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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3萬多合法選民的投票權,才更像選舉舞弊吧

溪邊愚人 (2026-04-10 08:11:27) 評論 (15)

今天繼續談川普和共和黨推行的《保護美國選民資格法》(Safeguard American Voter Eligibility Act,簡稱SAVE America Act,拯救美國法案,也常簡化為SAVE Act)。這是我選舉係列文章的第五篇。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介紹了一個數據:選民欺詐的可能性,低到比被雷擊的概率還要小。

在本篇中,我們來看一個實踐了選民身份證嚴苛驗證標準的具體例子,看看所謂的《拯救美國法案》被付諸實踐後的效果和命運。


十幾年前的失敗

其實,川普及其黨派當下正在力推的《拯救美國法案》早在十幾年前就在堪薩斯州實踐過了。效果如何呢?

2011年,堪薩斯州通過了《公民身份書麵證明法》(Secure and Fair Elections Act, 簡稱為SAFE Act,本文就用《SAFE法案》),要求選民在登記時出示護照、出生證明或其他公民身份證明。

該法案與現在川普和共和黨在推的《拯救美國法案》極其相似,甚至連簡化後的名稱也那麽相近:一個是SAFE Act,一個是SAVE Act。當然,兩者名義上的目的都是旨在根除非公民的投票欺詐行為。

2013年,《SAFE法案》開始生效。

《紐約時報》3月24日的報道:“投票時該不該需要證明公民身份?問問堪薩斯州就知道了。”

該法案生效後,首次注冊選民的史蒂文·菲什(Steven Fish)遇上了麻煩。與近一半的美國公民一樣,菲什沒有護照,而且由於他出生的美國軍事基地已經關閉,他不知道再去哪裏重新弄一份自己的出生證明。結果他因無法提供必要文件而被阻止注冊。

調查發現,該法案阻止了數萬名符合資格的選民登記。同時,僅僅發現了不到三十名試圖登記的非公民。

菲什決定捍衛自己的投票權。他成了挑戰《SAFE法案》的原告之一。2018年,一名聯邦法官以違憲為由推翻了該法。


三萬多合法選民的投票權被剝奪

我們現在有這樣幾個數字:在《SAFE法案》生效前的13年間,堪薩斯州僅有39名非公民成功完成了選民登記《SAFE法案》在其生效的5年間,阻止了約3.1萬名原本符合資格的選民完成登記,約占所有首次嚐試登記選民的12%,同時僅發現不到三十名試圖登記的非公民

曾在推翻堪薩斯州該法的訴訟中擔任專家證人的羅格斯大學副教授洛林·明尼特(Lorraine Minnite)指出,即便這少數幾起非公民登記的案例,也極有可能是人為或行政失誤所致,而非真正意圖進行選民欺詐。她說:“無論是在2011年之前還是之後,堪薩斯州幾乎沒有非公民投票的證據。”

這也是為什麽該法案會被判違憲。但該法案造成的傷害還不止於剝奪了合格選民的投票權。

去年年底,來自三個不同組織的研究人員發布了一份報告,分析了堪薩斯州(以及亞利桑那州)要求提供公民身份證明文件的立法所帶來的財政影響。這三個組織分別是競選法律中心(Campaign Legal Center)、左翼智庫Demos以及由各州進步倡導團體組成的網絡“州之聲”(State Voices)。

研究發現,除了將符合資格的選民排除在選民名冊之外,《SAFE法案》很可能還給堪薩斯州政府造成了高達35.3萬美元的額外開支。這還是沒有計入郡級選舉官員的額外開支——他們不得不增加人員配置以落實新規定。

就是說,查獲不到三十名試圖登記的非公民的代價是:約3.1萬名合格選民無法登記(當然也無法投票),以及至少35.3萬美元的額外開支

堪薩斯州《SAFE法案》的負麵影響是正麵影響(如果真有的話)的很多個數量級,完全沒有可比性。這已經不是性價比的問題了,而是到底在阻礙選舉還是保護公平選舉

我同意保證選舉的公平、合法、合理比什麽都重要。但現在的情況是,原本沒什麽問題,《SAFE法案》卻製造了大問題——3萬多人被剝奪了投票權

剝奪3萬多合法選民的投票權,這才更像是選舉舞弊吧


從《SAFE法案》看《拯救美國法案》

因為《SAFE法案》與《拯救美國法案》太像了,而且後者更嚴苛,我們不難從前者大致推導出後者的實施效果。

競選法律中心投票權與法治事務副總裁丹妮爾·朗(Danielle Lang)表示,若在全國範圍內執行類似《SAFE法案》的規定,成本將高出幾個數量級。她指出,這些成本將由數千個地方選舉辦公室分別承擔,因為每個辦公室都有各自的選民登記係統,且執行新限製措施的能力也各不相同。她說:“我們可以預見,《拯救美國法案》的成本將高得多,這既是因為其規模覆蓋全國,也是因為它比堪薩斯州的法律更為嚴格。”

《拯救美國法案》要求各州在法案生效後數日內就遵守新規定,卻沒有為此提供任何額外資金。許多地方選舉辦公室目前尚不具備核實公民身份的條件。

無黨派非營利組織“選舉創新與研究中心”(Center for Election Innovation and Research)執行主任大衛·貝克爾(David Becker)表示,新規定將給資金匱乏的地方選舉辦公室帶來沉重負擔:“這簡直就像是該法案的起草者們在向我們的選舉程序引進混亂。”

羅格斯大學副教授明尼特也表示,與堪薩斯州的法律相比,《拯救美國法案》“在剝奪美國公民投票權方麵,其影響似乎會嚴重得多。”


一個邪惡條款

最近幾年,幾個南方州在推行意在壓製選民投票的選舉法案時,不少都新增了懲罰選舉工作人員的內容。《拯救美國法案》也不例外——選舉工作人員若未能妥善核實申請人的投票資格,可能會麵臨刑事處罰。

試想,如果你錯誤地限製了合格選民的投票資格不會收到懲罰,而不小心出了差錯,允許不合條件的人登記了,將麵臨刑事處罰,你做事情時會往那個方向偏?

這種法律條款的用意是很明顯的,就是鼓勵寧可錯抓一千,也不放過一個,其本質就是自帶的邪惡性質——故意混淆蓄意犯罪與工作差錯的區別。

是人就會犯錯誤,要保證工作上100%不出錯是不可能的,就好像水平多高,思想多麽集中的司機,也會有出事故的時候。

這種邪惡條款就相當於發生交通事故後不再有酒駕和非酒駕的區別,而是一切責任都依照酒駕處理。

如果你認為對普通車禍與酒駕車禍不予區分不合理的話,那麽對不小心造成的工作差錯與有意為之不加區別,就同樣不合理。

具體落實到人身上,這種法律其實是在考驗人性,看相關的工作人員是否為了自身安全,寧可拒絕一千人的登記,以避免自己可能在一個選民身上犯錯誤。法律是不應該考驗人性的!

筆者在投票站工作了十多年。作為選舉工作者中的一員,深知這類法律是對健康選舉環境的破壞。


他們心懷鬼胎

起訴《SAFE法案》的菲什在談到聯邦的《拯救美國法案》時說:“看到這些數字,看到這麽低的成功率,我實在不明白為什麽有人會認為在全國範圍內推行這一做法是個好主意。”

這個問題問得好!

堪薩斯州州務卿斯科特·施瓦布(Scott Schwab)曾作為州眾議員支持《SAFE法案》。但他在2024年告訴美聯社,聯邦政府應避免複製該法案:“堪薩斯州10年前就這麽做了,效果並不好。”隻是,時間到了2026年,施瓦布的態度似乎不那麽明朗了,至少他不願意公開反對了,因為其辦公室未就《拯救美國法案》的置評請求作出回應。

堪薩斯州共和黨聯邦參議員羅傑·馬歇爾(Roger Marshall)在接受《托皮卡首都日報》(The Topeka Capital-Journal)采訪被問及堪薩斯州的這一嚐試時表示,要求公民提供出生證明或護照才能投票仍是合理的:“我認為,確保選舉安全可靠的益處遠大於這種潛在的擔憂。”

堪薩斯州另一位共和黨參議員傑裏·莫蘭(Jerry Moran)也表態支持《拯救美國法案》。

對《拯救美國法案》最持積極態度的人員之一是堪薩斯州總檢察長,共和黨人克裏斯·科巴赫(Kris Kobach)。他在擔任州務卿期間就曾大力推動《SAFE法案》,後來還在川普第一屆政府期間領導了一個選民欺詐委員會(Voter Fraud Commission),擔任委員會副主席兼日常事務負責人。

這是一個川普以總統行政令成立的委員會,為了調查川普稱2016年大選中有三百萬至五百萬非法投票者的虛假指控。隻是這個動用了國家機器最高權力的委員會,非但未發現任何選民欺詐證據,還招來了包括共和黨人在內的眾多選舉官員的強烈反對。委員會成立不到8個月,川普不得不以一個行政令將其解散(詳見《又一次,川普的選舉舞弊言論被共和黨調查結果打臉》)。

但就是這樣,科巴赫還在繼續呼籲國會采取全國性打擊非公民投票的行動,包括支持《拯救美國法案》。

我曾在《常識和數據後的真相:美國人被雷擊的概率,都比投票欺詐要高》一文中提供了量化數據:一邊是選民欺詐發生率僅為全體選民的0.0003%至0.0025%之間的現狀,另一邊是選民身份證法案會造成2%的選民被剝奪投票權(會影響到幾百萬選民)。就是說,選民欺詐根本就是個偽命題,選民身份證法案是一個不解決問題反而添亂的東西,堪薩斯州《SAFE法案》的命運也證明了這一點。

為什麽平民百姓菲什都看得明白的事情,這些共和黨老牌政客卻看不清呢?唯一的解釋是:他們心懷鬼胎——他們的真實目的是選民壓製,因為一般普遍認為,缺乏身份證件的選民中,民主黨選民占多數。


結語

投票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行使基本權利不應該有人為障礙。

一係列證據都指向選民欺詐少到幾乎不存在。在這種情況下繼續一再提高選民注冊和投票的門檻,怎麽說都沒道理,也是不負責任的。

說到底,這種法律的目的不是為了把事情做好,而是故意設置不合理條件。所以我們才必須堅決反對。

堪薩斯州的《SAFE法案》法案最後被判違憲說明了太多的問題。該法案的效果已被深入研究,我們需要做的是讓更多人知道這類信息:《SAFE法案》在其生效的5年間,阻止了約3.1萬名原本符合資格的選民完成登記,約占所有首次嚐試登記選民的12%,同時僅發現不到三十名試圖登記的非公民。

最後請允許我重複我以前說過的:如果推動選民身份證的一方真的有誠意,首先應該做的是,廣泛提供選民身份證,保證所有選民人手一個。等做到了這一點,再考慮選民登記須出示身份證明的法律。

 

參考資料

https://www.nytimes.com/2026/03/24/us/politics/proof-of-citizenship-voter-registration-kansas.html

https://www.nytimes.com/2026/03/17/us/politics/trump-voter-id-bil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