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銀河:性是從根本上有害的嗎?
(2008-11-16 17: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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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3d53360100be10.html
南陽瀏覽淫穢品網站案在被告上訴之後,已經以情節輕微的理由撤銷了罰款1900元的處罰決定,改為批評教育。這個案件的結果與此前的陝西夫婦在家中觀看黃碟案相似,那個案件在全國輿論大嘩之後以警方向當事人賠禮道歉並補償30000元錢結案。然而,兩個案件的處理還是略有不同,南陽案被認為警方適用法律得當,隻是由於被告情節輕微才撤消處罰,被告還是違反了“網絡管理辦法”(一種行政法規),警方也沒有賠禮道歉。
從原則上講,公民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前提之下的所有行為都不應入罪,但是有例外。例外就是所謂“黃、賭、毒”。這三種行為一般都不會侵害他人,都是單個公民出於自願的行為。社會為什麽要規範這三種行為呢?不是因為它們傷害他人,而是因為它們傷害自身——賭博會傷害到行為人的財產;吸毒會傷害到行為人的身體。問題出在“黃”上,它一般指淫穢品和賣淫嫖娼。公理公道講,黃和賭毒還是有細微區別的,它既不傷害他人,也不傷害自身,是一種完全出於成年人自願的無害行為。
中國的法律比較奇特,在黃賭毒這三種同樣是不傷害他人的行為中,惟獨對黃治得最狠,對賭博和吸毒倒輕一些,這樣說的證據是對黃的懲治是進了刑法的——刑法中有關於淫穢品和賣淫的兩章,而賭博和吸毒一般隻是治安處置,或者進戒毒所。為什麽對傷害自身的行為輕罰,對不傷害自身的行為重罰,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如果我們設身處地從這種法律製定者的角度想一想,看這樣奇特的法律製定背後的邏輯是什麽,那麽可以想到的邏輯有以下幾種:
首先,黃雖然像賭毒一樣不傷害他人,但是會上癮,一旦上癮可能最終也會傷害到自身,古代就有人性事過勞變成“藥渣子”的典故(相傳某代宮裏宮女嬪妃一個個病懨懨的,皇上著急,請太醫開藥,太醫的藥方是精壯男子若幹,過了些日子,宮女的病狀見好,可是每當入夜宮裏總有裝死人的麻袋運出。有人問此為何物,答曰“藥渣子”。)如果立法者是出於擔心有人性事上癮傷及自身的邏輯,那麽也有不能自圓其說之處,比如有人抽煙上癮結果得了肺癌死掉了,我們難道因此要在刑法裏加上禁止吸煙否則罰款的一章嗎?
其次,黃雖然既不傷害他人也不傷害自身(身體),但是會損害人的精神境界,使人不能努力工作,積極進取,變成一個胸無大誌混吃等死的行屍走肉,一個耽於肉欲的低級下流的無恥之人。如果立法者是出於這種考慮,那麽也有不能自圓其說之處。因為除了黃,還有一些虛無主義的哲學、一些消極厭世的思想都會起到同樣的作用,有些理論學說更加損害人的精神境界,甚至能夠導致自殺,難道我們因此要在刑法裏加上禁止傳播虛無主義的一章嗎?
最後,也是涉黃立法背後的真正邏輯應當是反性,即認為性是從根本上有害的。有人看了淫穢品——就像南陽案的當事人——就證明他是一個壞人,就應當罰他款,即使念他情節輕微饒了他,批評教育還是免不了的:你做了壞事,下次不能再犯了。就這樣,法律終於自圓其說了:性是從根本上有害的——你做了壞事——法律判你有罪。
然而,性是從根本上有害的嗎?這樣的法律是好的法律嗎?每個人可以做出自己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