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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的標準是什麽?——言論自由的幾個認識誤區

(2007-08-27 07:39:44) 下一個
言論自由的標準是什麽?——言論自由的幾個認識誤區


此文總結了中國人普遍存在的,對言論自由的三大錯誤觀念,言論自由在中國被看成是政府管理老百姓言論的標準,其實言論自由的真正最大目的是為了老百姓監督政府,所以與其說是政府管理老百姓言論的標準,還不如說是老百姓監督政府的標準。


1. 中國人很多愛犯的第一個錯誤就是動不動就說絕對, 妄圖通過說明世界上沒有絕對的東西來否定言論自由,


世界上確實沒幾樣絕對的東西,我們更不不需要動不動就討論什麽東西是不是絕對的。

為什麽不說:世界上沒有絕對可靠的黨員?

為什麽不說:世界上沒有絕對的大公無私?

為什麽不說: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言論限製?

卻單單強調: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言論自由?


這 就像是企圖通過說明,世界上任何白色的東西都不是決對百分之一百反光的,來證明世界上沒有任何白色的東西一樣滑稽可笑。難道說因為黑色和白色的東西都不是 百分之百吸光和反光,所以就能說說黑和白都是一碼事了嗎?這種說法,是想讓人潛意識裏形成白和黑差不多,以達到混淆是非的目的,這就好比說因為有警察的世界一樣有犯罪,所以世界上沒有絕對的法製,以暗示警察和法製對付犯罪沒用多大的用處,所以大家也就不要要求要什麽警察和法製了一樣荒唐。


2. 中國人很多愛犯的第二個錯誤是認為:言論自由凡是造謠,誹謗,都不屬於言論自由範圍。這是對言論自由的又一個誤解。


其實言論自由應該有的標準是:

僅僅除了允許針對普通個人的誹謗和漫罵言論,並且造成了實際損害的,可以由受害人提起民事訴訟。這裏大家必須注意。


第一. 是針對普通人,這是相對於政府官員和公眾人物,還有公眾事件中的相關的人來說的,比如總統,NBA名星,影星,民間的政治人物,甚至比爾.蓋茨,或者一個安然事件中的涉案人員等,這些人都可以受到大家的各種評論,當然也包括極端的言論,比如謾罵和侮辱。


以美國為例,美國法律規定---

官員和公眾人物、以及公眾事件相關的人不得通過提起法律訴訟獲得隱私權和名譽權賠償。因為如果批評和評論、監督政府官員,要求每一句話都必須完全正確,要有 一句話說錯了,就說損害了官員的名譽,就要求起訴賠償,這樣老百姓還怎樣有效的監督政府官員呢?同理,如果人們不能自由的評論我們周圍發生的公眾事件,以 及公眾事件中的人,老白姓又怎麽能夠參與到社會事務和政治生活中去呢?老百姓又怎麽能在社會思想文化的發展中發揮作用呢? 當然有些官員在被罵急了的時候也會提起訴訟,法院也會受理,但是即使是真的造謠,受害者也不能獲得賠償,法庭也就是僅僅是對受害者正正名而已,造謠者還可 以繼續造謠。所以在美國你幾乎找不到這種政治人物或者明星打名譽權官司的。


第二.是必須針對個人,也就是說,就當是罵的是普通人,但是如果罵的是一個群體,比如美國人,非洲裔美國人,或者河南人,廣州的無業遊民,或者那個學校的老師們,這些都不是單獨的個人,而已一個群體或者一個組織,在社會生活中,我們經常要以群體為單位評論各種社會現象,這些人雖然都是普通人,但是如果我們不能對這些群體進行評論的話,我們又怎麽能夠評論我們的社會呢?比如我批評說:“我小孩的學校老師都是隻知道收錢,不會教書的垃圾”那個學校就因此說我損害了他們的學校老師的名譽,要和我打官司,大家說要是這樣, 還有什麽言論自由可言呢?人們又怎麽能夠通過言論的評論參與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麵麵中去呢?以美國為例任何評論政府提供的服務,企業和商場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包括公立和私立學校,等等這些在法律上都是言無禁忌的。


第三.必須造成實際損害,我舉一個例子,美國有一種專門造謠和吹牛的報紙,用 來供人們茶錢飯後消遣看的,上麵有很多莫須有的新聞,比如布什被拉登強奸了呀,薩達姆沒有死,那個被抓的薩達姆是假的呀,等等無奇不有,曾經發生過對一個 普通的教授的性生活進行調侃的報道,這個教授後來提起民事訴訟,結果是,因為這種報紙本身就是專門造假的報紙,沒有人把他當真,所以也就不存在實際的損害,當然也就沒有獲得名譽權和隱私權賠償。


第四,隻有民告民的民事官司,沒有官告民的刑事官司,也就是說隻有普通的個人受害者能提起訴 訟,政府不能因為言論對老百姓進行訴訟,老百姓任何評論政府的言論都是自由的。也就說即使布什想通過打官司為他的名譽正正名,前麵我們已經說了,他不能獲得賠償,打官司隻能起到正正名的作用,布什也隻能自己掏錢,不能花政府的錢去為自己正名。


3. 中國人愛犯的第三個錯誤是認為:隻要是涉嫌國家機密,和國家安全有關,都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不能說。這又是另一個錯誤。


現代民主社會對保密的原則是:政府在某些領域範圍內,有責任保密,但是作為監督政府的老百姓和媒體沒有這個責任,當然這裏還有個前提,就是這些人或者組織沒有和政府簽署相關的保密協議。隻有那些與政府簽署了保密協議的政府雇員(軍人也屬於政府雇員),並且政府為此支付相關的保密費,這樣的人才有責任在合同規 定的範圍內為政府規定為機密的內容保密。


這條不僅適合於政府和政府雇員(包括軍人)之間,也同時適合普通的公司和他的員工之間,其實看看 國外的公司和中國的外企就知道,經常公司和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的範圍和時間等,並支付保密費,沒有這個,員工就是泄露了什麽秘密,公司是沒有任何 權力起訴該員工泄密的,比如前幾年微軟的李開富跳槽到Google公司,微軟就是拿公司和李開富當年簽署的保密協議打的官司,沒有這個保密協議,美國的法 院根本就不會受理的。


同樣道理凡是沒有和政府自願簽署保密協議和保密合同的老百姓或者民間組織或者媒體和公司都沒有為政府保密的責任和義 務,說簡單一點,對於我們老百姓,我們既不是政府的人,又沒有拿政府一分錢,憑什麽要我替你保密,何況政府是我們老百姓請的公仆,本來仆人幹的事對主人遮 遮掩掩,不讓主人知道就已經讓我們老百姓不放心的了,萬一老百姓或者記者獲得了,作為公仆的政府可能損害大家利益的事情,作為公仆的政府還要以這是機密為 理由要大家為他保密,不保密還要起訴我們,甚至讓我們蹲監獄,這還了得,所以說保密這檔事兒,那是政府的責任,老百姓沒有替政府保密的義務。


看 到這裏,大家可能會感到疑問,那美國政府把某些資料列為機密文件幹什麽?關於這點其實很好理解,首先這是美國的行政部門內部製定的機密條令,這種條令不是 我們一般意義上的法律,因為他僅僅在美國政府內部有效,也叫行政法令(隻在行政部門內部有效的條令),政府自己製定的規矩是管不了民間自由的老百姓和媒體 的。至於政府怎麽保密,那就隻有靠政府自己管好自己的人了。


看到這裏我們就可以理解為什麽在伊拉克戰場上的有些記者報道的內容要通過軍方 審查後,才能發表了,其實這些記者都是自願和軍方簽署了保密協議的,協議內容就包括軍方讓該記者到軍隊內部進行采訪和所有要對外發表的信息,都必須通過軍 方先審查,當然作為回報,軍方會為該記者開放一些軍事行動,甚至提供戰鬥車輛讓其跟隨軍隊到前線采訪。否則軍方可以不允許記者到軍隊中采訪,為了獲得這樣 的采訪機會,有很多記者都是願意簽署這樣的保密合同的,當然這不排除某些不怕死的記者自己跑到前線上去采訪,沒有和軍方簽署保密協議的,那這個記者要是弄 到了什麽機密內容要發表,那軍方是沒有任何權力審查和阻止的。


同時我們也可以理解,為什麽那個把美軍運送死亡士兵遺體的照片,發到報紙上 的飛機運輸公司員工會被解雇,因為和美軍合作運輸軍隊人員和貨物的飛機運輸公司是和美國軍方簽署的有保密合同的,不能泄露任何運送的東西的任何信息給外 界,當然這個公司和他的員工也是簽署的有這樣的保密協議的,所以發表照片的那個事情,飛機公司員工被解雇其實還算好的了,因為她這就是違反了保密合同的行 為,幸好該照片的信息不是什麽大不了的事,要不然他會吃官司,飛機公司也會受到法律的追究。


另外美國法律規定記者或媒體沒有義務向政府提 供其獲得的信息(包括政府的機密信息)的消息來源,目的就是為了保護作為監督政府的媒體更好地行使監督職責,在道義上,受訪者好不容易冒著風險接受了你的 采訪,你還要出賣她,這也太讓記者在道義上為難了,民主製度的原理就是在製定法律的時候,要盡可能大的保障媒體和老百姓監督政府的權力,大家想一想,作為 為大家辦事的政府有權力瞞著老百姓做事,把一些事情列為機密,如果還不大大加強民間的監督,這個政府就極有可能在暗箱操作下,迅速蛻變成為化老百姓錢,又 不幹事的腐敗政府。至於美國政府自己要怎樣找出泄密的源頭,他隻能自己想辦法。或者加強自己的內部保密工作。


我這裏還可以舉一個美國的例子,當年有一個原子彈的愛好者,自己寫了一本書叫做如何製造原子彈的文章,想在報紙雜誌上連載,後來被美國政府知道了,一看都是保密內容,就到法院起訴, 這案子在當年鬧的非同小可,因為這可是威力巨大的原子彈,連法官也吃不準到底該怎麽辦,可見美國人在遇到緊急的新問題的時候腦袋也會犯糊塗,後來就開始打官司,這官司打得好笑,代表政府方的檢察官說被告泄密,法官問泄密了什麽內容,政府方回答,泄密的內容是保密的,不能告訴你,法官又問,能不能在他的書裏指出來,是那一頁,那一行?政府方說,這也是機密,法官又問,那麽你們為什麽說原告泄密了機密,政府方回答,這個問題的答案也是機密,大家看看這個案子 還怎麽審:),最後這個案子不了了之,大家有興趣可以去翻翻這個案子的資料看看,很有意思的,我就不贅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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