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線空間

吾生也有牙,而雉也無牙,以有牙碎無牙,耶~!但是要記得刷牙,否則會有蛀牙,蛀牙導致無牙,無牙則置身碎於有牙之險境。。。
個人資料
正文

檢察日報:哈爾濱警察涉嫌打死人案件的評論

(2008-10-22 06:51:57) 下一個
來源: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08-10/22/content_3426.htm


哈爾濱六警察打死一男子

陳愛和 周東飛 沂蒙客


  事件

  10月11日,夜幕下的哈爾濱,一家燈光昏暗的酒吧門前,一場口角演變為鬥毆,當事一方4人中的一個年輕人在鬥毆中不幸喪生,而當事另一方的6人全部為警察。

  聚焦

  當地警方應“整體回避”

  10月11日晚發生在哈爾濱市鐵路文化宮旁糖果酒吧門前一宗鬥毆案,由於“警察”身份這一惹眼元素,被眾多媒體稱為“哈爾濱六警察打死體校大學生案”,一時成為時下最受關注的事件。

  這起案件開始就有雙方當事人存在高官背景的傳言,接著發生網友懷疑網絡傳播的現場視頻可能被剪輯處理,後來又出現警方拒絕家屬請專家參與屍檢,以及警方曾兩次派人協商和解遭拒,整個過程撲朔迷離,更加讓人們關注其公正性。

  對此,有人提出不能讓“身份”幹擾司法的呼籲,也有人建議此案實行異地調查,這其實都涉及到法律中的回避製度。

  在許多人看來,我國法律規定的回避製度似乎僅僅指關聯方的個體回避,而不包括其“娘家人”的整體回避。表麵上看,這種說法並不違背現行法律法規,但實際上卻是對法律本質的曲解。

  《警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在這裏,前兩款的利害關係基本限於近親屬,而第三款的範圍則是寬泛的。按照第三款的回避原則,隻要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並且會影響到其他社會公眾對執法公正的信任,那麽就應該回避。這個回避既可能是一個人,也可能是多個人,甚至是某個集體的所有人。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應當回避的利害關係人,不僅僅指物質利益上的利害關係,也可能指法律上或道德上的利害關係。比如,在人們擔心當地警方“自查自糾”,難以完全消除“感情色彩”甚至於“手下留情”時,涉案的六名警察(犯罪嫌疑人)或許同樣會擔心,當地警方可能為了自身形象或平息公眾輿論,不惜“大義滅親”,自己很可能受警察身份所累,成為“警察身份”的犧牲品。

  筆者認為,為了厘清公權和私權的邊界,真正從根本上消除警察身份對辦案的影響,“哈爾濱命案”的偵查應當實行整體回避,盡力避免執法人員作出情法抉擇,避免公眾對調查公正性產生不信任的疑慮。

  公正的前提是公開

  那是夜幕下的哈爾濱,那是燈光昏暗的酒吧門前,那是一場由口角演變而來的鬥毆,當事一方4人中的一個年輕人在鬥毆中不幸喪生,而當事另一方的6人全部為警察。一起刑事案件,經由媒體披露後,成為一次輿論事件。在短短幾天時間裏,真相一波三折,案情峰回路轉,引發了人們對於案件本身和事件之外許多問題的激烈爭論。直到眼下,一切遠未平息,事態仍將演進。

  在看似紛繁複雜的謎局麵前,人們需要篤定堅守的信條或許隻有一個,那就是讓公開的強光照亮夜幕下的真相。

  哈爾濱“10·11”鬥毆致人死亡事件,最初的傳播版本是“六名警察打死一名大學生”。隨著辦案警方公布相關信息,特別是現場監控錄像的廣為流傳,使輿情發生了迅速改變。最初的傳播版本以身份說事的概括方式遭到了人們的普遍詬病。鬥毆死人是基本事實,但6名警察隻是參與鬥毆的一方,他們並沒有以警察的公職身份出現在案件當中,也就談不上運用公共權力或合法暴力致人死命的嫌疑。死者也並非在讀大學生,雙方均為到酒吧消遣的年輕人,有人被毆致死固然讓人痛心,但顯然不能用“警察打死大學生”這樣的說法來渲染悲情。這種轉變足以說明,隻要有信息公開做保證,公眾和網友自能分辨是非。

  當然,關於案情粗線條的說明,或者一份數分鍾的監控錄像,並不足以稱之為真相。關於錄像,有網友直指這並不是完整的版本,而且發布者很有可能作出有利於某一方的剪輯。這種質疑的意義在於對真相的探求,而不應當理解為對某一方的偏袒。鬥毆致人死亡已是現實,這中間隻有誰將依據法律和事實負何種責任的問題,沒有誰更對、誰更能得到力挺的競猜。

  更為“雷”人的信息不斷被網友拋出,據說人肉搜索的結果顯示,鬥毆雙方成員都不乏“巨富”或“高官”的家庭背景。公眾眼中的“10·11”事件陷入了更為撲朔迷離的境地,一方麵是懷疑公共權力的影響,另一方麵是懷疑權貴背景的幹涉。必須指出,懷疑是公眾的天然權利。對於這種懷疑的回應,隻能是更透明的全方位信息公開。

  真相當然需要專業的判斷,但是公眾是潛在的法官。公正的前提是公開———這一道強光足以照亮夜幕之下的街角,那曾上演的一切都會因此得以回放。

  警方求什麽和解

  有報道稱,“哈爾濱六警察打死一男子”事發後,警方曾兩次派人到死者林鬆嶺家裏協商,看能否和解,但都未獲家屬同意(10月20日《新京報》)。

  六名警察與人互毆,且打死林鬆嶺,警方負有管教不力之責任,警方看望並慰問死者林鬆嶺家屬,這種做法無可厚非。但是,如果真如報道所說,警方在事發後直接以當事人的身份與死者家屬求和,這種做法卻顯然不妥。

  從法律角度審視,六名警察和死者林鬆嶺家屬在法律麵前是平等的———誰違法犯罪,都依法被追究,給予相應的處罰;誰的合法權益被侵犯,都應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從目前案件進展程度看,哈爾濱警方是該案件的受理者、偵查者,假如警方站在六名當事警察的一方,成為他們的代言人,那麽,這起“哈爾濱六警察打死一男子”案能得到公平、公正處理嗎?這不得不令人生疑。警方與一方當事人捆綁在一起了,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自然難以保障。警方代表疑犯求和,不僅有可能背離司法公正,而且還會給自己造成工作被動,難以贏得社會公眾的信任。

  更為值得強調的是,警方代表六名當事警察求和解的內容是什麽?該案涉及刑事犯罪,且附帶民事賠償。該案件的民事賠償可以求和解,但公民的刑事犯罪行為豈能和解?

  “哈爾濱六警察打死一男子”案能否得到公平、公正處理,社會拭目以待。但需要提醒哈爾濱警方的是:警方當務之急是要撇清與六名當事警察的關係,而不是與他們攪和在一起,甚至充當他們的代言人。



[ 打印 ]
[ 編輯 ]
[ 刪除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