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 三十六

renxing2 (2025-09-28 16:01:23) 評論 (2)

被告沒理會我的第一個電郵,也沒在我提出的4月26日(星期日)取物品。4月27日又發一電郵,請被告於5月2日(周六)來取。 這次也沒見到被告。

被告取其物品的確有律法規定。都寫在法警的【驅逐令通知書】裏。

被告拖著不來取,(在我看來)有兩個明顯的意圖。 1, 由於我有法院的【暫時限製行動令】,約束被告不可靠近我的房子。她要靠近需要有法警在場。5月7日是法院的正式【限製行動令】聽證會。她會以提取物品為理由之一,要求法院取消【限製行動令】(此令一旦簽發,帶有犯罪性質。並存檔一生)。2,被告曾要求我的律師參入協調。我的律師當然是要我付費的。從律師事務所到我家要1個鍾,假設被告取物品2個小時(後來取物品用了5個小時),至少律師費1800刀。且而我的律師會從律法角度上協調她的領取,對我沒有任何意義。我會遵紀守法的。

在被告提取物品的態度上,我很光明很正義很理性。

1,我希望她能取走的物品。對她是有用處的,對我是負擔,累贅。“睹物傷舊事,阻我複安康”。

2,人世間的物品,都是上帝的財產。丟了就變成垃圾,對社會有害而無意。

3,既然被告已不可能是我家的主人,她拖多久都無所謂。我已經決定不再出租房屋給任何人。即便是空著。她越拖得久,越對她不利。

4,N2 室法警說,501室P法官的判決是關鍵。必須以照判決行事。

拖至5月7日,【限製行動令】聽證會上,被告對法官說,她需要更多時間準備答辯文件,而且她的物品依舊在原告家,她需要把她的物品取走。

主持聽證會的是個女司法官( JUDICIAL OFFICER)。D司法官說,好吧,再給她3個星期的時間。希望她能把物品及時搬走。

時至5月中旬,我在想,1,不知何時才能開庭審理被告的上訴案?無論何時,我有律師了。2,被告應該能在5月底取走她的物品。所以我決定訂6月底機票回國探親。

5月10日,被告15天寬限期已到。我又發給被告一電郵,再多給她兩天時間。她仍未來提取。

5月15日,被告向N2室提交了【緊急單方麵聽證會】。會上被告要求D司法官幫助她取走其物品。

我對D司法官說明,已經聯係被告3次了,她拖延不取。物品已被丟垃圾了。

D司法官說,由於【臨時限製行動令】,被告無法領取。原告要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我問D司法官,被告非法居住,且不交租金,何權益有之?我接著說,雖然有【臨時限製行動令】,可被告可以聯係法警取物品。這也是501室P法官判決的。法庭還判決過期不取的物品,一定數額之下,原告任意處理。

D司法官最後簽發了一份【修改的臨時限製行動令】。讓被告提取物品。

我在走廊裏,等候新的限製行動令。法警對我說,501室的P法官判決是決定性的。物品丟了就丟了。我告訴那位法警,物品還在,我希望被告取走。

5月20日,法院上訴庭登記了案件登記號碼。仍未涉及開庭時間。

5月28日,【限製行動令】第二次聽證會上,我的案件前麵的一位是個70歲有餘的老人。他雇傭了律師,案情也是要限製房客行動範圍的。D司法官判決說,原告理由不充分,撤銷案件。

我立刻感覺我的申請一定是“打水漂”。 1, 被告已經不在了。 2,如果被告被裁決行動限製,這將是犯罪性質的,會存檔一生。法官應該不希望怎麽做。

被告被定上【罪犯】,對我也沒什麽益處。任何判決都可接受。

是的!D司法官同理撤銷了我的請求。

庭後,我給被告發了第五次通知。告訴她這是最後一次。

5月30日下午,被告來提取物品。

我可以按照法院的規定,拒絕被告。法院規定 1, 要有法警在場。2,要交付15天後的存儲費。但是我讓了她。

可這被告一點人性也沒有。她用了近6個小時,我一直陪著。走時還把臥室及洗手間的鎖給取走,留給我兩個門上的空洞!

人間真有【農夫與蛇】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