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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怪象 貪官出獄行賄人給“補償費”

(2010-11-09 09:11:10) 下一個

提示:腐敗出現新怪象。近日,在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發生了這樣一種令人詫異的現象,有貪腐官員在刑滿釋放後,竟“意外”地收到了原行賄人送來的巨額“坐牢補償費”,有的甚至公開炫耀。新呈現的“坐牢補償費”怪象,引起法學界人士的議論,有專家認為收“坐牢補償費”應按受賄罪處理。

怪象一:貪官出獄 行賄人給“補償費”

貪官李某在收受王某的賄賂後,利用職務便利,在王某競標承包象山某建設工程中給予格外“照顧”。後來,李某因涉嫌受賄罪被提起公訴,並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李某出獄後,王某提出給予李某“補償款”數百萬元,李某在多個場合表示已經收受。

某局原工作人員張某等3人在收受開發商劉某送的10萬元賄賂後,在工程款結算方麵給予“關照”,致使劉某非法獲利800餘萬元,張某等人因受賄罪入獄。判決後,行賄人劉某籌措好100萬元,聲稱準備在張某等人出獄後以“坐牢損失費”名義進行補償。

據報導有分析指,給予“坐牢補償費”也是行賄人謀求利益的需要使然。對行賄人來講,案結事卻未了。一方麵,行業潛規則依然存在,尤其在工程建設領域,諸如 “工程承接”、“設計變更”、“竣工驗收”、“資金撥付”等環節仍需要“疏通”、“打點”;另一方麵,由於指證犯罪,其在圈內圈外已然被視為另類甚至被稱做“叛徒”,生存空間被大大壓縮。

再一方麵,為提高市場競爭能力,行賄人必須重新取得各方認同和信任,對受賄人進行“坐牢補償”。同時,盡管受賄人受到法律的懲處,但他們通常具有較豐厚的人脈資源,仍然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行賄人對受賄人進行補償求得“寬宥”後,雙方往往摒棄前嫌聯結成更加緊密的共同體,實行資源整合、優勢互補,共同經營謀利。

法學界人士認為,“坐牢補償”降低了腐敗官員的犯罪成本。“萬一出了事情,這邊損失了在那邊還有得補,這樣會鞏固其權錢交易的心理基礎。”同時,“坐牢補償”助長了“行業潛規則”肆意橫行。認為“坐牢補償”無異是一種變相的保底利益,有了這個保證,受賄人底氣更足,表現在偵查對階段是對抗、拒供,庭審階段則是百般狡辯甚至全盤翻供。

怪象二:行賄人要求“多關我幾天”

據介紹,受賄官員在案發前通常利用權力和職務影響,經營形成了錯綜複雜的社會關係網。“當這些官員案發後,有的人對其表示同情,有的甚至直接找行賄人進行打壓,因此,有些行賄人會選擇在受賄人出獄後給予巨額錢財,以求得諒解、修複關係,彌補內心不安。”

更令人詫異的是,行賄人李某在到案後3個多小時便全部如實交代了行賄事實,但當辦案人員讓其自行離開時,李某提出了“多關幾天再放我”的要求,其理由是交代得太早了,現在出去會讓圈內人指指點點,今後“沒辦法做人了”。

落馬官員為什麽敢“再收”

落馬官員為什麽敢“再收”?據記者調查有以下幾種原因。

貪官因貪賄被查辦後,損失不可謂不大。首先是經濟利益受損嚴重,以寧波市象山縣為例,按照當地的工資收入水平,僅以副科級官員為例,如果50周歲被查處,75周歲去世,後10年的工資福利加上之後的退休工資,至少有200萬元化為泡影。其次是政治生命就此終結,絕大多數官員案發前,在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同時,也成功地實現了人身價值,同時也收獲了一定的經濟、社會利益,其家庭甚至家族都能直接或者間接地依附受益,而隨著一紙判決,受賄人多年的積累付出付諸東流,各種顯性和潛在的利益直接受損。

在受到刑事處罰後,落馬官員變成無職、無權、無黨、無派“四無人員”,自認為此時收受錢財無關公職公務,更不存在為他人謀取利益情形,純屬接受個人饋贈,送的是誠心實意,收的也是心安理得。

“拿人手短、吃人嘴軟”,如此樸素的道理落馬官員自然懂得,之所以敢堂而皇之地接受“補償”,“按勞取酬”心理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在多年的交往過程中,受賄人對行賄人的“照顧”往往會發生階段性質變,起始階段是被動收受財物,適當予以關照——中間階段是“禮尚往來”習慣化,積極予以支持——交往後期是利益共通,用心進行扶持,賄賂雙方共同演繹著一支權錢交易的變奏曲。在行賄人羽翼漸豐、日益做大的背後,受賄人往往出謀劃策、“功不可沒”,甚至在某些環節起到了決定性作用。有恩於人、施利於人、牢獄之災之後麵對補償,坦然收受當然不在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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