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解答非常有幫助,非常感謝。還有點迷惑:
您的關於第一點的回複說因為同原公司有合約,所以任何的專利發明都是屬於公司的。這事一般情況。我同意這一點。
那麽,在第三問裏所提及的情況下,也就是說在我已經向公司推介這項目(因為還尚未研發出來,所以不能說是產品)後,公司沒有積極回音(沒有回複郵件-我的郵件中我說了沒有回複我將假定回複是NO)的情況下,是否將來這項發明仍然完全是屬於公司的呢?如果我個人繼續研發(當然我可能要盡快離開公司),並付諸實施,將來有所成,公司還有什麽可以向我索取的呢?如知識產權,產品,商業利潤,等等。
另外,我現在是在研發階段,那麽我在向公司推介的時候,我應該推介到怎樣的程度呢?正如沃茲尼克將Apple I拿給惠普時一樣,我希望我現在的公司拒絕接受我的這個正在研發中的項目。為了達到這樣的效果,我不想把所有的已有的成果都介紹給公司看,但我肯定會把這個項目的big picture說清楚。但是,同時我又不希望我的有所保留的推介成為將來against我自己的一個理由。在這裏過於推介是否有個度的問題呢?
我那種在郵件中說如果沒有回複我將假定公司的回複是NO的說法是否有效呢?有多大的效力呢?在推介個公司的能力中,我能如何盡量完善的為自己在將來可能的爭議中建立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