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是,你寫的幾乎沒用。1,寫不寫都一樣。2,寫錯了,這樣寫如果打官司你會輸。

押金部分就是你說的可用於的雜費。

用兩個月的房租和解協議本身並不在法律規定裏,隻是協議,房東和房客都可以拒絕,現在和到時候協議都一樣。

我的房客提前搬家支付了5個月房租(外加3000塊的清潔和維修費---他不懂,反複請人,但每次都做不好,花了一千塊,後來我請了我的常用handyman,又花了2千多才算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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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月的reletting fee更像精神損失,是法律範疇內允許的 -sac- 給 sac 發送悄悄話 (273 bytes) () 12/19/2025 postreply 09: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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