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先折騰了奧巴馬?

謝盛友 (2009-01-23 10:10:27) 評論 (12)




折騰奧巴馬,到底誰害怕共產主義這個幽靈?

謝盛友:誰先折騰了奧巴馬?

 
根據媒體報道,中央電視台直播奧巴馬演說:突發意外。美國新任總統奧巴馬在就職典禮演說中提到“共產主義”和“異見人士”等詞,被中國官方媒體刻意刪除過濾。在長達18分鍾的演講中,奧巴馬曾說到:“回想先輩們在抵抗法西斯主義和共產主義之時,他們不僅依靠手中的導彈或坦克,他們還依靠穩固的聯盟和堅定的信仰。” 中國中央電視台新聞頻道當天直播了奧巴馬的就職演說,並且配有同聲傳譯。可是當女翻譯照翻不誤地說完“共產主義”這句話後,她的聲音立刻被拉下來,畫麵切到毫無防備的女主持人。女主持人馬上把話題轉到美國經濟,並轉身與在美國新聞中心的同事連線對話,後者剛開始也顯得有點手足無措。
有關短片已經被網友上載到視頻網站YouTube。
中國門戶網站新浪、搜狐和易網在刊登奧巴馬的演講詞時,刪去了其中的“共產主義”一詞。
而奧巴馬講演詞中的另一段落,則被前兩個網站完全刪除。
奧巴馬說:“那些靠著貪腐欺騙和鉗製異己保住權勢的人,須知你們站在曆史錯誤的一邊,而隻要你們願意鬆手,我們就會幫忙。”
而奧巴馬就職演講詞的全部中文譯文可以在香港的鳳凰網站上找到。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後來為此辯護說,中國媒體和其他國家媒體一樣,有自己的編輯權利。

不是說2009年開始“不爭論”、“不折騰”了嗎?怎麽一開始就折騰奧巴馬,到底誰害怕共產主義幽靈?不是要為共產主義奮鬥終生嗎?實現共產主義不是我們的目標嗎?怎麽自己害怕起來了。
共產主義是一個幽靈,《共產黨宣言》第一句:一個幽靈,共產主義的幽靈,在歐洲遊蕩。(德文:Ein Gespenst geht um in Europa – das Gespenst des Kommunismus。)
 “幽靈”常常用來表示一個雖然可怕但已沒有多少力量的東西,比如說“法西斯的幽靈”。幽靈表示某人在活著時曾是十分有能量和作惡多端的,雖死了仍然值得警惕小心,幽靈是沒有實體的的鬼魂,失去了昔日的威武雄壯和陽剛之氣。
怎麽你自己也害怕共產主義這個幽靈?
到底誰害怕共產主義的幽靈?奧巴馬不害怕,因為他說他已經戰勝了共產主義。(奧巴馬曾說到:“回想先輩們在抵抗法西斯主義和共產主義之時,他們不僅依靠手中的導彈或坦克,他們還依靠穩固的聯盟和堅定的信仰。”)德國人也不害怕,馬克思共產主義是德國人發明的,德國沒有使用,沒有使用不是因為害怕而不用,是德國人覺得共產主義沒用,用我們中國老百姓的話來說,那就是共產主義不能當飯吃。

我今天不是要跟你辯論這個,我今天之所以火了,是因為搞外交的在我們辦報的麵前講“編輯權利”。
你培植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言論自由”和具有中國特色的“言論之不自由”;具有中國特色的“新聞自由”和具有中國特色的“新聞之不自由”;具有中國特色的“知情權”和具有中國特色的“編輯權”。

知情權是一項基本人權。194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59(1)號決議中,知情權被宣布為基本人權之一,該決議宣稱:“查情報自由是基本人權之一,且屬聯合國所致力維護之一切自由之關鍵。”知情權在法律中最早出現的是瑞典1766年公布的《出版自由法》,但真正作為公民權利並加以追求是在二戰期間及結束以後。二戰前各國憲法學界一般未明確認可知情權是一項基本人權,戰爭期間一些國家秘密主義盛行,公民的知情權受到極大的製約,戰後基於對導致戰爭根源之一的種族歧視與思想專製的反思,知情權得到迅猛發展,被普遍視為一項基本人權,成為三大新人權(和平權、知情權、環境權)之一。1949年德國率先在《德意誌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5條第1款規定:“人人有自由采訪可允許報告的消息的權利”;第42條第1款規定:“聯邦議院的會議公開進行。”這是較早確認知情權的一部憲法。之後世界各國幾乎都在憲法中明確規定,知情權是一項基本人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這裏的言論自由,除包括思想表達和傳達自由外,還包括了解權。了解權、反論權等權利是當代各國憲法保護言論自由的重要形式,這裏的“了解權”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知情權,中國憲法第71條、第73條、第92條以及第110條的規定也體現了了解權(知情權)的精神。

根據倡導自由媒體的第一修正案中心(First Amendment Center)學者羅納德•柯林斯(Ronald Collins)介紹,由首席大法官威廉•倫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主持的美國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以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為依據,廢除了13條聯邦法、8條州法及4條地方法。 最高法院的裁決體現了美國體製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即保障新聞自由的憲法高於聯邦、州或地方的單項法律。第一修正案中有一段規定:國會不得製定任何法律......剝奪言論或新聞出版自由。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1966年8月所公布的“明鏡周刊案”,德國的刑事訴訟法第53條(53StPO)及383條(383ZPO)分別規定:報社、雜誌的編輯人員,可以如同律師、醫師及神職人員等,擁有“拒絕提供資訊來源”的拒絕作證權,以及不得扣押涉及上述資訊來源的文件之權利。新聞媒體須有拒絕提供資訊來源的權利與義務。憲法法院特別聲明,保障新聞自由的第一步便是要保障“新聞來源自由”。因為提供消息者會“信賴”報社不會泄露消息來源才敢提供資訊,所以,“編輯秘密”正是使媒體有機會提供社會大眾發現真象的機會。這種新聞來源秘密的保障,才是防止一個民主社會不會淪入專製、獨裁的最好方式。

以上是我學習中獲得的有關“編輯權利”的知識,怎麽跟你講的和做的是相反的呢?人家的公開講話,你既然實況轉播,你何必利用“編輯權利”來為聽眾保障“秘密”呢?
我就不明白,為什麽全世界的人都害怕“共產主義”。


寫於2009年1月23日,德國班貝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