒體曝光之後,馬上受到民間強烈質疑,懷疑其受到酷刑虐待致死。為回應民間質疑,雲南省委宣傳部在網絡上公開征集網民,並組成“民間調查委員會”,遴選的數位網民均非法律從業者,以媒體從業經曆者為主,多人早前彼此相識,如此巧合,讓所謂民間調查大打折扣。他們與司法機關共同赴案發地晉寧縣看守拘留所調查,已在網絡公開調查報告。據省委宣傳部副部長稱,政府此舉是為了避免發生類似陝西“周老虎”的惡果,主動挽救政府形象。

沒有哪條法律授權民間可以調查刑事案件,雲南省委宣傳部顯然越俎代庖,用行政權力代替了法律。此舉對法製的破壞,甚於當事人李蕎明死亡。我曾經說過,即使貪官也享有公正司法審判的權利,法律必須被尊崇和信仰,盡管它有那麽多的弊端。這種“泛民主”實質上架空了法律和執法者。即使我們這個社會法律被虛置,執法者不可信,上級機關也不能動用行政權力組建民間調查委員會。我們可以參考法治社會香港、台灣,甚至美國,政府從來不會也無人有權力組建民間機構調查刑事案件。

雲南省委宣傳部擅自啟動民間調查,可以理解為是為了達到安撫平息民意而不擇手段之舉。如此簡單粗放的思維和為政之道,實在不敢領情。但在實質上,雲南省委將民意工具化、實用化,主觀上想達到利用民調堵民之口的目的,存在濫用民意的重大過錯,也正是雲南省委宣傳部自以為高明的地方。

以下幾點須厘清。

司法偵查和勘驗的資格和專業性。這些選拔出來的網民,本身不具備司法偵查、勘驗等專業知識和經驗,從他們公布的《網民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來看,用“實地視察”更為恰當,而不是專業調查。他們在無意之中更多地扮演了政府“道具”的角色,而不是獨立調查者。

這幾位民間調查人並不具備專業調查能力,這從當地司法機關借口“機密”“條例”,他們無從突破這些瓶頸可以看得非常清楚。但這不意味看守所獄警參與了毆打犯人,或者說李蕎明死亡是獄警縱容犯人打死的,而當地司法機關最為擔憂的恰恰是怕承擔死亡引起的連帶責任。但是,不管如何,在自己的監管場所發生犯人被打死亡事件,看守所就推脫不了監管不力的法律責任。

民間調查組不能掌握第一手證據——同監倉其他犯人證言證詞,而是在辦公室聽當地司法機關領導匯報,隨後進入看守所在巡查道遠遠觀望李致死監倉,未被允許調查同監倉當事者。這些調查者等於做了當地公檢法的複印機和傳聲筒,反而心中原有的疑慮,耽於無證據,而有所忌諱和保留。

這次民間調查被雲南省委宣傳部高調利用。當然,雲南省委宣傳部作為上級機關,不見得是故意包庇下級,甚至他們也存在不相信下級公安局、看守所死亡報告的疑問。但是,讓網民也就是事實上的民意代表,充當獨立第三方進行調查,倒顯得宣傳部操之過急,手段和目的不純。

這次民間調查一無所獲在意料之中,這在調查開始前就已經有了答案。但是,給外界造成的印象是:他們代表了民意,但卻應和並坐實了當地司法機關認定李蕎明是因為“躲貓貓”遊戲死亡,而不是虐待死亡的結論。這個事實判斷,在屍檢報告未公布前出爐,著實有幫助司法機關推脫責任、掩蓋死亡真相的嫌疑。

據南方都市報21日報道,雲南省委宣傳部副部長是發起該次民間調查的幕後推手,他原為駐西藏和雲南的新華社記者。這位宣傳部長似乎很顧惜雲南政府的麵子,也非常懂得操縱媒體,新華社出來的人就是不一般。但是,他抑或雲南政府,卻在運用非法手段獲得正義和真相,同樣讓人心悸。當地政府的非法妄為,很自負也很自信。

所有媒體報道,均忽略了一個重大事實:致李蕎明死亡的嫌犯普華勇,隻說“非法持有槍械”被關押,沒弄明白是刑事拘留,還是等待檢察院批準逮捕,還是已判決等待送往監獄勞改場。若是前者,那就說明普是犯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那麽當地檢察院以“偵查機密”搪塞調查組就是謊言;若是第二,依然可以通過異地司法機關獨立審訊,了解內情;若是後者,單獨審訊致死案,追加刑罰。包括監倉的其他人犯,可以類似操作。

該起犯人死亡事件,要弄清真相,其實並不難。不取信當地看守所、檢察院和公安局調查結論,同一監倉的其他人犯是唯一可信的人證,其次是屍檢報告,但屍檢本身是司法機關獨家壟斷,存在利害關聯,並不完全可靠。同監倉的11名當事人,首先全部交由異地司法機關偵查、判決和關押,免除他們可能遭受報複的後顧之憂,以配合這次命案調查;其次,即使犯人之間有攻守同盟,或者看守所施壓隱瞞,對他們單獨、交叉審訊,不難獲得真實口供,真相立馬水落石出。

按警方的說法,死者李蕎明“躲貓貓”時,眼睛被蒙上紅布,普某在遊戲中被抓住發生爭執,於是他才腳踹李蕎明胸部、然後擊打其頭部撞在門框上死亡。但李被蒙上眼睛,是被強製的,還是自願的,這是區分遊戲和虐打的關鍵。再從李死亡的結果判斷,普某下手非常重狠,才導致李撞在鐵門上當場昏迷,進而“嚴重顱內損傷”而亡。一個確鑿的證據是:是外力導致李頭部撞在鐵門上而死,因此不排除其它兩種可能:第一,李受到虐打,然後跑去鐵門口呼救,被抓住頭部撞擊鐵門;第二,一開始李就被逼靠在鐵門上,然後受到虐打。

筆者的經驗,看守所和拘留所打人是普遍存在的,監獄、勞改場、勞教所和收教所,相對打人現象要減少許多。看守所與拘留所人犯流動性很大,加上24小時都關押在監倉,放風時間很短,監倉一般都是人滿為患,所以,牢頭獄霸打人取樂、敲詐勒索新兵很平常。晉寧縣看守拘留所在接受民間調查時竟然說:從未發生打人事件、人犯打撲克牌也要向獄警報告,同意才能玩牌。這個晉寧看守拘留所可跟幹休所媲美啊。那麽,這些人犯在監倉幹什麽?加工勞改產品,還是被勒令打坐、學法規。晉寧看守拘留所應該被司法部評為全國模範監所,多多讓聯合國人權委員參觀,為中國爭光。

獄方放縱管理,讓犯人靠拳頭和金錢“自治”,一方麵減輕自身繁雜管理工作,另一方麵可得到牢頭“進貢”。外麵社會貪官索賄和行賄者成為這個社會的潛規則,監管場所又豈能例外,隻能是更黑更貪更無規則。看守所一般關押觸犯刑法但正在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或已被檢察院批準逮捕但法院尚未判決的人犯、或已被法院判決但尚未遣送監獄和勞改場的犯人;拘留所關押的都是已被決定刑事、行政和治安拘留的犯人,刑事拘留期限最高37天,但也可轉為逮捕判刑;行政和治安拘留期限分別最高20天。一些地方將看守所和拘留所混雜在一個大院,隻用監倉區隔開拘留犯。

我見聞的最殘暴的打死犯人,是在深圳收容教育所。2004年初我入獄之前,一鍾姓犯人等15人被調整監倉,中隊長謝某和值班管教李某暗示牢頭教訓一下鍾等人。結果鍾被活活打死,15人被打傷,其他犯人被強製大聲唱歌,掩蓋受虐者淒絕的慘叫聲。虐殺事件,就這樣發生在美麗的西麗山腳下,嶄新的收教樓房內。我入獄後,有幾個老犯人聽聞我是記者,私下偷偷告訴我真相。不久,市公安局和檢察院來人在犯人中調查,劉副中隊長將我帶到關押“法_輪_功”大樓的獄警辦公室,借口跟我談心聊天,怕我說出真相。2005年年底,中隊長和值班獄警分別被判8年和10年徒刑。

1994年在海南秀英收容審查站(1996年收容審查被取締),關押9個月,幾個月不放風,監倉也沒有象看守所的放風外倉,我們集體湊錢600元買通看守才放風10多分鍾。天氣熱,每個人都理光頭,白天黑夜隻穿一條內褲,幾乎赤身裸體。每天的固定節目就是打人取樂,打人和挨打都是發泄,也有為打飯、喝水、打牌下棋、賭博引發的糾紛打架。省籍幫派為爭做老大打群架,最為精彩。一切硬物銳器嚴厲進入監倉,飯盆勺子都是塑製品,牙刷是最好武器,但不會致人死地。新兵進來挨打是固定規矩,反抗的話,從背後上去用毛線毯裹住頭倒背著,這讓新兵第一不能喊叫,第二不知道誰打的,第三不容易留下外傷,第四身體騰空無法還手。即使是會拳腳的退役武警犯人,照樣被製服得服服貼貼。就算被值班獄警發現,沒有傷口和人證,無法指認,忍氣吞聲。等到混為老兵,再折騰新兵,也能獲得心理平衡。駐所武警打犯人更絕,犯人一溜趴在溫度6、70度的大院水泥地上,武警用皮帶和木棒抽打背臀部,一片哭爹喊娘聲。

1995年在海南勞教所,一次犯人在秀英碼頭卸載俄羅斯大貨船運來的化肥,一難友趁夜色翻越倉庫窗戶逃跑,幾個月之後被抓捕,剛好我從醫務室看病返回,兩個獄警抓住他胳膊倒拖著送往禁閉室。他喊我的名字,我才認出他。他的雙腿血肉模糊,破碎的牛仔褲上全是血跡,笑嘻嘻跟我說話。犯人脫逃,讓管教的政績和獎金都泡湯了,打的就是他逃跑的雙腿。1989年在甘肅勞教所,管教打犯人、犯人打犯人最為厲害。管教用電棒、木棍打完違規犯人後,大冬天下雪天,用土手銬銬在院子晾曬衣服的鐵絲上,雙手高舉,不能下蹲,白天夜晚不間斷,吊著鐵絲來回跑動取暖,也有人不怕死,大叫著中隊指導員名字罵。

也有犯人打玩時受傷,吞筷子牙刷自殘自傷,五花八門,各顯神通,以此保外、抗議都不見怪。同樣是在深圳收教所,一個18歲的犯人,一天晚飯後,沒事自己在監倉雙層鐵床上倒立玩耍,不小心倒栽蔥摔在水泥地上,摔斷鎖骨。收教所治病都是犯人自費,夥食費、醫藥費、囚服費和管理費都是在釋放時一次結清,沒錢就關押不放人。於是大家聯手欺騙管教,說是在洗澡時從水池台子上滑下摔傷。送到武警醫院,安裝鋼板手術費和醫藥費總共花費1萬多,所方全部墊付。在刑期過半釋放時,問他要錢,小孩說這是“工傷”,全中隊隻有一個洗澡間,人多,設施不全,才導致他摔傷。多關押他一個多月,實在敲詐不出錢,隻得釋放。也有犯人獲釋後,沒有路費返回省外家鄉,賴在所裏不走。

普某擊打導致李某死亡,這已經是事實。但李是由於雙方爭執被打而意外死亡,還是“躲貓貓”本就是有預謀的虐毆行為,分清這個認定是關鍵,關乎普某定罪大小,關乎對李的死亡認定和賠償,更關乎看守所的責任認定。據報道,李蕎明親屬原本索賠40萬,但政府隻賠償25萬。24歲,每年命價一萬元,真他媽比一條狗都廉價。政府作秀挽回麵子,看守所推脫責任,普華勇可能減輕處罰,法律被玩弄,網民浪得虛名,然而,沸沸揚揚的一場死亡卻被抽空了生命價值和法律常識。若幹年後,他將被遺忘,如同野草的枯榮,不會見證什麽也不會被見證。

參與調查的數位穿了“民意代表”馬甲的調查者,讓人憤慨和悲哀,他們是一個悲哀的存在。其他網友調查證實,公開選聘隻是幌子招牌,實則早已指定人選。其中被委任為調查委員會主任的“風之末端”,曾是昆明日報社的編輯,其他幾位骨幹是當地政府網站或天涯網站的版主,不排除“五毛黨”身份。本來他們的媒體從業者身份不足怪,問題在於他們要故意隱瞞真實身份,以民意代表之名,行與政府苟合欺瞞大眾之實,這就非常卑劣。他們對自己民間角色定位模糊,造成了實質上的法律越界,非常不明智地迎合了官方的非法需要。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花納稅人的錢,調查、公布真相是他們的義務,否則就是失職。民間或者說作為一個有社會責任和公民良知的網民,隻需扮演好一個監督者的角色,而不是參與其中。否則人民養這些公檢法廢物幹嘛。

一個好端端的公民非正常死亡,調查竟成為一次兒戲,將雲南政府和司法機關如此胡鬧看作一場“政府秀”,並不為過。任何一次自然災害和意外死亡,都引不起對生命的尊重和對死亡的敬畏,我們這個民族確實夠冷酷麻木的。權力阻截,“躲貓貓”真相未明。


注釋:躲貓貓即為北方民間俗稱的捉迷藏遊戲,隻不過監所玩法被顛倒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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