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件回顧
女孩媽的說詞:
原來當時爸爸下去了,她和弟弟在玩,她躺著,弟弟坐在她肚子上,她故意肚子一挺一挺,把弟弟彈起來,逗弟弟笑。後來,被告把我兒子抱走,然後脫下了我女兒的內褲,用手指扣撓(我女兒用自己兩個手比了這個動作我才知道),強迫我女兒的手去摸被告的陰莖。我女兒一個勁說,不要不要,並且試圖跑掉,但是被告不鬆開她。我女兒說,在她掙紮的過程中,有一下她感覺鬆了點,她才跑掉。
張的說法:
當日在二樓主臥室裏與兩個工人搬動家具時,他不小心碰到了自己的陰部,因患有附睾炎的毛病(事發後,醫院檢查證實),他疼痛難忍,立即進主臥室的衛生間脫褲查看。從衛生間出來,他看見6歲的小女孩站在門外麵,也沒太在意,就接著幹活了。
沒 想到,一個小時後,警察突然出現,通過線上中文翻譯告知張先生,李家夫婦告他性侵犯小女孩。張先生不諳英文,不明就裏,告知警察自己曾進廁所,出來發現 小女孩站在門外;還有2個小孩曾經躺在床下玩兒,小男孩趴在小女孩身上;為了搬床張先生將1歲半的小男孩從床下抱出來,小女孩自己從床下爬出來。此場景, 當時2名搬家工人親眼所見,而且小女孩的爸爸一直也在房間裏。
三 物證:
1. 張手上沒有女孩的DNA
2. 女孩的處女膜完整
四 分析:
無異議的事項:
1)小女孩跟她弟弟在床下玩耍,弟弟在小女孩的身上(女孩媽,張同時敘述到)。
2)張把小男孩抱出來(搬家工人證實,女孩嗎,張同時認同)
3)女孩處女膜完整,張手上沒有女孩的DNA(醫生證明)
我們來還原一下女孩和她媽描寫的性侵過程:
1)小女孩跟她弟弟在床下玩耍,弟弟在小女孩的上麵
2)張把小男孩抱開,放到別的地方,這時,搬運工人還在樓上
3)搬運工人搬東西下去了
4)張趕緊走到小女孩邊,注意,小女孩還在床下
5)張趕緊脫了自己的外褲,然後內褲,不顧搬運工,或者小女孩的父母可能上來
6)小女孩還靜靜地躺在床下
7)張蹲下來,讓小女孩看張的下體,小女沒有跑開
8)張開始脫小女孩的褲子,小女沒有跑開
9)張開始用手指摸女孩的下麵
10)張把女孩拉出床底下,然後讓女孩摸張的下體。女孩沒有跑開
11)張把女孩的褲子穿好,讓女孩走開。
12)張把自己的褲子穿好,下樓來。
我們來看看女孩母親的描述:“強 迫我女兒的手去摸被告的陰莖。我女兒一個勁說,不要不要,並且試圖跑掉,但是被告不鬆開她。我女兒說,在她掙紮的過程中,有一下她感覺鬆了點,她才跑 掉。”這裏少了什麽?少了穿褲子。摸張的下體時,女孩是沒有穿褲子的。女孩一直在掙紮,不會有機會穿褲子。也就是說,女孩下樓時,是應該沒有褲子的。但事 實上,女孩下樓時是有褲子的,而且很正常。所以說,女孩跟她媽的描述是不正確的。
Aggravate Sexual Battery 是什麽罪行:是指罪犯用手指,或者其它物品(除了男人的性器官),插入女人的陰道裏。張被判這個罪行成了,顯然陪審團是相信女孩的說法,張用手指插入了女 孩的陰道。但醫生證明女孩的處女膜完整,這完全否定了張用手指插入女孩陰道的可能。但陪審團不顧科學事實證據,硬認定張用手指插入女孩陰道,說明陪審團, 法官和檢察官對張的偏見極深。
張的說法有點莫名其妙。我不知道是在什麽情況下說的。如果是在警察詢問他在那段時間幹嘛了,那還比較 正常。如果他是想用這個來為他辯護,說是沒有性侵女孩,隻是不小心被女孩看到了下體,那張一定有犯罪行為。當然不會是用手指插入女孩的陰道,因為那樣一定 會傷害到女孩的處女膜,而且很痛,女孩會哇哇大哭的。
五 結論
1)張不可能用手指插入女孩的陰道。最嚴重的罪名Aggravated Sexual Battery是不成立的
2) 女孩和她媽描寫的過程是不可能的。
3)至於張有沒有可能隔著衣服摸過女孩,這就不清楚了,但女孩沒有說有過這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