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我這樣的話好像有點情緒,也知道實事可能確實如此。我是這麽想的:按照你的說法,那麽但凡一個人在公司工作過,並在工作期間構思的與公司業務相關的發明創造都完全是屬於公司的,不管公司是否支持對這項發明的研發與否。那發明人得到是麽啊?雖然我同意法律上可能的確是這麽規定的,但與社會發展的規律不符合啊,總應該是鼓勵發明創造吧?
我當然是盡量保留所有的電子郵件等書麵材料的。我的這項發明完全是一個新的解決方案,跟公司目前由於提供服務的軟件,工具沒有直接關係。需要用到很多高等的專業知識和編程技能,這些公司目前的方案是完全不需要用到的。比如說現在公司是用板車給客戶搬磚,我是發明了一輛機動車來給搬磚。
謝謝老貓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