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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慘案為何偏偏發生在上海?

(2008-07-16 03:59:38) 下一個
來源:http://club2.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52&id=2349408


——製度過度授權害了無辜滬警


  京民不凶,滬警不蠻。楊佳襲警案,既不能讓我得出北京平民特別偏執或凶猛的結論,也不能讓我改變上海警察群體比較文明的印象。

  京民不凶,這一點幾乎沒有爭議,不提也罷;而強調上海警察群體“比較文明”,這在眼下背景中就有了“非主流”的樣子,甚至有“五..毛”嫌疑。不過,我還得力求客觀講話:所謂“警民關係”和“警察形象”,由警察群體“自行把握”或“獨家塑造”的餘地並不大。說白了,這並不是由警察們當家作主的事情。中國警察整體上是否文明之師暫借不論,我該具體說清的意思是:即使抽象的警察是不文明或者野蠻的,但上海警察群體在其間還是相對比較文明的。

  上海的治安狀況,如果不算全國最好,那麽說它在全國城市中名列前茅並不過分。安全感和對警察的印象是很實在的東西,對見識過重重亂象、領教過粗野蠻橫之警察做派的人來說,對上海警察的工作質量和外顯氣質打個高分,本在情理之中。滬警為市民救貓救狗乃至一些出勞力的服務項目,在我這個“正宗北方人”眼裏可算得上“動人”;而滬警使用多種方式記錄執法過程的精細做法,還有在案發現場製服楊佳之後的理性與克製表現,幾乎就要讓我說出“致敬”二字了。我還做了一個“假想”:如果我作為警察在現場製止楊佳,若不“當場擊斃”,至少會打他個半死不活---楊佳在其他地方,有這個結果的可能性很大。

  楊佳這個人的確不一般。坦率地說,我本人由於和此人具有某種相似的心理特質及思想傾向,同時也由於對犯罪心理學有所涉及而能夠較深入地理解這個人。結合社會現實看此人的心理特點,如果不經心理幹預或自我矯正,沒有“生趣”和“明天”、“親情”等心理因素支撐,他“出事”是肯定的。或早或晚,或大或小,或在本地或在外地,總之是會搞出點動靜來。案發後,各界人士發表了很多意見,但有個問題仍在困擾著許多人:一位權利意識很強的北京居民,何以“偏偏”對“比較文明”的上海警察如此心狠手辣?

  這是一個發生概率很小的惡性事件,但“偏偏”發生在上海,卻並非“純屬偶然”。追溯線索,其實具體而明顯。

  “自行車牌照”,這是本案中的一個關鍵詞語。忽略了這個詞,分析就不會到位,“經驗教訓”則無從談起。

  社會生活與社會管理中,早就不需要什麽“自行車牌照”了。多年前,出台牌照製度本基於自行車屬於“家庭重要財產”這種現實,而近年來這一製度原有的“經濟”和“意識”的基礎已不複存在。況且,出於防盜考慮的這一製度,早被證明對遏製盜車無明顯作用。所以,如北京、四川等地明確發布過廢止告示,許多沒有宣布過廢止的地方,此製度也自然消亡,無需明令宣布了。

  在“比較野蠻”的地方,不存在不合時宜的自行車牌照製度了,而繁榮發達的上海市,卻還保留著這個過時的製度,並且執行的紮紮實實。在我等早就不知“自行車憑證”為何物的外地人眼裏,突遇警察以此為由攔截盤查,那自然會相當地驚詫,此過程中執法的警察無論多麽文明禮貌,似我輩者必視之為“極其野蠻”。“警察肯定有著不可告人的其他目的”---這就是被盤查的外地人的普遍想法。

  不要小看保留和落實這一無用製度的負麵作用。它“擴權”或“護權”的力度是很大的,它明確了警察具有從洶湧車流中任意拉出任何人加以盤查的“合法權力”,可以據此羞辱和耽誤任何一位騎車人,任意性強而得罪麵大,涉及到了千百萬人的權利。最終,這一賦予警察可以“一個個來”的挑選製度,在執行中“遴選”出了楊佳。

  盤查楊佳的那位警察,個人素質並不低,我也沒發現他借此謀取私利的跡象。他一眼就看出外地人騎無牌車“不太正常”,果然,那車是不知情的楊佳租來的贓車。楊佳難以理解,問“馬路上這麽多人,為什麽你單單挑我?”警察說“我們一個個來,請你下車接受警方的調查!” 楊佳由“出示自行車憑證”引發的憤怒,規定了爭執的發生,這個原發的憤怒一直無解而引發驚天血案。

  警察不能否定那個“法”,不會為那個“法”而道歉。由於“自行車法”的存在,警方認定自己是依法而行,這樣就不會有楊佳所期待的道歉和賠償。上海警察專程赴京與楊佳協商,在我看來也是少有的“文明精神”,但這在實際上不起作用,原因還是那個“自行車法”阻斷了疏導渠道。

  無理的製度,為悲劇埋下伏筆,也直接導致悲劇。上海“偏偏”保留了自行車牌照製度---楊佳“偏偏”在上海被執法---悲劇“偏偏”發生在“文明上海”。假如上海沒有那個自行車製度,假如上海警察不把該製度當回事,楊佳也可能生事,但那不會事發上海。

  畢竟惡果慘重,盤查楊佳和處理糾紛的民警,想必難免內心愧疚。更應愧疚和反省的,該是對製度負有審查與取舍職責的官員---畢竟,悲劇根由出自“立法層麵”。

  知名評論作者十年砍柴的《若楊佳不是北京人會怎麽樣》一文,相當有深度。其中說到“孫誌剛、楊佳事件是很好的社會學標本,我們通過分析這兩個標本會發現,轉型期的中國幾乎是兩個分離的社會”,發達的地或接受高水平的教育的人,他們具備相當的現代文明社會的知識,但這些人忽視了另一個“傳統的臣民中國”。對這個“宏觀觀察”,我認為“宏觀正確”。不過,如具體到個案則尚需“微調”。比如,我在此文中為“臣民社會”做補充說明的:指出具體的製度因素,不一定將某幾個下層人士當作“臣民社會”的體現者。

  北京廢止“自行車製度”的理由中,有“成本過高”、“增加市民與政府麻煩”兩條。當時北京“每2000輛自行車中,有1300多輛無牌無照”,這就沒了“規模效益”,失去保留此項製度的利益驅動力。上海堅持下來這一製度,和警方的高效律與高素質有關。他們不怕麻煩,憑借特有的精細和嚴謹避免了自行車牌照製度的覆滅---隻是,通過自身巨大的努力,把禍水引向了自身。

  在不良製度下,權力越大,執行能力越強,越是認真和勤謹,禍就越大。




附:

十年砍柴:若楊佳不是北京人或許不會發生悲劇

來源:http://view.news.qq.com/a/20080704/000001.htm


  一男子楊佳7月1日闖進上海閘北公安分局辦公場所,用利刃襲警造成6死4傷的慘案。嫌犯的身份已經查明,乃皇城根長大的北京人,少年時父母離異,和母親相依為命,其住處離即將舉行大典的鳥巢不過數百米。

  北京人千裏迢迢上海襲警,這個情節有相當的戲劇性,難免讓人聯想翩翩。中國最繁華執法也相對文明的兩大都市,其市民享有了其他地區所沒有的一些特權,哪怕是下崗職工,他們得到政府的關照也比別處下崗工人更好,因此凶手的北京人身份讓人有些驚愕就不足為怪了。

  楊佳行凶的真實原因,現在還不清楚,也許永遠是個謎。但已有媒體披露,去年10月楊佳是上海遊玩,租了輛自行車被閘北警方懷疑該車是偷盜的,弄回去審查,後來事情搞清楚了,從局子裏出來的楊佳去有關部門討說法,申請行政賠償未果,故懷恨在心。

  這個傳言我覺得可信,因為合乎一個單親家庭長大的北京人的行事邏輯。楊佳被冤為偷車賊後究竟受到什麽屈辱我們不得而知,但我想對於一個從小在首都長大而比較偏執的青年而言,這種屈辱感可能過於強烈,而申訴無名,則更加重了屈辱感。我們設想一下,如果楊佳不是北京市民,而是湖南、四川、河南、安徽等地的民工,在上海被誤會為偷車賊,即使抓進去受了些皮肉之苦,隻要能證明清白放出去就謝天謝地了,有幾個敢去找公安局討說法?因為生活在底層的民工習慣了受歧視、被冤枉,忍氣吞聲是他們生存之道,隻有到了迫不得已時,比如年底討不回工資給家人無法交代或者別人欺負得太厲害,才可能反彈。

  而作為一個北京人,楊佳顯然沒有外地民工那樣多的人生屈辱經驗,外地民工把受屈辱作為常態,而他認為屈辱是不可接受的。因為他的生活經曆讓他比農民工更具有權利意識,同時也更加地相信世上還有公道。所以他才按法律程序去申訴,並要求行政賠償-----這種要求在多數外地民工看來很傻很天真。而希望越大失望越大,一旦麵對冷漠的推諉,加上成長的家庭環境等因素,便激起了驚天血案。楊佳的事和孫誌剛其實可以對比一下,隻是孫誌剛是被害者,楊佳是害人者。和楊佳北京長大具備較強的權利意識一樣,受過高等教育的孫誌剛被收容後,因為不服氣而被打死,如果是個數次被收容遣送的農民工,抓進去後逆來順受,恐怕不至於喪生。

  孫誌剛、楊佳事件是很好的社會學標本,我們通過分析這兩個標本會發現,轉型期的中國幾乎是兩個分離的社會,表麵上已經有現代化的國家框架-----包括市場經濟體係、政治架構和所謂的法治體係,可與現實的傳統型社會格格不入,因而加劇了社會種種衝突。越是發達的地或接受高水平的教育的人,他們具備相當的現代文明社會的知識,比如孫誌剛和楊佳,他們知道人人權利平等,他們知道政府執法應該講程序,他們知道政府應該為納稅人服務而不是相反,這些都是一個現代公民的生活常識。然而具備現代社會公民常識的孫、楊兩位年輕人,忽視了“另一個中國”----那就是傳統的臣民中國,在臣民中國的政治邏輯中,當官的作威作福管製小民是常態,小民忍氣吞聲交糧納租自求多福也是常態。在“另一個中國”裏長大的孩子,他們多數沒能像孫誌剛和楊佳那樣中了依法治國“毒”,習慣了惡吏欺負的他們不會為一次屈辱而去要個說法,也難因為要不來說法而殺人。對公正還有點信心的孫誌剛所以才會嘴硬而遭殺身之禍,同樣的原因楊佳怒火難平殺害了幾名無辜的警察。

  無論如何,殺害無辜者決不是什麽英雄,就像我們不能因為武鬆受到極大冤屈,就讚成他將張都監家的所有仆人都殺光一樣。但楊佳的事件就像孫誌剛事件一樣,足以引起有關方麵深思。另外我還認為,當初辦理楊佳案件的警察,即將他抓進局子讓其受到不公正對待的警察以及在楊申訴時冷漠推諉的警察,應該勇敢地站出來,向被殺死的同事親屬說聲對不起,“我不殺伯仁,伯仁因我而死”,對同事的死這些還不知其姓名的辦案警察至少負有道義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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