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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扯了, 美國憲法隻字未提‘民主’

BeijingGirl1 (2023-06-10 05:13:32) 評論 (207)

一些人, 口口聲聲地‘民主’。 我在決定來美國時, 也是滿腦子的民主。 有人寫文歌頌美國憲法的偉大, 隻用了前頭三個詞 - “We the people“,連後麵的定語都沒寫。 這麽不規範的英文,斷句取詞,真會把美國締造憲法的先賢們氣死。

難怪文學城有網友寫道,“文學城裏麵‘拜民主教’教徒特別多。這些人跟台灣人一樣,把“民主”當成一個可以炫耀的牌子,戴在頭上到處晃晃,其實不知道什麽是民主。用淨空法師的話來說,就是‘在迷的狀態下就信了’,所以是‘迷信’。” 。

美國憲法是美國獨立11年後的 1787年9月17日簽署的。 也就是說建國後,美國有11年摸著石頭過河,沒有憲法。當年13個州推舉的製憲代表有70人。 到會的55人, 真正簽署憲法的隻有39人, 其中年齡最小的26歲(Jonathan Dayton), 最大的81歲(Benjamin Franklin)。 年長的富蘭克林先生體弱多病, 是坐著轎子被人抬著去參加會議的。

偉大的美國憲法,共有7篇21條。憲法之後陸續至今有27個修正案,全部隻字未提民主。 美國憲法是關於國家政權對國家的管理。 因為社會的一切活動和機構、經濟實體等都是由人來控製的,憲法的根本是就是管理人。 製憲先傑們, 帶著盎撒人的基因,在歐洲的皇權、戰爭、侵略和殖民中浸淫多年, 太了解人的本性和人對權力的渴望了, 對如何治理治理國家、管理人有相當係統的知識和經驗。

美國憲法的7篇文中, 有關於國會、參議院和眾議院的界定; 各州與聯邦關係的界定;國家各級法院的構成;和如何修正憲法。 美國憲法的精髓不是民主, 而是對權力的製約。 也就是說, 要管住人! 它的根本目的是管理權力 - 既有如何賦予權力,又有如何限製權力。

全部立法權歸於國會; 但司法權歸於最高法院和各級法院; 而法院的人事設立又部分歸於國會。這樣就使得國會和法院權力分開,互相製約,但也互相聯係。 就好像公司開支票的人,不能去兌現支票。 誰能寫支票誰能兌現,由董事會/管理階層決定。

行政權力歸總統。 美國憲法指明怎麽產生國家機器的首腦和組成部分; 機器各自的權力範圍,清楚嚴謹。 美國憲法是非常實用的,又是高層次概括的管人法。當年製憲的人,堪稱政治家中的龍鳳。

美國憲法本身隻字未提民主。 民主體現在選舉過程中民眾的參予。 選舉方式是現在判定一個國家“民主”程度的重要元素。 但選舉方式在全世界都不一樣, 民主是有不同方式的。 

美國各地的行政官員直到國會的組成和總統是民眾直選;聯邦政府部門重要官員是總統任命。 英國的首相不是民眾直選, 而是議會決定。 議會的席位是民眾直選產生。

也就是說,英國民眾隻是投票選出地方上的議員。然後多數議員代表的黨,選出政府首腦,並組成之後的政府。  製衡表現在,如果執政黨不得不人心,民眾可以在下一任期,把該黨選下去。 該黨也可以在任期內, 把自己的首相給換掉。 換首相在英國近年來越演越烈。

美製和英製,哪個更“民主”一些呢? 著名的阿羅(Arrow)不可能定理說,任何一種選舉方法,要麽是強加的,要麽是獨裁的。 選舉的規則,是精英製定給人民的。選舉的結果,是一部分人的意願,強加在另一部分人的意願之上。

阿羅是數學博士,研究經濟學問題。 獲得1972的諾貝尓經濟學獎。 要理解他的定理,簡單的辦法就是想想世界杯足球賽的輸贏規則。 如果規則改變,冠亞軍的結果就不一樣了。規則是強者製定的。 2000年的高爾和2016年的希拉裏, 即使贏得了美國多數選民的票,也不能當總統。

民主不是萬能的。 有些整天把民主掛嘴上的人, 實際上並不懂民主, 也不懂美國的憲法。 有人在我貼裏留言說,“隻有民主才能保證私有財產”。 艾瑪,‘在迷的狀態下就信了’。民主並不能保證國民的私有財產,也不能讓國民生活水平提升。 想想非洲那些民主國家。

民主與否的評定也沒有一個“民主”的標準。比如英國的《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周報,就把英國列為“全部民主”的國家,把法國、美國等列為“部分民主”的國家。 貧窮的國家,民主化往往不夠。 中國也是如此。 美國憲法的修正案提到個人的權利, 這個本文因篇幅以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