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特別赦免楊佳先生的公民建議書
(2008-10-21 08: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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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news.creaders.net/headline/newsViewer.php?nid=362098&id=841085&dcid=19
今年7月發生的楊佳先生擊殺上海警察案令人震驚,引起了國內外廣泛和持續的關注。我們對在中國發生這樣的事件感到非常難過。我們向遇難的六名警員表示哀悼!向遇難及受傷警員的親屬表示慰問!同時,鑒於對中國法治和文明進步的關注,我們對楊佳先生案發後至今受到的極不公正的司法待遇也深切關注。
1. 鑒於聯合國60年來多次通過宣言、決議要求廢除死刑,或對罪犯實行特別赦免,鑒於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已經予以執行、廢紙死刑的現狀;
2. 鑒於中國曆史上長期有對死刑實行特別赦免的人道文明傳統;
3. 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去有對戰爭罪犯和其它刑事罪犯實行過特別赦免的先例:
4. 鑒於本案所麵對的需要改革的存在重多問題的司法製度背景,以及國內外各界普遍存在的對該案的審判程序存在的明顯的不公的質疑;
5. 最後,也鑒於我國正在麵臨解決社會危機,改革"警察國家"的國家形象,動員民心,恢複國家元氣,重啟文明進程的曆史時刻。
我們提請中央政府對本案進行特別審查,依據法定程序對受到普遍同情和關注的楊佳先生實行特別赦免。
提請特別赦免的理由詳述如下:
一、廢除或者暫緩執行死刑已是國際社會大勢所趨
鑒於死刑是一種極端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懲罰,違反了人類基本尊嚴。聯合國、國際性組織、地區性組織以及人權專家不斷提倡廢除死刑,廢除死刑已成為世界潮流。聯合國193個成員國,已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國家在法律上或者在實質上廢除了死刑。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1984年5月25日第1984/50號決議通過的《關於保護麵對死刑的人的權利的保障措施》也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均有權尋求赦免,所有死刑案件均可給予赦免。
聯合國大會1989年12月15日第44/128號決議就通過了《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要求每一締約國應采取一切措施在其管轄範圍內廢除死刑。
聯合國大會2007年12月通過《全球暫緩死刑》的決議,要求各國尊重國際對死刑的標準並暫緩死刑。
二、1959年至1975年期間,我國過去有對戰爭罪犯和其它刑事罪犯實行過特別赦免的先例
1959年9月1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全議,作出了特別赦免的決定。同日,劉少奇先生簽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隨後分別在1960年11月19日、1961年12月16日、1963年3月30日、1964年12月13日、1966年3月29日、1975年3月17日,共七次發布特赦令,赦免了所有在押戰爭罪犯。
1979年,在我國新疆發生了蔣愛珍女士連殺3人的重大案件,案發後人民日報和石河子法院在5個月內收到2萬多封各界人士來信,要求基於蔣愛珍是義憤殺人應予輕判。後來新疆高級法院作出了不予死刑的決定。此舉深得人心,對緩解當時社會矛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本案存在不公正的司法製度背景及不公正的司法程序
越來越多包括二審過程中披露的事實顯示,本案起因於警察嚴重侵害楊佳先生的身體,楊佳先生的人格亦受到嚴重侮辱。楊佳先生在長期經正常合法途經尋求權利補償不果且得不到公正司法救濟的情況下,采取極端手段,導致了這場悲劇。這也是為什麽楊佳先生的行為以及他遭受的遭遇招致社會各界幾乎是一邊倒的同情的原因。本案到底屬於什麽性質,需要最高當局從司法倫理、政治倫理的高度審慎研判。這是對最高當局政治良心、政治智慧的一次考驗。
案件發生後,上海地方當局拒絕公布案件全部事實真相。決定本案性質和刑期的關鍵證人——楊佳母親被公然綁架,至今不見人,關鍵證人——七名上海警察拒絕出庭作證。在完全違背法定程序的情況下,秘密強行一審判處楊佳死刑,二審維持原判。如果最高當局不能采取特殊的司法救濟,必然給全體國民、國際社會留下整個政權、國家機器在圍剿一個受到不公正對待、血氣方剛的二十多歲青年的印象。喪失一個從根本上杜絕這類悲劇,重塑法治權威的良好機會。
四、中國曆史中長期存在"留養承嗣"以及國家重要時期特赦的人道傳統
中國曆史上的"留養承嗣"製度,即死刑犯為獨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無人奉養,經皇帝批準,可以改判重杖、示眾,使其免除一死,侍奉祖父母、父母。楊佳為父母獨子,兩代父祖輩靠楊佳養老送終。我國曆史上各王朝,在重要節日或慶典時,均有對死刑犯實行特別赦免之慣例。
在重要節日或慶典時,對罪犯實行特別赦免也是文明國際之通行做法。例如,上個世紀70年代,美國對在越戰期間的逃兵和逃避服兵役的罪犯全部實行了赦免。又如,韓國總統金大中在1999年末頒布"千年特赦令",數千名囚犯獲釋。
辛亥前夕,革命家汪精衛先生刺殺攝政王載灃。按照大清律令,應淩遲處死、滿門抄斬。但朝廷出於此案發生的製度背景,出於和緩人心,出於立憲改革,為清朝前途計,特別赦免了汪精衛先生的死刑。
中國的曆史經驗以及世界各法治國家之司法實踐均告訴我們,特別赦免製度對一個國家的政治穩定、法律進步、民生進步都有不可替代的特殊意義。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先生說得好,"我完全讚成對赦免製度的研究。赦免是國家的一項政策性重大措施,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體現。我國現行憲法第67條和80條對特赦做了規定,但是自從1975年最後一次特赦全部戰爭罪犯以來的三十多年,我國沒有再實行過特赦……當前,全黨全國人民正投身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偉大實踐,充分發揮特赦製度的作用,對於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增進人民內部的團結,必會產生良好的巨大的影響。"
今年是《世界人權宣言》通過60周年,也是中國簽署《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十周年。雖然全國人大還未批準該公約,但依照國際慣例,一旦簽署就要依照公約要求執行,包括赦免等全部條款。今年年末,中國將麵臨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正式審議中國政府提交的《第四、五輪禁止酷刑報告》;明年年初,也將麵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首次普遍定期審查中國的人權狀況。
今年也是中國融入文明國際的改革開放30周年,明年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六十周年。為迎接大典,我們呼籲通過對楊佳先生實行特別赦免,開始營造祥和氣氛。這也是中國政府奮力構建和諧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這個案件已經毫無疑問將是中國現代史上的一個標誌性案件,不管楊佳先生最終的命運如何,是否被執行死刑,該案都將對中國政局產生重要影響。
我們再次鄭重呼籲與建議,對楊佳先生實行特別赦免,並以此為發端,開始在中國廢除死刑的曆史進程,永久確立特別赦免之文明製度,建立文明法治之現代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按簽名順序排,第一批簽名人員名單)
艾未未(北京藝術家)、茅於軾(北京經濟學家)、杜光(北京離休人員)、於浩成(北京法學家)、戴晴(北京學者)、張祖樺(北京學者)、王俊秀(北京學者)、古川(北京編輯)、陳永苗(北京律師)、李蘇濱(北京律師)、江天勇(北京律師)、黎雄兵(北京律師)、唐吉田(北京律師)、楊鳳春(北京學者)、王治晶(北京自由撰稿人)、夏業良(北京學者)、冉雲飛(四川編輯)、廖亦武(四川作家)、張博樹(北京法學家)、蕭默(北京學者)、劉序盾(北京學者)、李智英(北京學者)、李檳(南京教師)、孫岩力(北京教師)、王衛星(北京記者)、譚洪安(北京編輯)、於赤陽(黑龍江公民)、張輝(山西民主人士)、賈瑞明(河北農民)、謝軍(深圳設計)、王靖禹(旅英學者)、華喬(上海攝影師)、釋妙覺慈智(廣東法師)、林樹坤(瑞士出版人)、範衝(北京學生)、張誌強(北京打工之友)、李勉之(深圳工程師)、曹王瀾(廣東民工)、張讚寧(江蘇教師)、龔光雲(廣東學者)、郭玉閃(北京學者)、周曙光(楚國人)、淮生(北京自由職業者)、馬蕭(北京記者)
2008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