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03 10:42:05 於 婚姻生活
美國的大選,實際上不是直選,而是選出選舉團(electoral college),然後由他們在十二月再投票選總統。
選舉團的由來和人數
過去通訊不發達,許多州牛多人少,根本就不知道誰是候選人,就事先選出幾個“德高望重”選舉人(elector), 大選時大家就隻按黨派投票。哪個候選人贏了,再由選舉人去投這個贏了的候選人的票(是不好理解,把選舉人理解成橡皮圖章,就像他們說人大那樣)。
選舉團的人數是該州的參議員加上眾議員的人數的總和。每州有倆參議員,至少一個眾議員,所以,一個州至少有三個選舉人,他們就叫選舉團。
選舉團的利弊
選舉團的選票數實際與該州人口並無關聯。加州是個大州,有55名選舉人(選票),卻代表近四千萬人,平均每個選舉人要代表60多萬人;而阿拉斯加看上去隻有三票,卻代表不到63萬人,每個選舉人隻代表區區不到21萬人, Wyoming隻有16萬五。利弊看你怎麽說,利是,小州投票率再低,也保證有三票,弊是大州投票率再高,也隻有55票。其他的利弊還有:
贏家通吃
雖然沒有法律規定選舉人必須投贏得本州總票數的候選人的票,一般來講,誰贏了該州的普選,就拿了所有該州的選票。如果可以按普選票數分派的話,就佛羅裏達來講,2000年高爾早贏了小布什。據說這樣是給舞弊的增加困難,怎麽增加了在下至今沒弄明白。再就是,這些選舉人應該是政治上的“明白人”但不能有自己的見解,象機器人一樣,結果怎麽說的,就怎麽投票。但這些人也吃糧食,也有七情六欲,曆史上就有“反戈一擊”“我行我素”的人。所以在下看來,這也是又開了一條作弊的門路,那個選舉人要是屆時犯了病,又沒帶藥吃,並沒有法律約束。不過你要是明顯地搗蛋,要判罪,終生監禁的。
選舉團製度不是想改就改的,要通過修改憲法。怎麽修改憲法?要在參眾兩院以2/3通過,3/4的州通過。雖然比癩蛤蟆上天要容易些,但和吃天鵝肉差不多。所以小布什發起的關於婚姻的定義(否定同性戀婚姻),阿諾發起的總統候選人的條件,離寫進憲法還遠。
針對一黨就更難了。中部的大片的紅色州,都是人少牛多的紅脖子的天下。這些人曆來就隻知道共和黨。民主黨若想改動,真是做夢娶媳婦了。
其實不動憲法也有轍,就是平均選舉人所代表的人數。那就要增加眾議院人數,這隻要眾議院通過就行了。但這也是民主黨的一廂情願。如果加州,紐約,伊利諾諸州和紅脖子的州的票數和其選舉人所代表的人數相等,保險每次都是民主黨贏。
明白了選舉團,就不會看到地圖都是紅色而激動了。也是,再好的製度,也有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