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大同強奸案,看在上海西方女性對中國男女性行為的認識

My heart beating, my soul breathing
Upward falling, spirit soaring
打印 被閱讀次數

 



對於中國國內的社會新聞我關心不多,但是,最近一樁明明白白的的強奸案,卻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中國傳統的社會陋習和司法程序的漏洞,給炒作的沸沸揚揚,即山西大同某地的強奸案。在我看來,真是咄咄怪事。

事情大致是,27歲某男和23歲某女通過婚介,認識和訂婚,按照中國5千年厚重文化的影響(最近這詞匯挺時尚的)女方接受了男方十萬人民幣彩禮(案發後退回男方),並且男方口頭答應把女方名字放到男方購置的房產上(案發時未果)。在這種情況下,男方在未經女方同意,並且在女方明確行為和語言反抗情況下,在違背女方意願下,沒收女方手機,強行和女方發生性關係。案發後,女方有應激反應。可是,女方家考慮各方麵因素,在和男方和他老媽溝通未果情況下,選擇報案,男方自然被抓,最後,法院以強奸罪成立,男方僅僅獲刑3年。這就是中國所謂日益健全完善的法製建設。

強奸罪僅僅獲刑3年而已!真是讓人瞠目結舌。但是問題來了,該強奸犯不服判決而上訴,不知為什麽上訴法院一拖再拖,整整兩年遲遲未再審,成為了該案詬病之一,直到最近幾天,上訴法院才做了維持原判的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強奸罪的定義: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違背被害人的意願,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男方做為精神正常的行為人,在女方明確拒絕接受性行為的情況下,為滿足個人小雞雞的需要,違背女方意願,采用強行手段迫使女方接受性行為,完全構成了強奸的事實存在的要件。

至於所謂的彩禮和房本上的名字的問題,和構成強奸的事實要件又有什麽關係呢?

試問,即使退一萬步,女方是性工作者, 在發生性行為前或者在發生性行為時,明確以語言和行為要求停止,如果對方繼續強行性行為,自然也是構成強奸罪之要件,不是嗎?這難道也會有異議?

上世紀九十年代,因為工作原因,每天都和在上海的歐美人士(從外交官,到外企高管,再到普通外籍人士和他們的家屬)打交道,其中,不免有年齡相仿的高學曆異性,和她們接觸中,有時會聽她們私下互相交流傳遞有關中國男女之間的私密“趣聞信息”,有些被她們作為笑話來講,對於我們這些純真一代,實在是啟蒙教育。。。。。。。

未完待續

 



Melee 發表評論於
有頭沒尾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