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單身老貓,如果可能的話,能否幫解答一下下麵的具體問題:
1. 因為我期待公司拒接我的項目,我是否可以在向公司推介項目的時候選擇性地但絕對不是欺騙地把項目的複雜性和艱巨性說的多一些(這樣公司就會感覺想做的話投入就要多一些)。當然,我也一定會同時說明我有這個信心和能力來完成項目的開發。
2. 我的項目總體在構思階段,但也有些具體的東西,如個別程序,已經完成。在向公司推介的時候,我是否一定要把這些具體的東西向公司展示?我說了,在推介的時候,我一定會把big picture說清楚,但希望不把一些具體的東西告訴公司,目的是讓公司覺得這個項目很難,從而放棄。
3. 如果公司說這項目很好,有意義,但是卻不願拖入任何資金和人力,那是對這種態度否可以認為是實際上的放棄?
4. 如果我不能馬上離開公司,從而做到徹底切割,但是我在公司的跟項目無關的另外一個部門工作。那麽,在公司在不止一次的拒絕我的項目的情況下,我是否可以向公司說因為公司沒有意向接受我的項目並投入研發,我將完全使用我自己的時間和資源來開發這個項目,請公司監督?我這樣的說明是否在法律上對我在以後可能的訴訟中有一定效力?
再次表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