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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不該嚴打? 該不該殺?

(2007-10-04 05:37:22) 下一個
該不該嚴打? 該不該殺?




有鑒於幾個可笑的所謂“維權人士”為了某種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在那裏大念唐僧的“慈悲經”,惡意誹謗當年鄧公的嚴打,我在這裏提出來發人深省:究竟該不該嚴打?該不該殺?

十年浩劫之後,社會治安形勢嚴峻,殺人、強奸、搶劫、盜竊等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甚囂塵上,社會影響極壞的惡性案件接連發生。1983年7月19日,小平同誌在北戴河找劉複之同誌談話時指出:“刑事案件,惡性案件大幅度增加,這種情況很不得人心。”“原因在哪裏?重要是下不了手,對犯罪分子打擊不嚴、不快、判得很輕。” ,在這種情況下,中國開始了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分子的戰役,如何進行嚴打,小平同誌指出:“對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包括殺人犯、搶劫犯、流氓犯罪團夥分子、教唆犯,在勞改勞教中繼續傳播犯罪技術的慣犯,以及人販子、老鴇兒等,必須堅持逮捕,判刑,組織勞動改造,給予嚴厲的法律製裁。必須依法殺一批,有些要長期關起來。還要不斷地打擊,冒出一批抓一批。”

小平同誌堅決指出了“必須依法殺一批”犯罪分子的思想,並指出了其原因在於惡性案件大幅度增加,實行“嚴打”是為了順應民心。他說:“應該對各種犯罪堅決采取法律措施,不能手軟”,“我們要學會使用和用好法律武器,對違法犯罪分子手軟隻能危害大多數人民的利益,危害現代化建設的大局。” “對一些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必須給以最嚴厲的法律製裁。” “搞得不痛不癢,不得人心。”


近、現代以來,死刑存廢之爭一直是一個沒有休止的問題。16世紀初,英國人文主義者托馬斯莫爾在其《烏托邦》(1516年)一書中主張廢除盜竊罪的死刑而開廢除死刑論之先河,繼莫爾之後,資產階級思想家格勞秀斯、貝卡利亞、黑格爾、倫布羅梭等人主張嚴格限製死刑。至今為止,關於死刑存廢的論著可謂汗牛充棟。在我國,第一代領導核心毛澤東同誌提出了保留死刑,少殺、慎殺的基本刑事政策,鄧小平同誌在繼承了這一基本思想之後,對之又加以發展。在死刑保留論這一基本觀點上,小平同誌與毛澤東同誌的看法完全一致。

關於死刑能不能起作用的問題,是死刑存廢之爭的焦點問題。小平同誌在論述死刑的作用時,主要談了以下幾點:
首先,死刑可以作為一種教育手段。1986年小平同誌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上的講話中說:“對嚴重的經濟罪犯、刑事罪犯,總要依法殺一些。現在總的表現是手軟。判死刑也是一種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陳雲同誌:殺一儆百。殺一些可以挽救一大批幹部。)” 這說明,死刑具有教育作用,可防止那些現在沒有犯罪,但是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人犯罪,使他們懸崖勒馬。

其次,死刑可以防止重新犯罪。小平同誌在談到“必須依法殺一批”時說:“……不然的話,犯罪的人無所畏懼,十年二十年也解決不了問題。” 他深刻意識到了重新犯罪問題的嚴重性,他說:“死刑不能廢除,有些犯罪就是要判處死刑。我最近看了一些材料,屢教屢犯的多得很,勞改幾年放出來以後繼續犯罪,而且更熟練、更會對付公安司法機關了。對這樣的累犯為什麽不依法殺一些?還有販賣婦女、兒童、搞反動會道門活動,屢教不改的,為什麽不依法從重判處?” 以上論述表明,小平同誌非常重視“繼續犯罪”、累犯問題,他強調,對那些屢教不改的嚴重刑事犯罪分子要依法從重判處,要“依法殺一些”,充分重視死刑對犯罪的遏製功能。

再次,死刑能維護社會穩定。“穩定壓倒一切”,是鄧小平同誌的重要論斷,1989年,他曾說:“中國的問題,壓倒一切的是穩定。沒有穩定的環境,什麽都搞不成,已經取得的成果也會失掉。”“中國正處在特別需要集中注意力發展經濟的過程中。如果隻追求形式上的民主,結果是既實現不了民主,經濟也得不到發展,隻會出現國家混亂、人心渙散的局麵”。

“民主是我們的目標,但國家必須保持穩定。” 其實,早在1986年,他在談到嚴厲打擊犯罪分子與安定團結的關係時,就已表達了這樣的觀點。他在論述了“要依法殺一些”之後說:“隻有人民內部的民主,而沒有對破壞分子的專政,社會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麵,就不可能把現代化建設搞成功。”“經濟建設這一手我們搞得相當有成績,形勢喜人,這是我們國家的成功。但風氣如果壞下去,經濟成功又有什麽意義?會在另一方麵變質,反過來影響整個經濟變質,發展下去會形成貪汙、盜竊、賄賂橫行的世界。”

鄧小平同誌緊密聯係中國的國情,從不同的角度論證了死刑的有用性,認為保留死刑,“殺一些人”,是中國國情的需要,是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需要。


麵對人們對嚴打和死刑問題的責難, 小平同誌明確指出:“我們對刑事犯罪活動打擊是必要的,今後還要繼續打擊下去。” 1984年10月的中顧委第三次全體會議上,小平同誌說:“去年我隻做了一件事:打擊刑事犯罪分子。” 體現了小平同誌對“嚴打”要“理直氣壯”的思想。

關於“嚴打”和死刑是否人道的問題,他說:“我們說加強人民民主專政,這就是人民民主專政。要講人道主義,我們保護最大多數人的安全,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義!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先從北京開始,然後上海、天津,以至其他城市。隻要堅持這麽幹,情況一定好轉。 ”小平同誌把人道主義解釋為“保護最大多數人的安全,”確立了他自己獨特的人道主義思想,在他看來,死刑正當性根據在於保護了大多數人的安全。



西方有些國家對我國死刑立法和判處死刑的數量問題上作文章,認為這侵犯了人權。小平同誌曾旗幟鮮明地表明過我們國家的人權觀:“什麽是人權?首先一條,是多少人的人權?還是多數人的人權,全國人民的人權?西方世界的所謂‘人權’和我們講的人權,本質上是兩回事,觀點不同。” 小平同誌的人權觀同樣適用死刑是否符合人權的問題,這九觀點表明,為了大多數人的人權,“殺一些人”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正當的,因為這符合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殺一些人”,是“全國人民的人權”的表現。

少殺、慎殺是我國保留死刑前提下限製死刑的一貫刑事政策,但鄧小平同誌並沒有對第一代領導核心提出的這一思想墨守成規而是有所發展,提出了強化死刑與慎用死刑相結合的新的理論。麵對嚴峻的犯罪形勢,而“現在隻是殺那些犯殺人罪的人” ,小平同誌很不滿。他說:“其他的嚴重犯罪活動呢?廣東賣淫罪犯那麽猖獗,為什麽不嚴懲幾個最惡劣的?老鴇,抓了幾次不改,一律依法從重判處。經濟犯罪特別嚴重的,使國家損失幾百萬、上千萬的國家工作人員,為什麽不可以按刑法規定判處死刑?一九五二年殺了兩個人,一個劉青山,一個張子善,起了很大的作用。現在隻殺兩個起不了那麽大的作用了,要多殺幾個,這才能真正表現我們的決心。”

在鄧小平同誌關於死刑的所有論述中,沒有任何關於數量上要“少殺”的隻言片語,相反,曾一度強調:“現在是非常時期,必須依法從重從快集中打擊,嚴才能治得住”。 這一論述不是偶然的,這恰恰體現了鄧小平理論中“實事求是”這一精髓,即在死刑問題上,不能簡單地以多或少衡量,隻要是依法辦事,該殺的就殺,必要時“要多殺幾個”,“冒出一批抓一些”,多與少,要根據案件的情況而定,要根據當時該殺的人而定,非常時期,要強化死刑,即多殺幾個,“才能真正表現我們的決心”。

在另一方麵,小平同誌又堅持了我們一貫堅持的“慎殺”思想。他指出:“對專政手段,不但要講,而且必要時要使用。當然使用時要慎重” ,“殺人要慎重,但總得要一些,涉及政治領域、思想領域的問題,隻要不觸犯刑律,就不受刑事懲處,不涉及死刑問題。” 由此可見,小平同誌所謂“慎重”的含義,乃是指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依法不需要判斷處死刑的,不涉及死刑;不能把思想政治問題與犯罪等同起來。

鄧小平同誌關於死刑問題的論述,涉及到了死刑存廢、死刑價值、死刑適用等各個方麵,是我國死刑政策的指導思想。小平同誌的死刑觀,是我國死刑立法與司法的強大的思想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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