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霄:論“司法獨立”宜緩行
(2008-11-28 09: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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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8 03:22:24
來源: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11646
近日從網上又看到賀衛方和蘇永欽先生的一篇對話:《司法獨立,一場沒有終結的“革命”》。賀衛方以及許多法學家多年來鼓吹司法獨立,但效果不大。聯想到中國改革中其他種種所謂的“獨立”,如國有企業“自主經營”,群眾團體獨立開展工作,其實效果都不好。司法不但未能獨立,反而日趨腐敗(近日報載深圳法院許多法官被雙規,近年來法院、檢察院院長犯罪事件也層出不窮),國有企業就更不用說了,正是在所謂的改革中,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中小國企一賣了之,剩下的壟斷性國企成了自肥的專業戶。這其中的問題很值得深思。
我們可以這樣理解改革初期紛紛而起的各種專業領域和係統要求“獨立”的呼聲:其一,這是一種專業化從而是效率的要求;其二,這是一種權力製衡從而是公平的要求。但是,正如我們從後來的實踐結果中看到的,如果不進行政治體製改革,而隻是希冀某一方麵改革的單兵突進,其實結果反而也許正與提倡者初衷相反。
要之,各種“獨立“,由於缺少了監督,就造成了更大的混亂,從而給腐敗者以可乘之機,也使得單位與部門利益迅速地膨脹,形成了權勢利益集團。
過去黨的一元化領導再加上群眾運動,雖然有種種弊病,但在權力控製和監督上還是比較嚴密的。改革開放後,在私人經濟、生活領域也就是私權領域的放開,雖然也造成了種種的眼花繚亂,其中不乏消極的東西,但總體上說,是一個利遠大於弊的進步。但是,在涉及公權的領域,其放開、搞活、“獨立”,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它首先要解決一個權力的來源問題,其次要解決一個權力的監督問題。
從經濟領域也就是國有企業看,在實行廠長負責製後,以後又實行承包、改製,黨的領導與監督作用是越來越小了,政府的監管由於一是很難到位,存在種種空白,二是存在腐敗,主管部門、主管領導與“廟裏的和尚”形成侵蝕國有利益共同體,結果就是我們大家都看見的。
在這次反思改革的思想運動中,有識之士得出的結論是:以往的單項改革都已走到盡頭。如果不立即進行政治體製改革,也就是真正實行憲政,那麽,目前的各種紊亂還將繼續。
就當下改革改革的路徑討論來說,其實有兩種完全不同的思路,一種是繼續甚至進一步強化黨的領導,一種是進行政治體製改革。第一種思路盡管我並不同意,但我認為這種思路有其道德上的價值。因為,在權力缺少監督的現實下,如果不進行政治體製改革,那麽,公權力的監督會出現更大的真空。其結果就是失控。
當年,我還在地方黨委當研究室領導時,曾極力地鼓吹各種單項的改革,如建立現代企業製度的產權改革。但是所有這些改革的令人痛心的結果,給我極大的教訓。由是再來審視司法獨立的改革,我不得不采取審慎的態度。不錯,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黨對司法的控製,通過加強黨的政法委員會,是愈益加強了。但是,如果大法官不接受黨的監督與領導,而人大又不能及時地填補這個權力的真空,那麽,司法領域將出現什麽狀況呢?
當前的問題是,即使黨試圖對所有涉及公權力的領域強化監督與領導,但是時代的發展,已經使得這種監督和領導仍然十分不得力。比如,大型國企領導人的任命權已經收到黨委的組織部門,黨的紀檢部門也已經多年與政府的監察部門合署辦公,兩塊牌子,一套人馬,所有司法、國有事業單位的中層幹部的任免權都收歸各級黨委或工委(也就是黨對幹部的管理從下管一級又恢複到下管兩級)。現在,黨對這些部門的控製,已經十分接近改革開放前的狀態。可是,結果如何呢?
單純強化黨的領導與監督,是一條走不通的路。在現代條件下,社會的發展已經不再讓這種領導與監督有效。結論必然是,依靠人民群眾當家作主,對各種公權力進行領導與監督。人人來監督公權力,公權力才不敢懈怠,才不能腐敗。
政治體製改革的路徑與經濟體製改革不同,起碼與中國特色的中國經濟體製改革不同。當前正在播出的電視劇《我主沉浮》,十分生動地表現了中國經濟體製改革是一個自下而上、摸著石頭過河的過程,其中充滿了違規、遇到紅燈繞著走、打左燈朝右拐的路徑選擇。用某些學者的話來說,中國已有經濟體製改革其實是在不斷“違法”、“違紀”中奪路趦趄前行的。闖紅燈的先行者,其經驗被上層肯定,又在全國推廣。也許這種改革的特色,是一種形格勢禁下不得已的選擇。但是政治體製改革則完全不同,它必須從上層做起,必須是在法律架構下規範地進行的。這也有經驗教訓。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政治體製改革的單項試驗,無論是湖南華容、內蒙古卓資和蛇口,雖然都取得了一時的成績,但最終無不消彌於政治的大環境中。
賀衛方先生顯然是感覺到了這一點的,他在列舉了那些“偏向技術化層麵的東西”如統一的司法考試製度即法官的職業化程度的提高,審判長選任製,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主義,法院的立案製度改革,判決書的說理,人大監督的強化,錯案追究製這些“眼花繚亂”的單項改革後,不得不承認“所有這些改革看起來很熱鬧,卻不能使司法製度及時、有效和公正地回應社會的需求”,也就是沒有達到改革的目的。倒是來自台灣的蘇永欽先生看得清楚:“絕對可以肯定的一點,就是良善司法製度與政治改革的互補性。法治最終要建立在民主的體製上,司法的工具性有其局限,也就是下遊的司法再清,也不能改變上遊的水質”。不過蘇永欽先生樂觀地認為司法改革可以與政治改革同步,“我看到很多國家追求法治的經驗,大概都是和政治改革同時進行,這裏邊一定會有一種良性互動,獨立而有效率的司法有利於人民權利意識的增長,司法實踐的法律價值和原則,不隻有消極穩定社會的功能,也隱含了一股向上提升的積極力量,逐漸傳導到其他部門,可以讓政府學習到如何更妥適的響應社會的需要。”
同步的提法也沒有錯。問題是中國目前的情況是司法所有的“技術層麵“改革已經走得差不多了,它在前麵呼喚政治改革的跟進。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政治改革不能跟進,那麽已有的各種司法獨立的單項改革不但不能持續,而且還會導致極其危險的結果,也就隻是我們所看到的司法在這種所謂”獨立“下愈益腐敗。也許,司法獨立的改革應當暫停,而應當等待政治改革的起動。在沒有政治改革前,我倒寧願保持黨的領導與監督,雖然這不是一種有效的領導與監督,但起碼是一種還多少起點作用的領導與監督。如果沒有這種不理想的領導與監督,任由司法獨立,結果必然是混亂。
在結尾我重申:我不是不讚成司法獨立,我希望這種司法獨立是在政治體製改革的總體架構中的一個組成部分。中國的當務之急,是進行政治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