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林:警察有沒有權力搜查你?
(2009-03-02 21: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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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9月27日 星期一 於 06:00:00
來源:http://www.china-week.com/html/2269.htm
任何權力都必須受到限製,否則,就難免被濫用。
1995年10月13日,邁阿密警察局接到一個匿名電話舉報,說某汽車站上有3個黑人青年,其中那個穿花格汗衫的,身上藏有一把手槍。兩個警察在6分鍾後風馳電掣到達這個汽車站,果然看到3個黑人男子站在那兒。警察命令他們舉起手,結果從那個花格汗衫(他叫JL)身上搜出一把手槍。
JL還有10天才16歲,按照州法律,不足18歲攜帶武器是非法的。但是在法庭上,他的辯護律師卻說,警察平白無故地在馬路上搜查一個人,本身是非法的。憲法第四修正案禁止執法人員對公民進行不合理搜查,匿名舉報不算理由。既然警察的搜查是違法的,那麽搜出來的東西就不能作為證據。法庭同意了辯護律師提出的排斥證據的動議。警察局隻得上訴。上訴法院認為警察局接到舉報,有理由搜查,這是合法的。可是佛羅裏達州最高法院又推翻了上訴法院的裁定,認為根據憲法,這樣的搜查是違法的。2000年3月28日,聯邦最高法院對佛羅裏達訴JL一案作出最終裁決:單純依靠匿名舉報而沒有其他線索和證據,警察沒有權力在馬路上攔截或搜查公民。
可是,此前不久,1月12日,聯邦最高法院剛對另一個涉及警察權力的案子作出裁決,那是伊利諾訴沃德羅一案。
故事發生在1995年9月9日,芝加哥警察局的便衣警察諾蘭和哈維驅車在一個毒品高犯罪率地區巡邏,他們看到牆邊一個男子,就是本案被告沃德羅,拿著一個黑包。這男子看到自己被人注意,撒腿就跑,警察立即驅車包抄,最後把他逼進了死角。警察諾蘭從沃德羅的包裏搜出了手槍和子彈。
在法庭上,被告辯護律師提出動議,警察無緣無故地攔截和搜查平民是違法的,所以搜到的手槍不能作為證據,搜到了也不算。但是法庭不同意,認為警察在這種情況下的搜查是合法的,法庭判沃德羅非法持有武器罪。上訴法庭這次卻認為,突然撒腿逃跑不能成為警察攔截和搜查的理由。判決被推翻了。再次上訴後,伊利諾州最高法院支持了上訴法院的裁定,但聯邦最高法院卻推翻了州最高法院的裁決,認定警察如果發現可疑行為的蛛絲馬跡,就可以作為合理的懷疑,並有權根據這種懷疑進行攔截和搜查,這樣做沒有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是合法的。
警察是一種合法暴力機構,美國警察身上,槍、警棍、辣椒水、手銬,一應俱全,隨時隨地可以使用,有時候一點小事就會把人銬起來。婦孺皆知的常識是,警察必須得到法庭的搜查許可才可以搜查公民的家,對於公民來說,“家就是一個城堡,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能進”。警察如果沒有法庭的搜查證,不要說搜查,就是進人家的大門都要經過主人同意,主人不高興起來叫警察滾蛋,警察就不敢耽擱。可是在街上就不一樣。按照現行法律,警察在街上有權攔住有嫌疑的人,必要時可以搜身。這也好理解,因為大街上是公共場所,警察有責任保障公眾安全。
可是真做起來,事情常常不是那麽簡單清楚。紐約市有個乞丐,常年住在公園的一個廢棄不用的垃圾箱裏。警察在調查一件刑案時,搜查了這個垃圾箱,當然沒想到申請搜查證,結果也真搜出了一些違法物品。但法庭上,這個乞丐的辯護律師說,犯了法的是警察。乞丐長年住在這兒,他的全部家當就在垃圾箱裏,那裏頭全部是他的私人物品,所以,這個廢棄的垃圾箱是他的“家”,警察是在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非法搜查了一個公民的家。這個廢棄的垃圾箱到底應該算是公共場所還是私人的家,你一下子還真可能說不上來。
警察攔截搜查的合法性判定,最經典的判決是1968年聯邦最高法院的泰利訴俄亥俄一案。在那個案子中,警察看到一個人在街上邊走邊往一家商店裏看,走過去後又回頭走,還是往這家商店看,然後再走過去跟另一個人竊竊私語,於是另一個人也來回往這家商店看。這兩個人如此反複往這家商店看了十來次,然後他們跟第三個人一起打算離開這兒。這時候,警察覺得他們非常可疑,於是上前攔截,結果在他們身上搜出了非法攜帶的武器。
辯護律師認為,一個公民來回看一家商店,並不是不合法的行為,警察沒有權力懷疑這樣的行為從而攔截和搜查一個並無非法行為的公民。但最高法院裁定,警察在對可疑行為有足夠懷疑理由的前提下,有權在大街上攔截和搜查,這樣的攔截和搜查沒有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從此,這種攔截和搜查在美國法律中就被叫做“泰利攔截”。警察實行泰利攔截是合法的,問題是要判斷怎樣的理由構成泰利攔截的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在一係列判定中一再強調,泰利攔截不能濫用,比如說,不能過度使用暴力,不能有種族歧視的傾向等。後一點特別受到民權組織的重視,有統計數字表明,黑人受到警察攔截的比例遠高於正常的人口比例。但是,警察的行為是否違法,隻能個案處理,不能籠統地一概而論,於是,最後上訴到最高法院的個案就帶有法律解釋的意義。
前述兩個案子,伊利諾訴沃德羅的裁定容易理解,佛羅裏達訴JL一案卻使全國警察十分震驚。以後,他們在接到匿名舉報時就不得不三思而行。為什麽這樣?代表最高法院宣布裁定的女大法官金斯堡一言道破:如果允許警察以匿名舉報為由攔截搜查,我們每個人的安全就都受到了威脅。
這是典型的美國觀念:任何權力都必須受到限製,否則,權力就難免被濫用。
有意思的是,最高法院在裁定有關警察行為的上訴案時,從來不考慮案中警察事實上的搜查結果。前麵所提到的案子中,警察攔截搜查是否合法和搜查出什麽東西的結果沒有關係,和被搜查者事實上是好人還是歹徒也沒有關係。對警察權力的限製,開始於行為的發生之前,而不考慮行為的結果。這裏麵的邏輯非常清楚:盡管在上麵所述的3個案子中,警察事實上都搜出了武器,避免了潛在的犯罪事件,客觀上對社會安全是有利的,但如果以成敗來衡量警察權力的範圍,就會在事實上鼓勵警察濫用權力。
美國警察經常是新聞裏的主角,也經常被卷到官司裏,其原因是,在美國這樣一個國家裏,警察必定是一種十分活躍十分積極的力量,否則社會治安更不能保障了。在美國一般不提倡普通人見到暴力犯罪時挺身而出和歹徒搏鬥,相反,人們還經常得到官方告誡,在危險的場合,不要試圖采取行動,隻呼籲人們盡快報告警察。人們理所當然地認為,治安是警察的活兒。治安不好,人們就抱怨警察。可是,歹徒臉上並不刻字,警察太賣力了,就難免和好人磕磕碰碰。美國人對政府權力的自我膨脹特別敏感,一有磕碰就立即抱怨警察濫用權力。
普通人和警察打交道的機會並不多,經常發生的是尋求幫助,比如問個路之類的。但是幾乎所有人都和警察打過至少若幹交道的,那就是吃交通罰單。一般情況下,讓警察抓住超速的人都乖乖認罰,接下罰單,寄出支票。不過,法理上講,這並不是說:隻要是官兵捉強盜,捉到的就肯定是強盜。罰單上都寫明:這是政府行政分支的警察對你超速犯法作出指控,你可以抗辯,某月某日某時到法庭,由法庭來作出裁決。法庭是屬於政府的司法分支,和警察所屬的行政分支是分開的。
如果你有閑時間打這樣的小官司,千方百計找點理由出來,通常可以減輕一些懲罰。法律規定,你有權要求警察出示證據,比如測速儀的記錄,你還有權找專家檢查警察的測速儀是否準確,如此等等。要是警察讓你給找到了茬兒,那麽你多半是可以逃脫了。在法庭上你和警察是平等的,所以罰你的警察也必須準時出庭。你還有權以工作或家庭的理由要求法庭改變開庭日期。如果到開庭的時候,警察偏偏很忙而到不了法庭,法庭就必須以放棄指控處理,你就躲過這張罰單,省下一百多塊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