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能否推翻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出生公民權?
回答:不能。
大選投票我的一個重要參考值就是警惕新政府修改憲法意圖,例如禁槍、取締公民權等等。因為美國之所以受世人尊重,就是因為其自由民主的基石:憲法。
憲法在,美國在,憲法遭破壞,則國將不穩。
美國第47屆總統川普在競選時提出非法身份移民出生於美國的子女不應該享有出生地公民權(jus soli)或者說與生俱來的出生公民權,引起軒然大波,有支持,有反對,有歡呼,有焦慮。川普表示,他上任的第一天將發布行政命令實施他的計劃。
爭議點在於川普的提議是否違憲。
川普發誓:終結非法移民子女獲得出生公民權to end birthright citizenship for children of immigrants in US illegally。
美國華人也不例外,獲得公民的家庭感到欣慰,因為不牽扯到自身利益,然而那些沒有資格獲得合法移民身份的家庭,尤其是在美國生兒育女的家庭略感困惑。
首先一點要明確,美國修憲不是個等閑話題。
修改美國憲法的權力:美國憲法第五條概述了憲法修正案的基本程序。
如果擬議的修正案措辭得到參眾兩院三分之二票數的批準,國會可向各州提交擬議的憲法修正案。
國會必須根據三分之二的州(即50個州中的34個州)的立法機構的申請召開會議,提出修正案。
國會或大會提出的修正案,隻有得到四分之三的州(即 50 個州中的 38 個州)的立法機構或大會批準後才能生效。
對憲法議題,大家應該放心,一時半會兒誰也改不了。
但是我想提示華人應該知道的一點相關曆史,才能更加釋懷。
我們的移民老前輩因為出生地公民權這個問題在100多年前與美國政府打贏過一場震撼全國的憲法官司。這就是著名的“美國訴黃金德案”。
美國最高法院為此於1898年3月28日做出最終裁決:即使沒有資格歸化為美國公民,但任何在美國出生的孩子一出生便擁有美國公民的身份。
這是一個鐵板釘釘子,實錘的案例。
黃金德出生於舊金山,父母都是中國公民。21 歲時,他到中國探望父母。返回美國後,他被拒絕入境,理由是他不是美國公民。法院以 6 比 2 的投票結果裁定黃金德勝訴。由於他出生在美國,且其父母“未在中國皇帝手下擔任任何外交或官方職務”,因此根據第十四修正案的公民條款,他自動成為美國公民。此案凸顯了法官們對公民條款中一個關鍵短語“受其管轄”的確切含義的分歧。
憲法第14條修正案:國籍 所有在美國出生或入籍的人都是美國公民。出生公民權 《第十四修正案》對平等和擴大民族意識的承諾導致了出生公民權的產生。Birthright citizenship The 14th Amendment's commitment to equality and expansion of national consciousness led to birthright citizenship.
在此想起1989年移民時的一件事兒。那年,大量中國學生赴美求學,辦理F1學生簽證。我在美國大學結識的一個中國女生,拿著自己的美國出生證去美國領事館簽證,當即被列入美國公民隊伍,無需簽證,直接發美國護照。我們羨慕,為她這麽簡單通過而高興。她的父母年輕時在美求學,在美國醫院生下了她。父母學成後帶她回國,其後經曆了文革。國家改開,她的父母找出她的出生證,讓她去美國使館試試看。當然,一試一個準。這也是托了黃金德前輩的福,才有後人自然入境的便利。
相信,說到這兒,孰是孰非你心中已經有數。艱難之時,我們需向老前輩學習,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保護與我們有共同信念的移民們。
有時候大多數人的意見並不一定正確。例如壓倒性通過的《排華法案》後來被證明違憲。違憲就必須糾正,而不是以違憲的案例去修改憲法。
所以,在一些敏感議題上,我們不要為情勢所左右,而要透過現象看本質,看它是否違憲。我們更不要感情用事,在一些偏執的口號下,給人貼標簽,例如“武漢病毒”就有標簽之嫌;“1.6闖國會事件”,直接給某些人頭上戴帽子,羅列叛國罪名,以及後來的“選舉作弊”等等,都有不按法律辦事之嫌。有事說事,不要無中生有,在沒有法律依據,沒有對簿公堂,沒有判決的情況下,隨意給人貼標簽,下結論,攻擊侮辱都是不合適的。
尊重憲法,以憲法為準繩的公民意識就是最有力的社會糾錯機製之一的巨大力量。在國家發生重大事件之時,捫心自問,我們是否冷靜,是否從憲法高度來判斷是非?
在美華人還是有這份覺悟的。
謝謝你的閱讀。如果你對當年最高法院雙方意見陳述感興趣,可以繼續閱讀以下簡單重述,實用而有趣。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各陳己見,闡述自己的觀點,支持與反對的理由。請看以下兩種代表性意見。
黃金德
摘錄:多數意見,法官霍勒斯·格雷
記錄提出的問題是,一個孩子在美國出生,父母是華裔,孩子出生時是中國皇帝的臣民,但在美國有永久的戶籍和住所,並在美國做生意,沒有在中國皇帝手下擔任任何外交或官方職務,那麽,根據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所有在美國出生或歸化並受美國司法管轄的人,都是美國公民和他們所居住州的公民。”……
從修正案的表麵和曆史來看,這一修正案的目的並非是對公民身份施加任何新的限製,或阻止任何根據修正案通過前的法律本應成為美國公民、但出生在美國境內的人成為美國公民。修正案在形式上是宣示性的,在效果上是授權和延伸性的。毫無疑問,正如本法院常常承認的那樣,修正案的主要目的在於確立自由黑人的公民身份,而這一身份在首席大法官坦尼在德雷德·斯科特訴桑福德案中發表的意見中被否定了,……並且使人們確信,所有在美國管轄範圍內出生或入籍的黑人和白人都是美國公民……但是,開頭的幾句話“所有出生的人”都是一般性的,並不是說普遍性的,隻受地點和管轄權的限製,而不受膚色或種族的限製……
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在“所有出生在美國的人”這句話中加上“並受美國司法管轄”的字樣,其真正目的似乎是用最少最恰當的詞語排除兩類情況(除了印第安部落成員的子女,因為他們與國家政府有著普通法所沒有的特殊關係),即敵對占領下的外敵所生的子女和外國外交代表的子女。正如前麵所表明的,根據英國法律和我們自己的法律,從英國殖民地第一次定居美國以來,這兩類情況都被承認為在美國出生即為公民的基本規則的例外。...
每個例外所依據的原則早已被本法院明確說明……
根據 1866 年的《民權法案》,“所有在美國出生、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管轄的人(不納稅的印第安人除外)”均被宣布為美國公民。根據先前製定的法律和當時的曆史,幾乎可以肯定,該法案中“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管轄”的措辭並非旨在將任何在美國出生的孩子排除在他們與生俱來的公民權之外,或者例如,在我國曆史上第一次剝奪了外國白人父母不在本國外交部門或占領我國領土的本土出生的孩子的公民權。但是,當《民權法案》中的否定詞“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管轄”在《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讓位於肯定詞“受美國司法管轄”時,這方麵的任何可能疑問都消除了。……
上述考慮和依據使我們得出以下結論:第十四修正案肯定了在美國領土內出生、效忠和受美國保護的公民身份這一古老而基本的規則,包括所有在美國居住的外籍人所生的子女,但外國君主或其大臣的子女、在外國公務船上出生的子女、在敵對占領我國領土期間出生的敵人的子女除外或符合條件(與該規則一樣古老),此外還有一個例外,即直接效忠各自部落的印第安部落成員的子女。該修正案以明確的措辭和明顯的意圖,將居住在美國境內的所有其他人(無論種族或膚色)在美國領土內出生的子女也包括在內。每個其他國家的公民或臣民,隻要在美國居住,就屬於美國的效忠和保護範圍,因此也受美國的管轄。
他對美國的效忠是直接而迅速的……盡管隻是局部的和暫時的……不可否認,外僑完全受其所居住國的政治管轄——正如時任國務卿的韋伯斯特先生在1851 年就斯拉舍案向總統提交的報告中所說,後來本法院也重申了這一觀點,“……眾所周知,根據公法,外僑或外來出生的人,隻要居住在外國政府領土內一段時間,就要服從該政府的法律,並可能因叛國罪或其他罪行而受到懲罰,就像本土出生的臣民一樣,除非他的情況因某些條約規定而有所改變。”……
在憲法沒有控製性條款的情況下,無論出於什麽考慮,政府的立法機構或行政部門可能會拒絕承認華裔人士具有美國公民身份,但沒有任何因素可以限製或允許司法機構拒絕全麵執行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強製性和明確規定,該修正案宣布並規定:“所有在美國出生或歸化美國並受其管轄的人,都是美國公民。”
在美國以外出生的中國人,仍然是中國皇帝的臣民,並且沒有成為美國公民,隻要被美國允許居住在美國,就有權受到美國的保護並效忠美國,並且與居住在美國的所有其他外國人一樣“受美國司法管轄”。......
國會的法案被稱為《排華法案》,其中最早的一部是在憲法修正案通過後約 14 年通過的,它不能控製憲法修正案的含義或削弱其效果,而必須根據憲法修正案的規定進行解釋和執行。根據這些法案,美國有權將出生在中國並繼續成為中國皇帝臣民的華裔人士排除或驅逐出境,盡管他們在美國獲得了商業住所,但本法院支持這一權利,理由適用於所有外國人,不適用於任何種族或膚色的公民……
根據本案所認定的事實,黃金德因出生在美國而取得的美國國籍,並沒有因其出生後所發生的任何事情而喪失或被剝奪。……
本案提交法院根據當事人同意的事實作出裁決的明顯意圖和必然效果是,提出本意見開篇提出的唯一問題,即在美國出生的兒童,其父母為華裔,出生時是中國皇帝的臣民,但在美國擁有永久住所,並在美國經商,未受雇於中國皇帝的任何外交或官方職位,該兒童是否在出生時成為美國公民。基於上述理由,本法院認為,該問題必須予以肯定回答。
斯蒂芬·菲爾德大法官(異議)
“根據憲法第十三修正案,奴隸製是被禁止的。第十四修正案開篇的主要目的是解決全國乃至本法庭對自由黑人公民身份存在分歧的問題,參見斯科特訴桑福德案……並明確規定,所有人,無論白人還是黑人,無論以前是否為奴隸,隻要在美國出生或入籍,不效忠任何外國勢力,都應是美國公民,並成為其所居住州的公民…… ”
“本節考慮了公民身份的兩個來源,而且隻有兩個來源:出生和歸化。被宣布為公民的人是‘所有在美國出生或歸化並受其管轄的人’。這些最後幾個字的明顯含義不僅僅是在某些方麵或程度上受美國管轄,而且完全受其政治管轄,並對其負有直接和立即的效忠。這些詞在前一種情況下與出生時間有關,在另一種情況下與歸化時間有關。出生時受美國管轄的人不能在之後成為美國公民,除非通過歸化,無論是個人歸化,如根據歸化法案進行程序,還是集體歸化,如根據獲得外國領土的條約的力量。”
“完全服從”美國的政治管轄意味著在任何方麵或程度上都不受任何其他政府的政治管轄。
現在我認為,外僑子女,如果他們的父母不僅沒有放棄對祖國的效忠,而且該國的政府製度和實在法還禁止他們這樣做,他們所進入的國家的法律也不允許他們獲得另一個公民身份,那麽,他們自己就必然要與其父母一樣,受到同樣的主權管轄,而且,就事物的本質而言,他們不能像他們的父母一樣,完全受另一個國家的管轄。
一般而言,我認為中國皇帝的臣民——這個擁有數千年曆史的古老帝國,盡管曆經革命和朝代更迭,但其信仰、傳統和政權始終沒有中斷——受其一切責任觀念和宗教原則的約束,其中孝道是第一條也是最重要的誡命,過去,也許現在,他們的刑法對那些背棄祖國和效忠的人及其教唆者處以最嚴厲的懲罰,實際上,他們把在國外的中國人的國內親屬當作效忠的人質。無論條約在某種意義上承認移居國外的權利方麵作出了什麽讓步,他們在美國似乎仍然是朝聖者和寄居者,就像他們的父輩一樣……無論如何,我們的法律從未允許他們獲得我們的國籍,而且,除了偶爾的情況外,他們似乎從未想過這樣做。
第十四修正案的目的並非賦予處於這種境況的人公民身份,並剝奪立法權處理這一問題。……
第十四修正案規定,在美國出生或入籍並受美國管轄的人是公民,這無疑特別指確保有色人種成員的公民身份,他們的奴隸身份已被第十三修正案抹殺,他們出生在美國,但從未受過任何外國勢力的統治。他們不是外國人(即使可以這樣認為,這也是集體入籍),他們的政治地位不會因個人入籍法的任何變化而受到影響。……
我堅持認為,不能認為本屆政府無法通過總統的行動,經參議院同意,與外國政府簽訂條約,規定該政府的臣民雖然可以進入美國,但不能成為美國公民,他們的孩子也不能因為在美國出生而成為美國公民......
“在美國出生並受其管轄”和“在美國歸化並受其管轄”是指出生或歸化後完全受其管轄,即完全受美國公民管轄,而美國公民當然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管轄,無論身在何處,都可以理所當然地要求美國政府代表他們行使權力。因此,如果子女在美國出生,而其父母與該外國簽訂了條約,條約規定他們不得歸化為美國公民,而我國法律也禁止他們歸化為美國公民,那麽這些子女不屬於美國公民的管轄範圍,因此,如果他們恰巧身處其父母的原籍國和效忠國或其他任何國家,則他們無權要求我國政府幹預……
我認為,盡管存在第十四修正案,總統和參議院通過條約、國會通過歸化,仍然有權規定某一特定種族的所有人或他們的孩子不能成為公民,並且其結果是,盡管有條約和法規,但同意允許這些人進入和居住在我們的地理範圍內,並不意味著要求他們在這種同意下在這個國家出生的孩子獲得公民身份。
換句話說,第十四修正案並不排除在美國出生、父母永久居住在美國、並可能成為美國公民的子女的美國公民身份;另一方麵,第十四修正案也不會任意地使在美國出生、父母按照其本國政府和本屆政府的意願是並且必須一直是外國人的子女成為美國公民。
按照這條規則來檢驗,黃金德從來沒有成為、也不是美國公民,地方法院的命令應該被撤銷。
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於 1868 年獲得批準,其開篇便是公民條款。該條款規定:“所有在美國出生或歸化美國並受美國司法管轄的人,都是美國公民及他們所居住州的公民。”在美國訴黃金德案中,最高法院闡述了這一關鍵條款的含義。
https://www.law.cornell.edu/supremecourt/text/169/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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