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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辯論及其行為目的

(2011-08-15 13:55:16) 下一個

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國內外(包括東南亞國家)開展了大大小小的以中文(漢語)為主的多種辯論賽,比如國際大專辯論賽、國際大學生辯論賽、國際大學群英辯論會、北京高校環境聯盟環境主題辯論賽、北京高校聯合辯論賽等等。這其中有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參與者基本上都是大學生或大專生;而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年輕人思想活躍、記憶力強、觀點新穎、創新力強等等。

    說起辯論,那到底什麽是辯論呢?《墨經》有雲:“辨,爭勝也,辨勝,當也。”《經說·下》也雲:“辨也者,或謂之是,或謂之非,當者勝也。”從文字上來看,“辨”含有辯論、辯解、辨明的意思;“論”含有議論,評價、評定之意。綜合在一起,“辯論”就是通過議論來評定,辨明是非而獲勝之意。從本質上說,辯論是一種高級的智力比拚,它需要超乎尋常的反應能力和思維能力,以及能言善辯的口才表達能力。

就現代社會而言,辯論無所不在,所以研究辯論之術也還是很有必要的。一種觀念或一種思想從形成到成熟,僅有獨立思考是不夠的,還是需要在辯論中舍其所短、擇其所長,在辯論中發展,在辯論中定型。因為有主觀和客觀等方麵因素的限製,我們每個人對世界或事物的認識或認知是不平衡、不一致的。通常情況下,必然會存在各種不同的觀點、不同的理論體係。展開爭鳴辯論,就是為了更好地明辨是非、優劣。這樣的辯論可以使人們逐漸地去認識和掌握各種學科領域中客觀事物的本質和規律,從而為我們認識和改造世界提供有力的保證。

其實,在辯論賽中,要駁倒對手是比較容易,因為隻要對手抓住其中一個弱點,而且運用自己在場下進行的深思熟慮的資料準備和信息收集,幾個回合就可以取勝。然而,生活不是辯論賽、生活沒有統一答案、生活沒有標準。尤其在網絡社區中,有些人善於將辯論賽裏發揮的“邏輯思維”、“因果思維”、“感性思維”等等運用到社區中的人際交往中,即使這樣的“網絡辯論”可以獲得暫時的“勝利”,但其最終還是動搖了網絡社區的穩定性與合理性,因而,導致了網絡社區被化分為“論壇”和“空間”兩大部分。前者是一個辯論場所,後者是休閑場所;有的人喜歡論壇,有的人喜歡空間,這才是一個多元化的社區。從行為學的角度來看,隻有從目的理性的角度出發,網絡社區合理化的進程才會進入我們的視野。將“論壇”設置成一個辯論場所,這也就是本文需要探討的“網絡辯論”的行為目的。

人的社會行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來加以確定:1,目的合理性:即通過外界世界的對象和其他人的行為期待,並把這種期待當作條件”和“手段,來實現自身所追求的合理目的。2,價值合理性:即有意識地相信一個具體的行為具有特殊的價值,比如道德的價值、審美的價值、宗教的價值、或其它需要揭示的價值,並認為這種行為是純粹的,絲毫不關注結果。3,情感因素,特別是情緒狀態:即現實中的情感狀況。4,傳統心理:即約定俗成的習慣。

    辯論的目的合理性,在於表達自己的觀點,並認為是正確的,同時也讓社會認可自己的觀點和能力;辯論的價值合理性,在於其行為的值得的,可以讓自己獲得某種滿足或成功;辯論的情緒狀態,就是一種積極、樂觀地麵對現實,主動思考、激發思維;辯論的傳統心理,則是人們從小養成的一種“自我意識”,“自私意識”,不輕易言敗,凡事爭強好勝。

人的社會行為(比如“網絡辯論”),要達成某一個行為目的(比如“取勝”),需要某種行為動機。根據個體的需要水平不同,行為動機可以區分為自然動機和社會動機。所謂自然動機是指個體為滿足生理、本能需要而引起的動機。社會動機是指由個體的社會物質、精神生活需要而引起的動機。應當指出的是,自然動機和社會動機這種區分實際上隻具有理論意義。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純粹的自然動機實際上是不能單獨存在的,它無不打上社會文化的烙印,人們的自然動機受到人們的思維、意識的支配。因此,網絡辯論的行為動機,實則是一種自我價值的體現。

人類的社會行為主要受社會動機的影響。人們進行“網絡辯論”的社會動機,主要包括證明自己存在的價值;追求自己的理想和信念;戰勝對手,贏得權威等等。影響人類行為的因素是多種多樣的,概括起來可以分為兩個方麵:即外在因素和內在因素。外在因素主要是指客觀存在的社會環境和自然環境的影響,內在因素主要是指人的各種心理因素和生理因素的影響,在這裏主要是指各種心理因素,諸如人們的認識、情感、興趣、願望、需要、動機、理想、信念和價值觀等。而對人類行為具有直接支配意義的,則是人的需要和動機。心理學所要研究的人類行為,就是這種在心理活動影響下,由人的內在動機所支配的行為。“網絡辯論”的有效性要求,包括真實性、正確性以及真誠性,就可以用來作為選擇理論視角的主導概念。由此出發,語言應用的各種樣態以及不同的語言功能也就可以得到論證,語言中不斷變化的言語行為也就可以明確下來。

與我們人類的其他語言藝術一樣,辯論要發生,辯論要進行,就必須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則。所謂辯論的基本原則,就是指參與辯論的各方在整個辯論過程中都必須共同遵守的一些原則。辯論的基本原則可以起到規範、約束辯論的作用,使辯論能夠正常地順利地進行下去,使其真正達到探求真理、揭露謬誤的目的。相反,在辯論中,如果違反了辯論的基本原則,辯論就有可能演變為爭吵,甚至鬥毆,辯論也就難以正常地進行,從而失去了辯論的探求真理、揭露謬誤的作用。辯論的基本原則有:實事求是原則、平等原則、同一原則、充足理由原則、不人身攻擊原則等等。

人的行為不僅與個體的身心狀態有關,而且與個體所處的周圍環境有著密切的聯係。既然人的行為是個體與環境相互作用的結果,那麽在分析一個人的行為時,就要同時看到兩個方麵的因素,即不僅要深入地了解個體自身的情況,還要全麵地分析他所處的特定環境。隻有這樣,才能弄清內外因素對個體行為的影響。人類有意識的行為活動,總是受到個體心理活動的支配。正因為人們在主觀意識的認定下,對某些問題或事物感興趣,他們便會支配自己的智慧、知識、能力以及思維模式,對該事物產生動機性行為,即“網絡辯論”,並在這一過程中,展示自我的價值觀。在很多情形下,“網絡辯論”又不受“辯論賽”的基本原則的製約,當在自己的論點或論據處於不利時,便會朝向違背傳統倫理道德的方向發展,最終可能形成感性的悖論、人身的攻擊,甚至網絡的暴力。這種“自我意識”或“自私意識”,就是“個人欲望”的體現;同時,這也從另一方麵解釋了:為什麽喜歡或善於網絡辯論者,大多數都是年輕人的原因。這部分人,可以稱之為“網絡辯論家”,但不一定就是有價值、有意義的辯論家。

    人的欲望是無窮的。“網絡辯論”的行為,使得一些“暫時獲勝”的辯論家們不停地尋找新的辯論焦點,這種欲望,會導致一些“網絡辯論家”自我意識脫離社會意識、自我認可超越群體認可。人類行為協調的必然性要求在社會範圍內進行一定意義上的交往,而如果想把行為有效地協調起來,以便能夠滿足需求,則又必須與他人進行交往。如果“網絡辯論家”能夠較好地處理人際關係、融入社區,使用謙卑、中性的詞語,他們並不存在進一步交往的障礙;但如果是一味想爭強好勝、一心想駁倒對手,而不是辨明是非,就很難建立起較好的互動關係。

展開爭鳴辯論,就是為了更好地明辨“善惡”。然而,我們如何辨別“是非”、“優劣”、“好壞”、“善惡”呢?如何區分?什麽是標準?其實,這個問題,也就是人類最高智慧的問題,隻不過不同教派的人有不同的答案。

馬克思主義哲學(馬教)認為:善與惡屬於道德價值範疇,就是倫理行為對於道德目的的效用性。符合道德目的的倫理行為,便是所謂的善;違背道德目的的倫理行為,便是所謂的惡。道德目的乃是衡量倫理行為善惡的終極標準。道德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是調整人們之間以及個人和社會之間關係的行為準則和規範的總和。道德沒有強製性,它依靠社會輿論、人們的信念、習慣、傳統和教育來起作用。以人類為本位來說,善惡觀念反映的是事物與人民大眾的利害關係,一切對於人民大眾有利的事物,就當作善;一切對於人民大眾有害的事物,就當成惡。這個“人民大眾”就是大多數人;“人民大眾的利益”就是大多數人的利益。

佛教認為:導致快樂的思想行為為善,導致苦難的思想行為為惡。首先,善的行為不僅對眼前有利,更能對未來生命有所利益。我們說布施是一種善行,通過這一行為,能幫助我們克服自己的貪心和吝嗇,使我們的人格得到淨化和升華,同時,它還能為我們招感未來的福報。其次,善的行為不僅僅對自身有利,更能對其他眾生有所利益,還是以布施為例,我們在自己受益的同時,也給被幫助的人帶去了利益。所以,我們衡量一種行為是不是善行,就可以用這兩個標準去檢驗。而不善的行為同樣可以用這兩個標準去檢驗:凡是不能對自己的現在及未來都有所利益的行為,凡是不能對自身及他人都有所利益的行為都是不善的。所以,我們判斷行為的善與不善,主要是根據它的因果報應來判斷。

基督教認為:為什麽《聖經》中許多善惡的偉大的教訓都是從上帝啟示而來?因為上帝絕對不是不要人知善惡,而知善惡須在主的源頭裏;知善惡必須從知道源頭來;在知的時間當中,知善惡要按生命的原則而來。每一個宗教都教導善惡,每個宗教好象都知道甚麽是善甚麽是惡,但你把這宗教的善帶到那宗教就變成惡,把那宗教的惡帶到這宗教也就成為善。人類善惡的知識是有,但人類善惡的標準是沒有,怎樣可以找到善惡的標準呢?隻有當神的形象真體來到人世的時候,基督的行為就是善的標準。違背基督就是惡,所以標準在神那裏。

上帝是完全良善的。上帝的確試練人,並使患難臨到人,但卻是出於美善的,要人得益處的目的。這樣我們就當知道:試探出於撒旦,出於惡的存心與目的;試練出於上帝,出於美善的目的與意念。而全能的上帝也會把撒旦的試探轉為試煉,叫上帝的兒女得益處。有人認為:基督教沒有客觀的善惡標準。其實,基督教的本意是將所有人性的善,歸功於上帝;將所有人性的惡,歸功於撒旦。而那些認為基督徒放棄了分辨善惡美醜的能力的人,隻不過將“這種基督徒的思想”當作基督教的教義罷了。

中庸是恰到好處的合理,不是折中主義,更不是不分善惡。中庸對於善惡的理解是:即不善也不惡的人的本性,才是中庸,正所謂“人之初,性本無”。從人性來講,中庸就是人性的本原,人的根本智慧本性。實質上,用現代文字表述:中庸就是“臨界點”,這就是難以把握的“中庸之道”。人性的不善也不惡的本性,從臨界點向上就是道;向下就是非道。向上就是善;向下就是惡。對於大多數宗教而言,他們行善原則是:在善與善之間,選擇較大的善;在善與惡之間,選擇善;在惡與惡之間選擇較小的惡。

再回到“網絡辯論”的“善惡”及其標準問題。從以上分析的結果,我們似乎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筆者認為,網絡辯論的行為目的,不在於探討問題的“善惡”,而在於探討問題的“網絡辯論者”的心態。因為事物的“善惡”本身就在那裏,不是“網絡辯論”說“善”就是“善”,說“惡”就是“惡”。我們通常所說的“倫理道德”、“良知良心”,也是如此。所以,我們不可能希望在“網絡辯論”中獲得某種標準,而這種標準都是我們自己認定,正如一切宗教所倡導的標準一樣。那些表麵上看來似乎是真理的“善惡”及其標準,不過是“網絡辯論者”為了獲勝而匯總的各種理由;這種“網絡辯論”的行為目的,也不過是將自我認定的合理、正確、價值、意義等等強加於他人的一種影響效果。

因此,在“網絡辯論”中,如果我們能夠做到合適就是最好、適度就是自然;探討中“點到為止”,辯論中“駁而不傷”,才可能達成網絡社區的穩定性與合理性。這才是中庸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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