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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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高兩案及其司法改革訴求

(2007-04-12 22:34:19) 下一個
筆者在有關賴、高兩案前景的分析文章中,已提及加國司法理念與現實困境之間的差距,並強調了對加國造成的實際損害。在高山案第四次聆訊後,本篇文章再從更多層麵比較賴、高兩案,並探討與司法改革訴求相關的政治社會因素及其法與民互動的可能性。

一、賴、高兩案殊途同歸

在“加拿大是罪犯天堂”的共識下,一些不為媒體所重視並披露的事實難為大眾察覺。比如,加國移民難民法明文歸定:凡是非政治因素而涉嫌在他國犯罪者,不得申請難民居留,已取得永久居民身份者,一經查實,應取消其資格,驅逐出境(來自加拿大邊境服務署發言人的解釋)。換言之,在其他國家的非政治嫌犯,在加拿大也視同嫌犯對待,初衷並不予以庇護。所以賴昌星的難民申請未獲批準,高山案亦開始啟動對其永久居民身份取消的司法認證程序。

那麽,賴昌星案何以久拖不決,“賴”在加拿大八年之久?這主要是司法程序的問題。賴以旅遊簽證從香港抵加拿大,隨後申請難民居留,經過多輪聆訊、調查取證,其間涉及是否有政治因素的作用而反複周旋,這一過程耗了約兩年半之久,然後初步裁定不符合難民申請。但按照加國法律所賦予的權利,賴委托律師不服裁決,遂將案件移至移民部上訴庭,再次開始耗時冗長的庭審過程,待上訴庭終於駁回其請求後,賴仍可有權再度上訴至高法(聯邦最高法院),這一輪同樣需要多次聆訊查證。當高法最後裁定賴不符合難民居留條件,引用大量資料證明其案與政治無關,純屬經濟犯罪,必須限時遣返時,開始啟動遣返後的風險評估過程,同樣又是一訴再訴。最新消息即是本年4月5日高法大法官裁定,遣返仍有風險,暫緩並重新複核。

有了賴案的前例,高山案實際也走上同樣漫長的司法曆程。目前加國承認並指控他的事實隻有兩個:一是申請永久居民身份時沒有寫上其重要的銀行工作經曆,這與中國指控的銀行盜用資金有直接關聯,有瞞混過關,掩蓋犯罪記錄,以欺騙手段取得移民資格之嫌。二是入境時申報家庭財產不實。填報金額、花費情況與後來從銀行保險箱中取到的資金不符,雖然隻是不多的金額,但已露冰山一角。而加國警方亦派員到中國東北外調,取得相關口供。這些事實足以成為取消其永久居民資格的有力證據。但移民署的多輪聆訊仍不可避免,然後會是一次次的上訴,到達最後裁定,應該至少一年半時間。即使裁定取消,仍有同樣的遣返風險評估反複論證過程。事實上,高山的律師已在初期聆訊中指出,高山遣返會麵臨不公正審處及死刑威脅。這顯然是參照了賴案的做法,並為日後遣返風險評估埋下伏筆。以賴案為例,高山移民資格取消案走完所有司法程序,最快也需要五年左右。

所以,賴、高兩案,雖然一為難民居留審批,一為移民資格複核,但殊途同歸,均是久拖難決一訴再訴的司法馬拉鬆。

二、加國移民、難民法的弊端與根源

當華人遊行者發出“修改移民法,堵塞漏洞”的呼聲時,引來一些爭議。加國移民難民署的公關主任Melisa Anderson( Senior Communication Adviser)說,高山的永久居民資格並非是“該取消而不取消”,而是確定取消前,需要核定事實,聆聽被告申辯。換言之,這是移民法本身規定與具體執法程序的不同。前者裁定“有犯罪記錄”“申報不實” 者應該取消,後者則要求必須查清事實真相,保障被告人充分權利,從而必須走完所有的司法程序。

那麽,加國移民難民法到底有無弊端?是否需要修理呢?從公開披露的資訊看,加國移民難民法為人所詬病的主要有兩點:一是司法審處程序繁頊,二是難民收留標準過寬。前者我們從賴案已經有強烈感受(其他族裔亦有相似案例),後者則有數據證明,百分之四十九的難民申請均獲批準。鄰國美國基於反恐考慮,亦對加國過寬的難民居留標準表示不滿。這一弊端實際上導致過多占用社會資源,極大提高了司法成本與社會安置成本,於合法移民、守法納稅者不公。

但這兩點均緣於加國深植人心的“人權”理念與司法無罪推定。程序繁瑣,旨在最大程度厘清事實真相,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將加國司法資源盡其所用,以避免草率定案。而標準過寬,也是出於人道主義的精神,盡可能對當事人施行司法保護,使其得以“避難”加國。以理想社會的精神而論,這樣的人權理念並不為錯,隻是具體執行中,不僅存在雙重、多重標準,而且也易為嫌犯利用,逃避應有懲罰。

司法改革呼聲在加國早已有之,包括移民法在內的所有司法範疇,多年來一直在辯論嫌犯的權利與受害者的權利 孰輕孰重。已故議員卡德曼為子申訴並進而投身政壇,致力的正是司法改革如何更好保護受害者的議題。我們熟知的印航爆炸案、皮克頓係列殺人案等案件亦久拖不決,嫌犯逍遙法外,而眾多受害者及家屬則難平義憤。在“政治正確”指導下,政客們不願冒風險提出改革議案,使得對罪犯的寬容與人道演變為對受害者的不公與非人道。

三、民主國家的遊行模式與效果

在加拿大這樣的民主國家,最有效果的遊行當數各行業工會組織的大規模遊行。因為這種遊行連帶而來的是全麵罷工或部分罷工,從而造成對社會的極大衝擊,尤其是公共服務部門的罷工(如醫護、教師、公交等),影響更大。他們所造成的社會壓力迫使政府不得不與之談判,就遊行訴求展開商討,最後促成一些政策舉措的改變。此外,政府某項公共政策(不少涉及預算分配)不得人心,從而激起眾怒,引發大規模遊行,比如反戰、反外國駐軍的遊行、學生抗議學費劇增、消費者抗議通脹等。這些遊行由於參與者眾,影響麵廣,有時能直接導致內閣改組,閣員下台,甚至政黨輪替。

與之相對應的各類中小型遊行,是比較常見的現象。不同利益團體,不同社會階層,就一些具體事例表示不滿,傳達訴求。比如皮克頓案,受害者家屬亦有靜坐,市政府門前常年有流浪者抗議、針對某政客行為的選區辦公室門口示威等等。這些遊行自然也是對訴求對象加大壓力,並通過媒體和公眾,傳播訴求信息,爭取支持,用漸進方式影響社會。

四月十一日,高山案第四次聆訊。溫哥華華人移民,經過網絡組織動員,集合數十人於移民局大樓外舉行示威遊行,要求盡早簽定中加引渡協議,加快嫌犯遣返,改革移民法,驅逐外國嫌犯,節約稅款等等。事後華人社區各網絡及電台、電視台、報紙等多種媒體競相報道,組織者及參與者得到多數移民朋友的支持。在民主國家,積極參與社會改進,表達民眾心聲,這是公民的權利,也是華人素來少有而需要大力提倡的義舉。

所謂參政,並非出麵參選,人人都當政治家,而是重視自己的公民權利,利用手中選票在選區表達意願;同時,各種規模的遊行也是我們表達心聲的重要途徑。而且,如果這些訴求演化為社會多數人的訴求,看上去不可能的司法改革(簡化程序、收緊標準、加重懲罰之類)也會有一天寫入提案,最終成為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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