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家,是從其它州搬來,打算創業,結果,經濟不好,租下三個月也沒搬進去住,去年底忽然告訴我不能搬家也不租了。我拿他毫無辦法,今年年初招租,空置了三個月。隻有一個月的押金落著了。此人信用剛剛600分。
第二家,合同8月,3月提出想提前到5月搬家,5月順利交接。大家都沒損失。我漲了150+50房租。
第三家,合同明年4月到期。今年8月買了自住房,磨磨蹭蹭地搬家,到10月才算搬完。他就一直交租金,我上個月與他協議,房子收拾幹淨,租金交到1月15號,他接受了這個,(我給了他兩個選擇,繼續交租到合同結束或找到新房客,我每月給他1000的折扣)。這人信用700多,第一次見麵我就覺得靠譜,遲到提前短信,人也是有責任心的人。
總結起來,合同怎麽寫不重要(最終都是回歸州法),寫了也沒用,因為打官司房東經常贏,但贏了卻很少能拿到損失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