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27 16:54:09來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8663200100atg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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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仔細觀察不同文化下的話語風格,是否講求邏輯也許是其中值得關注的一個分別。唐德剛先生曾經分析我們的思想史,其中不講邏輯的特征被他歸因於“東西兩方對‘法’的觀念不同的滋長有以致之”。他說:
“法律”是最講邏輯的。因而個個律師都是邏輯專家;而律師在西方社會裏的地位——從古希臘羅馬到今日的英美法蘇——那還了得!可是我們傳統中國人(古印度人也是一樣)最瞧不起所謂“寫藍格子”的“紹興師爺”和“狗頭訟師”。我們的“仲尼之徒”一向是注重“為政以德”的。毫無法理常識的“青天大老爺”動不動就來他個“五經斷獄”,斷得好的,則天理、國法、人情、良心俱在其中;斷得不好的,則來他個“和尚打傘”,無法(發)無天,滿口的革命大道理,事實上則連最起碼的邏輯也沒有了。西方就適得其反了。西方的律師,訴訟起來,管他娘天理、人情、良心,隻要邏輯不差,在國法上自有“勝訴”。因而他們的邏輯,也就愈發展愈細密了。(《胡適口述自傳》第五章注釋23)
唐先生的說法也許多少忽略了一國政治形態對於邏輯學發育的影響,例如雅典式的民主政體對於演說、辯論的講求,就在很大程度上推進了邏輯學的發展。不過,說法庭之上是否講求法律至上、遵循邏輯規範是其中重要的因素卻毫無疑問。
眼下全國司法界正在“大學習、大討論”,其中的核心內容就是貫徹“三個至上”學說: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報章連篇累牘,會議連綿不絕,最高法院甚至還組成宣講團在全國巡回宣講。我對此感到很困惑,因為這“三個至上”在邏輯上存在著值得商討的地方,尤其是把它運用到司法領域時,這樣的邏輯困難會給司法界帶來某些混亂。
很明顯,所謂“至上”,便是最高的準則。至上有其惟一性,不可以有多個準則一塊兒至高無上。好比在一個家庭裏,假如有一個人說話具有最終極的權威,那麽就不可能是公公的意誌至上,婆婆的意誌同樣至上,媳婦的意誌還是至上。又好比奧運會比賽,冠軍隻能有一個。一下子出現三個冠軍就擺不好——領獎台齊平,同時奏三個不同國家的國歌,豈不是亂了套,或者用時髦的說法,就要“俯臥撐”,或者如正龍拍虎一般撲朔迷離!因此,如果黨的事業、人民利益以及憲法法律是具有不同內容、相互區別的三個事物,那麽我們必須給出一個順序,按照法律界熟悉的說法,要對於三者的效力位階作出安排。例如,或許可以如此表達:當法官處理案件時,需要對於上述三者進行考察,當三者統一時,應依據憲法和法律作出判決;當三者有矛盾時,應將人民利益置於憲法法律之上,將黨的事業置於人民利益和憲法法律之上。也就是說,在效力位階上,黨的事業最高,人民利益次之,憲法法律再次之。
這樣的說法在邏輯上沒有問題了,但是在我們的政治語境下卻是不成立的。因為按照官方一貫的話語模式,在我國,這三者是一而三、三而一的。十七大修改通過的《黨章》在總綱裏明確地說:“黨除了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沒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在一次領導人的講話中,我們讀到這樣的說法:“我們黨領導人民製定了憲法和法律,也要領導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憲法和法律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誌的統一。黨員遵守憲法和法律就是遵從人民的意誌,服從黨的領導。所有的黨組織、黨員尤其是負責幹部的言行,都不得同憲法、法律相抵觸。加強黨的領導同充分發揚民主和堅持依法辦事是一致的。”(《十三大以來重要文件匯編》中冊頁943-4)既然三者之間毫無區別,那麽不厭其煩地把三者並舉,而且要“三個至上”,豈非修辭上的同語反複?
問題的困難還在於,如果用“三個至上”作為指導司法的準則,那麽司法官員就必須在每一個案件裏對於三者作出辨析,要時時分析,怎樣的判決不損害黨的事業,怎樣的判決符合人民利益,當然還需要符合憲法和法律。對於我們的數量在20萬以上的法官來說,這似乎是一個大難題。對於什麽是黨的事業,什麽是人民利益,不同的法官也許在理解上會有很大差異。張誌新對於“文革”提出異議,她的觀點盡管與當時的黨中央決策完全矛盾,但是後來的曆史證明,如果她的主張得到采納,黨的事業就會得到維護。當時的司法機關判處張誌新死刑,這種表麵看來符合中央要求的做法,最終證明給黨的事業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再說人民利益,所有的訴訟都存在著對立的利益訴求,農民狀告縣政府違反土地承包合同,“最牛釘子戶”因補償不合理拒絕拆遷,提款機出問題許霆飆取17萬先被判刑無期後來又改為5年徒刑,劉燕文訴北京大學要求頒發畢業證先勝而後輸……究竟誰是人民,誰是敵人?判誰勝訴算是“人民利益至上”?如果放開手讓不同的法院、每一個法官都按照各自對於黨的事業、人民利益的理解而不是嚴格地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則去辦案,這個國家的司法豈不是要各吹各的號,各唱各的調,燕瘦環肥,五花八門?
自己越想越不解,“一事不知,士之恥也。”遵循進一步解放思想的教導,提出上述疑問,尚祈高人為我釋疑解惑,則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