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說試婚
2009-03-22 08:25:38
讀書影視,詩書畫,生活見聞雜感隨筆,胡言亂語之類吧。
試婚其實是一種自欺欺人。 首先, 試婚的定義是什麽?同居就是同居, 不是試婚。 結婚就是結婚, 別說試婚。 人活著就是活著, 不可以說試活。 試三天再鑽回媽媽肚子裏去? 不行的。 人生的嚴肅性就是不可以試。 自打出了娘胎,就分分秒秒不可欺。 為什麽要試? 去買雙鞋, 試穿一下是可以的。 但是不能說試個三年五載。因為三年五載就不是試, 鞋子的一生都被你玩完了, 還談什麽試?婚姻大事比鞋子要嚴肅得多吧? 既然床上功夫要試, 能否生育, 種氣如何是否更要試一下了。 老婆和老娘同時掉到水裏他先救誰也要試一試。 年輕時卿卿我我, 老了怎樣也得試一試。。。。。。誰試得起啊? 老子說, 哀兵必勝。 用來解釋婚姻,就是把結婚視作盟約,生死貧富共赴之。夫妻歡愛, 家族親情,生老病死, 都在這基礎上生長。一生之約, 可不慎哉! 要緊的是信任, 而不是試探。 美國質量管理大師 戴明(W。Edwards Deming)有句名 言: 好產品是設計出來的, 而不是檢驗出來的。 用於婚姻, 也不無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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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7 18:15:19
應該是“回複文虻的評論”。one more ti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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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7 18:13:57
回複文氓的評論:very selective.
繼續做飯。
文虻 發表評論於
2009-03-27 12:51:52
回複罷了的評論:
你這麽頂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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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7 08:36:07
更正:應該是“酒肉朋友才是真朋友”。中國的文字實在有點意思,一字之差,意思相左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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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7 00:09:43
回複文虻的評論:太正確了,酒肉朋友才是真正的朋友。去年秋天,我和一哥們邊城秀才去麗江見活佛和藏醫雲登甲措,連著三天中午晚上都喝酒,喝的是上好的陳年五糧液,每頓每人半斤,喝得真是過癮。在楚雄與昆明的七天裏也是天天喝高度白酒,頓頓吃肉,呼出來的氣都能點燃,喝得真是那個囂張。不過到底年齡不對了,遠沒年輕時能喝。
文虻 發表評論於
2009-03-26 21:41:57
回複罷了的評論: 你們真是酒肉朋友啊:) 酒肉朋友才是真朋友, 一隻瓶裏倒酒, 一口鍋裏舀湯。 梁山好漢都是這樣的。所以水滸英文翻譯成皆兄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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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6 20:47:59
回複文虻的評論:應該是蛋清水煮熟剝殼和肉一起紅燒。所以嘛,你有雅興觀“春水”七、八十次,我可不行。你那個熏腳圈熬湯聽上去不錯,以後試著做做。火腿豆腐沒試過,蒸魚時上麵放幾片火腿倒很經常。鹹蛋豆腐也不錯。把鮮蛋蒸熟了,把裏麵的蛋黃拿出來和豆腐一起燒,也可以放些切碎的蛋白,再勾點薄芡,熱食冷食均不錯。我喜歡吃肉,黃瓜生拌胡蘿卜下興趣不大,糙米更不行,看來吃的我遠不如你健康。
聞了味道當然就想去,年輕時去同學和朋友家常喜歡拈人家放在桌上的菜吃,很沒風度那種。但是吃你的菜是要付代價滴,說不定要用茅台與五糧液去換滴,而家裏的茅台與五糧液是不敢動滴。上次去佛州開年會時,與山菊花老公一起把她家僅有的兩瓶茅台喝了,說是很可能今年夏天會來西雅圖討債,所以這酒要留著還債。哈哈哈。。。。
文虻 發表評論於
2009-03-26 20:16:01
回複漢代蜜瓜的評論:飯桌上有個負責吃的人是很好的,省了許多麻煩。咱們後吃有期:)
文虻 發表評論於
2009-03-26 20:08:52
回複罷了的評論:看來你喜歡吃紅燒。 紅燒肉燉蛋怎麽做? 可能燉的概念不同。 我們吃肉糜燉蛋, 而且多用鹹蛋, 夏天吃。 蛋清水煮熟剝殼和肉一起紅燒是有的, 但是不叫燉。 對了, 你問我吃什麽,興趣這麽大, 好像聞了味道就要來似的:)我們很簡單, 一隻熏腳圈熬湯, 然後什麽都往裏放: 油豆腐,番茄,胡蘿卜,青菜。做了個火腿豆腐, 火腿用醬肉切片代用。還有黃瓜生拌胡蘿卜, 糖, 醋,醬油,醃了一罐,能吃幾天。就這樣啦。 飯是糙米,吃了好多年了。興趣不大 吧?
漢代蜜瓜 發表評論於
2009-03-26 19:59:00
回複文虻的評論:
笨吧,偶一般會等你說這句話,偶負責吃,嗬嗬。
文虻 發表評論於
2009-03-26 19:55:32
回複漢代蜜瓜的評論:我給你最後的話大概是:“你把最後這點心吃了再繼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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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6 18:48:50
看來文虻兄是一個懂得享受孤獨/單的人。內心太豐富的人通常活得比較累,也許他會說我其實很簡單。簡單兩個字很有些學問在裏頭,對有的人來說,它包含清高,孤傲,耿介,內斂。那個地方我也去過好幾次,但是肯定不會超過十次,一是離得比較遠,二是不想太傷神。與大自然融為一體的感動,與大自然交流時心靈的衝擊,那種麵景念天地之悠悠的感懷,很傷神的。我通常喜歡看看書,聽聽音樂,看看雜七雜八的連續劇,好像也挺不錯。我這個人看上去好像“上竄下跳”挺喜歡熱鬧的,好像也沒錯,和朋友在一起的時候我是很熱鬧的。但我也喜歡安靜,年輕時候曾經有過好幾個星期足不出戶閉門讀書的例子。人就是這樣,有時候很自得其樂,覺得生活蠻有意義蠻有意思的,有時候又會覺得生活挺夢悶,挺沒勁的。其實這都是生活慣出來的,是飽食終日的結果。感覺這個東西常讓人覺得沒有辦法,道理上明白也沒用。
你老兄同一個地方能去七、八十次,看來是一個十分執著與固執的人,對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很挑剔,寧缺勿濫。應該也是一個“博愛專情”的人,大部分時間應該都是活在自己的世界裏吧。
今天吃什麽?我今天做了紅燒肉燉蛋,清炒長缸豆,紅燒大蝦,還給女兒們做了鹹菜肉絲炒通心粉。明天不用上班,睡覺可以睡到自然醒,真好!
漢代蜜瓜 發表評論於
2009-03-26 18:34:52
回複文虻的評論:
那,下次有機會一起吃點心吧,討論不討論無所謂啦,哈哈~~~
:DDD
文虻 發表評論於
2009-03-26 17:59:11
回複罷了的評論: 如果給個題目。 我想到的是“春水”。 拍的時候故意走到水邊, 把遊人都趕出畫麵。喜歡那汪汪的水勢。
這地方我是常去的,搬家後離那兒近。 如果說100回太誇張, 七八十回肯定是有的。 孤獨(單?)的人就是這樣打發光陰。:)
文虻 發表評論於
2009-03-26 17:53:30
回複漢代蜜瓜的評論:
吃點心把最後一個讓給別人。
討論(或爭論)把最後一輪發言留給對方。自己咽一口唾沫走人。:)
文虻 發表評論於
2009-03-26 17:50:45
回複簡寧寧的評論: 說得十分在理。
離婚總也是當事人當時最佳的選擇。試婚呢, 恐怕是當事人想得到最佳選擇。
漢代蜜瓜 發表評論於
2009-03-26 10:18:25
回複就不必填的評論:
撿幾點回複你哈,您別激動,有話好好講。
1。“生命和生活:您那個“生命不可嚐試”的說法針對學齡前兒童可以,對試婚這個比較成人化的話題,是廢話。還用你在這裏區分嗎?”
——————————————如果這是個幼兒園問題,那麽請您去讀讀作者的原文,看看是誰拿這個幼兒園比喻來比喻試婚滴。
2。“言論自由:這裏不關言論自由這個議題啥事好嗎?博主反對某觀點,跟言論自由有啥關係呢?建議你仔細閱讀我上個回帖。實在轉不過這個彎也隻有由你去撞牆了。”
——————————再說一遍,博主在回貼中說,他不反對試婚,反對“宣揚試婚”,那麽偶對他說言論自由有啥錯?偶沒想著要撞牆,偶咋覺得您激動滴要撞牆了涅?
3。“你管我中國還是西方。婚姻這個東西,從倫理角度講是中西通的。各國有不同的法律細則規定。再說博主也是討論倫理層麵,沒到法律那麽細。你自己都沒搞請討論範圍,拉拉扯扯什麽西方法律中國法律。”
——————拜托您看看您最近的回貼,好像還提到“您說的外國也好中國也好,事實婚姻的法定正是對試婚的否定。法律告訴你,婚不是拿來試的。你要承擔責任的。”,咋一轉眼,就說這與法律無關了?您強,您那羅輯不是一般的強,好在這裏白紙黑字貼子都留著,否則還真是死無對證。您在課堂上講課也這麽跟學生出爾反爾地強詞奪理?找不到您的“事實婚姻的法定正是對試婚的否定”,您就惱羞成怒,連自己剛說過的話都要否定聊?嗬嗬,拜托您說話前先過一下大腦,不要信口開河。
其他的還要說嗎?您還要人身攻擊?偶是什麽“嘴臉”貌似這裏已經有了明顯滴分別——那就是,偶那小商人的嘴臉比您這掛羊頭賣狗肉的大學問家滴嘴臉美麗多了,嗬嗬。
您不用為偶滴伴侶感到悲哀,您又不是他,怎麽知道他心裏滴感受?偶從來不為別人感到悲哀。
最後一句,這裏的博主比您有風度有涵養多了,嗬嗬。
您工作順利,千萬別氣著自己,嗬嗬。
最後給您一點邏輯提示——從您的邏輯混亂,推斷出您的沒有邏輯思維能力,這不矛盾,嗬嗬。
簡寧寧 發表評論於
2009-03-26 03:41:08
我覺著吧,---我還能說兩句不了?-- 每個婚姻在最初的一兩年、兩三年都是最難的,那個時候要是抱著“試試看”的心,早離了不知多少次了。婚姻就是兩個人搭個伴兒過日子,兩個人幫襯著,這輩子就不覺著孤單,不覺著悶。生活習慣不同沒關係,慢慢調整,我看過好多生活習慣截然不同的好夫妻,日子過得好好的。關鍵是得有這個信心--相信日子會越過越順,相信“離婚”這個東西雖然一時痛快,但是對以後的人生沒什麽好處。
試婚倒底好不好我也說不清楚,我也沒試過,不過我覺著沒這個必要。一兩年也試不出來什麽,試個三五年,把大好青春都試過去了,對不起人家也對不起自己。要是有人愛上你,對你好,你也覺得他人不錯,就在一塊兒好好過,不習慣的東西慢慢調整。隻要不是嫁了個虐待狂,和誰不是過一輩子?關鍵是這個“過,”要好好過,別折騰。
你們接著吵。
就不必填 發表評論於
2009-03-25 23:09:36
回複漢代蜜瓜的評論:
基本上覺得你不是邏輯混亂問題,是沒有邏輯思考的能力。所以還真談不上混亂不混亂。
再點撥兩句吧,希望你日後能所有受益。當然,看您的思維定式,對您的希望不能抱太多。
言論自由:這裏不關言論自由這個議題啥事好嗎?博主反對某觀點,跟言論自由有啥關係呢?建議你仔細閱讀我上個回帖。實在轉不過這個彎也隻有由你去撞牆了。
生命和生活:您那個“生命不可嚐試”的說法針對學齡前兒童可以,對試婚這個比較成人化的話題,是廢話。還用你在這裏區分嗎?
你管我中國還是西方。婚姻這個東西,從倫理角度講是中西通的。各國有不同的法律細則規定。再說博主也是討論倫理層麵,沒到法律那麽細。你自己都沒搞請討論範圍,拉拉扯扯什麽西方法律中國法律。
“在契約社會,婚姻是一種很嚴肅的的契約,毀約會帶來巨大的傷害很損失,那麽締約前雙方當事人慎重一些,有什麽可以值得指責的?”這個觀點我課上學生常拿來捍衛同居的。原因其實就是對婚姻的本質認識不清。
本質博主總結的很好了,婚姻不是契約是盟約,生死貧富共赴之。契約有條件,所以毀壞了要有賠償。盟約是對對方的無條件接納。
前者是對雙方責任義務的綁定,後者近乎對彼此的信仰。
婚姻的內核是個信仰,她既有社會性的屬性,因此所我們經常看到的法律來約定。但她的核心是更為精神層麵的兩個人格之間的相屬。博主強調的是這個層麵。如果我們一味強調契約層麵,那麽像商業行為的試用,毀約,以及毀約賠償,看上去就好像很合理了。但是這種對契約成分的誇大是對信仰核心的遮蔽和削弱。
大約翻過您的一些大作,基本上,可以看出您在自己的婚姻中也是個非常精於計較盤算自己得失的小商人嘴臉。尤其某篇因為老公送刀具就憤然作色的那篇。真為你老公感到惋惜。怎麽就娶了你這種人。
罷了 發表評論於
2009-03-25 22:26:16
回複文氓的評論:照片拍得不錯,能感覺到景中的“氣”與“勢”,似乎聽到隆隆水聲。好像是Snoqualmie Falls,下麵應該有個電站。
人說“銅壺煮三江”,你這一壺可灌七大洲五大洋,不要說泡茶了,都可以泡人了,不過泡妞可不行。哈哈哈。。。嘎嘎嘎。。。
文虻 發表評論於
2009-03-25 21:57:15
回複罷了的評論:還是送點兒水給你泡茶吧:)
http://i43.tinypic.com/qs422b.jpg
漢代蜜瓜 發表評論於
2009-03-25 21:30:45
回複就不必填的評論:
同學,同為女人,偶也為有你這樣的女人感到無奈,嗬嗬。
您在中國的大學還是西方的大學教性倫理?願聞其詳。您似乎也沒搞清楚邏輯,混淆概念。
偶駁的是博主的觀點——他說他不反對試婚,反對宣揚試婚,那麽偶說主張試婚者,認為試婚好的人有權宣揚試婚,這是他們的言論自由。偶沒說不準博主發表他反對試婚的觀點,偶隻說他的觀點沒有邏輯,自相矛盾。
所謂生命隻有一次,和生活方式可以變,如果您不明白,偶再說得明白一點——所謂的生命不可試,意思是指你的生死不可試,你不能說嚐試一次死的方式靈不靈去試一下,因為試的結果可能命就沒了,而生命不可重複。
這樣說您明白了沒有?
事實婚姻的法定正是對試婚的否定???您有法律依據嗎?偶這麽告訴您,按照博主事實婚姻的定義——東方式的,現行的中國婚姻法不承認事實婚姻。
國外的我們所說的事實婚姻,其實不是婚姻——英文叫common law relationship,這種關係中的男女不是husband & wife的關係,而是被稱作partner。他們的權利和義務跟夫妻是不同的,雖然務收入的一方可以分割對方一半的財產,但是不能享受其他的配偶權利,比如贍養費等等。
這種關係隻是說明一點——同居關係在西方並沒有你們想像的那麽隨便,它也是一種承諾關係。
在契約社會,婚姻是一種很嚴肅的的契約,毀約會帶來巨大的傷害很損失,那麽在締約前雙方當事人慎重一些,有什麽可以值得指責的?
漢代蜜瓜 發表評論於
2009-03-25 21:15:39
回複文虻的評論:
同學,友情提醒一下——你說的事實婚姻是東方滴,那麽偶告訴你,中國現行婚姻法不承認事實婚姻。
偶看偶還是打住,不跟你討論了。既然你承認你概念沒搞清楚就好。
罷了 發表評論於
2009-03-25 20:52:03
回複文氓的評論:菜譜就給山菊花吧,我嘛你就送一盤過來啦。我得收費是吧,今晚我跟你搞一搞,就不覺得太悶了吧。哈哈哈。。。泡茶去了!
就不必填 發表評論於
2009-03-25 20:34:43
回複漢代蜜瓜的評論:
同為女人,有時真因為有你這樣的女人感到無奈。
首先,不要動不動跳出來喊言論自由。拜托。
你可以讚成,宣揚試婚。這是你的言論自由。
人家可以反對試婚,反對宣揚試婚。這是人家的言論自由。
為什麽人家反對你一下,就成了幹涉你的言論自由了呢?
“難道這不是一個言論自由的世界?”這話應該反問你才對吧。
反對某個觀點不等於幹涉和壓製言論自由,好嗎?恰恰相反,允許反對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能理解這點嗎?不算太複雜吧。
其次,什麽叫生命隻有一次,不可試,生活方式可以敞開了試。
大姐,生命和生活方式,是能分開的嗎?你的生命難道不就是你每天分分秒秒過著的生活嗎?
咋還這麽浪漫得一會生命啊一會生活啊,掰不清楚呢?
時間,精力,不就是我們的生命嗎?試完了你以為可以去加油站補充嗎?
最後,至於試婚,好吧,任何東西都是有利有弊的。青菜蘿卜的。誰試的高興就去試。
但是在麵對那些選擇是否要試的年輕人時,我認為應該告訴他們,試婚的弊大於利。
所謂的利,其實都是為了服務於自己:對方是不是適合自己?是不是合乎自己口味。一切都是以自己的感受為旨歸。
但是這根本就是有違婚姻本質的。婚姻是兩個人彼此扶持,愛對方,相互給予。婚後就不再是一個人,而是一個家庭。
為什麽現在婚姻這麽脆弱,就是因為有人老宣揚可以試,試不好了可以換的觀點。紋個身都比同居慎重。因為以後不喜歡了弄不下去要留疤瘌。同居呢,拍拍屁股,爺去也。留下的是爛攤子,更多還是女人在承受。
某程度上說,您說的外國也好中國也好,事實婚姻的法定正是對試婚的否定。法律告訴你,婚不是拿來試的。你要承擔責任的。
因為每個人都高調宣揚自我的感受,所以婚姻裏的犧牲妥協就被看成是對個人自由的捆綁,所以就有了為了這個自由而去嚐試婚姻的自以為很聰明的做法。
我教大學生性倫理,十八歲的女孩經過思考,基本都能明白試婚/同居的惡果。她們可不是沒分析能力。
文虻 發表評論於
2009-03-25 20:28:58
回複漢代蜜瓜的評論:不可比也是比出來的, 你說是嗎?俗話說不比不知道, 一比嚇一跳。
試的事情一般都可以推倒重來。 不過也有例外,比如, 核爆炸試驗每次都是真家夥, “蘑菇雲升起了紅隔壁。”
----DAVID LETTERMAN 試了23年, 最近結婚了。這中間還試生了一個兒子。我一點都不反對這樣的試婚。但是, 他如果在他的節目裏宣揚, 我就會對他有點失敬, 轉頻道了。 但是我決不會把他告上法庭。言論自由我理解是說錯了說對了都可以說。反對某種觀點, 但是絕不反對他說。如果反對人家說, 你就比誰都錯了。
是啊, 我連概念都沒搞清就發對了, 好笑嗎? 其實還算正常。 我們幹什麽不都是沒搞清就幹上了。 不少人還沒搞清革命是怎麽回事就幹上了, 幾十年後才搞清原來自己是個反革命。
我說的事實婚姻是東方的。 鄉下人連登記的地方都沒有, 請鄉親們吃一頓就做夫妻了。 而且不是試婚。
說了半天, 我也不是否定試婚, 而是說壓根兒就沒有試婚這回事。同居的界定就比較清楚。總的說都是當事人的選擇, 旁人幹涉不得。
文虻 發表評論於
2009-03-25 20:09:54
回複罷了的評論:我已經吃好了, 你慢慢用吧:)
我有本微波爐的菜譜, 非常好。 用了一陣擱邊上去了。最近又啟用, 效果還不錯。有一隻三杯雞, 忘了是否給山菊花介紹過,有興趣什麽時候介紹給你們。
罷了 發表評論於
2009-03-25 19:56:22
一邊吃飯,一邊和你聊。接受你的批評,不能以偏概全,不玩悖論。哈哈哈。。。
婚姻中最多是無奈,讚同。但是,如果這是大多數人的命運,那這就成了生活的自然。既然是“自然”,那就隻有接受囉,因為即使換一個,結果也會差不多,說不定更差。
大部分婚姻應該都是因愛而開始的吧。愛變成情,情變成義。愛情不再仁義在,凡有點良知的都得講仁義是吧,況且對方不是孩子他爸就是孩子她媽,孩子是鐵定喜歡的,當然不希望讓他們難過,除非萬不得已。這樣想想也就想通了,再說一旦習慣了,也不覺得太壞。
我認為還是“曲高和寡”,隻不過那是一種高不成低不就的“曲高和寡”,凡有三分才氣的人,想必多多少少都會有一點。 “希望不死,心兒搖擺”是件好事,說明心還沒死,隻要不“翻車”,問題不大。
密瓜妹妹要比我們年輕許多吧?不同的年齡段對生活與婚姻有不同的想法,想不到一起應該很正常。
得再去夾點菜。今晚你吃什麽?要不換來吃吃?
漢代蜜瓜 發表評論於
2009-03-25 19:07:45
回複文虻的評論:
說穿了,世間萬物都可以比,但是要比可比性的那一部分。比如古人說時間如流水,比的不是物質性不可比的那一部分,比的是不能回頭的特性。
同樣,你要拿生命比婚姻也可以,也要比有共性的部分,不能拿“試”不“試”來比。如果你對一個學生這樣比,一個沒有分析能力不滿十八歲的學生聽了你的比喻,回去照著您的比喻“試”一下,那麽偶在這裏告訴你,你很有可能會被家長告上法庭,吃官司。
生命隻有一次,所以不可“試”,但是生活方式可以修正,可以無限去試——隻要你有時間有精力。
有人讚成試婚,喜歡試婚,為什麽不能夠宣揚試婚,提倡試婚?難道這不是一個言論自由的世界?
您連試婚的概念都沒搞清楚就來批判試婚或者說批判“宣揚試婚”不是有些滑稽嗎?所謂試婚,首先有結婚意向,其次還沒結婚,才叫試婚。
另外提醒第一點,西方國家主流社會未婚男女交往流程和概念——
第一階段,date,兩人各有自己的住處,不定期見麵,可以有性關係,但是沒有忠誠義務,雙方沒有責任。
第二階段,訂婚,兩個人DATE一段時間,慢慢覺得彼此很投緣很合適,彼此需要對方,訂婚。訂婚兩個字不是隨便說說的,男的要給女的買鑽戒,彼此見對方家長,確定彼此的固定關係。訂婚後雙方同居,一般來說,一年後沒有什麽大的適應不良,才走入最後階段,結婚。
如你所說,西方法律承認事實婚姻,所以一般西方人,尤其是有點身家的男人,輕易也不是很願意跟別人同居的(就算如你所說的試婚),因為同居到一定年限,造成事實婚姻,分手的時候要給對方分去一半的財產。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要一棍子把所有的同居/試婚都一概否定。西方的這些風俗流行了這麽多年,有它一定的道理。
文虻 發表評論於
2009-03-25 18:50:41
回複罷了的評論:那邊匆匆回了, 再過來回你。 俺也在做飯呢:)
我們四點半下班。
你說‘“離牙膏, 離電視, 離房間。。。。”最後空間大到如同陌路,’最後一句錯了, 分析問題不可以這樣由著性子朝極端推論的。因為離隻是一端, 還有合的一端, 加起來才是全貌。 比如一起去逛街, 去吃飯,去看電影,去遊泳,去CAMPING, 去打球,去看孩子,去旅遊。 雖然可能各自帶了牙膏:)
曲高和寡一節說得很是, 也未必曲高。年輕時寫過:“也未必擎雲拂日, 偏又嫌屋簷低矮。 也未必騰蛟起鳳, 偏又慕叢林大海。 希望啊總是不死, 心兒啊總是搖擺。”謝謝關心:)
文虻 發表評論於
2009-03-25 18:31:41
回複漢代蜜瓜的評論:在我看來, 世間萬物都可以比較。橘子和蘋果可以比, 非但如此, 橘子和沒有橘子也可以比。 有和無都可以比, 遑論其他。 因此活著和結婚也可以比, 是長短不同的一段人生。而你實際也做了比較, 說一個可以自主, 一個不可以。 其實, 結婚說是自主, 常常也很無可奈何的, 並不真的那麽自由。不如意事常八九, 人生如戲, 結婚是其中一幕。
我並不是反對試婚,誰要試100次, 請便。我是反對宣揚試婚。 覺得自欺欺人, 大可節約一點能力,做做別的, 比如試婚。你想, 說試婚, 就是說已經成婚, 不然兩人混在一起,時間久了法律都承認是事實婚姻。 你說訂婚以後同居為試婚, 是俺第一次聽到。但是訂婚的定義不包括登記吧? 那也就是口說無憑, 就是婚前同居, 懷了孩子叫未婚先孕。如果包括登記, 就是結婚了。 所以, 在同居和結婚之間, 試婚沒有立足之地, 隻有一廂情願的自欺欺人。
謝謝討論:)
罷了 發表評論於
2009-03-25 18:29:35
老兄好,剛回到家,做飯之前再來聊兩句。
蜜瓜妹妹是網上文字相見過幾次的的朋友,不是同黨。和她不太熟,不過她說話直這一點倒是與我有些相像。
說我很不肯善罷幹休,也不想反駁你,隻是覺得奇怪,以老兄的功力,怎麽就看不出來我很隨和的一麵呢?怎麽就看不出來我不喜鬥嘴,不過好侃而已。其實我很善罷幹修的。哈哈哈。。。。
同意你要給彼此空間的說法,但是“離牙膏, 離電視, 離房間。。。。”最後空間大到如同陌路,即使不離婚,這婚姻也味同嚼蠟了。當然,人是會習慣的,年紀大了,最大的好處就是學會接受現實,不會再妄想著要去改變對方,什麽都不求,隻求太平。其實隻要想開了,什麽樣的日子都能過。不過年輕時候,很不容易想開,所以結婚離婚的忙。
說到悶,那是因為曲高和寡。曲高和寡了就會興意闌珊。興意闌珊了就會覺得悶。放低要求,給自己找點念想,試試不同的活法,或許會有些幫助。當然,又是紙上談兵,又是自說自話,就讓你見笑一回。其實有時候我也挺悶的,所以時不時地侃幾句,聽聽自己的聲音也好。
做飯去了!保重!
文虻 發表評論於
2009-03-25 17:53:45
回複罷了的評論:上麵那位把俺批駁得一無是處。 不是你的同夥吧? 有空再回他, 先回你的。你名叫罷了, 其實是很不肯善罷幹休的:)
你說的牙膏故事, 類似情況家家都有。 我的辦法是離牙膏, 一人一根, 愛怎麽擠就怎麽擠。 寧可傷牙膏, 不要傷感情。 互相多給空間。可以離牙膏, 離電視, 離房間..... 且莫離婚:))
近來很悶。 做不出事情來。問好。
漢代蜜瓜 發表評論於
2009-03-25 16:57:56
“人活著就是活著, 不可以說試活.”
拿“活著”比婚姻,邏輯上就不通。你出生不出生,你沒有選擇,但是你結婚不結婚,主動權絕對在你手裏。
“試婚”跟“同居”並非一個概念。剛畢業的二十幾歲的大學生,小P孩一個,啥也不懂就住在一起,那叫同居;兩個有責任心能夠承擔成人責任和義務的人都有結婚意向,訂婚後同居,那才叫試婚。
鞋子的壽命可能隻有三年,當然不能試三年,但是在店內試穿一下還是允許的;人的壽命比鞋的壽命名長多了,沒聽說試一年這人就報廢了。當然,一個人拖著你試個三年五年不結婚,那不是試婚,那是你弱智,怪不得“試婚”本身。
其他理由,同意“罷了”的意見。
不試婚,不見得有多真誠,多信任,試婚的,也不見得多敗壞,多不負責任。
這個東西,每個人有自己的道德觀價值觀,不能強求,隻求蝦找蝦,蟹找蟹就好。但是不想試婚的硬要說試婚的多不好,就有些坐井觀天,強加於人了。
罷了 發表評論於
2009-03-25 16:32:00
對同居這個問題,我倒有些不同的看法。In general,我認為愛情中一定包括激情(柏拉圖式的除外),而激情絕對和荷爾蒙有關。 相愛的兩個人或許可以列出一大堆“自以為是”相愛的理由,但事實上愛情是說不清的,說得清的就不是愛情了。 所以才有“Love is blind”一說。 然而婚姻則不同,它要麵對瑣碎的生活,所謂“相愛容易,相守難”指得就是維持美好婚姻的不容易。
以我個人的經驗而言,婚姻能否走得長久,不僅和雙方的價值觀有關,還與雙方的秉性和生活習慣有關。 曾聽說過一個故事:先生喜歡從中間向前擠牙膏,太太喜歡從尾部向前擠牙膏;先生擠完牙膏後常忘了蓋蓋,太太說了多次都無效。 因為牙膏這件小事情,這對夫妻不知吵了多少回,最後把本來還不錯的感情都吵破裂,導致離婚。
這個故事聽上去有些誇張,但我認為卻不失真實性,因為夫妻之間常常會因為生活習慣或性格秉性不和而爭吵,為生活上瑣碎的小事而爭吵,這些爭吵會對感情造成很大的傷害。相愛時,強烈的愛情包容了性格秉性與生活習慣上的差異,但在day by day的婚姻生活中,雙方的耐心指數隨日月遞減,積攢而成的小分歧會產生量變到質變的負麵效應,這會危及到夫妻雙方的感情與婚姻的穩定性。
我認為,婚前同居是一個雙方了解彼此性格秉性與生活習慣的途徑,在同居期間,在有孩子之前,若是發現彼此在性格秉性及生活習慣上有著不能調和的差異與分歧,那麽就可以選擇分手,由此可以減少結了婚再離婚帶來的諸多麻煩以及對孩子們的傷害。 當然,婚前同居不能保證婚後就一定沒有問題,但至少可以避免一些問題。
說到信任,這很不容易,特別是對年輕夫婦而言。人生的事誰都說不好,麵對一個充滿誘惑的世界,要做到立場堅定談何容易。雖也讚同“好產品是設計出來的, 而不是檢驗出來的。”但我自認是一個蹩腳的設計師,所以我還是比較偏向於“檢驗”。 我不奢望到手的產品屬“特級優秀”類,但至少希望不會是個“處理品”。
當然,又是見仁見智。
(許久不見老兄,一切可好?)
簡寧寧 發表評論於
2009-03-25 13:13:42
要緊的是信任, 而不是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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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道理。
文虻 發表評論於
2009-03-23 20:56:09
回複Pingnian的評論:多謝支持:)
Pingnian 發表評論於
2009-03-22 12:34:24
高見!
完全同意你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