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洪門歷史回顧(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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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門規矩與“妨礙司法公正”

從標題看是有些別忸,洪門規矩是從華人宗族規程中演變出來的一套規限門人的,“妨礙司法公正”卻是西方國家法例中最為忌諱的行為;前者針對圈內人,後者則泛管國家範圍內所有的居住者(不管是否公民或永居、臨居的區別)。從深層次來看,是文化差異;從延續性看,前者時續時斷,而後者卻不斷擴大解讀的範圍。從執行的角度看,洪門是“五雷誅滅”、 “死在萬刀之下”,實際上是因人因事因時的有“人情”因素;後者則依對個人、社會、國家的危害大小或影響範圍而各有輕重。在澳洲曆史中,這兩套東西同時共存了數十年;同樣地在中國以外的其它國家也是這種情況。

同樣是洪門,也基本上是洪順堂的分支,但在澳洲各殖民地或地方上所造成的影響卻是各有輕重,甚而褒貶兩重天。

在搜索澳洲洪門資料時發覺英文報紙中針對“義興”(Gee Hing 或Yee Hing)的報導並不多,大部份是“義興”中人有犯罪嫌疑時的報導為多,也會在報導華人秘密社團Chinese Secret Society時題及。而華人秘密社團卻又有點籠統,例如澳洲國民黨在公開活動前是華人秘密社團,1936年雪梨出現類似日本“山口組”的黑衣黨(黑頭套蒙頭並戴麵具、身穿黑長袍)也是,各有各的政治抱負,真假難辨。

或許有人會提出質疑,因為在他們接觸的史料上,似乎沒有“義興”被“妨礙司法公正”的例子。

“妨礙司法公正”在當代是耳熟能詳的名詞,或許是近數十年才出現將一些類似性質的行為統歸“妨礙司法公正”之下,例如“發假誓” 、“包庇或窩藏犯罪嫌疑人”之類的。有“妨礙司法公正”的人並不是犯法的直接者,也不是同犯或共犯,輕的話是“知情不報”,重者是使法庭判案無據可依。

為了防止個人、社團或政黨幹預法律的公正,西方才有了“司法獨立”這麽一條;華夏曾有過一剎那的曙光,到今天卻是烏雲壓頂,誰能“說你是,就是”、 “說你不是,就不是”?一句“認知錯誤”就是“免死金牌”,連“罪魁禍首”都不能查了,那“法”在何方?

“妨礙司法公正”的嚴重性,在西方也有個認知的過程。

維省卡斯特梅因Castlemaine的Preshaw Street南麵有個山脈名為Clinker’s Hill,再向南就應該是當年華人淘金的地方了,所以在Clinker’s Hill建了一座祠廟Joss House。這座祠廟並不完全是作祭祀的用途,也是華人作為執行宗法的地方。這座祠廟比同在卡斯特梅因Castlemaine的Ten Foot Hill中現外牌匾為致公堂的年代略早,地理位置也不一樣(見圖)。



(圖1)

總體來說,維省大多數祠廟都有遷移或重建的曆史,最早的如上圖右下角的模樣,隻是在華人棚屋附近且非常簡陋,甚而有些已無法確定原址,例如Ten Foot Hill的祠廟(見: “Significance Assessment, Castlemane Art Museum. Historical Collection”, by Dr. Sophic Couchman, page 59) 。

Clinker’s Hill祠廟的特點是設置了一個華人首領(Mr. A Luk)專門裁決華人間的糾紛,周薪5英鎊,從華人抵達時所繳交的社團費用中支付。按當年的英文報紙(“A Political Revelation”: Mount Alexander, 20 May 1859, Page 6)所說,華人所有案件都提交他裁決,但如果被認為裁決不公而需要翻案的話,將是由地方的普通法院審理。報導中說Mr. A Luk的訴訟程序是純粹中國式的,還是中西的混合,反正華人大多是滿意。記者還建議有懂中文的去參加這類訴訟及撰寫華人的訴訟程序,或許對改善自己的法典有所幫助。

關於Mr. A Luk的資料會在以後在說,要不這裏就越來越離題。

或者可以這樣說,當時的殖民地政府有相當的自知之明,對處理完全不同的文化背景且不熟悉的情況下,讓華人本身實施有限度的自治,既減輕了種族矛盾的機率,也減少了帶來的工作壓力,到華人的矛盾真的落到自己的頭上時,則可以兼容並蓄,從而使“法、理、情”得到兼顧。

問題出在華人自己身上。

近來看了不少有關移民的適應過程的文章,其中一張圖(圖2)既能說明當代移民需要麵對的問題,也能解釋許多人在吐嘈、陳述或渲耀移民個案所出現的原因。



(圖2)

當新移民永遠固守著原有的“自身文化”時,也就永遠地不能融入新地方的社會,故而後麵的各種變化也無從談起;大多數新移民都在中間的兩行中掙紮,到最後的一行已是各人憑自己的道行而獲得的升華。在我來看,這一張圖同樣可以作更多的解讀及變化。單是固守“自身文化”就已不容易,來自個人的認知、父母輩(甚而祖輩、朋輩、故人等等)的壓力而無法跨出早期適應的第一步,更不用說來自故土、故國有形或無形的在道德綁架。而在適應及融合後,才有了今天在海外生活的華人及難以計算的有華裔血統的N代。當“超越回歸”時,麻煩也接踵而來,“適應及融合”的印記在抗拒原有的“自身文化”,被打壓排擠也是必然,除非擁有某些特長才會被重用或利用;回歸能否超越是個未知數,弄不好時“裏通外國”、 “恃才傲物”等諸如此類的罵名隨時而至,故而大多數人會自覺或不經意地披上“愛國”的外衣作自我保護,甚而至死不渝。

縱觀當代世界各種社會製度都無法容忍洪門式的規矩,形形色色的類似或近似的組織絕大部份是處於秘密狀態。而早期移民來澳洲的人(包括洪門)能意識到時過境遷,重要不過的是“安身立命”;洪門的頭領各有選擇,或帶領及協助門人適應環境,或固守堂規隱性欺壓門人。澳洲後來立法打擊的是後一種。說句寒心的話,華人的“籠內鬥”早已成傳統的無可救藥。

在查閱維省洪門資料時發覺固守著原有 “自身文化” 的嚴重的莫過邊地高Bendigo的義興Gee Hing,本來警察方麵在最早的二三十年還算能勉強容忍,因為大多數案件屬私刑、毆鬥、發假誓之類的(這裏就不一一列舉了),直接將罪行與個人掛上而與社團分割開來,這種處理方式香港警方是一直在沿用的,除非社團聲明對該事件負責。

到了1870年代後期,廣東珠江三角洲的自然災害導致大量的華人湧到昆士蘭及北澳,維省的義興所出現的各種案件也由量變到質變,華人問題被各殖民地無論是政府或民間都出現太多的質疑,包括雪梨晨鋒報在1877年也連續拋出“Mongolian Migration”的文章,1879年又再拋出“Among the Chinese”係列文章,之後各報陸續有評論出現。屋漏偏逢大雨,香港三合會的頻繁作案,馬來西亞方麵洪門內鬥,國內反清的苗頭又起。內外因素疊加在一起時,澳洲各殖民地政府不得不考慮“槍打出頭鳥”來穩定以移民為主的國家安全,到1891年已有言論聲稱“打擊該地區華人秘密社團的必要性是顯而易見”的了(“The vices of the Chinese”: South Australian Register, 5 Sep 1891, page 4),也有報紙警告華人,“將法律掌握在自己手中是愚蠢和危險的”(“Report of the Peace Committee: The Daily Telegraph, 25 March 1892, Page 3) 。

回顧曆史,五味雜陳。將本題目鋪開伸延或可成一論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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