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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哲理99條(第二輯)(90):法律的嚴密無法行走在感情中

(2018-12-31 03:04:20) 下一個

在歐美法官大人麵前,殺人犯往往會被判無罪,法官認為:殺人犯基本上就是精神病患者;交通罰單,駕駛者往往會被判無罪,基本上就是承認錯誤者。

 

為什麽?因為事實已經認定,沒有疑義或異議;但悲劇或不幸已經發生,法官最後的判決,不是為了讓當事人承擔更大的悲劇或不幸,隻是為了教育他人這件事的危害,而讓當事人僅僅承擔很小的責任。這就是法律與感情之間的微妙關係。

 

在世界法製文明發展史上,中國封建社會的法律以富有濃厚的儒家倫理色彩而獨樹一幟。在促成這一特色形成的諸多社會、經濟、思想因素中,儒家的倫理學說特別是關於法律與道德相互關係的理論,發揮了重要的指導作用。

 

但同時,我們也必需理解:法律與感情之間的微妙關係,隻有政府的權威人士才可以去探討與執行。假如一個個體想通過感情用事來觸犯法律,這就是大忌。法律是為了保護大多數人,也是大眾所遵循的一種生活方式。精心構建法律是為了阻止罪惡,而法律要真正起作用恰恰不是靠其懲罰的特性,而是靠良法的長久運行,以期在人們內心中植入一種心理預期和穩定的“法感情”。我們也不可能希望一個沒有基本道德感知的人萌生法律罪惡感。

 

在現實生活中,尤其是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員之間是需要法律保護的,但最根本的不是法律保護,而是感情的維係。假如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到了需要法律保護的程度,那麽,這樣的家庭關係,早就不存在感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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