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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示眾”,中美之間有極大差異

(2007-09-23 05:14:51) 下一個
同是“示眾”,中美之間有極大差異


最近,有關“公捕大會”的議論又見媒體。事情起源於9月8日,按照鄭州市公安局的統一安排,其下屬各分局分別舉行了違法犯罪“定點揭露大會”暨公捕大會,公開批捕了部分犯罪嫌疑人。

以往對於“公捕大會”,媒體進行直接批判的較多,這次媒體的討論從批判更多地轉向對於“公捕大會”屢批屢犯的原因分析。這種分析是理性和有益的。但事實上,曆次“公捕大會”包括這次在內,卻得到了大多數市民的拍手稱快。因此,“公捕大會”生命力旺盛,其實與我們文化傳統與民眾的意識恐怕是分不開的。

要解開“公捕大會”的死結,我們不妨放開視野,朝向國外。今年5月,有關媒體也披露了發生在美國的一起“示眾事件”:5月6日,在美國亞拉巴馬州阿塔拉城,一位中年婦女脖子上掛著一塊牌子站在沃爾瑪超市入口處,牌上寫著:“我是小偷,我偷了沃爾瑪的東西。”這位名叫莉薩的46歲婦女被控在超市行竊,本來她應被判處60天的監禁。但根據莉薩的選擇,法官最終決定讓她連續兩個星期六的上午11點到下午3點掛著牌子站在超市門口,從而免除入監。

在法治發達的美國,這件事是否可以反過來說明我們的“公捕大會”具有正當性?非也!這隻能說明,用“示眾”來羞辱罪犯,滿足一種報複心理,警示那些潛在的違法分子,古今中外的民眾皆有這種心理。相反,我們還可以從中美的“示眾”事件,看出我們民眾還需要從哪些方麵“補鈣”,來解開“公捕大會”的死結。

美國對罪犯進行“示眾”的現象非常少見,這與我們不時見諸報端的“公捕、公判大會”形成了鮮明對比,兩國民眾對於罪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看待是不一樣的,這是兩者差別之一。兩者差別之二是,在我們這樣一個實行成文法的國家,對於罪犯、犯罪嫌疑人任何懲罰都必須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但是在“公捕、公判大會”上對於罪犯、犯罪嫌疑人進行示眾這樣一種懲罰,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甚至為最高司法機關明確否定,但“公捕、公判大會”仍然受到民眾的歡迎,這隻能說明我們民眾對於“罪刑法定”這樣一個現代法治理念知之甚少;在阿塔拉城之所以會出現女盜竊犯“示眾”事件,那是美國作為判例法國家,法官有某種程度的“造法”功能,法官可以用“示眾”的懲罰來代替其他懲罰。

美國這起“示眾”事件與我們“公捕大會”存在重大區別之三在於,我們“公捕大會”進行“示眾”的是犯罪嫌疑人,這明顯違反“無罪推定”的原則;美國阿塔拉城的“示眾”,那是已經經過審判,被法官認定為罪犯,這兩者差別甚遠。兩者區別之四在於,“公捕、公判大會”上被“示眾”的犯罪嫌疑人、罪犯,他們完全是作為政府的治理工具而出現在聲勢浩大的會場,他們對於是否進行“示眾”絲毫沒有選擇權;阿塔拉城的法官對於那位女盜竊犯的“示眾”,可是充分地尊重了她的意願,由她自己在60天的監禁與8個小時的“示眾”之間選擇。最後,兩者有一個重要差別是,“公捕、公判大會”上被“示眾”的犯罪嫌疑人、罪犯,他們的“示眾”並不折抵他們的刑期,他們的“示眾”權當一種為政府治理社會作的“貢獻”,這與“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一個人犯了多大的罪就應當受到多大的懲罰,不能法外額外加以處罰———也相矛盾;阿塔拉城的女盜竊犯,她被8個小時的“示眾”卻折抵了60天的監禁,她並沒有在法外額外加刑。

所以,我以為,在民眾對於利用“公捕、公判大會”對犯罪嫌疑人、罪犯進行“示眾”具有強烈偏好的今天,在“示眾”甚至也被一些法治發達國家某些地方所運用的今天,也許我們無須過多對“示眾”本身進行火力抨擊,不要過多地批判民眾心中內存的報複罪犯、警示違法分子的樸素情感。我們更要著力於在民眾中培養“人權保護”、“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罪刑相適應”等現代法治理念。如果這些理念與原則被普及,民眾對於“公捕、公判大會”的危害會看得越來越清醒,而公權力以失去了民意為依托,“公捕、公判大會”就會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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